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府发【2010】9号文件附件――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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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地上建筑物主体、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巴中市林木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巴中市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名称单位计价标准补偿标准(元)备注青苗费大春亩亩平1100-1200当季种植水稻、红苕、玉米、黄豆、菜豆作物小春亩亩平1000-1100当季种植小麦、油菜、葫豆、豌豆、洋芋作物人工草地亩亩平1000-1200当季人工种植优质牧草搬家费户每户800-1200临时过渡费户元、平方米3-4自拆自建,每户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临时过渡费为:10×(3-4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给过渡费备注:一、粮菜间套、混种的耕地按种植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大、小春青苗费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范围内,各县(区)可按当季作物种类的平均市场价格、成熟度或成本投入分类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三、城市、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常年种植蔬菜以投放市场销售为主的集体土地,其青苗费补偿标准,按占用时的青苗种类、平均市场价格、成熟度、产量等四季作物补偿。

四、临时过渡期,起始日期为拆迁协议签订之日,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绵府发[2009]34号【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30【实施日期】2009.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办。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监察、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访、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受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双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04-07绵府发〔2009〕34号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办。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监察、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访、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受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双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约定,认真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有关手续、落实安置住房事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生活问题,按时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交付土地,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

四川省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四川省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附件1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成都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年)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大春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2小春表二:成都市住房重置价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砖混(现浇)结构1250100090010001000100010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2砖混(预制)结构11009008009009009009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3砖木结构100075060075075075075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 4土木、木结构7006005006006006006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表三:成都市集体、企业用房重置价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钢结构15801200100012001200120012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2框架结构13001050900105010501050105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3半框架结构105085070085085085085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4砖混结构(含轻型钢结构)8507006007007007007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5砖木结构56045040045045045045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表四: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围墙乱石垒、土围墙立方米280220220240220260260200200200220200220200220220砖、石围墙立方米6205705105405706006005105105105105105104805105302院(晒)坝混泥土平方米75706070707070606060606460/6064三合土平方米/4035//35/353035//35303530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50403540404545404040405040503540石板平方米504035404045454040/403535/3540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5202020202020202020352020302035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65605050606060605045556050605055条石粪池立方米75706065707070806060/60606060604水池砣石、条石池立方米/10050//80/100100///80705070石砌、砖砌、混凝土池立方米/80/150120/12012015050501206060造型水池立方米/150//150/150150150//150/15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5水井土水井口/320340/300300300400300300530350350400340530条石水井口108088085088085085010008007507508508508508008508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920750650750750850850700600600700700700700650700机井(含抗旱井)口392034003000337536003600360032003000320032003000320030003000/6灶台土灶眼/16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400400红砖砌灶眼/220300260/260/260260260600400300400600600瓷砖灶、水泥灶眼/4003503001000300/30030030080045040045010001000节能灶(含设施)眼/60045010002000400/400400/1000///1800/7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10012001500150011001500100010001000100012001200120012001500砖、石、水泥修砌座/140015002000200016002500250015001300220015001500200015002300砖、石、水泥修砌加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17001800250035002000350032001800155030001800180024001800300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8沼气池产气口/230020002250350024002400230020002080200020002100200020003500未产气口/13501200/1400140012001300130012001300120025009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15050/200//12010052///200505010围墙大门铁大门平方米/400/400400400/400350380//350300/400木大门平方米/200///200/200200300//200/30011水塔立方米/200300/500//150300260300400400500300300表五: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果树(含各类橘、橙、桃、李、樱桃、苹果等)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9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5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衰果株7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幼苗定植1年内株6666666666666666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15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2一般树木(含松、柏、杉、椿芽及其他杂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株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株28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株100908090909090808080808080808080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株2302001802002002002001801801801801802001801801803名贵树木(黄桷树、香樟等)株分类同一般树木,单价为一般树木的三倍4竹林株4444444444444444表六: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果树(含各类橘、橙,桃、李、樱桃、苹果等)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8500900095009000910091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5001000010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120001200012500122001252012200120001200011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衰果亩/650060008000650080006600800060006000600060006200600060006000幼苗定植1年内亩/2700240027002700270027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5300500052005300530053005000500050005200500050005000600060002葡萄、猕猴桃等(含架材设施)未产果亩/810060008500810085008400750076007500750075007500600060006700产果期亩/1230013000135001310013500135001400020000115001250012500125001400013000130003一般树木(含松、柏、杉、椿芽及其他杂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亩/3200/32003200320032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亩/4000/40004000400040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亩/6400/64006400640064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亩/8000/80008000800080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4桑树幼苗亩/12001000////800200020002000/240020001000/产叶桑亩/30005000////3600350026003500/500030005000/5草莓盛果期亩/50003500450060004500/600035004000/500045006000350060006茶叶未出产亩//2500////25002500/25002500//25004900初采期亩//6000////60006000/60006000//60008100盛采期亩//8000////80008000/80008000//8000122007竹林亩/500050005000100005000/3600400050005500//9000500010000 8草本花卉亩/6500500065006500650066005500570057005800590062005800500058009木本花卉根据品种、大小、栽种密度区分等级补偿亩/6500─240006200─220006500─244006500─350006500─250006500─300006000─220006000─240006000─240006000─240006000─240006200─234006000─240007800─180006000─24000附件2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自贡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补偿标准(元/亩/年)序号补偿项目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大春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2小春表二:自贡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补偿标准(元/平方米)序号补偿项目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框架结构120012001200120012001200 2砖混结构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3砖木结构720720720720720720 4土木、木结构600600600600600600 5其他结构200200200200200200表三:自贡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围墙乱石垒、土围墙立方米120120120120120120砖、石围墙立方米24024024024024024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303030303030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303030303030土坝平方米888888石板坝平方米3535353535353堡坎砣、条石堡坎立方米909090909090乱石堡坎立方米454545454545水泥砂浆、砖砌立方米5050505050504水缸砖、石、混凝土缸口200200200200200200 5地窖口6565656565656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0202020202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454545454545条石粪池立方米6565656565657水池砣石、条石、砖砌、混凝土池立方米18018018018018018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8水井土水井口160160160160160160条石水井口1200120012001200120012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500150015001500150015009灶台单眼灶眼180180180180180180双眼灶眼30030030030030030010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50015001500150015001500砖、石、水泥修砌座1800180018001800180018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20002000200020002000200011沼气池产气口500050005000500050005000未产气口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20020020020020020013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竹架平方米666666钢架平方米121212121212其他棚平方米55555514鱼池(塘)砣石、条石立方米20020020020020020015水渠衬砌平方米100100100100100100未衬砌平方米404040404040表四:自贡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235235235235235235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350350350350350350衰果株135135135135135135幼苗定植3年内株101010101010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2222222222222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190190190190190190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310310310310310310衰果株130130130130130130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888888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株2020202020203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230230230230230230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350350350350350350衰果株140140140140140140定植未挂果定植3年以上株303030303030定植嫁接幼树定植3年内株10101010101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4葡萄盛果地径在5厘米以上株606060606060挂果地径在1─5厘米株353535353535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株7777775香(芭)蕉挂果株101010101010苗株0.50.50.50.50.50.56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333333产叶(果)桑株1212121212127油茶、油桐、乌柏未投产株434343434343已投产株7474747474748竹林以剃丫后的重量计算,按现行价的3倍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川府函[2010]168号
•【施行日期】201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
(川府函[2010]168号2010年8月19日)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甘府〔2010〕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州制定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你州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遵府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遵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的批复》(遵府函〔2017〕126号)中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停止执行,社保资金标准予以保留。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二、加快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政策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按照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三、及时协调解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成都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深化我市法治政府、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0〕4号)和《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现就2010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一)扎实推进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巩固创建工作成果,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青羊区、成华区、郫县、新津县4个示范区县,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和促进全市创建活动的整体推进。

