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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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狠抓政策举措落实,努力为律师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门规定。

20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作出规定。

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明确对律师慎重采取驱逐出法庭的措施,推动形成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良好氛围。

2019年10月,司法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建立健全网上会见预约平台,探索推行远程视频会见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2017年4月,“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协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有效解决了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的问题,确保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目前,各地均按要求建立了律师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并有效运行,先后处理一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

律师会见权探讨--寻找保障与合理限制的协调

律师会见权探讨--寻找保障与合理限制的协调
意 义上讲 ,律 师法》 《 的颁 布和实施是 中国法治进程 的又一 里程碑 。

或者法 律援助 公函 , 于任何阶 段 、 性质 的案件 , 师会见都 对 任何 律
无需 批准 : 3 律 师会见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 () 被 不被监 听 。

律 师会 见权 的法律 依 据
律师 会见权 是指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律师依 法所享有 的会见
问,并且 理论 上 的理 解 和司 法实 践过程 中 的实现还 存在 巨大差
《 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律师 法》 三十三 条规 定: 罪嫌疑 人被 距 , 《 第 犯 这些无 疑使 对律 师会见 权的 理解和 实现 陷入 困境 。 侦 查机关第 一 次讯 问或 者采取 强制措施 之 日起 , 受委托 的律师凭 1 效力之 争—— 新 旧法律 的冲突 。律 师普遍 认为在 刑事诉 .
律 师执业 证书 、 律师 事务所 证 明和委托 书或 者法律 援助 公 函, 有 讼活 动 中, 师的相 关活 动应 当按照 《 师法》 律 律 的新 规定执 行 , 但
权会 见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并 了解有 关案 件情 况。 师会 见犯罪 司法 人员认 为《 被 律 刑事 诉讼法》 是基本 的刑事法 律 , 即便 是新修订 的 律 也不 能成 为对抗 《 刑事 诉讼法 》 的理 由。 嫌疑 人 、 告 人 , 被监 听 。 刑事诉 讼法》 被 不 《 第九 十六 条规定 : 犯罪 《 师法》 嫌疑 人在 被侦 查机关 第一次讯 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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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律师有权对阻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投诉、申诉、控告。

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

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及时受理、登记、处理。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处通报制度,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向律师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从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手,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促进律师职能作用发挥,更好地服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城市建设。

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维权和惩戒中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今日大案:【头条】今日话题 | 城管终于有了“婆婆”管,要想张牙舞爪没那么容易【二条】媒体关注 | 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获刑8年6个月【三条】【宪道评论】斯文何以扫地?----中大甘阳挨打事件漫谈【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核心提示】201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新的重要举措。

《规定》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义和完善细则的建议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义和完善细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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儡 障律 “ 见 仅" 意 义 师 会 的 和 宠善佃 的 建仪
李 延林
摘 要 现 代 法的精神 必须具有 人权 原则 , 即现代 法必 须维护人 的尊 严 、 重人 的价值 和保 障人 的权 利 。本 文通 过对 我 国 尊 新 《 师法》 律 中涉及 到律 师会见权 规 定的解读 , 阐述 了其规 定 所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 了保 障律 师会见权 的 几 最建议 。 关键 词 会 见权 法律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9 65 D 2.
了律师辩护职 能的发挥, 进而阻碍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正 当诉讼权
利 的 实 现 , 时也 损 害 了社 会 公 众对 司法 机 关 的 信 赖 。 同


新 《 师法 》 律 师 会 见 权 的 完善 律 对
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权 的规定, 散见于 《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及 部 门 规章 之 中 。 刑 事诉 讼 法 》 九 十 六 条规 定 : 罪 嫌 疑人 在 被 侦 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 《 第 犯 这一规定加大 了对律师权利保 障力度 , 使 查 机 关第 一 次 讯 问后 或 者 采取 强制 措 施之 日起 , 以聘请 律 师 为其 提 可
及 时 安排 会 见 : 见 时 不 能谈 案 情 ; 见 时谈 话 受 到监 听 : 见 的时 间 会 大 常 委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审议 通 十
过了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 并已于 2 0 , 0 8年 6月 1日施 行。新修改的 《 律师法》中专 门列 出了“ 律师 的业务和权利 、 义务” 一 章, 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 , 以更好地 改善律师的执业

