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沪规土资法〔2010〕18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2月8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规划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
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第五条(审批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
第六条(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第七条(咨询服务)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范服务要求提供指导意见,使建筑设计方案符合报送条件。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1号)的规定,现对“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本意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一)临时建设项目。
(二)零星建设项目,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三)位于工业区内的通用厂房、普通仓库。
通用厂房,或称标准厂房,是指工业园区内,按该园区产业目录指导建设,高度小于24米的工业生产建筑和配套管理用房。
不包括下列建筑:1、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2、工业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3、工业区内的商业建筑、居住建筑。
普通仓库,是指工业园区或仓储园区内,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不包括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小型建(构)筑物。
二、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仍应实施设计方案审批。
此外,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仍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批。
三、属于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要求,并注明“本项目可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
”申请人签定“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的复印件,核对建设项目各项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是否已经落实。
未落实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将迎来新的变革和提升,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促进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本文将就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审批流程优化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023年上海市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首先,将建立“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审批事项的线上申请、审批和办结。
申请人只需在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就可以完成整个审批流程,大大缩短了办事时间。
同时,还将推行“一次办好”制度,减少材料重复提交,提高审批效率。
二、政策法规创新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上海市将进一步创新政策法规。
首先,将加强事前审批的力度,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环保审核等事项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
同时,还将完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
三、服务水平提升为了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上海市将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首先,将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审批咨询和指导服务,解决审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同时,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批事项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
四、信息化建设推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上海市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
首先,将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程在线监督和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监督效果。
同时,还将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与相关行政机关和企业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将在多方面进行改革和提升,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_ 一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
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 ,以上海 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需 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快完善项目储备生成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 ,全力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工程 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着力营造更加 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五 、 重 点 举 措
(一 ) 优化项 目前期策划评估 1.完善项 目前期储 备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 目储备库 ,针对政府投资项 目,会 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 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项 目入库 、出库条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政府投资项 目的前期研究经费。对市政府确定的重 大工程 ,优先安排调入项 目储备库。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推进项 目建议书编制 ,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 ,提 前开展规划 、土地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提升项 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鼓励建设方案基本稳定的新增用地项 目 先行实施土地储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 目建设主体,项 目即转出储备库 ,进入实施库。 2.加速项 目生成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 目实施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 所涉及 的行政 审批 、技术 审查 、中介 服务 、市政 公用服 务等部 门或单位依托 “多规合一 ”业务协 同平 台 ,分 别加强 前 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 ,加快推进项 目的生成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做好项 目规划 、 土地利用和资金的统筹平衡 ,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项 目建设条件。各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供的会商 意见、联审意见可视作正式意见 ,作为后续项 目审批的依据。项目进入实施库后,建设单位开展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和各类专项评估评价报告 的编制 。结合设计 方案深化工作 ,开展项 目选址 、土地调查 、补充耕地方案制订 等工作 ,锁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法定职责,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法律关系不变,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
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四)强化服务。
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
内部发挥规土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编制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除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外,进一步将项目审批事权下放区(县)。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
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原则,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
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内容(一)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3个阶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浦府综改[20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1〕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2010]4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浦府综改[2008]2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浦府综改[2009]1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8年以来改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强化公共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和深化改革创新的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审批时限继续保持在50个工作日以内,并努力压缩政府部门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和社会中介组织办事时限,使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办理时间进一步明显压缩。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协同度,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联合办理流程改革,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并联审批,进一步再造审批流程,充分体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工作机制,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
(三)进一步加大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分离力度,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促进行政部门进一步从技术审查中退出,加强事后监管。
(四)重点突破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环节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评估评审项目,优化评估评审办理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项目手续办理速度。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引-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引-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审批改革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外)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0号)(六)《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5号)(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投资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250号)(八)《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规范联[2018]3号)二、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装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审批改革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三、办理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四、需具备的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办理程序(一)网上填报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doc/9f4604048.html,)→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建设管理类“项目”→行政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网上申请,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1、填写申请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沪府办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
200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801项行政审批事项,在企业设立、年检、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创新制度,改进审批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按照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会议精神,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重在制度创新,重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治市,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
为此,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对前阶段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全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月中旬起53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浦东新区等4个试点区对落实审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6月中旬起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结合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规划目标的落实。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的审批管理程序相衔接,优化审批流程。
二、实施范围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审批权限划分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负责。
上海综合保税区、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市长兴岛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按照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和市民防办的委托,分别由所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民防工程施工图由市民防办负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8月17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批前咨询(一)咨询内容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选择,为其提供以下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具体可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日照和间距等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要求等。
(二)咨询要求及时限(1)建设单位选择批前咨询的,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设计文本、图纸并送审方案,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申请书》。
(2)建设单位可以统一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收件凭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收件凭证》一式两联,一联规土部门留存,一联建设单位留存。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材料交接签收单》,向需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部门分送相关资料。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1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并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上海建筑方案审批流程
