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规划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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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五)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附件: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为必填项。

请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一栏,务必勾选您要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机构)。

3、以个人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填写“*公民”一栏的相关信息;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填写“*法人/其它组织”一栏的相关信息。

4、以个人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在签名栏签署个人姓名;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在签名栏签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及盖上相应的公章。

法人代表或联系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当场查验,联系人还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介绍信等材料。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玲李扬丽李太山【审理法官】高玲李扬丽李太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张小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张小军【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钦万静华【代理律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小军【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诉人张小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上诉人张小军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询后已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对没有找到上诉人所要获取的部分政府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的职责,并对此进行了告知;对涉及第三方信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征询第三方意见,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诉人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上诉人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询后已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对没有找到上诉人所要获取的部分政府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的职责,并对此进行了告知;对涉及第三方信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征询第三方意见,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永强郝九斤【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群雁安毅【代理律所】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永强;郝九斤;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第一,所谓“有利害关系”,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

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上诉人系案涉土地的被征收人,其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关于后续的案涉土地出让行为的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其产生实际影响。

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黄姝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黄姝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邹俊杰【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徐娜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娜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娜【代理律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邹俊杰【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邹俊杰提交的上述材料在一审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交而在二审中提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长沙市资规局于2019年5月7日收到邹俊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邹俊杰送达,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长沙市资规局于2019年5月7日收到邹俊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邹俊杰送达,程序合法。

政务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政务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政府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呈报日期

□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财政信息□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应急管理□统计信息□业务工作
□其他(□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人事招聘)□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核意见
□应予公开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况
呈报
部门
意见
①同意公开()。
②拟同意,呈分管领导审批()。
③拟同意,呈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批()。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镇主要
领导
批示
经办人:审核人:电话:

丁佩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佩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佩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苏11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佩;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丁佩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当事人-个人】丁佩【当事人-公司】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洪奎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奎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奎范雪燕【代理律所】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佩【被告】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中,润州自规分局依上诉人申请作出了2019年第12号《告知书》,将康湾安置点项目需支付给鹤林社区所有征地补偿费的原始支付凭证和结算凭证的复印件全部提供给了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19年5月22日,原告不服润州自规分局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第18号《告知书》,向市自规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润州自规分局下发《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润州自规分局于同年6月5日提交了答复材料,后因案情复杂,该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后市自规局经审查认为,润州自规分局在依法作出2019第12号《告知书》时已将与该信息相关的所有原始支付凭证和结算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了原告,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规定,原告此次申请应系要求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故润州自规分局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年第18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已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了相应的信息,其本次申请的内容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王文斌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文斌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文斌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国玉;王文斌;魏红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丁国玉王文斌魏红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丁国玉王文斌魏红梅【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慧【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国玉;王文斌;魏红梅【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规自委对于丁国玉、王文斌、魏红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规自委对于丁国玉、王文斌、魏红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资源部作为市规自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对市规自委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丁国玉、王文斌、魏红梅在《申请表》中要求获取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棚改和环境整治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四至:东至某乡界、西至某乡界、北至某乡界、南至四环路以北”的政府信息。

郑桂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桂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桂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桂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郑桂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郑桂琴【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桂琴【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提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查明的事实,自然资源部不存在郑桂琴申请公开的信息,被诉告知书的结论并无不当。

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作出维持被诉告知书的结论亦无不当。

故,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

郑桂琴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桂琴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8:16: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郑桂琴通过电子邮件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信鸽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作出的批准文件。

余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林华陈蔚宇陈邵明【审理法官】杨林华陈蔚宇陈邵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余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余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卓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侯庆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卓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侯庆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卓见侯庆展【代理律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述三份证据涉及征地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与本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余某申请岳麓区资规分局公开其所在家庭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岳麓区资规分局未查询到余某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且余某、李某户事实上也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余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岳麓区资规分局答复告知余某未制作或保存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合同书,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

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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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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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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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信息名称、文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说明)
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
(单选)
□邮寄□自取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仅限公民)
填表注意事项(为避免申请无效,敬请认真阅读):
(1)申请人须填写有效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2)每张申请表仅限填写申请公开一份政府信息。(3)两人以上多位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请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4)采取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本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邮寄至山西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编03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是(请提供存在经济困难的证明)□否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杨丰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丰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丰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丰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杨丰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杨丰文【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丰文【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鉴于上诉人对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杨丰文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为自然资源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对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

