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指引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7日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0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风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生态规律,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气象知识宣传、气象设施巡查、气候资源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发挥国家气候标志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气候资源优势利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8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是指因大风、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四条大风、暴雨、暴雪天气(以下统称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灾害防御机制,加强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不良天气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防御能力。
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御责任。
第六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防御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民政、通信、广播电视、旅游、教育、经济与信息化、水利、电力、煤炭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不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广东人大立法意见征集2014年8月28日)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传真:************。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冷、大风、龙卷风、灰霾、高温、干旱、雷电、道路结冰、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2019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防台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台风活动,是指对台风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台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台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防台风工作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台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
防台风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防台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政府确定。
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台风工作。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七)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八)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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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参考Word)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正文本)(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气象事业规划的工作方案(2篇)
气象事业规划的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气象事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____年,我们将以科学精神和务实作风,制定和实施全面的气象事业规划,以应对全球变暖、极端天气等气象挑战,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1. 加强观测和预报:提高气象观测和预报能力,准确有效地预测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事件,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
2. 优化服务体系:建立现代化的气象服务体系,提供个性化、精确的气象服务,满足社会各个层面对气象信息的需求。
3. 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气象科技创新,提升气象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气象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享气象信息和技术,提高国际气象合作水平,推动全球气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重点工作1. 提高气象观测和预报能力- 更新和完善气象观测设备,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 加强气象预报模型的研发和优化,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推动气象监测和预报技术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的处理和传输效率。
- 建立和完善气象观测和预报质量评估机制,保证观测和预报的质量。
2. 建立现代化的气象服务体系- 搭建个性化气象服务平台,满足各行业、各层面对气象信息的个性化需求。
- 加强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提供实时、精准的气象服务支持。
- 推广气象智能终端设备,提供更便捷的气象信息查询和服务。
- 加强社会气象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气象科学的认识和理解。
3. 加强气象科技创新- 加大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事件研究力度,提升气象科学研究水平。
- 推动气象遥感技术的应用,提高气象观测的空间分辨率和时空覆盖能力。
- 加强气象数值模式的优化和改进,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 深化气象大数据研究,开展气象数据挖掘和分析,挖掘气象数据的潜在价值。
4. 拓展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气象组织的合作,参与全球气象科学研究和气象监测网络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3•【文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23日)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带动面上改革上新台阶,现就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审批服务便民化全过程,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让群众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受益者。
——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审批服务制度体系。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彳百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气象灾害救助,统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将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灾害防治考核,并将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6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构建综合气象探测体系,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投入,培养和引进气象人才,保护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气象探测、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空间天气、大气成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加强国际、国内气象合作与交流,加快气象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编制的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2024年8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气候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论证等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建设规划。
有关部门自建的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建设规划,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导和监督,推进气候探测设施统筹布局、高效利用和数据共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0•【字号】皖政办秘〔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为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省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市场化配置。
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坚持全过程服务。
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同时建立奖惩制度。
(三)目标要求。
2020年底前,选取20个以上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
2021年底前,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在开发区确定的区域,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百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90号),结合百色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要求,实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畅通覆盖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持续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机制,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持续推动对外开放。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
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要求,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
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第一章导论可行性研究的含义:是在投资项目拟建之前,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市场资源、工程技术、经济、价值观念等方面开展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评价,从而确定项目是否可行或选择最佳实施方案的一项工作。
工程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研究(核心内容),经济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的发展阶段:机会研究(项目建设书)、初步可行性研究(目的是节省时间)、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巨大作用:①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②为投资者申请抵押贷款大型项目贷款提供依据③为商务谈判双方同意和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提供依据④为投资企业上市提供依据⑤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⑦为项目项融资提供贷款依据。
公路项目的特点:非排他性、垄断性、外部性资源配置的形式:①计划经济、②市场经济、③中间派道路(帕里托补偿原则:在不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补偿少数人的利益)◎ 第二章工程规划经济学基础经济学原理:将稀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实现利益全面实现的最大化。
经济配置:①计划经济②市场经济③二者结合稀缺资源与欲望消费市场需求存在矛盾,就要解决如何将稀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获得最大利益的问题。
配置资源理论:①自由经济学(亚当斯密《国富论》市场经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自由》)② 社会经济学③ 福利经济学(效用经济学、边际效益理论、功利主义、节富济贫)资本市场决定资源资源价格,政府干预扭曲价格,进出口问题,投入物(土地劳动力),外汇影子价格:在完全连续性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均衡价格,将国民收入作为目标函数,求出各种资源知会最有利用的价格。
