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6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狠抓政策举措落实,努力为律师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门规定。
20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作出规定。
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明确对律师慎重采取驱逐出法庭的措施,推动形成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良好氛围。
2019年10月,司法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建立健全网上会见预约平台,探索推行远程视频会见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2017年4月,“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协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有效解决了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的问题,确保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目前,各地均按要求建立了律师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并有效运行,先后处理一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
律师会见权探讨--寻找保障与合理限制的协调

一
或者法 律援助 公函 , 于任何阶 段 、 性质 的案件 , 师会见都 对 任何 律
无需 批准 : 3 律 师会见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 () 被 不被监 听 。
、
律 师会 见权 的法律 依 据
律师 会见权 是指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律师依 法所享有 的会见
问,并且 理论 上 的理 解 和司 法实 践过程 中 的实现还 存在 巨大差
《 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律师 法》 三十三 条规 定: 罪嫌疑 人被 距 , 《 第 犯 这些无 疑使 对律 师会见 权的 理解和 实现 陷入 困境 。 侦 查机关第 一 次讯 问或 者采取 强制措施 之 日起 , 受委托 的律师凭 1 效力之 争—— 新 旧法律 的冲突 。律 师普遍 认为在 刑事诉 .
律 师执业 证书 、 律师 事务所 证 明和委托 书或 者法律 援助 公 函, 有 讼活 动 中, 师的相 关活 动应 当按照 《 师法》 律 律 的新 规定执 行 , 但
权会 见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并 了解有 关案 件情 况。 师会 见犯罪 司法 人员认 为《 被 律 刑事 诉讼法》 是基本 的刑事法 律 , 即便 是新修订 的 律 也不 能成 为对抗 《 刑事 诉讼法 》 的理 由。 嫌疑 人 、 告 人 , 被监 听 。 刑事诉 讼法》 被 不 《 第九 十六 条规定 : 犯罪 《 师法》 嫌疑 人在 被侦 查机关 第一次讯 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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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律师有权对阻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投诉、申诉、控告。
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
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及时受理、登记、处理。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处通报制度,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向律师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从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手,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促进律师职能作用发挥,更好地服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城市建设。
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维权和惩戒中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今日大案:【头条】今日话题 | 城管终于有了“婆婆”管,要想张牙舞爪没那么容易【二条】媒体关注 | 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获刑8年6个月【三条】【宪道评论】斯文何以扫地?----中大甘阳挨打事件漫谈【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核心提示】201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新的重要举措。
《规定》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义和完善细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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儡 障律 “ 见 仅" 意 义 师 会 的 和 宠善佃 的 建仪
李 延林
摘 要 现 代 法的精神 必须具有 人权 原则 , 即现代 法必 须维护人 的尊 严 、 重人 的价值 和保 障人 的权 利 。本 文通 过对 我 国 尊 新 《 师法》 律 中涉及 到律 师会见权 规 定的解读 , 阐述 了其规 定 所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 了保 障律 师会见权 的 几 最建议 。 关键 词 会 见权 法律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9 65 D 2.
了律师辩护职 能的发挥, 进而阻碍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正 当诉讼权
利 的 实 现 , 时也 损 害 了社 会 公 众对 司法 机 关 的 信 赖 。 同
一
、
新 《 师法 》 律 师 会 见 权 的 完善 律 对
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权 的规定, 散见于 《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及 部 门 规章 之 中 。 刑 事诉 讼 法 》 九 十 六 条规 定 : 罪 嫌 疑人 在 被 侦 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 《 第 犯 这一规定加大 了对律师权利保 障力度 , 使 查 机 关第 一 次 讯 问后 或 者 采取 强制 措 施之 日起 , 以聘请 律 师 为其 提 可
及 时 安排 会 见 : 见 时 不 能谈 案 情 ; 见 时谈 话 受 到监 听 : 见 的时 间 会 大 常 委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审议 通 十
过了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 并已于 2 0 , 0 8年 6月 1日施 行。新修改的 《 律师法》中专 门列 出了“ 律师 的业务和权利 、 义务” 一 章, 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 , 以更好地 改善律师的执业
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关于新《律师法》的思考

此 次《 师 法 》 改从 正反 两方 面来 加 以 思 考 , 初 步提 出 了完善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措 施 。 律 修 并
关 键 词 : 师 法 ; 师执 业 权 利 ; 障 机 制 律 律 保中圉 分 类 号 : F 5 Nhomakorabea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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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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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 程 。 然而 , 长期 以来 , 国律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执 业 环 境 却 不 客 乐 观 。 我 国 2 0 我 0 8年 6月 开 始 实施 新 《 师 律 法 》 专 门规 定 了一 些 新措 施 破 解 律 师 执 业 “ 题 为 更 好 改 善律 师执 业环 境 , 护律 师执 业权 利 , 供 了 法律 保 , 难 , 保 提 障 。但 需 要 指 出的 是 , 新 法 中仍有 许 多不 足 之 处 存在 。本 文 结合 我 国社 会 现 实 . 对 律 师权 利 的保 障 制 度 , 在 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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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 法 》 律 师执 业 范 围 的 限制 不科 一 新《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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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师法 》 律 第二 十 七条 规 定 : 律师 事 务所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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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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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摘要】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诉讼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并相互交流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基础权利,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环节,但实践中律师会见权常常遭到非法限制和剥夺。
2008年修订的新《律师法》和2013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均对律师会见权做出了进步性规定,但仍存在较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律师“会见难”的现状。
2015年9月,多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等特点,其一大亮点在于严格限制对“三类案件”的扩大解释,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的通道,因此笔者认为《规定》将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辩护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颇具针对性地围绕着当前律师执业实践中遇到的“三难”问题,即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做出了实操性较强的规定。
律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尤其在对人身权利限制程度最严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相较于公诉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律师辩护就成为保障其受到公平正义对待的关键,律师及围绕律师设立起的一系列制度(如法律援助辩护等)旨在将已向控方倾斜的公平正义的天平扶正。
