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振东、六安市圣雅若铜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石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石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1)皖15民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德兵王军孙如意【审理法官】张德兵王军孙如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石发明;苏少荣;安徽省舒城县庐镇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石发明苏少荣安徽省舒城县庐镇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石发明苏少荣【当事人-公司】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庐镇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凤良刚【代理律所】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石发明;苏少荣;安徽省舒城县庐镇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1:01:19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石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5民终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检察院宿舍104号,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东路蔚蓝商务港F座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36677883X。
法定代表人:吕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少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舒城县庐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庐镇乡庐镇中学西侧约2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1888。
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30正文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科技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的(2022)闽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3日询问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福建某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泉州某公司向福建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官方网站将书面道歉文件公示3年,在《泉州晚报》申请1/4版面发布书面道歉文件;2.泉州某公司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万元(含一审律师代理费3万);3.泉州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泉州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0201xxx.9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在2005年1月6日起被宣告终止,专利号为98241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在2007年1月12日被宣告全部无效。
200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次诉讼),主张福建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智能靶式流量计”构成对泉州某公司前述两项专利的侵害。
法院以技术特征不等同为由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泉州某公司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闽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7.27正文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当事人】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记载:“由于该次级槽在管侧流动的介质在靠近管壁部位中产生了附加的涡流,从而就提高了导热系数。
截断内肋的目的在于提高管内导热系数,在此种意义上,截断内肋属于手段,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管内导热系数。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技术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存在清晰的界限,韦尔兰德公司指出的上述技术问题也可以说是提高管内导热系数的手段,或者是提高管内导热系数自然带来的效果,故并不足以推翻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
附件2中的二次槽与本专利的次级槽结构相同,换热机理不同是由于换热介质的不同导致的,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9、10、15是否具有创造性。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六安市中医院、李某某2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六安市中医院、李某某2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2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六安市中医院;李友玲【当事人】六安市中医院李友玲【当事人-个人】李友玲【当事人-公司】六安市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匡光银【代理律所】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六安市中医院【被告】李友玲【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六安市中医院应否对李友玲本次住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没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显示李友玲本次入院治疗与在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时被瓷砖脱落砸中头部有关,但根据李友玲的出院病历,李友玲本次入院和出院诊断均有“眩晕、风痰上扰"等症状,与其被瓷砖砸伤后造成的损伤症状一致,且六安市中医院明确承诺李友玲出院后如因头部伤情出现不适,该院随时接受李友玲入院治疗,相关费用由该院承担,故一审判决六安市中医院对李友玲本次入院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六安市中医院应否对李友玲本次住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李友玲2013年12月30日在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病房墙面脱落的瓷砖砸伤头部,造成李友玲头皮有肿块,伴有头晕、欲呕、耳鸣等症状,后六安市中医院对李友玲进行了治疗。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作者:冯润森刘存青吴娜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6期摘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鉴定机构遭受质疑、超范围鉴定、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问题。
为提高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应从委托鉴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适格、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合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确保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鉴定资质鉴定内容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需要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认定,尤其是涉及技术信息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实践中,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会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也形成了依赖司法鉴定办理案件的习惯。
但这种“习惯”的背后实则暗藏着“风险”。
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本文拟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现状入手,梳理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要点,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办案参考。
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概况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两个文件来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的“四大类”鉴定业务范围内。
2017年之前,为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
2020年,司法部又出台了相关文件将已登记的“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统一登记管理转向了行业协会管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作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一种,也丧失了“法定”资质。
杨思千、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思千、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皖15民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审理法官】赵应军王芸马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思千;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思千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思千【当事人-公司】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正军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正军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正军【代理律所】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思千【被告】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计算案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所适用的工资标准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计算案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所适用的工资标准是否适当。
