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酷刑及其对今日法治之启示
古代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制的启示与借鉴

古代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制的启示与借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
在现代,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等。
然而,要想建立一份合理、公正、有效的法律制度,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古代的法律制度,看看它们对现代法制的启示和借鉴。
本文就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阐述古代的法律制度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借鉴。
一、秦始皇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秦始皇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皇帝,他的法律制度也同样引起了很多讨论。
虽然秦始皇实行的法律制度严厉,但其对现代法制的启示和借鉴也是不可忽视的。
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同时也对法律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划。
他治国策略是“法家”,即以法律为准绳,已成为中华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秦始皇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应性,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罚则。
他还建立了官僚体系,实现了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现代法制的启示:在现代,法律权威性和效应性依然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需要建立可靠的法律体系,严格实施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并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二、古埃及的法律制度古埃及是一个拥有高度文明的古代国家,其法律制度也相当发达。
在古埃及,法律是由法官进行解释和判决的。
法官们必须在面前所摆放的权柄下最后做出正确的判断,比如真理之眼和真理集杖。
此外,古埃及还建立了不同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平民和贵族的权利,并制定了严格的刑事和民事法律保障措施。
现代法制的借鉴: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性是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律执行者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并有能力实现法律公正和人民幸福。
民事和刑事法律保障措施也更应该得到强调和完善。
三、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古罗马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国家,其法律制度更是被誉为“人类法制最伟大的源头”。
在古罗马,有着许多著名的法律条文,比如十二铜表法,诉讼规则和裁决问题等。
这些条文都反映了古罗马的法律智慧和理性思考。
满清十大酷刑观后感

满清十大酷刑观后感近年来,满清十大酷刑成为了广大网友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众人对这些古老而残忍的酷刑展现出浓厚的兴趣,其中既有对历史的好奇,也有对痛苦和恐惧的探讨。
然而,实际观看这些酷刑的过程中,我却体会到了一种深深的悲伤和绝望。
满清十大酷刑,口头思过、铁索枷锁、徒手勒颈、地狱刑、酷吏拷打、枇杷刑、儿鲵刑、抱头虎、公堂遗绣、火烤刑,以其残忍和可怕而著名于世。
这些酷刑在满清时期被广泛应用,造成无数人的痛苦和死亡。
观看相关资料和图片时,我心情沉重,难以置信这些人类创造出来的死亡工具。
我首先观看的是“口头思过”,这是一种被迫低头认罪的刑罚。
被施罚者需要长时间跪地低头,长时间保持这种姿势对于一个健康人来说就已经很困难了,更不用说在这种情况下被指使做出动作。
看着被迫做出卑躬屈膝的姿态,我忍不住感到一阵绝望。
这种被压迫和羞辱的感觉让我对人性的黑暗面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接下来是“铁索枷锁”,这是一种绑住犯人四肢的刑罚。
铁链穿过犯人的四肢,将其束缚在一起,使得无法自由行动。
观看这个过程,我不禁想象被束缚者的痛苦和绝望。
被铁链束缚的人无法自由活动,无法逃脱,只能承受痛苦和折磨。
这种画面令我感到窒息,深深触动了我的内心。
我所看到的“徒手勒颈”也是一种令人震惊的酷刑。
犯人的双手被反绑在身后,然后用绳索勒住其脖颈,刑官们用尽全力才能把绳索勒紧。
这种方式对于身体和心理都是一种极大的摧残。
想象被勒住脖子的感觉,窒息的恐惧和无助的绝望充斥着整个身心。
这样的酷刑让我想起了人类曾经对于其它种族和弱势群体施以的残忍。
为什么人类总是无法停止这样的暴行呢?接下来,我注意到了“地狱刑”。
这是一种烧烤犯人的刑罚,被判处的犯人被放在铁制的地狱刑架上,然后慢慢地烧烤至死。
看着被烧烤的犯人痛苦的表情,我不禁胆寒。
这种刑罚是以续命为目的的,犯人被反复地烧烤,身体会一点点烧毁,但是命却不断延长,使犯人经历长时间的痛苦。