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关于新《律师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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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次《 师 法 》 改从 正反 两方 面来 加 以 思 考 , 初 步提 出 了完善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措 施 。 律 修 并
关 键 词 : 师 法 ; 师执 业 权 利 ; 障 机 制 律 律 保中圉 分 类 号 : F 5 Nhomakorabea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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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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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 程 。 然而 , 长期 以来 , 国律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执 业 环 境 却 不 客 乐 观 。 我 国 2 0 我 0 8年 6月 开 始 实施 新 《 师 律 法 》 专 门规 定 了一 些 新措 施 破 解 律 师 执 业 “ 题 为 更 好 改 善律 师执 业环 境 , 护律 师执 业权 利 , 供 了 法律 保 , 难 , 保 提 障 。但 需 要 指 出的 是 , 新 法 中仍有 许 多不 足 之 处 存在 。本 文 结合 我 国社 会 现 实 . 对 律 师权 利 的保 障 制 度 , 在 针 对
规定 不对 等
( ) 律师 法 》 律 师执 业 范 围 的 限制 不科 一 新《 对

新《 师法 》 律 第二 十 七条 规 定 : 律师 事 务所 不 “
得从 事 法律 服 务 以外 的经 营活 动 。 ”笔 者认 为 , 新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解读” 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部门的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律师职业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文件。

文件共有十条,从依法成立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律师执业等方面,系统阐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见。

本文将对这十条意见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这些重要的法律政策。

一、依法成立律师事务所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就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合法注册。

合法注册不仅有助于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还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度、行业信誉度。

同时,组建律师事务所还必须遵循各类相关规定,如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注册和管理方式的严格要求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监管,实现更好的律师服务质量提升和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保障律师执业自由和平等保障律师执业自由和平等,是指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普通市民,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享受公平的待遇、平等的权利,以及适当的优惠政策。

为了落实这一原则,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的法律保障,包括不偏袒或打压特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制定跨法律职业阶段律师考试政策、加大对律师行业维权投入、加强对律师执业领域强制执行力度等,通过硬性的法律手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声誉。

三、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律师们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仅在职业道德,更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各项行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规性的建立,可以保证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道德准则,减少抵触,提升社会矛盾化的渠道方式,让社会减少对律师的误解与漠视,同时更好的维护公正法制的正常运作,挽回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和尊严。

四、依法保护律师职业权利律师职业权利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安全、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8月9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促进公正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受委托权1.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推荐或变相推荐律师,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

2.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转达、通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4.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公监管〔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

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

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包括:
1. 法律保护:建立和完善法律框架,确保律师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例如,在法律中设立明确的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对律师的不当干涉和侵犯权益进行惩罚。

2. 律师协会及行业组织:建立独立的律师协会和行业组织,为律师提供支持和维权服务。

律师协会可以起到监督、协调和代表律师利益的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培训和纠纷解决等服务。

3. 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律师提供公正审判和维护权益的保障。

例如,设立独立的律师监督机构,监督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防止律师受到不当干涉和迫害。

4. 司法保护: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例如,确保律师获得与其他诉讼参与方平等的机会,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律师受到滥用权力和不当打压。

5. 提供培训和教育:建立律师培训和教育机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律师提高专业水平和维权能力。

这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执业质量,还可以增强他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6. 公众意识和权利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教育,增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认知和尊重。

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和支持
将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提供重要支持。

7.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律师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国际经验和最佳实践。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组织建立联系和合作,可以提升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水平。

