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理赔调查报告范文
理赔调查报告范文理赔调查报告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为人们提供了经济保障。
然而,理赔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解决,以保证保险行业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查目的本次调查旨在了解保险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提高理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数据,了解了客户在理赔过程中的体验和问题。
同时,我们还选择了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四、调查结果1. 理赔申请流程繁琐:调查发现,许多客户在理赔申请过程中遇到了繁琐的手续和复杂的流程。
这给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时间成本。
2. 理赔资料要求不明确:部分客户反映,在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对所需的理赔资料要求不明确,导致客户难以准备齐全,进而延误了理赔的进展。
3. 理赔审批时间过长:有些客户反映,他们在提交理赔申请后,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审批结果。
这给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焦虑和经济损失。
4. 理赔拒赔率较高:调查显示,部分客户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而客户对此拒赔结果感到不满。
这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理赔审核机制,提高拒赔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问题分析1. 流程繁琐和资料要求不明确的问题,主要源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和流程不透明。
保险公司应该对理赔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并明确告知客户所需的理赔资料。
2. 理赔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繁杂,或者是人力资源不足所致。
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并增加相关人员的配备。
3. 理赔拒赔率较高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标准不统一,或者是缺乏对客户的充分沟通和解释所致。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审核标准,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确保拒赔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改进建议1. 简化理赔申请流程:保险公司应该对理赔申请流程进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提高客户的理赔体验。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我院通过对本院20某某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某某县人民法院20某某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5、执行期限较长。
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
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
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
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
国家赔偿问题报告范文
国家赔偿问题报告范文
尊敬的全体委员,
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们小组对国家赔偿问题的调研结果。
首先,我将简要介绍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因执行公务造成伤害、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机关和行为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弥补因公务行为导致的不公平损失。
接下来,我将介绍我们小组发现的一些问题。
首先,国家赔偿机制存在着诸多难题。
例如,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不合理,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
此外,一些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国家赔偿制度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国家赔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紧密结合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实施。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赔偿数额超出法定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想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建议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法规,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减少因行政过错造成的赔偿案件。
此外,
建议加大司法机关的赔偿案件审理力度,加快案件进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赔偿问题,特别是在实施细则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改革。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我们小组对国家赔偿问题的调研结果和建议。
谢谢大家的聆听!。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内容提要」; 近年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是广西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并有些案件被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此,我院组织力量对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的特点成因、违法体现和原因以及该类型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影响开展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国家赔偿确认; 特点; 原因分析; 控制; 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行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已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种新型案件。
2003年以来,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有一些案件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院成立以马肖华副院长为组长的课题小组,组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的力量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最终形成本报告。
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以2004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施行为分水岭,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为自行确认和上级法院确认两个阶段。
自行确认阶段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施行前,由作出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司法行为的法院立案办理。
对2003年、2004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我院均在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3年有:1、社步船厂作为某执行案的案外人以我院错误查封其所有的轮船为由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我院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经审理也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最后申诉到区高级法院,区高级法院确认我院违法查封;2、黄明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申请确认错误判决案。
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黄明良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认为我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已为该院撤消,无须再经确认,遂驳回其确认申请;3、黄明良非法办学被本院强制执行拍卖非法办学财产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
损失赔偿的申请报告
报告编号:2023-003报告日期:2023年4月5日一、报告背景尊敬的领导:我司在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在XX市进行了一项为期5天的市场调研活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调研活动被迫中断,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此,我司特向贵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申请,具体如下:二、事件经过1. 调研准备阶段在调研活动开始前,我司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招聘调研人员、准备调研物资等。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调研活动按计划于2023年3月20日启动。
