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机构设置与职能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基本职能
1、负责上海市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2、负责上海市辖内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
3、负责上海市辖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
4、依法检查上海市辖内机构和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行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
6、规范上海市辖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7、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分局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三、内部机构设置
上海市分局内设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和外汇检查处等5个职能处室(见图)
具体职能如下:
1、外汇综合处
组织协调外汇部日常工作,承办部(局)务会、主任办公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文秘、宣传、信息、档案、《中国外汇管理》杂志记者站、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协调外汇部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解释;负责外汇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上海市外汇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规范上海地区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监督外汇部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配合、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有关外汇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2、国际收支处
负责上海国际收支、外汇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上海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负责对上海外汇指定银行
结售汇业务、银行自身外汇收支和结售汇行为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出口换汇成本监测等企业调查;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1.09
•【文号】汇发[2010]59号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停止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
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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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委托书
篇一: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授权书
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授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兹授权代表我单位在贵行办理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被授权人员的签字样本如下: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贵行收到我单位关于此授权书失效的书面通知为止。
单位名称(章):
授权人签章:
地址及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年月日
篇二:第六章外汇业务
会计实务操作课程出纳实战攻略
第六章外汇业务
6.1 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一、外汇具体包括: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⑤其他外汇资产。二、汇率汇率是指以一国货币
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一)汇率的标价常用的标价方法包括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美元标价法。
会计实务操作课程出纳实战攻略
1.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用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折合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如我国使用“100
美元=682元人民币”的汇率时,就是直接标价法。目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
采用的都是这种方法,我国也采用这种标价方法。
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为标准,用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折合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二)汇率的分类(1)买入汇率买入汇率又称为买入价,是指银行向持汇人(包含企业)买进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2)卖出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13
•【文号】汇发[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
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1.07
•【文号】汇发[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08]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清理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现将近期拟出台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一、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
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二、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
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5.28
•【文号】汇发〔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
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9〕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
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
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1.30
•【文号】汇综发[2015]97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汇综发[2015]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asone)访问系
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外汇管理局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外债业务
贸易信贷业务
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外币债券的发行审核;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及按揭专户;外债资金结汇及境内划拨;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金的审核;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登记、开户;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审批等业务
22195535
资本市场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的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资金结汇;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境外上市企业临时境外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境外上市企业开立境内外币股票账户;境外调回募集资金结汇等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相关业务
22195549
25584569
资本项目管理处
投资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办理、变更;开立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投资项下境内原币划拨;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境外投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等业务
22195537
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
25859736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
j百度文库xm@sz.gov.cn
非贸易、账户、保险业务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企业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审批。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核准
汇综发2022 32号文
汇综发2022 32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综发〔2022〕23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9年年度涉外收支总规模等值2亿美元至7亿美元的大型企业作为第二批申报企业。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申报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一)试报送
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起试报送数据,但为增加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各分局可视辖区内企业情况在2022年一季度内逐步将申报企业纳入报送,但注意报送数据起点均统一为2021年12月。例如,2022年3月纳入报送时,企业需报送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三期数据。
(二)正式报送
2022年7月起,全部第二批申报企业开始正式报送数据,正式报送阶段企业报送数据参与外汇数据质量评估。
(三)报送时间调整
2022年1月起,放松对非金融企业的报送时间要求,全部非金融企业均调整为月后15日内报送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培训。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转发至相关申报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 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 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 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 位有权拒绝。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 业分成A、B、C三类。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 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 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 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 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 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管理。 第三十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 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金融机构违反本指引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贸易信贷管理、报告及登记管 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核查以及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非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原则上适用本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 业的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本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指引。
外汇管理局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保险外汇管理业务
资本项目处
资本项下相关业务
外汇检查处Fra Baidu bibliotek外汇综合处
滨海新区 中心支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案件举报 特殊机构赋码
综合 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旬、月报 单位基本情况表管理、大额结售汇统计 金融机构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结售汇业务资
23209321
23209784、23209315
23209447 23209319 66239189 66239412、66239180 66239412、66239417 66239416、66239180 66239417 66239176
66239174 66239174
23209191
23209156 23209779
23209172 23209503 23209498
23209508 23209506 23209513
23209539 23209236 23209235 23209939 23209539 23209236
23209774 23209125
23209257、2320931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
分局地址
天津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号2013年11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系统和数据整合,促进数据统一采集,进一步便利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13年11月18日起,在全国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系统应用门户整合主要内容
(一)账户系统数据采集来源和采集渠道调整、原有账户系统有关功能重新规划和整合等,有关内容详见《账户系统应用门户整合相关说明》(见附件1)。
(二)账户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登录和界面组装功能整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将分别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地址为 http://100.1.48.51:9101/asone/)和银行信息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账户系统办理日常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
上办理渠道和流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公布日期】2023.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
一、导语
为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梳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和流程,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减轻经营主体往返外汇局的“脚底成本”。
二、“网上办”
1.是什么。
经营主体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访问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在线实时查询资本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对拟申请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提出预审;提交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等。
2.办什么。
可实现“网上办”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3.怎么办。
(1)注册登录(登录网址:http://asone;或扫描二维码,先完成法人注册(政务服务业务)后登录。)
(2)业务办理(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对应材料栏上传已扫描成图片或PDF格式的电子版申请材料。)
(3)业务跟进(实时跟进查看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状态,查看此前已办结及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
(4)业务评价(对已办结的事项进行评价)。
经营主体可在“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查阅具体系统操作指南。
三、其他线上办理途径
对于不便于“网上办”或暂未实现“网上办”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主体还可以选择“邮寄办”“传真办”或“电子邮箱办”等方式远程办理。经营主体可拨打所在地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经工作人员指导后选择合适方式办理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管理司。承担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汇兑真实性审核及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险类 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拟订携带、申报外币现钞等出入境限额的管理规定。
这是中国央行下属投资机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进军欧元区第三大经济体的最新举措。外管局管 理着中国4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
据估计,外管局已斥资逾25亿欧元分别购入意大利5家最大企业约2%的股权,这些企业包括菲亚特-克莱斯 勒汽车公司(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意大利电信(Telecom Italia)、普睿司曼(Prysmian)以及国有控股的能 源集团埃尼(Eni)和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Enel)。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 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 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外汇研究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
上海外汇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处室名称
科室名称
主要咨询范围
咨询电话
号码
国际收支处
统计监测科
汇兑业务、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等外汇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收支等外汇统计
58845973
汇兑监测科
结售汇市场准入;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及大额结售汇备案的监督、复核;银行补充外汇资本金等银行自需性外汇需求的审核;新外汇业务品种的监管等
58845315
58845334
58845246
松江加工区(周二百度文库场办公)
57605825
资本项目处
外资科
新设企业外汇登记、核发外汇登记证,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及结汇等
58845470
外方所得利润增资或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等
境外投资,股权转让,外销房转内销购付汇等
外债科
外债审批、登记;外债担保审批、登记;偿还外债及外汇(转)贷款本息;外债及外汇贷款结汇;外债统计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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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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