这种地狱般的体验令人难以想象,也让我反思人类对于痛苦的创造和滥用。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积淀与发展,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智慧和实践经验。
在当代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这些古老的法治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实践仍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强调“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即法律的权威首先来自于统治者的遵守和执行。
如汉代张释之犯颜执法,力劝汉文帝坚持按法律审判惊驾者;唐太宗怒杀大理丞张蕴古,没有将他依法治罪,最终确立了复奏制度。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这一思想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伴随着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
只有当所有人,包括最高权力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事,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不阿贵”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另一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相同的法律待遇。
东汉董宣不畏权贵,秉公执法,公主与杀人的奴仆共乘一车,他逼停车辆,将杀人者就地正法,被封为“强项令”;包拯任开封府尹,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最终传为后世美谈,直至今天仍有许多有关包青天的影视作品。
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在现代社会,消除特权、确保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中国古代的“明德慎刑”思想认为,法律的实施应与道德教化相结合。
同时,刑罚的执行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既要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又要兼顾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这启示我们,法律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传播道德的载体。
通过法律教育和普法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强调“法以载道”,即法律应当体现和传达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这意味着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确保法律规定既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又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古代刑罚制度

古代刑罚制度古代刑罚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根据历史记载,古代刑罚制度多样且严厉,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宁。
本文将对古代刑罚制度进行探讨,从古代绳刑、酷刑到宫刑等方面进行述评,以期深入了解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运行和影响。
一、绳刑:残酷而普遍的刑罚方式绳刑是古代刑罚制度中常见的一种方式,以利用绳子进行绑缚、挂刑或扼杀来对罪犯实施处罚。
绳刑采用的刑法手段多种多样,如绞、五马分尸、倒吊等。
这种残忍的刑罚方式不仅使犯罪者身心受到极大的折磨,同时也起到了震慑社会、警示他人的作用。
二、酷刑:血腥而极端的刑罚方式酷刑是古代刑罚制度中更为激烈和血腥的一种方式,以采用虐待、折磨和摧残的手段对待罪犯。
酷刑的种类繁多,如剥皮抽筋、腰斩、打板子等,这些残忍手段使得罪犯备受折磨甚至死亡。
酷刑不仅体现了统治者的残暴,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极端惩罚,使得古代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宫刑:特殊而禁忌的刑罚方式宫刑是古代刑罚制度中较为特殊和独特的一种方式,是尽管存在却鲜有被记载的刑罚方式。
宫刑主要针对皇宫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身居高位的人施以特殊的惩罚。
宫刑的手段主要是剥夺犯罪者的尊严和荣誉,如去除官衔、流放或软禁等。
宫刑的特殊性在于其对权力和地位的惩罚,体现了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四、刑罚制度对古代社会的影响古代刑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尽管刑罚手段残酷,但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起到了警示他人的作用,有效遏制了罪恶行为的扩散。
同时,刑罚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民权益的受损和社会的不公平。