浅析中国律师的权利

浅析中国律师的权利


国家权力在运行 中发生变异, 则会导致 以权谋私 、 权钱交易、 司法不公 以及形形色色 的腐败现象发 生。律 师制度 是国家民主制度不可或缺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师作 为精通法 律的职业人员, 律 在参与国家民主政 治 方 面 具 有 天 然 的优 势 。 方 面 , 师 通 过 自 己的 执 业 活 动 对 社 会 各 一 律 阶 层 的 利 益 需 要 有 了更 深 刻 的 了解 , 为律 师 参 政 、 政 , 这 议 为政 府 提 供 法律服务, 与执政者施政纲领或各种法律文件的制订与实施提供了 参 必要的条件 ; 另一方 面, 律师 通过向社会提 供各种法律服务维护当事 人 的合法利益 , 已经颁行的法律法规得到顺利实施, 使 既维护了法律 的权威和尊严 , 也保障 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落 实。 虽然从 总体上 看, 中国律师参政、 议政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但 可 以肯 定 , 现 有 条 件 下 , 师 的作 用 已经 对 我 国 政 治 生活 , 别 是 在 律 特 依法行政 的进程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国的律师队伍 已经发展成为 依 法 治 国 , 设社 会 主义 法 治 国 家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力 量 。 建 二 、 师 权 利 的 现状 律 律师权利足律师制度 的核心, 我国 目前 的法律只注 意赋予律师的 权利 , 而没有保 障律师权利 行使及救济的机制 , 致使律师的许多权利 虚置 , 律师正 常执 业成为一个老大难的 问题。 律师只有享有法律赋予 的必要的、 充分的执业权利 , 保护人权 、 其“ 实现社会正义” 的职业使命 和社会角色作用才有 可能实现。尽 管我国现有立法中时律师的权利 有相应的法律规 定, 由于立法规定的简略 、 但 笼统或不适 当, 导致律l J l I j 的会 见 权 、 卷权 、 查 取证 权 等 这 些 重 要 的 权 利 在 适用 过 程 中 阻 力 阅 调 重重 , 虽然新 《 师法》 肯定了律 师的这三大权利, 但是要确实保障律 师 的会 见 权 、 阅卷 权 以及 调 查 取证 权 , 仅 修 改 《 师法 》 不 够 的 , 仅 律 是 为 了切实地保障{tI :! 的权利, 律师法》 4J 『 i 《 的修改必须同《 刑法》 《 、刑事 诉讼

从新《律师法》的视角看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

从新《律师法》的视角看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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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新《事t 之 视 南秀检 察机 何 彳, 》 r 荚
保 障 专 应对 律 - 执 盐权 I J
刘 科
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新 《 师法 定 的律 师执 业权利 的分析 , 于检 察机 关 自身 所具有 的控诉 犯 罪和保 障人权 的双重职 律 规 基 能 , 出了检 察机 关通 过转 变观念 、 定规 则 、 实律 师执 业权利侵 权救 济机 制来 保 障律 师执 业 权利 , 提 制 落 以及 在此基 础 上建 立
“ 律师会 见权” 多新 的内涵 : 很 一是“ 与犯罪嫌 疑人会 见” 明确定 调 查取 证的 , 被 凭律师 执业 证 书和律 师事 务所证 明 , 以向有 关单 可 位 为律师 所享有 的法 定权 利 。原律 师法 和刑 事诉 讼法 关于 律师 位 或者 个人调 查 与承办 法律 事 务有关 的情 况。 该 条对律 师的 调 ” 与犯 罪嫌疑 人会 见的规 定 的措辞 都是“ 以会 见 ” 在语言 学上 , 可 。
权利 的新发展 , 给检察 机关 工作 提 出了新 的命题 和挑 战 。 也 基于 托的律 师 自案件 审查起 诉之 日起 , 有权 查 阅、 摘抄 和复制 与案 件 检察机 关 自 身所 具有 的控诉 犯罪和 保障人权 的 双重职能 , 一新 有关 的诉讼 文书 及 案卷 材料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件 被人 民法 院 这 的命 题显 然不 能局 限于如 何应 对 律师执 业权 利 对检 察机关 工 作 受理之 日起 , 权 查阅 、 抄和 复制 与案件有 关 的所 有材料 。 该 有 摘 ” 造成 的影响方面 , 更为重 要且 易被人 忽视 的是如何 保障律师 的执 条 对律师 阅卷权 的发 展主要 体现在 两个方 面 : 是“ 一 阅卷 ” 明确 被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三)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的权利;(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