关于被诉告知书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相应部分的审查。

本案中,杨丰文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自然资源部对杨丰文控告安岳县违法征地立案程序、调查过程和结案的各种文书和资料”,该申请实质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询问对其控告材料的处理情况及相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该申请构成咨询,并无不当。

且针对杨丰文提交的《对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严重违法渎职的控告书》,自然资源部已经将信访处理情况告知了杨丰文。

故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的相应部分并未实际侵犯杨丰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关于被诉复议决定驳回杨丰文其他行政复议请求的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省政府层面政府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一)公开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主动公开下列省政府层面的信息: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2、机构设置及职能(省人事厅负责);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负责);4、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负责);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6、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信息(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负责);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省财政厅负责);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省统计局负责);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省财政厅负责);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省财政厅负责);1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省法制办负责);12、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1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负责);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1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省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省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1、省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申请人:群众代表:被申请人:请求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此致。

某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群众代表:江某,李某,年月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个地方管辖的政府需对外公开信息,向人民群众汇报日常事物,包括大事小事。

这样既受到了群众的监督,群众也会更加愿意支持政府的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写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才可以公开政府信息。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怎么写?以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收获。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群众代表:江某,李某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请求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某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群众代表:江某,李某年月日▲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1、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020)苏06行终611号

(2020)苏06行终611号

(2020)苏06行终611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6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志飞;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唐志飞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唐志飞【当事人-公司】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丽华陈磊【代理律所】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志飞【被告】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本案中,唐志飞申请公开房屋产权归属的信息实为要求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其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信息界定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唐志飞申请公开房屋产权归属的信息实为要求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其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信息界定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并无不当。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告知唐志飞可向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经复议所作维持复议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唐志飞认为被诉答复增加其知悉信息成本等上诉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所作驳回上诉人诉请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小区的规划图纸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小区的规划图纸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小区的规划图纸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前言】物业纠纷中,开发商与业主往往会因为小区的建筑、车库、绿化面积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查询相关的规划图纸,那么,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案例:(2014)岳行初字第2号原告要求:申请查阅并复制天成花园4栋底层建筑的规划设计图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规划设计图”是理解错误,此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不发生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而是发生规划许可之外的建筑设计阶段,所以,被告不能也无法提供规划设计图。

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请要求的信息进行公开。

经过审查,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未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原告申请查询事项属于被告岳阳县规划局职责范围,被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公开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

被告在受理原告的申请后,以“规划图纸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信息拒绝公开,属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履行仍有意义和可能的情况,被告应当履行该法定职责,本院予以采纳。

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建设规划的属行政许可范围首先,《规划法》规定了建筑规划的内容。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性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其次,《规划法》明确了核发规划许可证为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姚某与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二审 行政判决书

姚某与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二审 行政判决书

姚某与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湘09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星刘文煜傅爱军【审理法官】付星刘文煜傅爱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燕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姚燕红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姚燕红【当事人-公司】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雨霞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李奇国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雨霞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李奇国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雨霞李奇国【代理律所】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姚燕红【被告】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燕红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合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一审判决是否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法性审查拘留复议机关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合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一审判决是否应予撤销。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认定姚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6]22号)第七条第(四)项“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信息"的规定,因此不予公开。

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表

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表
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姓名 证件名称 公民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名 称 或者 营业执照 其他 法人代表 组织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 信息 内容 描述 居民身份证 工作单位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Βιβλιοθήκη 申 请 人 信 息年


S市规划局关于对使用申请人所在S市J区M村宅基地进行项目建设所核 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规划 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所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需 所需信息的用途 信 息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情 况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仅限公民申请)
选填部分 了解情况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 抄录 (可多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可多选)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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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申请人信息
姓名工作单位证件Fra bibliotek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信息内容描述
建设项目名称是XXXXXXXX,地块地址在XXXXX,现申请该地块或项目以下信息: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控制性详细规划》
信息的用途
拆迁安置补偿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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