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银行、企业和个人掌握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附件1至2同时废止,汇发[2011]49号文件正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正文中与涉外收付凭证管理有关的要求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2.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略)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8日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银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南京、武汉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福州中心支行,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湖北、北京、福建(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办的外币清算业务自推出以来,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市场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停止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办的外币清算业务。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9年4月27日起,承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分局)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会员银行,将于2009年5月27日停止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二、2009年5月8日前,外汇局各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截至4月30日境内外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账户资金余额)、风险基金余额、会员保证金余额。
三、2009年5月22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2009年1-5月结算利率。
5月27日17:00,外汇局各分局停止受理所有日常清算业务,进行日中处理,与会员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并为会员银行按照结算利率计息。
此后,外汇局各分局可不再为会员银行计息。
四、2009年5月31日至6月12日,外汇局各分局进行资金清理,完成会员银行、国际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的账户余额核对和销户手续。
待所有应手、应付款项和未达款项结算完毕后,外汇局各分局方可为会员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全额退还会员银行包括清算保证金在内的外币清算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基本职能1、负责上海市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2、负责上海市辖内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3、负责上海市辖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4、依法检查上海市辖内机构和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行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6、规范上海市辖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7、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分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上海市分局内设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和外汇检查处等5个职能处室(见图)具体职能如下:1、外汇综合处组织协调外汇部日常工作,承办部(局)务会、主任办公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文秘、宣传、信息、档案、《中国外汇管理》杂志记者站、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协调外汇部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解释;负责外汇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上海市外汇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规范上海地区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监督外汇部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配合、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有关外汇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2、国际收支处负责上海国际收支、外汇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上海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负责对上海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自身外汇收支和结售汇行为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出口换汇成本监测等企业调查;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进行管理。
3、经常项目管理处负责依法监督检查上海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上海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个人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负责上海市保税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负责上海市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汇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汇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
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三、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四、银行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调整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客户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二)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做好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等准备工作,使其满足本通知要求;(三)其他宣传与培训、内控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3•【文号】汇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更好地满足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
已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在其营业网点所设置的自助式金融机具(包括自助式兑换机和可受理外币卡的自助式柜员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参数见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新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式金融机具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兑换标识;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根据手册的相关标准,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使用的统一兑换标识并指导督促下辖分支机构及授权代兑机构推广使用。
二、积极推进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兑回业务。
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代兑机构开展兑回业务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培训;对于设立在境内关外的外币代兑机构,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允许其开办境外个人限额内兑回业务。
三、扩大银行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覆盖范围。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拓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
四、为解决部分地区银行自身网点不足问题,银行可与已办理工商登记、并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后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前言: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3.建议使用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图4 修改密码图5:平台主界面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3点击“增加A”按钮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功能资源;5在上图中,单击“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6设置成功后,请用业务操作员账号重新登陆本系统,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修改完成后,再按照的流程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30•【文号】汇综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证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B股外汇政策咨询
58845943
境外投资管理科
境外投资
58845486
外汇检查处
非现场检查科
外汇违规记录查询
5884596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处室名称
科室
名称
主要咨询范围
咨询电话
号码
外汇综合处
秘书科
综合
58845950
国际收支处