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第三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

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第五条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第一节会见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

在侦查阶段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事先通知看守所,及时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担任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精品刑诉不倒翁—年司法考试大纲刑诉新增司法解释和规定解读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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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
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因
复制材料发生费用的,只收取工本费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材料发生的费用,
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定》第39 条)

1、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
师 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
的 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
调 经办案机关准许,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律师签名确认。辩
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
3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规定》第16 条)
3、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卷 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
权 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
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
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
第34 条)
7、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

律师执业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律师执业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律师执业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律师作为法律事务处理的专业人士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律师行业内部问题的屡次曝光,使得公众对于律师服务质量的担忧日益增加。

为了提高律师执业服务的质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措施。

一、律师资格认证机制的完善律师行业的核心在于律师本身的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律师的执业服务质量,应当加强律师的资格认证机制。

这包括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以及定期的再教育和培训。

通过考试和培训,可以筛选出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规范的律师,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

二、建立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需要拥有高度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建立起严格的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对律师的行为进行限定和规范。

其中包括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原则、律师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律师始终遵守这些规范,才能在服务质量上保障客户的权益。

三、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从事专业工作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律师行业的安全,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一方面,应建立起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和备案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运作。

另一方面,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也要进行规范,包括律师工作时间、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名誉和信誉等方面。

四、建立健全的律师服务投诉机制对于律师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建立健全的律师服务投诉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公众应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并且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此外,建议还应当建立起对于投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机制,加强对律师信誉和行为的监督。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为了提高律师执业的服务质量,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这包括对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行为监察等方面。

只有建立起不断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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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摘要】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诉讼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并相互交流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基础权利,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环节,但实践中律师会见权常常遭到非法限制和剥夺。

2008年修订的新《律师法》和2013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均对律师会见权做出了进步性规定,但仍存在较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律师“会见难”的现状。

2015年9月,多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等特点,其一大亮点在于严格限制对“三类案件”的扩大解释,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的通道,因此笔者认为《规定》将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辩护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颇具针对性地围绕着当前律师执业实践中遇到的“三难”问题,即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做出了实操性较强的规定。

律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尤其在对人身权利限制程度最严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相较于公诉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律师辩护就成为保障其受到公平正义对待的关键,律师及围绕律师设立起的一系列制度(如法律援助辩护等)旨在将已向控方倾斜的公平正义的天平扶正。

但若实践中这些制度被各种“变通性应对”架空,那么被告人的人权将会受到严重威胁。

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真相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在这之中,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作用的缺位是造成冤假错案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所以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联合出台了此《规定》,是建立起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再一次努力尝试。

一、《规定》的性质、效力及内容从性质上看,《规定》由多个司法及行政机关联合公布,在法律体系中应归类于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类《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是法律中经常出现但又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具有规范性(即规定权利和义务)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文件。

1为保证权威性,法律的制定修订通常需要严格而复杂的程序,而规范性文件则相对灵活,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更迅速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多个最高司法和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该《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权威性的不足,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从效力上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及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2,但在上述文件不适用时,也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3,另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更多是体现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落实到本《规定》中,如律师可以此《规定》为依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要求办案机关在适当时候听取其意见等等。

虽然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但《规定》发布机关的“重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权威性的薄弱。

从内容上看,《规定》全文四十九条,涉及律师参与诉讼的全部领域,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规定,同时突出了权利的保障救济,完善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

