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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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质卫生要求第五条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增加值的限量项目增加值 mg/L氨氮 ?0.1亚硝酸盐氮 ?0.02耗氧量 ?1.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三章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2006年8月1日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一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国家标准。

标准主要包括水质要求、评价方法、水质调查、消毒技术要求、管理措施等,旨在保证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包括总有机碳、可溶性硅、悬浮物、铁、锰、氰化物、汞、砷、氟、甲烷、氯阳离子、硝酸盐等十二项指标,其中总有机碳、硝酸盐、可溶性硅和悬浮物是饮用水的主要污染物。

对于各项污染物,《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它们的最大允许值,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此外,《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还提出了水质监测、消毒处理等管理措施,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水质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检测水质的指标,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消毒处理,则是通过对饮用水加入消毒剂,来消除其中的有害物质,保证水质达到卫生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实施,为我国提供了安全饮用水,保护了我们的健康。

为了落实标准的要求,我们应该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严格消毒处理,确保其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卫生部文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生部文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生部文件
卫法监发〔2001〕1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现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

本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请将本规范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
二OO一年六月七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2007-07-01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doc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doc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生部)二○○一年九月一日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不超过1度(NTU)①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铝0.2(mg/L)铁0.3(mp/L)锰0.1(mg/L)铜 1.0(mg/L)锌 1.0(mg/L)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硫酸盐250(mg/L)氯化物250(mg/L)溶解性总固本1000(mg/L)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0.05(mg/L)镉0.005(mg/L)铬(六价)0.05(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 1.0(mg/L)铅0.01(mg/L)汞0.001(mg/L)硝酸盐(以N计)20(mg/L)硒0.01(mg/L)四氯化碳0.002(mg/L)氯仿0.06(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100(CFU/mL)③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④总a放射性0.5(Bq/L)总b放射性1(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推动供水高质量发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水务与工程研究分院副院长张志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

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号]:GB5749-2006[颁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7-07-01[有效性]:有效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1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a)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b)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c)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d)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e)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3 定义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 铝(mg/L)铁(mg/L)锰(mg/L)铜(mg/L)锌(mg/L)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硫酸盐250(mg/L) 氯化物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mg/L) 镉(nlg/L) 铬(六价) (mg/L) 氰化物(mg/L) 氟化物(mg/L) 铅(mg/L) 汞(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硒(mg/L) 四氯化碳(mg/L) 氯仿(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100(CFU/mL)③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④总α放射性(Bq/L)总β放射性1(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
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 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 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 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 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 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
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见附表)
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
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 表 1 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 2 非常规检 验项目、附录 A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 检验频率
<50—≥10 检验频率
<10 检验频率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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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卫生要求
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 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
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 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 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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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引用资料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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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
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
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 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 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样品采集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检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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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
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16发布1986-10-01实施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详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详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二○○一年九月一日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米 to Volu米e 2,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下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米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米PN值不应超过2000.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米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米g/L.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u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6 水质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8 本规范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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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mg/L)
43 银
0.05(mg/L)
73 内吸磷
0.03(mg / L)( 感 官限值)
44 铊
74
0.0001(mg/L)
乐果
0.08(mg / L)( 感 官限值)
45 二氯甲烷
0.02(mg/L)
75 2,4—滴
0.03(mg/L)
46 1,2-二氯乙烷 0.03(mg/L)
76 七氯
0.3(mg/L)
O2 计) 情 况 下 不 超 过
9

0.1(mg/L)
5mg/L②
18 砷 19

20 铬(六价) 21 氰化物
毒理学指标
0.05(mg/L)
24 汞
0.001(mg/L)
0.005(nlg/L)
25 硝酸盐(以 N 20(mg/L)
计)
0.05(mg/L)
26 硒
0.01(mg/L)

苯酚计)
4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13 阴离子合成 0.3(mg/L)
洗涤剂
5
pH
6.5—8.5
14
硫酸盐 250(mg/L)
6 总硬度(以 450(mg/L)
CaCO3 计)
15
氯化物
250(mg/L)
7

16 溶解性总固
0.2(mg/L)
1000(mg/L)