根据审理查明,安徽省2017年和2018年公布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5661元/月和6433元/月,安徽省社保局《关于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9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核定时,按统筹地区工资标准6433元/月计发。
综合以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有相应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相关判项的计算标准。
对上诉人请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392元(6433元/月×24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7320元(6433元/月×40月)、住院期间护理费31441(5661元/月÷21.75天×80%×151天)等三项增加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案例分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
法律案例分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案例简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对某A精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精制厂厂房内正在包装的某款茶叶产品外包装棉纸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并非A精制厂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
经查,A精制厂在没有取得B精制厂的授权下,擅自帮助他人印制包装棉纸印有B精制厂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的茶叶产品。
【裁判结果】A精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A精制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95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点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冒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
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2015呼知字法
1号
刘永兵诉马连
成外观专利侵
权纠纷案
马连成马连成
马连成侵犯“三人
位沙发”外观设计
专利,专利号:
201330285480.7
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
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六十条。
责令马连成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
呼和浩特市知
识产权局
2015年8月10
日
2 2015呼知字法
2号
刘永兵诉马连
成外观专利侵
权纠纷案
马连成马连成
马连成侵犯“单人
位沙发”外观设计
专利,专利号:
201330284370.9
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
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六十条。
责令马连成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
呼和浩特市知
识产权局
2015年8月10
日。
从一起违规认证案看执法的科学性
北京 某质量 认证 中心 认为 ,在 审
包 1 个 见 。一 是 关于 生产 许可 证 事宜 ,该 中 的法律 地位 文 件 , 括:( ) 人独 核 期 间上 述 资质 证 书 均在 有 效期 内 ,
产 品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产 品 目录 。
规定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认证认
行行 政处 罚程 序 ,慎重使 用行 政执法 文 书 ,注 意控 制执法 过程 的氛 围 ,尽 量避 免与企 业 或认证 机构 产生抵 触情 绪或 发生 争吵 。在交 涉过程 中注 重策 略 ,前期 以配合 调查取 证为 主 ,在获
一
是 要做 到胸有 成竹 ,熟 悉认证
对 北 京 某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的 陈述 意 意客 户组 织的管 理体 系能 否有 效认知 监 管的法 律法 规和认 证 活动 的基础 知 见 ,泰 州 质 监 局 于 2 0 年 3 l 09 月 7日进 认 证所 覆盖 范 围 内有 关 的国家 、法规 识 ,在 查 处 过 程 中 才 能 明 确 目标 ,通 行 了书面答 复 : 或技术 标 准的存 在和 执行 。在初 次审 过 一 定 的 执 法 技 巧 ,成 功 查 处 违 法 违
品厂 的审 核活动 是有 效 的 ,认证 活动 要 目的在 于全面 评价 客户 组织 的特定 处这 类 案件 时 ,笔者 认 为要注 意 以下
不存在 违反 认证基 本规 范 、认证规 则 管理 体 系 是否 符 合 相 应标 准 的 要求 。 几 点 :
等 问题 。Βιβλιοθήκη 国家认 可机 构要 求第 三方认 证单 位注
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美国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多佛市。
代表人:詹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飞,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昌某药业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峒栋,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某公司、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美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寇飞,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明、尹涛,宜昌某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峒栋、胡天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国某美国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0480036105.7、名称为“内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内切葡聚糖酶的纤维素酶配制品”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立即销毁未出售的侵权产品,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以及未出售的侵权产品;3.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美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4.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美国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序号姓名/名称类型执行案号执行法院1邱伟高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0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柳建芬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周水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向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高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童棚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曾建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7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付声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胡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钟外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向鑫宇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5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张传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肖德群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陈国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77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刘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廖芳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张忠模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曾萍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许晓东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张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颜雪源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6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李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张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叶晓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20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何育青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