2. 调研实施阶段调研活动在XX市进行,共分为5个小组,分别对当地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消费者需求等方面进行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各小组均严格按照调研方案执行,确保调研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调研中断2023年3月23日,当地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调研区域道路中断,通讯设施受损,调研活动被迫中断。
我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4. 调研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由于自然灾害的持续影响,调研活动在短时间内无法恢复。
我司在努力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的同时,积极寻找替代方案,但均因条件限制而无法实施。
三、损失情况1. 人员费用调研活动共投入10名调研人员,每人每天工资为1000元。
在调研活动被迫中断后,10名调研人员共产生人员费用50000元。
2. 住宿费用调研活动期间,我司为调研人员预订了5星级酒店住宿,共计5天。
住宿费用为每人每天1500元,共计75000元。
3. 物资费用调研活动期间,我司准备了调研物资,包括问卷、笔记本、笔等,共计5000元。
4. 交通费用调研活动期间,我司为调研人员安排了往返XX市的交通,共计10000元。
5. 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餐饮费等,共计10000元。
综上所述,我司在此次调研活动中共计损失250000元。
四、申请赔偿鉴于以上情况,我司特向贵公司提出以下赔偿申请:1. 赔偿人员费用50000元;2. 赔偿住宿费用75000元;3. 赔偿物资费用5000元;4. 赔偿交通费用10000元;5. 赔偿其他费用10000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本报告对此进行了调研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在多个城市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和责任方中进行问卷调查,以收集他们对于案件执行情况的满意度和对于法律制度的看法。
然后,对部分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了解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三、调研结果1.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较低。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成本过高,案件执行速度缓慢;二是赔偿金额过低,不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2.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案例的分析中发现,案件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2.1.证据收集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执行过程中无法准确判定责任方。
2.2.补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补偿标准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损失类别的具体赔偿金额,容易导致受害者得到的赔偿金额无法合理和公正。
2.3.执法执行不公正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存在主观偏见,导致执行过程中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力,责任方获得更多的权益。
3.法律制度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对我国现有的交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不满。
他们认为,我国法律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和补偿标准,同时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制衡。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调研结果,本报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4.1.完善法律制度政府应加快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明确责任方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2.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机制,鼓励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和效率。
4.3.加强执法执行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公正执行能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案件执行的公正和公平。
路政理赔案例分析报告
路政理赔案例分析报告近期,发生的一起路政理赔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分析该案例,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本报告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案例描述:一辆私家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遭遇了一个大型货车侧翻事故,导致了交通瘫痪和严重的道路损坏。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路政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和清理。
在回收事故车辆和清理现场过程中,一名路政人员不慎被掉落的货车零部件击中,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最终不幸去世。
案例分析:1.责任认定:根据现场视频和事故调查报告,货车侧翻事故是由货车司机超速行驶和操控不当所致。
货车司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路政人员安全:在案例中,路政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不幸丧生。
这一事件凸显了路政人员工作中的安全风险,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他们的安全。
例如,加强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完善现场应急措施等。
3.与道路使用者的沟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路政人员需要与道路使用者进行及时沟通,提醒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二次事故和人员伤亡。
4.责任赔偿:路政人员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经济负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路政人员的伤亡事故赔偿力度,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经验教训:1.安全意识和培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提高驾驶员和货车公司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2.提高路政人员的安全意识:路政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更加注重个人安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执行任务前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工作的安全完成。
3.加强沟通与协调:相关部门应加强与驾驶员和道路使用者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提醒并引导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减少因不良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
结论:路政理赔案例的分析表明,要想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和保障路政人员的安全,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驾驶员和道路使用者共同努力。
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案例分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正当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是指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赔偿案件。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例,来了解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某市民因为国家机关的错误执行职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该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国家机关确实存在错误执行职务的行为,并对市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最终判决国家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赔偿案件的一般流程是,首先是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次是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确实存在错误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且对市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院才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这些法律对国家赔偿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
对于国家机关来说,需要严格执行职务,避免错误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做好案件的应对和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大家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解,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引言: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以便全面评估该法的有效性和可改进之处。