但若实践中这些制度被各种“变通性应对”架空,那么被告人的人权将会受到严重威胁。
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真相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在这之中,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作用的缺位是造成冤假错案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所以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联合出台了此《规定》,是建立起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再一次努力尝试。
一、《规定》的性质、效力及内容从性质上看,《规定》由多个司法及行政机关联合公布,在法律体系中应归类于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类《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是法律中经常出现但又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具有规范性(即规定权利和义务)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文件。
1为保证权威性,法律的制定修订通常需要严格而复杂的程序,而规范性文件则相对灵活,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更迅速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多个最高司法和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该《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权威性的不足,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从效力上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及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2,但在上述文件不适用时,也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3,另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更多是体现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落实到本《规定》中,如律师可以此《规定》为依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要求办案机关在适当时候听取其意见等等。
虽然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但《规定》发布机关的“重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权威性的薄弱。
从内容上看,《规定》全文四十九条,涉及律师参与诉讼的全部领域,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规定,同时突出了权利的保障救济,完善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
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会见权一方面略微深入讨论。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内涵会见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
纵观多数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被追诉人是会见权的首要主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首先将会见权界定为“处于羁押状态的被追诉人的权利”4,如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二句话,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之前,必须被告知其有权同辩护人商议。
如果其确实希望如此,讯问必须停止,讯问人有义务尽合理努力帮助嫌疑人确定辩护人。
”5又如,在美国和英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如果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求与律师会见的,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外,警察必须立即停止讯问,并安排会面和协商。
6此外,会见权也是辩护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基于辩护权行使的需要,我国及其他各国法律通常也认可辩护人的会见1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法学》2014年第7期2叶必丰:《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行政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4封利强:《会见权及其保障机制研究——重返会见权原点的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01期5[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6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364页。
权,而本文正是重点讨论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权的内容包括申请会见和被会见的权利。
会见是一种双方进行会面和会谈的行为,会见权的行使方式既可以是主动地要求会见,也可以是被动地接受会见。
但是,由于被追诉人处于羁押状态,其与辩护人的会见需要羁押机构提供方便,因此,无论是被追诉人要求会见其辩护人、未来辩护人或者家庭成员,还是辩护人要求会见被追诉人,都必须事先提出会见申请。
会见权的客体是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交流。
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会见权的行使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身行为的性质,还有助于辩护人深入了解案情,以便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三、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必要性1、律师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措施。
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最为严厉,判决结果可能对人身自由这一最根本的自由权进行限制,而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以种种借口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甚至加以拒绝,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帮助,进而无法对抗强大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
因此,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合理行使,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起重大作用。
2、律师会见权是实现诉讼正义的重要内容。
诉讼正义一般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过去我们比较注重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中,长期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正义。
公、检、法三机关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实现社会稳定,降低犯罪率的任务,常常“并肩作战”,结成“统一战线”;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孤军奋战”,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无真正的平等可言7。
扩大律师权利,提高辩护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3、完善律师会见权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我国侦查机关较多,其侦查手段多样,侦查权力较大,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而律师较早地、较多地、较容易地参与到侦查阶段中去,充分行使会见权,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促使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
四、律师会见权行使的现状及困境(一)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第一,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7石飞鹏:《论律师会见权》,海南大学2010硕士论文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该条规定突破了当时旧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及“必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律师会见权的一大突破,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可操作性低,对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责任认定也没有相对应的规定。
第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的审批,就有权会见在押嫌疑人。
”与此同时,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査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赚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仍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四十八小时”的时间限制,二是“三类案件”的限制,这就为实践中的变通性解释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我国律师会见权面临的困境实践中,侦查机关拒绝安排会见理由层出不穷,“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碍侦查”都可以用来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更有甚者,有时侦查机关只是一味地拒绝律师行使会见权,并不给出任何理由,对于侦查机关的这种器张行径,律师也是无计可施拖,延律师会见的理由更是层出不穷的,“办案人员出差”、“太忙没时间”等理由都可以用来拖延律师的会见申请。
另外,会见时间、次数、场所、及方式受限,有的看守所既没有提供供律师会见用的房间,甚至连把椅子都没有,有的物质条件较好的看守所虽然专门有律师会见的房屋,但室内又常常安装了监听、监视装置,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律师与被追诉人的会见权。
8由于此上的种种原因,辩护律师在遭遇碰壁后体会到我国律师“会见难”的现状,时常8刘辉:《刑事诉讼律师会见权研究》,山东大学2013硕士论文心灰意冷,拥有丰富经验的辩护律师也时常选择不再为实现会见权多花费精力,导致律师的会见率很低。
五、《规定》对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评析1、可操作性强。
《规定》中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相较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表现在许多制度都做了具体、细化的规定,比如在多处条款里对办案机关在律师的接待工作或其他诉讼活动中,多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对一些具体期限作出了三日、七日的规定,又如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