何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1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9游思财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0向江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1周汉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3阳腾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4罗淼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5邱留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7王建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8蔡辉浩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6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9张欣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0黄继明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1陈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2肖婕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3龚建国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5肖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6邓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7糜开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8何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0潘伟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1邱江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人立案时间发布时间最后更新时间潘涛2015-07-10 00:00:002016-01-04 15:13:282016-01-04 15:13:28潘涛2015-07-10 00:00:002016-01-04 15:13:402016-01-04 15:13:40潘涛2015-07-10 00:00:002016-01-04 15:12:312016-01-04 15:12:31潘涛2015-09-01 00:00:002016-01-04 15:10:312016-01-04 15:10:31潘涛2015-07-10 00:00:002016-01-04 15:13:152016-01-04 15:13:15潘涛2015-02-04 00:00:002016-01-04 15:09:212016-01-04 15:09:21潘涛2015-07-03 00:00:002016-01-04 15:09:132016-01-04 15:09:13潘涛2015-07-10 00:00:002016-01-04 15:10:452016-01-04 15:10:45潘涛2014-12-24 00:00:002016-01-04 15:08:542016-01-04 15:08:54张广明2014-04-23 00:00:002016-01-04 15:58:292016-01-04 15:58:29何向东2013-08-22 00:00:002016-01-04 15:11:162016-01-04 15:11:16曹志平2015-11-23 00:00:002016-01-04 15:14:042016-01-04 15:14:04张广明2015-05-08 00:00:002016-01-04 15:13:512016-01-04 15:13:51曹志平2014-12-11 00:00:002016-01-06 16:14:242016-01-06 16:14:24张广明2015-08-20 00:00:002016-01-04 15:58:402016-01-04 15:58:40邓恩忠2014-11-21 00:00:002016-01-05 10:27:402016-01-05 10:27:40陈捷2015-03-17 00:00:002016-01-05 15:56:292016-01-05 15:56:29邓恩忠2014-11-21 00:00:002016-01-05 10:31:582016-01-05 10:31:58朱司萍2015-05-07 00:00:002016-01-05 15:55:542016-01-05 15:55:54邓恩忠2015-01-19 00:00:002016-01-05 10:24:062016-01-05 10:24:06张广明2013-12-10 00:00:002016-01-04 16:13:152016-01-04 16:13:15张广明2015-01-29 00:00:002016-01-04 15:55:002016-01-04 15:55:00张广明2015-07-24 00:00:002016-01-04 16:10:392016-01-04 16:10:39张广明2013-04-02 00:00:002016-01-08 11:11:302016-01-08 11:11:30张广明2014-05-20 00:00:002016-01-04 15:58:062016-01-04 15:58:06邓恩忠2015-03-10 00:00:002016-01-05 09:06:422016-01-05 09:06:42文肖辉2015-07-21 00:00:002016-01-12 11:06:532016-01-12 11:06:53邓恩忠2015-02-04 00:00:002016-01-05 09:07:422016-01-05 09:07:42张广明2015-07-17 00:00:002016-01-04 16:09:552016-01-04 16:09:55陈捷2015-08-26 00:00:002016-01-05 15:58:052016-01-05 15:58:05陈捷2015-08-26 00:00:002016-01-05 15:57:222016-01-05 15:57:22陈捷2015-07-20 00:00:002016-01-08 11:39:042016-01-08 11:39:04邓恩忠2014-11-21 00:00:002016-01-05 10:29:302016-01-05 10:29:30张广明2014-11-10 00:00:002016-01-05 09:08:322016-01-05 09:08:32曹志平2014-12-24 00:00:002016-01-05 14:55:272016-01-05 14:55:27张广明2014-04-09 00:00:002016-01-04 15:54:352016-01-04 15:54:35张广明2015-07-20 00:00:002016-01-04 16:10:112016-01-04 16:10:11陈捷2015-08-27 00:00:002016-01-05 16:02:302016-01-05 16:02:30邓恩忠2014-06-17 00:00:002016-01-05 09:04:362016-01-05 09:04:36邓恩忠2015-01-19 00:00:002016-01-05 10:25:132016-01-05 10:25:13曹志平2015-05-29 00:00:002016-01-05 15:56:072016-01-05 15:56:07陈捷2015-01-19 00:00:002016-01-05 16:01:292016-01-05 16:01:29陈捷2015-08-26 00:00:002016-01-05 16:01:022016-01-05 16:01:02曹志平2014-11-21 00:00:002016-01-06 10:26:442016-01-06 10:26:44张广明2015-02-12 00:00:002016-01-08 11:10:302016-01-08 11:10:30状态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53汤录国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70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5邱远明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3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6朱继萍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7胡庆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6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8刘钊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0周德模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1蔡辉帮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0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2黄益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5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3李强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5黄彦耽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53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6肖培干自然人(2007)安法执字第0035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8陈根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7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9李洋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7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0糜开明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78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1叶桂根自然人(2012)安法执字第004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2巫正清自然人(2012)安法执字第004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3殷建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4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4马彩陶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40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5张炳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6彭结果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7马建刚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40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8陈贵彬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70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