1.国家赔偿法的背景与意义国家赔偿法自200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以来,为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该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和赔偿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
2.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成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首先,国家赔偿法加大了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该法明确了国家机关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使得公民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此外,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质量。
3.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效率仍然较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和痛苦的。
其次,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的案件之间存在差异,给实施工作带来了困扰。
此外,由于赔偿审批机构的不统一,赔偿结果也存在差异,不易维护公正。
4.加强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快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赔偿效率,减少受害者的负担。
其次,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建立统一的赔偿审批机构,加强对赔偿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赔偿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结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理赔调查报告范文
理赔调查报告范文1. 引言本文旨在对某公司的理赔调查进行分析和总结。
通过对事故情况、理赔流程和结果的详细描述,旨在为公司提供有关理赔流程的参考和改进意见。
2. 事故情况描述该理赔调查是针对公司客户小张的保险索赔案件展开的。
小张是一位年轻的白领,最近发生了一起车祸事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根据小张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证据,我们对事故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据小张描述,事故发生在2021年3月15日的晚上7点左右。
小张驾驶自己的汽车在红绿灯路口等待信号时,一辆闯红灯的货车突然冲出,与小张的车辆相撞。
由于货车的速度相当快,小张的车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导致车辆损坏严重,而小张本人也受伤了。
3. 理赔流程分析在小张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启动了理赔流程。
我们对理赔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3.1 报案和资料收集小张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电话,并向工作人员详细描述了事故经过。
保险公司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后续处理。
小张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以下文件和资料: - 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 驾驶证复印件 - 事故现场照片和交通警察事故认定书 - 就医记录和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 - 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据3.2 理赔审核和定损保险公司核实了小张提供的资料,并将其提交给理赔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相关政策,判断事故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并根据定损员的报告,对损失进行估算。
定损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对小张的车辆和人身伤害进行了评估。
根据定损员的报告,小张的车辆需要进行大修,估计费用为5000元,并且小张的人身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预计费用为1万元。
3.3 理赔结果通知经过审核和定损后,保险公司向小张发出了理赔结果通知。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将支付小张车辆维修费用的90%,即4500元,并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的80%,即8000元。
4. 结果分析与改进意见通过对理赔流程和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和改进意见:1.流程高效:保险公司的报案和理赔流程相对高效,小张在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赔偿。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第一篇: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及在征地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切实解决各类建设项目在征地补偿工中存在的问题,为试验区新一轮发展进言献策,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专人对此项工作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执用于对行情况(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XXX辖区内,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以下几种:1、XXX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2009‟53号文件)。
2、XXX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2009‟54号文件)。
3、毕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毕署复…2009‟93号文件)4、黔府函…2009‟255号文件批复的标准。
(二)执行情况总的说来,我市辖区内的各相关镇(乡)、办事处基本上都能按照上述各标准执行。
首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建了X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聂宗志兼任主任,亲自抓征收与补偿工作,从市直部门抽调了6名工作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队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其次在建设用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国土局一是将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用《征前公告》以张贴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书面告知中明确:在告知后,凡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自从国土资源部文件下发以来,我市所有建设用地的报批都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将征前公告一同上报审查。
二是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调查结果通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签字确认,并将《调查结果确认表》一同上报审查。
三是将拟征地补偿标准及安臵途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将《听证告知书》以张贴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有权申请听证,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听证书面申请的,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下发《听证通知书》,要求听证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
国家赔偿调研报告范文
国家赔偿调研报告范文一、引言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深入了解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二、调研方法1.问卷调查:我们通过随机抽样方法调查了1000名公民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和评价,并征求对现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实地调研:我们走访了多个国家赔偿机构,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其工作流程和具体运行情况。
3.案例研究:通过对一些典型赔偿案例的分析,探讨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
三、现行制度的评价1.透明度不足: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度较低。
公民对国家赔偿的认知度较低,难以获取到相关信息,导致公众对赔偿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2.赔偿标准不明确:现行赔偿标准存在模糊和主观性较强的问题,导致赔偿额度的裁量空间较大,公平性和透明度不足。
3.赔偿程序复杂:国家赔偿程序繁琐,申请者需要经历多个环节,时间较长并且费用较高,对公民的权益保障存在困难。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案件审理周期长:大部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周期长,申请者需要等待的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赔偿标准不公正:由于现行赔偿标准的不明确性和主观性,导致不同案件中的赔偿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公民对赔偿结果不满意,追溯难度大。
3.赔偿方式单一:目前,赔偿往往以经济赔偿的形式出现,对公民其他非财产权益的保护相对薄弱,无法满足公民的全面赔偿需求。
