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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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办理流程指南

苏州社保办理流程指南

苏州爱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社保办理流程指南社会保险手册、证、卡的领取和补办一、首次领取1.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办妥新增参保手续后,持《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至证卡管理部门领取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交清《社会保险卡》费用(每卡15元);并于首次参保当月25日后,至市社保中心一楼大厅江苏银行苏州分行“IC卡发放”窗口(在各区参保的单位至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卡》。

2.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由本人按规定在办理档案托管、参保登记、委托缴费等手续时分别向就业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或购领。

3.新批准退休的人员,由原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办妥退休及待遇审批手续后,持《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至证卡管理部门领取其《职工退休养老证》。

4.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由代办单位办理其首次参保手续后,分别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参保大学生不领取《社会保险卡》)。

5.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其《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其首次参保手续后,分别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

6.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征地社保)卡》,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其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手续后,分别到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

7.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其《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二、遗失补办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遗失的,参保人员须先登报(《苏州日报》等)声明作废,然后由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本人)持书面申请、登有声明的报纸、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1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江苏苏州社保异地的转移流程

江苏苏州社保异地的转移流程
02
材料准备
0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04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05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06
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办理流程及时间节点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苏州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 料;
2. 苏州社保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联系函》;
保险并缴费满一定年限;
03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材料,避免遗
失或损坏;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我在原参保地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关 系转出手续,但苏州社保机构还未收 到相关信息和资金,该怎么办?

申请人可联系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实 信息和资金划出情况,如有问题及时 处理。同时,也可向苏州社保机构咨 询进度情况。
3. 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向苏州社保机构发出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时间节点:整个流程大约需要4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 因个人情况和两地社保机构办理效率而异。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注意事项
在办理社保关系转出前,应确保在苏州的社保缴费已全部完成,避免产生欠费情况 。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医保关系转移期间,如发生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医保关系转移期间,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待医保关系转移完成后,再向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
05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流程
申请条件及材料准备

苏州给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

苏州给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

苏州给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①社会保险登记一、登记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一、申报范围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三、办理程序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苏州园区、新区社保办理流程

苏州园区、新区社保办理流程

市区跟新区的社保办理流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一个要劳动合同鉴定,而新区是不用的,只要去高新区人才市场把合同网上申报一下就可以了,备个案就可以了!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其中: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①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一、办理范围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

二、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江苏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

江苏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

江苏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范围对象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络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1.在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根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络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以下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关于江苏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

关于江苏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

关于江苏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范围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1.在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江苏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江苏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江苏社保异地转移流程江苏社保异地转移的流程是什么,社保异地转移的条件又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江苏社保异地转移流程,希望你们喜欢!江苏社保异地转移流程养老保险省内转入程序:(1)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参保后,可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申请时应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查询清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或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4)参保人员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及相关资料(具体资料请咨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5)参保人员携带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人员个人账户情况明细表》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或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江苏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指南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

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
中:通过单位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并经单位孟章、经办人签字: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办理,并线本人签字.
2、变更项目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移动电话、学历、政治面皎、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等.
3、本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或个人、医保经办(工作》机构各一份,
常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章):医保单位编号:
序号
证件号码
姓名
变更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备注
单位意见<章I
经办人:
年月日
个人
签字
年月日
医保经办(工作)机构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说明:1.本衣由参保单位或拿保个人到医保经办(工作)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时埴写,办理时பைடு நூலகம்持拿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始证明材料,其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规范作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的职工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

职工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并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五条的规定推算储存额。

1、职工由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具未参保的证明。

2、职工由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在推算储存额时,推算储存额的工资基数,改按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历年实际缴费工资计算。

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均可按苏劳社险[2001]4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4、原在各级人才市场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有关政策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后,参照本款第2项的规定执行。

(二)由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

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帐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继续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养老保险档案真实记录了经办机构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服务。

第四条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经办机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重视档案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区,经办机构可单独设立档案管理科(室)。

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须符合政治可靠、档案事业心强、熟悉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胜任档案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1、指导本级经办机构各职能科室做好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2、集中统一管理本级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养老保险档案;3、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的基本要求、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息查询、风险控制、异议处理、材料及归档、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31594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GB/T 34276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LD/T 01—2020 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指南3 术语和定义GB/T 31596.1、GB/T 326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record of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and benefits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参保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其他反映参保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来源:GB/T 32621—2016,3.2,有修改]4 基本要求4.1 依法合规应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参保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4.2 完整准确应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维护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保证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有效。

转移社保通知函

转移社保通知函

转移社保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各项服务的信任与支持。

本次通知函旨在告知您关于社保转移的相关事宜。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转移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当员工发生工作单位变动时,需将原单位参加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单位。

为确保您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现通知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转移范围本次社保转移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所需材料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 原单位出具的社保转移证明;3. 新单位接收证明;4. 社保卡。

四、办理流程1. 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前往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2. 社保局审核通过后,为您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表》;3. 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表》交由新单位,由新单位为您办理社保接续手续;4. 完成社保转移。

五、注意事项1. 请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前,确认新单位已为您办理参保手续;2. 社保转移手续应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以免影响您的社保权益;3.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六、联系方式如您在办理社保转移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拨打以下电话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xxxxxxxxxxx联系人:xxx邮箱:***********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确保您的社保转移顺利进行。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敬请关注并按要求办理,以免影响您的社保权益。

此致敬礼!【公司名称】【通知函出具日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苏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苏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苏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所需资料:用人单位用工参保: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3、非市区户籍人员(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注:1、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参保居民养老保险: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参保流程;用人单位用工参保:1、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

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冀劳社[2001]96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含财政全额供款事业单位,下同)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三)职工由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原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转入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在原单位试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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