统计监测科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等外汇统计申报
58845973
58845561
银行监管科
结售汇市场准入;银行结售汇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核准及监测;银行自身结售汇
58845315
58845246
58698906
58698908
出口加工区及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
58845315
58845334
58845246
非贸易管理科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等
58845264
保险科
保险外汇业务审批核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
58845980
资本项目处
58845339
58845926
专项调查科
外币代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贸易信贷调查等
58845992
经常项目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咨询”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登记表管理;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企业报告内容、要求及操作;分类管理措施等
58845215
58845281
特殊区域监管科
外高桥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电话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电话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通信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东区C座6~10楼。
邮政编码:510100办公地点:外汇综合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8楼国际收支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10楼经常项目管理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6楼资本项目管理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7楼外汇检查处:江湾新城东区A座12楼外汇营业室(广东省分局营业厅):江湾新城中区20楼联系电话:值班电话:83283666传真电话:83287922投诉及举报电话:83282786咨询电话:(详见下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属中心支局通信地址: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96号人民银行大楼邮政编码:519015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1号邮政编码:52301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广发大厦12、13楼邮政编码:528400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鉴海北路382号邮政编码:528300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江门市东华二路12号邮政编码:529030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惠州市麦地路28号之二邮政编码:516008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市中心支局:汕头市长江路五号邮政编码:515041国家外汇管理局潮州市中心支局:潮州市新洋路金宇大厦邮政编码:521011国家外汇管理局揭阳市中心支局:揭阳市东山区建阳路南邮政编码:522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湛江市中心支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3号邮政编码:524022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肇庆市建设二路86号邮政编码:526060国家外汇管理局茂名市中心支局:茂名市油城六路40号大院邮政编码:525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梅州市梅江二路邮政编码:514021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3号人行大厦邮政编码:511515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市中心支局:韶关市惠民南路48栋邮政编码:512025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尾市中心支局:汕尾市50米大道中段人民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6600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源市中心支局:河源市文明路昌盛街1号邮政编码:517000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市中心支局:云浮市兴云中路69号邮政编码:527300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江市中心支局:阳江市漠江路 188号邮政编码:529500国家外汇管理局增城市支局:增城市光明西路12号邮政编码:51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化市支局:从化市街口街开源路31号邮政编码:51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公开招聘人员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公开招聘2名⾏政⼯作⼈员信息
根据⼯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现⾯向⾼校应届毕业⽣公开招聘2名⾏政⼯作⼈员。
(⼀)本次招聘计划
本次录⽤⼈员2名,主要在我中⼼从事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及相关⾏政管理⼯作。
(⼆)基本资格条件
1. 全⽇制普通⾼校2010年北京⽣源⼤学本科应届毕业⽣(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
2. 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熟练使⽤计算机;
3. ⾝体健康。
(三)岗位资格条件
1. 专业为机电类、电⼦类、⾏政类、管理类、⽂秘档案类等相关专业;
2. 热爱⾏政⽀持性⼯作;
3. 具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报考说明及要求
(⼀)录⽤⼈员使⽤正式事业编制,按国家规定和市场惯例签订聘⽤合同,并实⾏⼀定的试⽤期。
(⼆)报考者登录本次招聘站()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报考者须保证报名材料的真实性。
(三)报名截⽌⽇期:2010年3⽉14⽇(截⽌到24:00)。
(四)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和简历筛选后,将参加后续招聘程序。
已投2010年应届⽣招聘的报考者请勿重投报名材料,如有意应聘本次岗位,请致信HR@ 联系⽅式
咨询电话86-10-66218899转3040或3073
咨询邮箱HR@。
外汇管理局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的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资金结汇;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境外上市企业临时境外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境外上市企业开立境内外币股票账户;境外调回募集资金结汇等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相关业务
22195549
25584569
资本项目管理处
投资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办理、变更;开立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投资项下境内原币划拨;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境外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等业务
22195537Biblioteka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
25859736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
jcxm@
非贸易、账户、保险业务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企业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审批。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核准
zbxmc@
外债业务
贸易信贷业务
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外币债券的发行审核;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及按揭专户;外债资金结汇及境内划拨;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金的审核;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登记、开户;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审批等业务
22195535
部门对外业务咨询电话办公地点电子邮箱经常项目管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电子数据核查管理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核查分类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外汇管理局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 金融机构赋码
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业务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管理业务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提超、结汇业务 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
钞审核业务 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审核业务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货物贸易企业现场报告 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登记业务 货物贸易企业外汇登记业务 货物贸易企业现场核查业务 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与分析业务
23209191
23209156 23209779
23209172 23209503 23209498
23209508 23209506 23209513
23209539 23209236 23209235 23209939 23209539 23209236
23209774 23209125
23209257、23209316 、