五、建议与改进措施1.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国家赔偿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赔偿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2.明确赔偿标准:加强对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赔偿标准体系,确保赔偿额度的公正和合理。
案件调研报告3篇
2017年案件调研报告3篇××××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坚持以提高本行业竞争力和监管有效性为主线,以督导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控管理为重点,不断创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强化案件防控职能建设,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规化、制度化、规是完善案件防控经验交流机制,按季召开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进行风险警示。
三是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保额系统安全评与检查工作。
抓重点领域检查,明确风险管控。
××市各级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部门采取随机随时检查的方式,会同安保、稽核部门,对金库值守、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内控关键领域进行调查,实地查看各营业网点案防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取得的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态势得以持续优化。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高管案防意识进一步提高。
通过外部监管部门对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巡查督导和内部案件防控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将发现问题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考核挂钩,各级管理人员案防意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得以持续改进就是有力的佐证。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
通过对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反复检查,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梳理了业务流程,加强了易发风险业务的管控。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社除不断改进流程,修复风险漏洞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检力度,努力做到业务全覆盖,风险全覆盖。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
全市农村信用社以开展“案件成效巩固年”为契机,强化职工行为排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构建“合规”文化,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同时大力增强职工归属感,努力形成稳定的“大后方”。
征地补偿调研报告
征地补偿调研报告征地补偿是指政府或发展商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依法向被征地农民或其他土地拥有者提供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福利。
征地补偿的调研是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了解当前征地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受影响群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优化建议。
调研对象和范围:本次调研主要针对某市农村地区发展商开展的一项征地补偿项目进行调研。
调研范围包括受征地影响的农民及其土地的基本情况、征地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等。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受征地影响的农民,通过编制问卷并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农民对征地补偿政策和方案的认知、满意度和意见。
实地访谈则主要针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政府对征地补偿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调研结果及分析:通过调研发现,受访农民对征地补偿政策的认知较低,对具体补偿标准和方案存在模糊和不理解的情况。
同时,一些农民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存在质疑,认为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土地流失所带来的损失。
此外,调查还发现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征地方和农民对征地政策和程序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征地补偿的公平性不足。
调研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和优化建议。
首先,政府和发展商需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征地补偿政策的认知度。
其次,加强农民参与和沟通,强化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开和透明,确保农民对补偿标准和程序有清晰的认知和理解。
第三,完善补偿标准和方案,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土地流失所带来的损失。
最后,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项目的监管,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某市农村地区的征地补偿政策和方案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发现了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优化的建议,以期能够促进征地补偿政策的落地和改进,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有关国家赔偿调研报告
有关国家赔偿调研报告国家赔偿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国家赔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本次调研将通过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实地走访法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我们通过收集和研读相关文献,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其次,我们到相关机构进行实地走访,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和访谈,了解他们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三、调研结果1.存在的问题(1)不公平性:当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存在着补偿额度不公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导致相同的损失,不同的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却有很大差异,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赔偿标准不足: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一些损失类型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损失赔偿难以明确,以及赔偿金额无法合理计算。
(3)赔偿程序复杂:国家赔偿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且审查过程较长,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4)社会影响不彰:一些公民在遭受损失后,由于赔偿程序复杂,或者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导致其对国家赔偿制度失去信心,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2.建议和措施(1)合理设定赔偿标准:建议国家赔偿制度应对各种损失类型进行科学分类,明确相关的赔偿标准,使赔偿额度更加公平合理。
(2)简化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申请过程应简化,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材料,加快赔偿的审查和处理速度,提高赔偿效率。
(3)完善赔偿机制: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赔偿机制,设立专门的赔偿机构,专门负责赔偿工作,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大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赔偿制度的了解,增加其对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四、总结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解决。
国家赔偿调研报告
标题:国家赔偿调研报告一、引言国家赔偿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为了深入了解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本文对近年来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查阅相关文献资料、采访相关人员、分析案例等。
其中,我们重点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赔偿金额、赔偿方式、赔偿效果等方面。
三、国家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1.赔偿标准偏低调查发现,现有国家赔偿标准普遍偏低,难以满足受害人的实际需求。
例如,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标准过低,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
1.赔偿程序繁琐国家赔偿程序较为繁琐,涉及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下。
这使得受害人难以及时获得赔偿,甚至可能因为程序复杂而放弃索赔。
1.缺乏透明度部分国家赔偿案件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导致赔偿过程缺乏透明度,受害人无法了解赔偿进展情况。
