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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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AA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AA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AA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AA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AA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AA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AA市行政范围内开展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评估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资源环境和气候产生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气象灾害适应、预防或减轻影响对策的活动。
第三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区域内所有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对落户区域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火电、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确需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区域评估事项,各园区管委会、或相应区域管理机构为实施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主体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五年开展一次,其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AA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当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用气象资料是否合规;
(二)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现有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
(四)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