可比性:①价格可比性(原材料、土地、劳动力、交易成本、外汇汇率、利率)②需求的可比性③消耗费用可比性④时间上的可比性◎ 第三章社会经济调查、分析与基础直接影响区:道路通过的区域特征:经济显著增长、交通显著增长、交通明显增加、交通集中、交通条件改善小区:属运输经济带,社会经济分析调查预测的最小地区区域区域经济调查的内容:①资源调查(矿产土地旅游森林)②人口调查(总人口、人口密度、增长率、劳动力资源)③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经济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国民收入、经济布局、投资于外贸、经济发展、政策与规划、交通运输业)区域经济调查方式:直接观察法、采访法、统计年鉴经济分析的内容:①资源分析②人力资源分析(增长构成分布结构人均收入情况)③经济分析(增速、区域经济)经济分析程序:①明确目标② 搜集资料③系统性比较(定量、定性)④ 概括、总结分析经济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法、平均数分析法、变异性分析法(标准差法)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可行性问题、定性与定量结合、综合分析原则社会经济预测的程序:①明确对象,选择目标② 选择变量③收集变量信息④选择预测方法,建立模型⑤检验模型⑥应用模型预测预测的方法:①趋势外推法、②生长曲线法、③回归法、④弹性系数法预测的基本原理:现有数据,规律预测未来①确定性关系②统计对应关系◎ 第四章公路项目交通量的调查分析与分析交通量进行调查的任务:①机动车保有量调查②公路里程调查③运输量调查(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管道)④道路运输量调查⑤交通量分布调查⑥车辆实载率调查⑦其他调查交通量调查的范围:①空间范围(小区---县、区,不能重复、交叉)②时间范围(30年) od矩阵:表示起终点间的交通出行量的调查结果报告的二维表格,称为od表,也叫od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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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指引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评估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危险性及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完成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设项目对气象灾害适应、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对策。
气候可行性论证为国务院保留的涉及安全的5项强制性评估事项之一。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5.《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6.《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
9.《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
11.《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东自然资〔2020〕83号)
12.《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办〔2020〕5号)
二、技术标准
1.《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总则》(GB/T 35221-2017)
2.《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自动观测》(GB/T 35237-2017)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4.《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范》(12)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
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8.《太阳能资源等级总辐射》(GB/T 31155-2014)
9.《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
10.《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范》(DL/T 5158-2012)
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 101-11)
12.《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3360-01-2018)
13.《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 85-2018)
14.《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18)
15.《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质量控制》(QX/T 118-2010)
16.《城市总体规划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QX/T 242-2014)
17.《雷电灾害风险区划技术指南》(QX/T 405-2017)
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QX/T 423-2018)
19.《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资料收集》(QX/T 426-2018)
20.《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抗风参数计算》(QX/T
436-2018)
21.《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城市通风廊道》(QX/T
437-2018)
22.《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现场观测》(QX/T 449-2018)
23.《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提供规范》(QX/T 452-2018)
24.《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使用规范》(QX/T 453-2018)
25.《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气象观测资料加工处理》(QX/T 457-2018)
26.《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总则》(QX/T 469-2018)
27.《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编制和设计暴雨雨型确定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2014年4月)
28.《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
29.《气象灾害防御第1部分:风险区划》(DB44/T 2139.1-2018 )
30.《气象灾害防御第2部分:重点单位管理》(DB44/T 2139.2-2018)
三、实施范围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和滨海湾新区(东莞港)与我局对接后确定的评估区域,我市其他各镇街按需选定的区域,以及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明确需要开展评估的其他各类工业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
例外清单中的项目(详见附件)不能直接适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的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实施主体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由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其所在园区管委会、镇街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单位负责实施,以上机构统称为特定区域管理机构。
例外清单中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由项目建设方负责具体实施。
五、实施时间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批准后即安排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正式启动区域雷电风险评估;若评估区域内出现重大规划调整,应重新进行评估。
在启动特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时,应同步安排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启动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立项和前期准备工作。
例外清单中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应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施。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入库等前期阶段安排评估经费。
六、计费依据
单个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定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分档收费参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实际进行下调,具体参见表1,具体费用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表1 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计费依据可参照《广东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指导意见》的指导价进行协商,具体参见表2。
表2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价
七、论证机构能力要求
特定机构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定区域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
论证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
论证机构的具体要求如下: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3.具有东莞市30年以上气象观测数据;
4.具有一定数量的气象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有从事气象相关评估工作的经历;
5.有独立完成项目或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业绩,具有独立完成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能力,并能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报告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八、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资料收集及处理方法
4.区域气候背景分析
5.高影响天气分析
6.排水工程暴雨参数计算
7.建筑工程抗风参数计算
8.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与建议
9.结论
九、评估、审查流程
1.项目委托。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特定区域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2.提交评估所需资料。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向论证机构提供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所必需的资料。
资料包含: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的纸质和包含地理信息数据的电子文件。
3.开展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
论证机构按照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要求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并编制报告。
4.组织评审。
论证机构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后,将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特定区域管理机构。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市气象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员到场监督。
专家评审会应当场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进入审查流程;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机构应根据专家意见重新编制报告,报告完成后,重新提交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交专家复核。
5.审查流程。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于专家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专家评审的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专
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市气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审查函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审查通过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并在适用范围内公开评估成果。
审查不通过的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有效期为10年。
期满后应利用新的气象资料重新进行评估。
若评估区域内出现重大规划调整,应重新进行评估。
十、成果共享和使用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供特定区域内拟进驻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统一使用。
对于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可直接利用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进行设计。
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投资项目利用气象资料审查过程中,应当结合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进行审查,发现设计方案等不符合区域论证报告结论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例外清单
例外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按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
1.省级及以上政府核准的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
2.高耸建筑物:≥耸建筑米
3.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4.核工业、放射性药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