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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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执法考试题库《国家赔偿法》

2019年执法考试题库《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护理费用。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B:错2、因不可抗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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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3、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公务过错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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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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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5、重新颁发营业执照不属于国家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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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6、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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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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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8、在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也是国家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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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9、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不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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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10、赔偿请求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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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1、在《国家赔偿法》中,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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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B:错2、根据我国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行政赔偿的法定期限

行政赔偿的法定期限

一、行政赔偿的法定期限行政赔偿的法定期限一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行政赔偿可以协商吗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可以调解,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都可以进行协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此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赔偿请求途径有哪些(1)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与诉讼中间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这时,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先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这种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起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就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或称为附带方式。

(2)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确定了解决行政赔偿请求的另一方式,即在双方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或者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撤销、变更,但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未进行处理,或者受害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提出赔偿请求时,首先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为单独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审理期限以及审理方式

国家赔偿审理期限以及审理方式

一、国家赔偿审理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国家赔偿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二、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方式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三、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含执行案件)

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含执行案件)

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含执行案件)一、案件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简称审限)(一)刑事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用延长的,经本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二)民事案件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7、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8、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9、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三)行政案件10、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11、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执行案件13、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执行协调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为多久(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

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本国家赔偿申请书(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用)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等)、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法释[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法释〔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法释〔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申请国家赔偿期限是多久-

申请国家赔偿期限是多久-

申请国家赔偿期限是多久?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日常的生活中,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些行为给自身带来了人身损害的情形,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申请国家赔偿是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会在受理了。

那么那么申请国家赔偿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申请国家赔偿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

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国家赔偿法判断

国家赔偿法判断

国家赔偿法判断《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而且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A 《国家赔偿法》规定,被行政机关违法没收的财产已经被变卖,但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A《国家赔偿法》规定,被行政机关违法没收的财产已经被变卖的,行政机关只需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

B《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B《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护理费用B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A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精神损失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B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赔偿。

B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A偿数额没有异议,仅对赔偿方式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A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A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A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主体总是一致的。

B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但该赔偿义务机关无义务先予赔偿。

B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A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A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不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

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

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如果遭受到国家行政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失和伤害,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申请国家赔偿必要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提起,并且在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范围内做出,这为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有的赔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确保程序规范和严格。

但是具体怎么赔偿,可以到下文详细了解。

▲一、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l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53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l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为正确适用《立案规定》和《案由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把好案件受理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

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根据《立案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理赔机构办理。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导语: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

申请国家行政赔偿的期限

申请国家行政赔偿的期限

一、申请国家行政赔偿的期限在行政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通常是两个月,但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国家赔偿申请人还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申请国家行政赔偿的期限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

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

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申请国家赔偿时限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9.01【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0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8年8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日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章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章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10施行日期2004.10.01文号法释[2004]10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0号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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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
更新时间:2013-12-18 点击:41
《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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