古代社会中权贵地位的保护使得刑罚制度存在着明显的阶级性,较低阶层的人更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这同时也引发了对刑罚制度的质疑和反思。
在今天,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提升,刑罚制度变得更加人道和公正。
相较于古代的刑罚,现代刑罚注重的是矫正和改造,为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古代十大刑法介绍

古代十大刑法介绍第一种刑法是鞭刑。
鞭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通常是用鞭子或棍子抽打犯人的身体,以造成疼痛和伤害。
在古代社会中,鞭刑常常被用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鞭刑的用途是惩罚犯人,让他们感受到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警示的目的。
第二种刑法是斩刑。
斩刑是指用刀斧砍头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杀、叛逆等。
在古代社会中,斩刑被视为一种重大的惩罚方式,也是对罪犯的最终处罚。
斩刑的用途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让犯人在死亡前感受到最大程度的痛苦和悲惨。
第三种刑法是磔刑。
磔刑是一种将罪犯吊起来挂在十字架上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叛逆、叛乱等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磔刑被认为是一种酷刑,用以惩治罪犯,让他们感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磔刑的用途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来警示和威慑其他潜在的罪犯,维护社会安定和法律尊严。
第四种刑法是关入牢狱。
关入牢狱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偷窃、打架等。
在古代社会中,关入牢狱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罪犯进行限制和惩戒。
关入牢狱的用途是让罪犯在监禁中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和苦闷,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的目的。
第五种刑法是笞刑。
笞刑是一种用棍棒、皮鞭等工具抽打罪犯身体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
在古代社会中,笞刑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进行处罚和警戒。
笞刑的用途是让罪犯感受身体上的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惩戒的目的。
第六种刑法是铁鞭刑。
铁鞭刑是一种用铁链、铁棒等器具抽打罪犯身体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铁鞭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用以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进行处罚和警戒。
铁鞭刑的用途是使罪犯感受到最大程度的痛苦和羞耻,以达到改造和警戒的目的。
第七种刑法是劓刑。
劓刑是一种将罪犯的鼻子割去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叛逆、叛乱等严重罪行。
在古代社会中,劓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用以对严重罪犯进行处罚和示众。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在古代中国,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并且在不同的朝代和政权中,刑法也有着很大的变化和差异。
但是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以德治国,以法制约犯罪,以刑罚警戒犯罪,同时也尊重人权,强调让罪犯有所悔改和重新改过的机会。
古代中国的刑罚分为五种,分别是笞、杖、徒、劓、死。
这五种刑罚被称为五刑。
其中,笞、杖、徒是比较常见的轻刑罚,而劓和死则是比较严厉的刑罚,只有在相当严重的罪行中才会使用。
笞是用竹竿或者皮鞭抽打罪犯的身体,通常在公开场合进行,目的是惩罚罪犯并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杖是比笞刑更严重的一种刑罚,用的是棍子或者木棒,通常是连续抽打罪犯的臀部和后背。
徒是把罪犯关进监狱,进行监禁和劳役,通常持续数年,在这一期间,罪犯要进行体力劳动,用劳动来赎罪过错。
劓是用刀割除罪犯的鼻子或者耳朵,这是一种永久性肉体残缺的刑罚,主要用于严重的犯罪如谋杀、叛乱、谋反等。
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被用来处决重罪犯和叛逆分子。
中国古代的死刑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斩、绞、磔、火刑等等,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殊的意义和象征。
除了以上的五种刑罚,古代中国也有一些特殊的刑罚方式,例如铁璧、釜底抽薪、三振等。
铁璧是一种特殊的镣铐,用于囚禁叛乱分子和特别危险的罪犯。
釜底抽薪则是一种禁食的刑罚,把罪犯关进釜子里,戒除三餐,直到心悔改。
三振则是把罪犯绑在三根木柱上,以十字架的形式进行示众。