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实际,启动创建法治政府活动。

(二)全面推进乡镇(街道)依法行政。

梳理乡镇(街道)职能,厘清职责权限,细化、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乡镇(街道)依法行政。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宜府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10〕5号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已于2月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发〔2006〕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一建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都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统一建房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统建办负责实施,区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计划、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统一建设方案第三条在新都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高层住宅小区。

第四条统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三个集中”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

统一建房必须在划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实施前,由区发展计划局立项。

凡未列入建设计划和未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统建小区的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统建房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区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

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待土地转为国有性质后,再完善产权手续,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07月0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的通知宜人办发[2010]57号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认为这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无修改意见。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三)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证件(批准文件)上未载明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

土地整理学习资料

土地整理学习资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学习资料一、基本概念1、土地分类(第一种分法)农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及工矿用地、未利用地;(第二种分法)一般农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

2、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权属调整的措施,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劳动率和改善环境。

当前的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的整理。

3、拆院并院与挂钩项目拆院并院和挂钩项目在定义上相差不大,都可泛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两者之间主要有三大区别:一、审批权限不同。

挂钩项目由省厅审批,拆院并院(小拆)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二、指标使用范围不同。

挂钩项目所得的指标可以在不同区市县范围内使用,拆院并院所得的指标只能在本乡镇使用;三、土地性质不同:通过挂钩项目所得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拆院并院所的的土地只能保有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不能报征。

4、台账划分各类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

5、集体建设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体,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6、三农三农”是农村、农民、农业的总称。

“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解决了三农问题、三个集中、提高生产力、改变生产关系,加快民主进程。

7、生产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就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以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是人们改造自然的物质力量,它表示的是生产中人对自然界的关系。

8、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人们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其它社会关系。

生产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即物质资料生产四个环节中的“生产”环节中所建立起来的关系;广义的生产关系是指它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的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全部四个环节中所发生和结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发〔2006〕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一建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都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统一建房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统建办负责实施,区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计划、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统一建设方案第三条在新都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高层住宅小区。

第四条统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三个集中”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

统一建房必须在划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实施前,由区发展计划局立项。

凡未列入建设计划和未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统建小区的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统建房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区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