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会见权一方面略微深入讨论。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内涵会见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

纵观多数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被追诉人是会见权的首要主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首先将会见权界定为“处于羁押状态的被追诉人的权利”4,如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二句话,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之前,必须被告知其有权同辩护人商议。

如果其确实希望如此,讯问必须停止,讯问人有义务尽合理努力帮助嫌疑人确定辩护人。

”5又如,在美国和英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如果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求与律师会见的,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外,警察必须立即停止讯问,并安排会面和协商。

6此外,会见权也是辩护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基于辩护权行使的需要,我国及其他各国法律通常也认可辩护人的会见1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法学》2014年第7期2叶必丰:《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行政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4封利强:《会见权及其保障机制研究——重返会见权原点的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01期5[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6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364页。

权,而本文正是重点讨论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权的内容包括申请会见和被会见的权利。

会见是一种双方进行会面和会谈的行为,会见权的行使方式既可以是主动地要求会见,也可以是被动地接受会见。

但是,由于被追诉人处于羁押状态,其与辩护人的会见需要羁押机构提供方便,因此,无论是被追诉人要求会见其辩护人、未来辩护人或者家庭成员,还是辩护人要求会见被追诉人,都必须事先提出会见申请。

会见权的客体是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交流。

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会见权的行使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身行为的性质,还有助于辩护人深入了解案情,以便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三、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必要性1、律师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措施。

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最为严厉,判决结果可能对人身自由这一最根本的自由权进行限制,而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以种种借口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甚至加以拒绝,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帮助,进而无法对抗强大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

因此,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合理行使,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起重大作用。

2、律师会见权是实现诉讼正义的重要内容。

诉讼正义一般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过去我们比较注重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中,长期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正义。

公、检、法三机关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实现社会稳定,降低犯罪率的任务,常常“并肩作战”,结成“统一战线”;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孤军奋战”,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无真正的平等可言7。

扩大律师权利,提高辩护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3、完善律师会见权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我国侦查机关较多,其侦查手段多样,侦查权力较大,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而律师较早地、较多地、较容易地参与到侦查阶段中去,充分行使会见权,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促使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

四、律师会见权行使的现状及困境(一)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第一,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7石飞鹏:《论律师会见权》,海南大学2010硕士论文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该条规定突破了当时旧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及“必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律师会见权的一大突破,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可操作性低,对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责任认定也没有相对应的规定。

第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的审批,就有权会见在押嫌疑人。

”与此同时,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査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赚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仍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四十八小时”的时间限制,二是“三类案件”的限制,这就为实践中的变通性解释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我国律师会见权面临的困境实践中,侦查机关拒绝安排会见理由层出不穷,“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碍侦查”都可以用来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更有甚者,有时侦查机关只是一味地拒绝律师行使会见权,并不给出任何理由,对于侦查机关的这种器张行径,律师也是无计可施拖,延律师会见的理由更是层出不穷的,“办案人员出差”、“太忙没时间”等理由都可以用来拖延律师的会见申请。

另外,会见时间、次数、场所、及方式受限,有的看守所既没有提供供律师会见用的房间,甚至连把椅子都没有,有的物质条件较好的看守所虽然专门有律师会见的房屋,但室内又常常安装了监听、监视装置,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律师与被追诉人的会见权。

8由于此上的种种原因,辩护律师在遭遇碰壁后体会到我国律师“会见难”的现状,时常8刘辉:《刑事诉讼律师会见权研究》,山东大学2013硕士论文心灰意冷,拥有丰富经验的辩护律师也时常选择不再为实现会见权多花费精力,导致律师的会见率很低。

五、《规定》对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评析1、可操作性强。

《规定》中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相较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表现在许多制度都做了具体、细化的规定,比如在多处条款里对办案机关在律师的接待工作或其他诉讼活动中,多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对一些具体期限作出了三日、七日的规定,又如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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