9颜娟自然人(2012)安法执字第0055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0肖洋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78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1匡木云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4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2肖良梅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46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3陈水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4王峥嵘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39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5李文海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04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6程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7谭春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8刘顺全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46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9杜建国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46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0陈涛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02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1黎汝红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2江哲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02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5黄永兴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2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6罗洪胜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02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7张贤林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02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8罗幸自然人(2011)安法执字第000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9陈石庚自然人(2010)安法执字第002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0易建明自然人(2012)安法执字第004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1王恋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01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2邬敬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7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3钟福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2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4陈志勇自然人(2011)安法执字第000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5陈竹荣自然人(2011)安法执字第000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6杨业明自然人(2012)安法执字第004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7黄海霞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08王智自然人(2010)安法执字第002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张广明2014-11-27 00:00:002016-01-05 09:08:162016-01-05 09:08:16陈捷2014-06-17 00:00:002016-01-05 15:56:542016-01-05 15:56:54张广明2014-05-20 00:00:002016-01-04 15:58:172016-01-04 15:58:17曹志平2015-01-13 00:00:002016-01-05 14:55:182016-01-05 14:55:18邓恩忠2015-01-19 00:00:002016-01-05 10:26:342016-01-05 10:26:34陈捷2015-07-21 00:00:002016-01-05 16:01:452016-01-05 16:01:45张广明2014-10-16 00:00:002016-01-08 11:14:232016-01-08 11:14:23张广明2015-09-02 00:00:002016-01-04 16:10:502016-01-04 16:10:50张广明2015-01-29 00:00:002016-01-04 15:54:462016-01-04 15:54:46张广明2014-09-03 00:00:002016-01-04 15:58:512016-01-04 15:58:51文肖辉2007-07-05 00:00:002016-01-12 11:06:332016-01-12 11:06:33魏曜2014-12-09 00:00:002016-01-22 10:09:212016-01-22 10:09:21魏曜2014-12-09 00:00:002016-01-22 10:10:282016-01-22 10:10:28魏曜2014-12-09 00:00:002016-01-22 10:09:402016-01-22 10:09:40曹志平2012-10-16 00:00:002016-01-25 09:44:482016-01-25 09:44:48曹志平2012-10-16 00:00:002016-01-25 09:44:362016-01-25 09:44:36潘涛2015-09-01 00:00:002016-01-26 09:19:112016-01-26 09:19:11邱平2014-07-04 00:00:002016-02-03 09:24:082016-02-03 09:24:08胡剑平2015-09-22 00:00:002016-02-03 15:49:392016-02-03 15:49:39胡剑平2015-09-22 00:00:002016-02-03 15:48:502016-02-03 15:48:50邱平2014-07-04 00:00:002016-02-03 09:24:332016-02-03 09:24:33张广明2014-11-27 00:00:002016-02-05 08:51:222016-02-05 08:51:22陈朝兰2012-11-28 00:00:002016-01-25 08:48:202016-01-25 08:48:20魏曜2014-12-09 00:00:002016-01-22 10:11:212016-01-22 10:11:21潘涛2015-09-01 00:00:002016-01-26 09:18:222016-01-26 09:18:22潘涛2014-07-25 00:00:002016-01-26 09:16:502016-01-26 09:16:50胡剑平2015-09-22 00:00:002016-02-03 15:49:022016-02-03 15:49:02潘涛2013-07-12 00:00:002016-01-26 09:17:582016-01-26 09:17:58何向东2014-01-02 00:00:002016-01-25 08:48:122016-01-25 08:48:12曹志平2015-11-24 00:00:002016-01-25 08:58:142016-01-25 08:58:14曹志平2015-11-24 00:00:002016-01-25 08:58:012016-01-25 08:58:01潘涛2014-07-25 00:00:002016-01-26 09:15:582016-01-26 09:15:58潘涛2014-07-25 00:00:002016-01-26 09:15:462016-01-26 09:15:46潘涛2013-12-25 00:00:002016-02-02 10:41:162016-02-02 10:41:16邱平2014-04-28 00:00:002016-02-01 15:00:032016-02-01 15:00:03潘涛2013-12-25 00:00:002016-02-02 10:41:222016-02-02 10:41:22潘涛2015-03-11 00:00:002016-02-02 10:38:102016-02-02 10:38:10潘涛2013-12-25 00:00:002016-02-02 10:41:362016-02-02 10:41:36潘涛2013-12-25 00:00:002016-02-02 10:41:292016-02-02 10:41:29何向东2011-01-25 00:00:002016-03-08 11:33:262016-03-08 11:33:26何向东2010-04-08 00:00:002016-03-08 11:35:132016-03-08 11:35:13何向东2012-10-19 00:00:002016-03-08 11:34:142016-03-08 11:34:14何向东2013-12-24 00:00:002016-03-08 10:59:552016-03-08 10:59:55何向东2015-10-30 00:00:002016-03-08 11:02:212016-03-08 11:02:21何向东2015-12-04 00:00:002016-03-08 11:02:112016-03-08 11:02:11何向东2011-01-25 00:00:002016-03-08 11:33:412016-03-08 11:33:41何向东2011-01-25 00:00:002016-03-08 11:37:172016-03-08 11:37:17何向东2012-10-19 00:00:002016-03-08 11:34:022016-03-08 11:34:02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0:292016-03-08 11:00:29何向东2010-04-08 00:00:002016-03-08 11:35:022016-03-08 