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待土地转为国有性质后,再完善产权手续,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安置方式第六条安置方式采用统建安置方式或货币安置方式,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并签订《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川府函[2012]99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9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定〈成都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请示》(成府〔2011〕107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成都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附件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新都府发【2010】9号文件附件――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新都府发【2010】9号文件附件――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种植户补 偿标准
—4—
大棚
平方米
钢架大棚 砖砌大棚
铁大门 竹
扇 根
零星竹、 树木补偿 标准
胸径6—10㎝ 树 株 胸径11—15㎝ 胸径16—20㎝ 胸径21—30㎝ 胸径31㎝以上 盛果期树 挂果 葡萄 亩 大苗 小苗 盛果期树 挂果 果树 亩 大苗 小苗 花卉(含移 栽损失) 苗圃 草本 亩 木本 亩 木本 草本 药材 亩 木本 桑园 茶园 草莓园 莲藕 食用竹 食用菌 亩 亩 亩 亩 株 平方米源自按实际栽种 的作物进行 补偿
—3—
沼气池 固定灶 地上建 (构)筑 物补偿标 准
口 眼 竹架大棚
1500 150 20 80 60 300 3 胸径3㎝以下 胸径3—5㎝ 4 10 20 50 90 150 300 8000 6000 4000 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5000 9000 6000 3000 5000 1600 2000 2000 1300 5 10
成都市新都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种类 单位 规格 大春 青苗补偿 标准 耕地 亩 小春 蔬菜 砖混楼房 砖墙小青瓦房 砖墙石棉瓦房 正住住房 地上建 (构)筑 物补偿标 准 平方米 砖墙草房 土墙小青瓦房 土墙石棉瓦房 土墙草房 砖瓦房 附属房 平方米 砖草房 简易房 钢筋混凝土全框架房 钢筋混凝土半框架房 企业、镇 (街道)、村 (社区)公 共设施、公 益事业用房 砖混预制板房 平方米 轻型钢结构房 砖木平瓦房 砖木石棉瓦房 简易偏房 混凝土 地上建 (构)筑 物补偿标 准 晒坝 平方米 三合土 陶坛 坟墓 棺 老棺 机井 口 平坝 石水井 口 丘陵 平坝 压水井 口 丘陵 围墙 粪池 平方米 立方米 砖砌 砖砌 三合土 600 50 50 30 2000 400 800 1500 1800 30 600 标准(元) 按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0%进行补偿 按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0%进行补偿 按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7%进行补偿 540 450 440 430 420 410 400 150 100 80 550 440 310 250 250 160 100 40 企业需具有 合法用地手 续 指喂养牲畜 、堆放农具 等用房 指取得合法 手续的建筑 面积 备注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发〔2006〕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一建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都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统一建房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统建办负责实施,区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计划、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统一建设方案第三条在新都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高层住宅小区。

第四条统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三个集中”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

统一建房必须在划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实施前,由区发展计划局立项。

凡未列入建设计划和未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统建小区的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统建房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区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

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待土地转为国有性质后,再完善产权手续,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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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栽种 的作物进行 补偿
—3—
沼气池 固定灶 地上建 (构)筑 物补偿标 准
口 眼 竹架大棚
1500 150 20 80 60 300 3 胸径3㎝以下 胸径3—5㎝ 4 10 20 50 90 150 300 8000 6000 4000 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5000 9000 6000 3000 5000 1600 2000 2000 1300 5 10
大棚
平方米
钢架大棚 砖砌大棚
铁大门 竹
扇 根
零星竹、 树木补偿 标准
胸径6—10㎝ 树 株 胸径11—15㎝ 胸径16—20㎝ 胸径21—30㎝ 胸径31㎝以上 盛果期树 挂果 葡萄 亩 大苗 小苗 盛果期树 挂果 果树 亩 大苗 小苗 花卉(含移 栽损失) 苗圃 草本 亩 木本 亩 木本 草本 药材 亩 木本 桑园 茶园 草莓园 莲藕 食用竹 食用菌 亩 亩 亩 亩 株 平方米
成都市新都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种类 单位 规格 大春 青苗补偿 标准 耕地 亩 小春 蔬菜 砖混楼房 砖墙小青瓦房 砖墙石棉瓦房 正住住房 地上建 (构)筑 物补偿标 准 平方米 砖墙草房 土墙小青瓦房 土墙石棉瓦房 土墙草房 砖瓦房 附属房 平方米 砖草房 简易房 钢筋混凝土全框架房 钢筋混凝土半框架房 企业、镇 (街道)、村 (社区)公 共设施、公 益事业用房 砖混预制板房 平方米 轻型钢结构房 砖木平瓦房 砖木石棉瓦房 简易偏房 混凝土 地上建 (构)筑 物补偿标 准 晒坝 平方米 三合土 陶坛 坟墓 棺 老棺 机井 口 平坝 石水井 口 丘陵 平坝 压水井 口 丘陵 围墙 粪池 平方米 立方米 砖砌 砖砌 三合土 600 50 50 30 2000 400 800 1500 1800 30 600 标准(元) 按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0%进行补偿 按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0%进行补偿 按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7%进行补偿 540 450 440 430 420 410 400 150 100 80 550 440 310 250 250 160 100 40 企业需具有 合法用地手 续 指喂养牲畜 、堆放农具 等用房 指取得合法 手续的建筑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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