1.救济机制不完善目前,国家赔偿救济机制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受害人可能因为专业知识不足而无法正确维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赔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对策建议1.提高赔偿标准建议政府适时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以满足受害人的实际需求。
同时,加强对赔偿标准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赔偿金额能够公正合理地反映受害人的损失。
1.简化赔偿程序优化国家赔偿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方便受害人快速获得赔偿。
同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赔偿效率。
1.加强信息公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充分公开相关信息,提高赔偿过程的透明度,使受害人能够了解赔偿进展情况。
同时,加强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偿权利得到保障。
1.完善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国家赔偿救济机制,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完善的维权渠道。
建工险理赔调查报告
建工险理赔调查报告1.安全事故发生场地:金工车间2.事故发生时间: 20xx年2月 17日 14:00到14:153.事故类别:通常安全事故4.事故级别:X级5.事故详尽经过:(核对不出可以全卷纸)冲床操作工泮雪琴在进行机壳钢板下料作业时,由于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嫌安全夹使用影响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夹,在左手取料未及时收回的瞬间被冲压,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造成左手食指软组织缺损的伤害。
6.事故原因分析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伤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 员工操作方式时注意力不分散,思想麻痺;2)安全意识不强,不使用安全辅助工具操作冲压设备;3)未对泮某的犯罪行为展开阻止,监护不妥当;4)该车间对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7.事故的处置和防治事故重复出现的措施:这次安全事故后,于当天上午11时在金工车间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针对我们公司的工人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力度不够的现状,现要求生产部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明确提出整改措施: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2)自查各车间各项安全防水设施;3)加强车间安全防护巡查工作。
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8、处理意见1)对车间副主任王杰,罚款50元;2)对违背操作规程员工泮雪琴,罚款20元。
9.参加调查人员:事故责任人:负责人签名:制表人亲笔签名:制表日期调查时间:xxx年x月x日星期x 18:10调查人员:xxx发展中心:王xx、郑xx、刘xxxxx公司安全部:刘x调查内容:xx车间xxx工伤事故事故出现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当事人:郭x、魏x、xx负责人:车间主任――申x安全部负责人――刘x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当天早上5:30左右,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等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东胜中心医院接受治疗。
经医院检查和包扎后因院方无再植技术而将伤者于早上九点多送往包头接受再植技术。
目前伤者手部已经接受了肉体再植技术和植皮,医院表示经过15天的住院治疗拆线后可出院。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开题报告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我国《国家赔偿法》早在1994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家赔偿的范围,即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国家赔偿的范畴内。
目前国家赔偿案件中存在着很多争议,甚至因案而异,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少的不公和不便。
因此,对国家赔偿范围的研究已经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和实践应用情况的分析,探讨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一方面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和比较,另一方面对于实际应用中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调研和分析。
四、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2.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3. 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现状及存在问题
4. 改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
五、预期研究结果
本文预计通过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应用价值的完善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为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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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颁行后为对一切审判和执行行为提起违法确认诉讼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下简称确认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
确认案件类型多样、工作复杂,审判结果社会影响大。
但是《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具体,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为进一步提高确认案件的办理水平,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们通过对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对近年来办理确认案件工作中的难点、疑点进行调研,最终形成此报告。
一、审理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07年7月,我院共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件,已结件。
已结案件中确认违法件,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件,未确认违法件。
(此处略去200字)二、确认案件的特点。
(一) 集中性。
确认申请主要集中在执行、保全环节中。
23件确认案件中,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13件,占全部案件的56.52%;申请确认保全行为违法的6件,占全部案件的26%;申请确认其他行为违法的4件。
在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案件中,申请确认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3件,申请确认违法查封财产的3件,申请确认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的3件,其他类型的4件。
在申请确认保全行为违法的案件中,申请确认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3件,其他类型的3件。
调研发现诉讼保全、执行阶段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制作的裁定书或执行通知书,文号或日期存在错误。
主要表现在同一案件文书的文号不统一,或文书上的日期晚于做出具体司法行为的时间。
2、诉讼保全的财产在不应继续查封时不及时解封,造成当事人损失扩大。
3、诉讼保全的财产应继续查封的,在当事人申请后不及时续封。
4、查封的财产在解封或发还时,手续不完备。
5、执行过程中在获知被执行的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仍继续查封、扣押该财产。
6、查封冻结裁定未送达管理登记机关或送达机关错误。
7、对查封的财产保管不利,导致财产损毁、流失。
(二)复杂性首先是程序的缠讼现象明显,在我院未确认违法的件案件中,申请人全部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率达100%,大大超过了一般诉讼案件。
其次是实体的复杂性,例如确认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申请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确认申请人范围的界定等问题均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
最后是确认案件涉及的相关案件较多,有些案件甚至仍在再审程序中。
例如A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案,涉及相关民事、执行诉讼五件;B等人申请确认法院保全措施违法案,申请人认为由于法院于2002年2月、5月两次违法查封其银行账户,至今未解封,使其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无法购买住房,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其间接损失仍在不断扩大。
但是本案涉及的关键民事诉讼仍在再审中,保全行为是否违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均难以确定。
(三)低确性在我院审结的确认案中,没有一件确认违法,确认率为0%。
申请人申诉后,上级法院亦无一改判确认违法。
低确率的原因,一是反映出我市法院司法水平整体较高。
如C申请确认法院违法移交保全财产案,法院将查封扣押物移交给先行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法院,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是申请人法律水平的有限,对法律一知半解,片面滥诉和缠讼。