在古代中国的刑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规定,例如严打盗贼、尊重女性人权、重视人身财产安全等等。
例如,在唐朝时期,禁贼令就规定了对盗贼的极严厉惩罚,任何盗窃行为都将被加大处罚。
同时,在唐朝时期,女性的人权和尊严得到了特别的重视,任何妇女和未成年女孩被侮辱和侵害的情况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严惩。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以法治国,以刑罚警戒犯罪,同时也尊重人权,强调让罪犯有所悔改和重新改过的机会。
五刑是古代中国刑法的核心,同时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规定,这些规定和案例都体现了古代中国刑法的特点和传统。
古代的十大酷刑

古代的十大酷刑古代的酷刑,被视为那个时代最恐怖的处罚,有时甚至把受刑者变成更大的犯罪。
早期中国作为政治中心,以及周边封建制国家共同崇尚“以德报怨”,不仅使用比较温和的处罚,还在某种程度上遵循着惩戒性的原则,实施各种形式的惩罚。
这些惩罚,从中可以看出古代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也让人们深切地感受到惩戒性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它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严重侵犯。
古代的十大酷刑,在历史上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尽管现今它们已经不再使用,但一些痕迹仍然在古代文明中留有深远的影响。
一、钩枷钩枷,也称为“枷锁”,是一种古代惩罚工具,由一个枷锁和一个尖利的钩子组成,枷锁会紧紧地围绕住受刑者的胸、腰、脖子,而钩子则插入受刑者的胳膊。
如果受刑者不听从,钩子会更深地进入受刑者的身体,造成极大的痛苦。
由于枷锁围住的范围比较窄,因此受刑者的身体很容易被牵“开销”,无论是睡觉还是活动,都会出现不自然的姿势,导致极其痛苦的惩罚经历。
二、直立刑直立刑,也叫“直立处刑”,一般只用于女性犯人。
直立刑在古代时期很流行,女性犯人被要求站在一块有刺的石头上,无论是站在多长时间,只要站不稳,就要遭受到剧烈的刺激和更痛苦的处罚。
此外,受刑者会被蒙上眼睛,手被绑在背后,并蒙上头顶,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
三、饥饿古代的饥饿刑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它将把受刑者变成一个肌肉萎缩、头发凋谢、皮肤老化以及行动迟缓的“死人”。
它们受到外界的嘲笑和攻击,而且难以抗拒,会引发更多的痛苦。
古代的饥饿刑会让受刑者在干燥的环境下关押,只给受刑者最基本的粥和水,每天的食物量严重不足,有时甚至没有食物可以食用,使受刑者失去了生活中的所有乐趣。
四、鞭打鞭打是最常用的古代酷刑之一,其特点是容易操作,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并且受刑者也可以在短时间内死亡。
鞭打,受刑者将被绑在一根木柱上,然后用鞭子不断地打他们,对于受刑者来说,这是一种折磨,受刑者在失去文明礼仪之后,可能会发出凄厉的惨叫声,痛苦的表情,也让人们看到古代酷刑的可怕。
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介绍

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介绍中国古代历史上,刑罚一直是人们痛恨的对象,而一些残酷的刑罚更是令人闻风丧胆。
这些残忍的刑罚不仅从肉体上给予罪犯巨大的痛苦,更是对人的精神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中国古代最残忍的刑罚,以便我们回想历史,警醒未来。
1. 凌迟:分为凌迟十五部和凌迟五马分尸两种形式。
凌迟十五部是指将罪犯处死后,将尸体剖开,取出内脏并且剁碎。
凌迟五马分尸,则是将罪犯的四肢绑在五匹马身上,同时拉断,使罪犯身体被撕裂成五份。
2. 斩首:斩首是古代最常见也是相对较为快捷的刑罚之一。
在斩首之前,一般会将罪犯鞭打,然后在广场上公开示众。
执行时,将罪犯头部架在木桩上,用利刃快速斩断头颈。
3. 砍杀:砍杀刑罚是将罪犯挨个砍杀致死,一般通过刑具如刀、斧等进行。
砍杀时,罪犯通常是四肢被铁环或木桩束缚,身体无法移动,然后被执行者砍杀。
4. 慢刑:慢刑是指将罪犯活活剐切。
罪犯的四肢会被绑在车轮上,然后车子缓慢移动,使罪犯的四肢被一片片切下。
这种刑罚的痛苦是相当持久和残忍的。
5. 毒打:毒打是指将罪犯全身裸露,用棍棒敲打。
有时会在棍棒表面涂抹毒药,增加毒打的伤害。
这种刑罚除了给予身体上的痛苦,还会带来长期的血肉疼痛和身心上的折磨。
6. 烧烤:将罪犯绑在柱子上,用火烤烧整个身体。
目的是通过烈火将罪犯烧死,并给予极大的痛苦。
烧烤刑罚不仅造成剧烈的烧伤,还可能导致内脏损伤和死亡。
7. 水刑:罪犯被囚禁在水下或被倒水淹没,导致窒息甚至溺水。
这种刑罚以使罪犯处于极度的恐惧和憋气状况下为特点,给予极大的心理折磨。
8. 拷打:拷打刑罚是将罪犯四肢绑在刑架上,用棍棒或者绳索进行鞭打。
这种刑罚会导致罪犯体表肌肉破裂,造成剧烈疼痛和身体残缺不堪。
9. 火刑:罪犯被绑在木柱上,全身浇上油,然后点燃柴火。
在火焰中,罪犯经历烧灼和灼热感,直到身体被火焰烧毁,导致死亡。
10. 剥皮:剥皮刑罚是指将罪犯的皮肤从身体上完全剥下。
这种刑罚不仅给予极大的痛苦,还导致严重的失血和感染,最终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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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酷刑及其对今日法治之启示
作者:马力路遥
来源:《商情》2013年第50期
【摘要】在《檀香刑》中,莫言向我们细致入微地展示了五种酷刑——砍头,腰斩,阎王闩,凌迟,檀香刑。