11:35:02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109贺检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0钟向阳自然人(2012)安法执字第004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1兰自芳自然人(2010)安法执字第002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2周敬各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3易显德自然人(2009)安法执字第005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4李德球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5彭雪凤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6周红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7辛旺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8黄淼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9张海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1何立群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2魏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3曾宏斐自然人(2016)赣0302执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5周标建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6张春柳自然人(2009)安法执字第005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7李俊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2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8向建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7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9罗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0彭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1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1李久康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4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2段志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3朱春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4李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5朱慈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6黄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7孙光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6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8贺水云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9彭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1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0陈龙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2叶付根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3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4段芝国自然人(2016)赣0302执2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5尹建芳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6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6刘晓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1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7彭树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1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8翁凯平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9张瑞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1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0彭丽虹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2刘丽红自然人(2016)赣0302执1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3廖志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7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4李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4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5邓宗禹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46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6邓兵自然人(2016)赣0302执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7刘青云自然人(2016)赣0302执2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8李芳自然人(2016)赣0302执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0彭方娇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1刘林林自然人(2016)赣0302执2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2王秋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6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4王嫩亭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6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5胡军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1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何向东2015-05-28 00:00:002016-03-08 11:34:532016-03-08 11:34:53何向东2012-10-19 00:00:002016-03-08 11:33:522016-03-08 11:33:52何向东2010-04-08 00:00:002016-03-08 11:35:252016-03-08 11:35:25何向东2015-05-28 00:00:002016-03-08 11:34:372016-03-08 11:34:37何向东2009-10-27 00:00:002016-03-08 10:58:052016-03-08 10:58:05何向东2014-04-16 00:00:002016-03-08 11:02:312016-03-08 11:02:31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0:432016-03-08 11:00:43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1:162016-03-08 11:01:16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1:272016-03-08 11:01:27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1:382016-03-08 11:01:38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1:482016-03-08 11:01:48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2:412016-03-08 11:02:41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0:192016-03-08 11:00:19陈捷2016-01-05 00:00:002016-02-25 15:31:472016-02-25 15:31:47何向东2015-05-28 00:00:002016-03-08 11:34:262016-03-08 11:34:26何向东2009-10-27 00:00:002016-03-08 10:59:422016-03-08 10:59:42何向东2015-12-04 00:00:002016-03-08 11:02:002016-03-08 11:02:00何向东2014-03-17 00:00:002016-03-08 11:01:022016-03-08 11:01:02何向东2015-10-27 00:00:002016-03-23 10:16:072016-03-23 10:16:07张广明2015-12-01 00:00:002016-03-16 11:25:472016-03-16 11:25:47朱司萍2015-03-16 00:00:002016-03-24 15:34:502016-03-24 15:34:50魏曜2015-02-09 00:00:002016-03-24 09:07:482016-03-24 09:07:48何向东2015-10-27 00:00:002016-03-23 10:15:152016-03-23 10:15:15何向东2015-10-27 00:00:002016-03-23 10:15:252016-03-23 10:15:25何向东2015-10-27 00:00:002016-03-23 10:15:582016-03-23 10:15:58何向东2015-10-27 00:00:002016-03-23 10:15:502016-03-23 10:15:50潘涛2014-03-11 00:00:002016-03-28 15:33:302016-03-28 15:33:30潘涛2014-05-26 00:00:002016-03-28 15:33:232016-03-28 15:33:23张广明2015-12-01 00:00:002016-03-23 10:14:482016-03-23 10:14:48何向东2015-10-27 00:00:002016-03-23 10:15:352016-03-23 10:15:35苏杭2015-06-24 00:00:002016-03-16 15:30:132016-03-16 15:30:13朱司萍2016-01-05 00:00:002016-03-24 15:34:292016-03-24 15:34:29潘涛2014-03-11 00:00:002016-03-28 15:33:382016-03-28 15:33:38张广明2015-12-01 00:00:002016-03-16 11:26:362016-03-16 11:26:36张广明2015-12-01 00:00:002016-03-16 11:27:552016-03-16 11:27:55何向东2015-10-27 00:00:002016-03-23 10:15:432016-03-23 10:15:43何向东2015-08-24 00:00:002016-03-23 10:23:232016-03-23 10:23:23罗军2015-12-15 00:00:002016-04-06 15:13:512016-04-06 15:13:51何向东2016-02-02 00:00:002016-04-08 16:15:252016-04-08 16:15:25罗军2015-09-21 