例如D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房屋案,法院根据已生效判决及被执行人D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事实,对D采取查封房屋的强制措施,后该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
D未知悉申诉不中止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而提出确认申请。
三是法院对违法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缺乏消解控制机制,采取了“宽进严出”的立案态度。
但是尚有部分被申请司法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三、确认案件办理工作的特点。
确认案件除案件自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外,由于确认机关和被申请机关是上下级法院,在申请人的诉讼目的、案件的办理方式、确认机关进行服判息诉工作等方面也有别于一般行政案件。
(一)申请人的诉讼目的一般不在于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赔偿”。
但是,在我院审理的确认案件中,申请人的诉讼目的一般不是要从国家获得赔偿,而是要以申请促执行或者达到解除查封等目的。
例如,我院受理的E请求确认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案,申请人在案件胜诉后至今未能执行完毕,其希望通过我院在办理确认案件中发挥协调、督促作用,促使大兴法积极寻找执行线索、加强执行力度。
又如A 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案,申请人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已经确认被查封房屋归期所有,但是法院仍不予以解封,故希望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确认促使法院解封。
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来,绝大多数确认案件申请人,起码申请之初并不在乎是否获得赔偿,而是希望自己的问题能通过申请确认这一途径予以解决。
(二)申请人急切希望获得结果和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存在矛盾。
在办理确认案件中,我们发现一方面,由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已经处于确定状态,要求确认违法并据此获得赔偿或希望解除查封、加快执行,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申请人的心情较之其他类型案件都更为迫切;另一方面,确认案件无论是法院内部大量的请示、汇报、协调工作,还是寻找新的执行线索,加大执行力度,都必须有充足的时间保证。
致使确认案件很难在六个月内审结。
申请人急切的心情和较长办案周期间的矛盾,容易使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产生怀疑,造成新的不和谐因素。
(三)极易造成信访和缠讼现象。
70%的确认案件申请人都有信访经历,并且一旦案件未被确认违法,就会大量的信访和缠讼就会接踵而来。
究其原因在于,一,由于中国几千年来“民不与官争”的思想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且“国家出钱赔偿个人”在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中并不能被广泛接受,所以几乎所有确认案件的申请人都认为“自己是被逼无奈,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与法院撕破脸皮的”,对法院和法官抵触情绪大、不信任感强,一旦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就认为法院是“官官相护”,裁判结果是不公正的,使确认机关很难作通申请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二是申请人不能理性地行使诉讼维权权利,片面以为表现越凶、闹得越大才能赢回公正。
三是法院的公信力还不高,并且确认机关和被申请机关都是法院,申请人很自然的认为法院有“部门保护主义”倾向。
四是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冲突情绪。
四、办理确认案件的法律难点。
由于《规定》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都较为原则,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通过调研我们总结了确认案件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的疑点、难点,并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一)法律适用的难点。
1,确认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二)项规定,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除此以外,国家赔偿法条文中没有其它有关证据的规定。
显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二)项是对赔偿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不是对赔偿请求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均未做规定。
《规定》开始施行后,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举证的行为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臵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但并未明确人民法院举证的结果责任,对于确认申请人或人民法院不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无章可循。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确定认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应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做出司法行为之前提事实的存在,还要提供做出该司法行为的法律根据,以证明原司法行为合法。
如果原做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不能证明自己被申请确认的司法行为合法,则无须确认申请人证明其行为违法,就承担被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
确认申请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关于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确认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由于司法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双方职权的不平等,故确认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偏向于确认申请人,但是,只有根据法律要件或者不同的司法行为的性质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才能确保实质的平等。
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当合理确定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造成损害”。
从理论上说确认案件应只审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损害结果及数额等问题应该由其后的赔偿程序审查。
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十四项应确认违法的行为中,有十项都是明确要求“造成损害的”(分别为第(二)项、第(六)至(十四)项)。
这里的“造成损害”如何界定、需审查到什么程度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损害”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须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并且客观存在。
任何主观臆造的损害结果均不能认定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意义上的损害。
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
非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第三,职务违法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实际损害赔偿”的补救性责任,而非惩戒性法律责任。
第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需限定在直接因果关系上。
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应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但并不要求该行为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只要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一个较近原因即可认定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除上述基本要素外,损害行为还应该是“不可补救”的,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任何方法均不可能给予补救。
例如在C申请确认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未尽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中,C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债务人的一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查封有产权证照的不动产,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但是,法院将保全裁定送达给了该房产的开发商,后房产被过户给他人。
C胜诉后,发现刘斌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执行,故C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
在本案中,法院的行为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但是,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呢?则需要予以分析,错误的送达保全裁定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房屋被过户给他人,这一结果并不直接给甘余成造成损害,只有在无其他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会损害C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