很多时候,谈到酷刑我们总是绕不开道德的评价框架,而在此笔者将试图撇开道德分析,以《檀香刑》为蓝本,探析中国古代这些名目繁多的严刑峻法为何会在如此长的时间中经久不衰而后又终于走向没落、以及这些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的启示。
【关键词】《檀香刑》,酷刑,法治
《檀香刑》中,莫言借刽子手赵甲之口不厌其烦地向读者描述着各种残酷刑罚的渊源、程序、技巧、注意方式……而这些,在小说中被一语中的地总结为:“中国什么都落后,但是刑罚是最先进的。
”在此,笔者试图分别从上位者与民众的角度探析古代酷刑的形成背景及其对今天的启示。
一、上位者之肆意
《檀香刑》中,皇上,这位集立法与司法于一身的人,轻而易举地就能将一个人定罪并吩咐其死亡方式。
赤裸裸地展示出在中国,“法律所及之处,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都与国家有关,与社会有关,与王者有关”,政治是促使我国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于是我们看到小说中出现的第一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刑罚方式:阎王闩。
它的出现是因为皇上要惩罚胆敢偷他鸟枪的太监、并“借此杀鸡给猴看”,于是刑部派出“精英”余姥姥贡献了这一刑罚。
而当阎王闩执行完毕,随着皇上的一句:“你们都看到了吧?他就是你们的榜样!”台上台下早已被吓傻了的太监宫女、王公大臣们如梦初醒般“七长八短地跪在了地上”、“纷纷磕头不止”。
这一画面正应了福柯所言——严刑峻法之所以必要,表面上是为了杀一儆百,使人铭记在心,“然而,实际上,维持着这种酷刑实踐的并不是示范经济学……而是一种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的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
公开处决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在科学技术严重匮乏、信息成本高昂的古代社会,想要社会稳定、想要维持皇家权威,酷刑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存在。
之所以古代那名目繁多的酷刑在今天销声匿迹,不是因为我们的道德水准提升了多少,而是在一个更容易发现违法行为的社会中,不需要那么严酷的处罚来压制人们行不轨行为的侥幸心理以维持社会秩序。
二、民众之觉醒
然而,《檀香刑》中所展示的社会状况显示,相对于被处罚者所犯的过错,处罚手段过于残酷。
当某一依惯例传承下来的事物,当社会环境变迁之时,也许因人们思维定势尚能得以留存一段时间,但稍稍一点涟漪便可将其翻转。
小说中,孙丙便是这一涟漪。
首先觉醒过来的是乞丐们,当他们听说孙丙是眉娘的亲爹时,本来一窝蜂轻薄眉娘的众乞丐竟齐刷刷地跪下,表达出对孙丙的敬佩;而最后孙丙即将被行刑之时,众乞丐更是自发商榷着如何劫狱救人,甚至不惜牺牲自己来替孙丙受刑。
接着觉醒的便是钱丁,应当说作为一个为官者,钱丁的觉醒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意味着终于“体制内的人”也开始认识到当下社会体制的不适当。
当他终于决定违抗皇帝的指示而对着赵甲父子兵刃相向、当他将匕首刺进孙丙的胸膛,小说戛然而止,但我们都知道,社会变革即将来临。
三、小结
《周礼》有言:“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但用重典这一简单粗暴的方式往往易使统治者过分倚重刑罚镇压。
可正如中国古代法制史所表现出来的,“重典”并非如其表面上看着那般容易使用。
在古代,特别是乱世之时,社会的动荡使得上位者为巩固皇权、维持秩序,往往不得不通过更加严酷的处罚来平衡因信息成本高昂、侦查技术匮乏而造成的处罚的不确定性。
但究竟要“重”到什么程度却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于是中国历史中“重典”过重、演化成上位者任意鱼肉百姓、民众不堪重负揭竿而起的故事比比皆是。
正如《檀香刑》中,孙丙慷慨赴死、生受折磨而信念不移的场面深深感染了围观乡民。
被处决者非但没有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反倒成了民族英雄,酷刑成为了衡量其死得是否有价值的重要参照。
今天,我们讶异于《檀香刑》所展示的酷刑的泯灭人性,我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批判着专制社会的黑暗以及古代刑罚的残酷,然后高举着“法治”“人权”的大旗探讨着是否轻刑、废除死刑。
可是这些批判与讨论却又往往宥于道德的框架之内,看似言之有理却又缺乏强有力的说服性。
的确,今天的社会很难再历史重演于那些严酷的刑罚,但那不是因为我们从道德上认识到了酷刑的错误,而是酷刑已经不再适用于今天的社会了。
我们的技侦技术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信息成本也大大降低,因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也就不再需要动辄便动用严酷的刑罚来应对那些曾经可能很难被发现、而今天稍一动用科技手段便能侦破的案件。
也即,因为刑罚的确定性提高了,因而刑罚的严酷性可以相应降低。
所以,在讨论是否轻刑与废除死刑时亦当如此——不是轻刑与废除死刑是否符合于道德,而是从我们的社会现状出发、考察其能够多大程度地容纳刑罚的“轻”,而不至于在轻刑或废除死刑后因为未能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期待而出现大量的上诉、重审耗费司法资源,甚至导致私力复仇死灰复燃造成社会动荡。
这便是《檀香刑》所给予我的启示——一个道德框架之外的、关乎酷刑、关乎“法治”的一点点思考。
参考文献:
[1]莫言,檀香刑,作家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法〕米歇尔?郾福柯,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