上海建筑方案审批流程上海建筑方案审批流程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对于各类建筑方案进行审批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这个流程是为了保证建筑项目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是为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下面将对上海建筑方案审批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建筑方案审批流程可以分为前期准备、设计文件准备、初审、专家评审和最终审定五个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对项目的初步了解和规划,明确项目的定位、功能和规模等。
在这个阶段,建设单位需与相关部门进行初步沟通,了解项目所需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并着手组织编制建筑方案设计。
设计文件准备阶段是建筑方案准备工作的重要一环。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制定和准备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结构设计方案、给排水设计方案等。
这些文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设计理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校对。
初审阶段是指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审批单位将对设计文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符合性等。
初审阶段的目的是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划要求,且给予初步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评审阶段是对设计文件进行进一步的专业评估和审查。
审批单位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详细的技术评审和论证。
专家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从结构、布局、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给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最终审定阶段是指最终确定建筑方案是否能够获得审批通过的阶段。
审批单位将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的结果,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并结合相关法规和规划要求,对建筑方案进行最终审定。
审批单位将根据最终审定结果给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和审批文件。
总的来说,上海建筑方案审批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程序,旨在确保建筑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在这个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密切合作,提供完备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积极响应审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每个阶段的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自《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颁布实施以来,市、区两级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落实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
但在推进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中,存在部分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回复时间长、受理条件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阶段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同时,部分熟悉建设程序的企业提出可以自主完成审批流程,不需要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
根据市政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强政府服务,经报市政府同意,调整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调整为管理服务平台(一)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后,可以直接向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行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此阶段审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应机构(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并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实提交给抽取选定的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予以落实。
审查部门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审查部门提出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并联服务申请。
上海信息
6上海信息上海城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获得通过2月23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市城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城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考验各级政府服务水平、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必须打破习惯思维和做法,形成合力、抓紧落实。
要向社会公开办法、透明操作、接受全程监督,并把这项工作纳入今年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计划。
会议通过的城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规划土地整合审批流程改革。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是按照项目建设流程,将审批管理过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四道主要程序,采用“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规划土地整合审批流程改革,是针对不同投资审批方式和不同土地供应方式,整体再造审批流程,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会议指出,城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复杂度高、涉及面广、突破性强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各项改革措施作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突破口。
要细化措施,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改革措施的落地效率。
(资料来源:解放日报)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对规划系统政风行风评议情况进行反馈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纠风办召开2008年度规划部门政风行风评议情况反馈大会。
评议意见对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同步推进,以“双结对”活动为抓手,以窗口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给予充分肯定。
同时,对本次重点评议中显露的规划公示尚不到位、行政处罚的细节尚需注重、报件手续多次往返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重视问题的存在,举一反三地查找和整改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工作,通过内部监督可以使问题发现和整改在萌芽状态及过程中,防患于未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通过落实责任,加强责任追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规划管理诚信建设,决定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经研究,现形成《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并将有关试点工作实施计划与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计划2010年三季度起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试点“告知承诺制”,年底总结经验,并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要求,制定发布告知承诺制规范性文件,2011年起正式施行。
二、工作安排1、从5月开始,由规划协会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年度培训中增设推行“告知承诺制”课程。
由市城市规划进修学院举办各区(县)规土局、规划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6月份以后,结合局干校的“注册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加强对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并召开有关通气会,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告知有关要求和情况。
2、规划协会结合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建立相关诚信承诺信息互通平台,并做好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信息的互通互动。
3、各区、县规土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步开展“告知承诺”的实施工作,做好窗口网站告知和在线下载等工作,有关承诺书可随下阶段审批手续报送,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避免建设单位为此往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沪府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改革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管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实施的企业技改项目,适用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的企业技改项目包括:1.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扩建的项目;2.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的项目;3.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的项目;4.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5.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进行的迁建工程;6.土建工作量投资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下的企业改、扩建项目;7.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二)适用本方案的具体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认定。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沪建审改(2018)3号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3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10月1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等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交付使用的建筑物。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建筑装饰装修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大修工程等按规定需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消防、抗震、房管、城管、文物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事项的审批、监督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企事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一)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和《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执行。
二、办理事项办理事项覆盖工程建设全流程所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行政审批包括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情形,但不包括依法应报送国务院和中央部委审批的事项。
三、实施流程本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口受理、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
每一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
审批结束后,领取相关批准文件。
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各审批部门申请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职责分工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所牵头阶段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所负责审批阶段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上海市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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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一)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四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需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审批意见,需要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
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这个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其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
办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
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
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
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
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
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
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
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
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
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设计文件审查。
总体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
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图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
审图公司在出具审图意见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属于划拨项目的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这个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条件和范围。
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2.提供指导。
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3.受理。
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并递交根据参加验收管理部门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5.验收结果。
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试运行、试生产后的验收项目,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或者验收。
五、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的实施时间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2.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九年四月七日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按照法定职责,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原则。
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强化服务原则。
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
内部发挥两局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外部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
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拟按现行规划市区分工审批,近93%事权下放区县。
其中,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
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
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推行告知承诺,加强监督制约。
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