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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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59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1-15【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拟稿人:时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规定纳入市级统筹;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第四条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大额医疗补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卫生、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XX年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按照8%,驻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按照7%;20XX年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8%;20XX年起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

石家庄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和提高石家庄市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作为市级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医保中心承担着多项重要任务。

首先,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医保中心管理并运营着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

医保中心还负责与各级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质量。

医保中心根据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和运用医保信息系统,医保中心有效整合各类医疗数据,提高数据管理和利用的精细化程度。

医保中心还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应用,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方便参保人群查询和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为了保障参保人群的权益,医保中心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价。

通过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调解参保人群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促进双方的合理妥善解决。

医保中心还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虚假、过度和滥用医疗服务。

为了提高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医保中心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创新。

医保中心加强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确保参保人群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规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保中心还注重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控,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活动,引导参保人群树立正确的医疗保健观念和生活方式。

未来,医保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医保中心将密切关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满足参保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医保中心还将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合作,推进医疗服务的一体化和优化,为参保人群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通过医保中心的努力,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提高了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X府〔X〕55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X办函〔X〕48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基金统筹使用,提高基金共济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原则居民医保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属地管理和经办服务。

二、基金统筹管理(一)基金管理。

各县(市、区)、X征收的居民医保保险费、财政补助等收入按规定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

居民医保基金当期收入及历年累计结余统一全市统筹使用,建立全市居民医保风险基金,按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收入(即个人缴纳和财政投入的总额)的3%提取。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居民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等情况,结余风险基金滚存入统筹基金累计结余。

(二)基金账户管理。

1.市财政局设立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X不设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X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独立的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独立的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

居民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管理和使用。

2.各县(市、区)、X征收的居民医保保险费存入市财政专户。

每年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缴费期内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征收的居民医保保险费收入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次年2月底前全部保险费划入市财政专户。

非缴费期内征收的新生儿、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收入和账户利息收入,于当月末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X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收入户只核算居民医保基金的征收归集及划拨财政专户,不发生其他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年末余额清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

【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冀政[1999]12号【发布日期】1999-05-28【生效日期】1999-05-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1999年5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制定如下总体规划。

一、一、任务和原则1.主要任务是:在全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主要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二、覆盖范围3.范围包括:全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需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各统筹地区决定。

4.统筹层次:原则以设区市行政区为统筹单位。

廊坊市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市原则上也要实行市级统筹,个别县(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县(市)级统筹。

5.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欢迎阅读!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3•【字号】冀政[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

从2007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依 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2.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 3.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 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 4.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的日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 (二)门诊统筹 1.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含)。 2.年度限额及支付比例。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 担原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无接收或无继续经营者,按参保单位破产处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破产时,应为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足以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差额部分。破产单位医疗保险责任由其单 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省本级参保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确认的失业保险代管机构 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状况,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 及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按照参保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

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四)灵活就业人员;(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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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3)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

(4)赞皇县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

全市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0%确定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8%缴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参保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筹资标准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补助。

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如下:1.市区缴费标准(1)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为每年每人40元。

(2)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200元。

(3)其他参保居民为每年每人250元。

(4)高校在校大学生为每年每人20元。

2.县(市)、矿区缴费标准(1)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为每年每人30元。

(2)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缴费标准: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3)其他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21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70元。

赞皇县为每年每人130元。

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调整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基数和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医疗保险待遇各县(市)、矿区纳入市级统筹后,统一享受市级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在过渡期内的,可暂时执行当地政策,其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应逐步与市级政策接轨,2015年起执行市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四、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市级统筹后,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方式不变、责任主体不变。

市县两级要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关系不变,市、县分级经办管理。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统一账、表、卡、册格式,并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对完不成年度征缴计划的,由当地政府补足;对不按市级政策执行,造成基金超支的,由当地政府解决。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对各类参保人员实行分层管理,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但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制定。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根据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市人社部门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逐步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纳入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的定点机构实行实时联网结算,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机构结算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在定点机构实时记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六、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本着“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市区及纳入市级统筹的县(市)、矿区,按当年应征缴统筹基金总额的5%上解调剂金,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建立调剂金制度后,市区、各县(市)、矿区历年滚存的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仍留在当地管理。

如当年医保基金发生超支,对合理超支部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剂,调剂金支付50%,当地支付50%。

具体调剂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七、实施步骤从2012年起,市区与四组团县(市)、矿区进行市级统筹试点,先期运行一年,视试点情况,对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县(市)设立三年过渡期,从2012年至2014年,要逐步与市级政策接轨,成熟一个纳入一个。

2015年起,全部执行市级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把城镇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确保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按照本意见精神,《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本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

非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四)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五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报表、托管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职工调入、调入本市,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数增减和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代办机构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八条常驻外地职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常驻外地或易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外国人在我市工作或就业,凭相关证件办理基本医保登记。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条基本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三)基本医保费的滞纳金;(四)基本医保基金的利息;(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的其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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