8

17 耗氧量(以 3(mg/L),特殊
l 范围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 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 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 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 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 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 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 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 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 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 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 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 4.2 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
苯并(a)芘 59
氯苯
0.03(mg/L) 0.05(mg/L) 0.07(mg/L)
0.04(mg/L)
0.01(mg/L) 0.7(mg/L)
79 六六六 80 林丹 81
马拉硫磷
82 对硫磷
83 甲基对硫磷
84 五氯酚 85
0.005(mg/L) 0.002(mg/L) 0.25(mg/L)( 感 官 限值) 0.003(mg/L)(感 官限值) 0.02(mg / L)( 感 官限值) 0.009(mg/L) 0.2(mg/L)(适用
二氯乙酸
0.05(mg/L)
酯 64 丙烯酰胺 65
六氯丁二烯
0.0005(mg/L) 0.0006(mg/L)
66 微囊藻毒素-LR 0.001(mg/L)
94 三氯乙酸
0.1(mg/L)
95 三氯乙醛(水 0.01(mg/L)
合氯醛)
96 氯化氰(以 CN 0.07(mg/L)
—计)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0.005
42 活性氯
0.01
43 硫化物
0.02
44 黄磷
0.003
45 钼
0.07
46 钴
1.0
47 铍
0.002
48 硼
0.5
17 二硝基苯 18 硝基氯苯 19 二硝基氯苯 20 三氯苯 21 三硝基甲苯 22 四氯苯 23 六氯苯 24 异丙苯 25
苯乙烯
26 苯胺 27 三乙胺 28 已内酰胺 29 丙烯酰胺 30 氯乙烯 31 三氯乙烯 32 四氯乙烯
13 二甲苯
0.5
14 乙苯
0.3
15 氯苯
0.3
16 1,2—二氯苯
33 邻 苯 二 ຫໍສະໝຸດ 酸 二(2—乙基己基) 0.008

34 氯丁二烯
0.002
35 水合肼
0.01
36 四乙基铅
0.0001
37 石 油 ( 包 括 煤
0.3 油、汽油)
38 吡啶
0.2
39 松节油
0.2
40 苦味酸
0.5
41 丁基黄原酸
0.5 0.05 0.5 6.02 0.5 0.02 0.05 0.25
0.02
0.1 3.0 3.0 0.0005 0.005 0.07 0.04
49 锑
0.005
50 镍
0.02
51 钡
附录 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定物质的限值

项目
限值(mg/L) 序
项目
限值(mg/L)


1
乙腈
5.0
2 丙烯腈
2.0
3 乙醛
0.05
4 三氯乙醛
0.01
5
甲醛
0.9
6 丙烯醛
0.1
7 二氯甲烷
0.02
8 1,2—二氯乙烷 0.03
9 环氧氯丙烷
0.02
10 二硫化碳
2.0
11 苯
0.01
12 甲苯
0.7
60 1,2-二氯苯 61
1,4-二氯苯
1(mg/L) 0.3(mg/L)
62 三氯苯(总量) 0.02(mg/L)
63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得超过 1
90 溴仿
0.1(mg/L)
91 二 溴 一 氯 甲 0.1(mg/L)

92 一 溴 二 氯 甲 0.06(mg/L)

93
(2-乙基己基) 0.008(mg/L)
0.0004(mg/L)
47 1,1,1-三氯乙烷 2(mg/L)
77 七 氯 环 氧 化
0.0002(mg/L) 物
48 氯乙烯
0.005(mg/L) 78 六氯苯
0.001(mg/L)
49 1,1-二氯乙烯 50 1,2-二氯乙烯 51
三氯乙烯
52 四氯乙烯
53 苯
54 甲苯 55
二甲苯
56 乙苯 57 苯乙烯 58
并增加监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 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 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 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 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游离余氯
0.3mg/L,管网 末梢水不应低于
0.05mg/L (适用
于加氯消毒)
33 总α放射性
放射性指标④
0.5(Bq/L)
34 总β放射性
1(Bq/L)
注:①表中 NTU 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 为
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
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1。
0.05(mg/L)
27 四氯化碳
0.002(mg/L)
22 氟化物 23 铅
1.0(mg/L) 0.01(mg/L)
28 氯仿
0.06(mg/L)
29 细菌总数
30
细菌学指标
100(CFU/mL) ③
31 粪大肠菌群
32
每100mL 水样中 不得检出 在与水接触30 分
钟后应不低于
总大肠菌群
每 100mL 水样 中不得检出
0.5(mg/L)
亚氯酸盐
于二氧化氯消
0.3(mg/L)
86 一氯胺
0.02(mg/L)
87 2,4,6-三氯酚
0.00001(mg / 88 甲醛 L)
89
毒) 3 (mg/L) 0.2(mg/L) 0.9(mg/L) 该类化合物中每
0.3(mg/L)
三卤甲烷①
种化合物的实测 浓度与其各自限
值的比值之和不
0.02(mg/L)
38 钡
0.7(mg/L)
68 灭草松
0.3(mg/L)
39 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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