格管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 贸易信贷调查、进出口企业问卷调查 跨境人民币业务咨询、跨境收支分析
滨海新区 中心支局
案件举报 货物贸易管理
业务咨询电话
天津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
区号:022 咨询电话 022-23209999
23209703
23209496 23209193 23209930、23209193
货物贸易分类管理业务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保险外汇管理业务
资本项目处
资本项下相关业务
外汇检查处 外汇综合处
滨海新区 中心支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案件举报 特殊机构赋码
综合 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旬、月报 单位基本情况表管理、大额结售汇统计 金融机构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结售汇业务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一、导语为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梳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减轻经营主体往返外汇局的“脚底成本”。
二、“网上办”1.是什么。
经营主体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访问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在线实时查询资本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对拟申请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提出预审;提交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等。
2.办什么。
可实现“网上办”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清单3.怎么办。
(1)注册登录(登录网址:http://asone;或扫描二维码,先完成法人注册(政务服务业务)后登录。
)(2)业务办理(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对应材料栏上传已扫描成图片或PDF格式的电子版申请材料。
)(3)业务跟进(实时跟进查看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状态,查看此前已办结及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
)(4)业务评价(对已办结的事项进行评价)。
经营主体可在“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查阅具体系统操作指南。
三、其他线上办理途径对于不便于“网上办”或暂未实现“网上办”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主体还可以选择“邮寄办”“传真办”或“电子邮箱办”等方式远程办理。
经营主体可拨打所在地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经工作人员指导后选择合适方式办理事项。
广州地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远程办理途径:邮寄办: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3•【文号】汇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汇发[20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内银行分批开展了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推广工作,目前系统运行平稳。
为便于系统管理和规范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3月1日零时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
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
二、外汇金宏系统启用后,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应当按照《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见附件1)开展相关工作。
已上线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境内银行如果需要变更基础信息或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方式,应提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见附件2)执行。
三、旧版系统停用前,银行应加紧对旧版系统中业务数据进行处理。
旧版系统停用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接收银行通过旧版系统报送的数据。
境内银行于旧版系统停用后发现的旧版系统中历史数据的错误申报和漏申报,无需再进行修改和报送。
如果错申报和漏申报数据影响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则由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中进行修改和补录。
四、旧版系统停用后,外汇局和银行应妥善做好旧版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网络版系统采用BCP方式备份,单机版系统将database目录下所有文件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利于数据的综合利用。
上海外汇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58845334
58845246
松江加工区(周二现场办公)
57605825
资本项目处
外资科
新设企业外汇登记、核发外汇登记证,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及结汇等
58845470
外方所得利润增资或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等
境外投资,股权转让,外销房转内销购Fra bibliotek汇等外债科
外债审批、登记;外债担保审批、登记;偿还外债及外汇(转)贷款本息;外债及外汇贷款结汇;外债统计监测等
58845359
资本市场科
证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B股外汇政策咨询等
58845965
资本流动监测科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58845580
外汇检查处
案件管理科
外汇违规记录查询
58845977
专项检查科
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
58845942
案件查处科
外汇违规行为查处
58845976
非现场检查科
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监测、上报与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处室名称
科室名称
主要咨询范围
咨询电话
号码
国际收支处
统计监测科
汇兑业务、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等外汇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收支等外汇统计
58845973
汇兑监测科
结售汇市场准入;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及大额结售汇备案的监督、复核;银行补充外汇资本金等银行自需性外汇需求的审核;新外汇业务品种的监管等
58845969
外汇综合处
秘书科
综合
5884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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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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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
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变更及退出的备案;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汇率管理工作
银行自身结售汇
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
外汇检查处
举报电话22195557
whjc@
外汇综合处
whzh@
zbxmc@
外债业务
贸易信贷业务
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外币债券的发行审核;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及按揭专户;外债资金结汇及境内划拨;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金的审核;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登记、开户;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审批等业务
22195535
25584569
资本项目管理处
投资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办理、变更;开立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投资项下境内原币划拨;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境外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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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电子数据核查管理、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核查、分类管理。保税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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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的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资金结汇;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境外上市企业临时境外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境外上市企业开立境内外币股票账户;境外调回募集资金结汇等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相关业务
2219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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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账户、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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