00:00:002016-04-06 15:15:512016-04-06 15:15:51潘涛2015-06-26 00:00:002016-04-08 15:36:392016-04-08 15:36:39文肖辉2014-07-25 00:00:002016-04-05 14:47:022016-04-05 14:47:02何向东2016-01-26 00:00:002016-04-08 16:15:132016-04-08 16:15:13何向东2016-01-05 00:00:002016-04-08 16:13:102016-04-08 16:13:10何向东2016-01-26 00:00:002016-04-08 16:13:332016-04-08 16:13:33何向东2016-03-25 00:00:002016-04-08 16:15:512016-04-08 16:15:51何向东2016-01-05 00:00:002016-04-08 16:13:222016-04-08 16:13:22罗军2015-12-16 00:00:002016-04-06 15:29:532016-04-06 15:29:53罗军2015-10-29 00:00:002016-04-06 15:14:252016-04-06 15:14:25罗军2015-12-03 00:00:002016-04-06 15:14:022016-04-06 15:14:02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166周德贵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5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7陈木恩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5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8李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2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9刘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6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0叶绍萍自然人(2016)赣0302执1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1邱清高自然人(2015)赣0302执字第010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2肖建勋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3王国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7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4童棚自然人(2016)赣0302执5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5陈勤自然人(2016)赣0302执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6陈永祥自然人(2016)赣0302执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8刘芳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8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9黄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0窦斐斐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7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1冯桂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2高骏自然人(2015)赣0302执字第0112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3易建明自然人(2015)赣0302执字第010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4刘小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6刘翔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56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7黄绍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3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0刘明开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56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1李瑞其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8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2彭秋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3王宝明自然人(2008)安法执字第0062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4曾佑根自然人(2016)赣0302执7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5严忠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1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6宋迎萍自然人(2010)安法执字第0019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7董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8叶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9高金宝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8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0黄晓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杨君华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14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吴建竹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3彭其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7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4邹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17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5曾菊英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6金列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7曾杰自然人(2016)赣0302执2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8柳仕萍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8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9王戈自然人(2016)赣0302执6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0陈兵秀自然人(2016)赣0302执10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1张广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2刘建萍自然人(2012)安法执字第0038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3李洁自然人(2016)赣0302执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4肖德群自然人(2016)赣0302执1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5李磊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6胡建萍自然人(2016)赣0302执1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7文江萍自然人(2016)赣0302执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8许开明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56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0陈雅静自然人(2016)赣0302执2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罗军2015-10-27 00:00:002016-04-06 15:15:382016-04-06 15:15:38潘涛2014-10-31 00:00:002016-04-08 15:36:272016-04-08 15:36:27罗军2015-11-09 00:00:002016-04-06 15:14:142016-04-06 15:14:14罗军2015-10-29 00:00:002016-04-06 15:14:372016-04-06 15:14:37何向东2016-02-18 00:00:002016-04-08 16:15:392016-04-08 16:15:39张广明2015-12-22 00:00:002016-03-30 15:11:172016-03-30 15:11:17陈建峰2015-04-28 00:00:002016-04-25 10:03:522016-04-25 10:03:52张广明2016-01-22 00:00:002016-04-26 16:33:342016-04-26 16:33:34张广明2016-01-21 00:00:002016-04-26 16:33:132016-04-26 16:33:13张广明2016-01-04 00:00:002016-04-26 16:33:002016-04-26 16:33:00张广明2016-01-04 00:00:002016-04-26 16:32:512016-04-26 16:32:51陈建峰2015-08-11 00:00:002016-04-25 10:03:262016-04-25 10:03:26朱司萍2015-05-29 00:00:002016-04-21 14:56:482016-04-21 14:56:48朱司萍2015-05-29 00:00:002016-04-21 14:56:392016-04-21 14:56:39陈建峰2015-07-20 00:00:002016-04-25 10:04:122016-04-25 10:04:12何向东2015-12-30 00:00:002016-04-15 08:41:582016-04-15 08:41:58何向东2015-12-21 00:00:002016-04-15 08:41:512016-04-15 08:41:51陈建峰2015-07-20 00:00:002016-04-25 10:04:062016-04-25 10:04:06张广明2014-09-26 00:00:002016-04-26 16:34:552016-04-26 16:34:55陈建峰2015-06-24 00:00:002016-04-25 10:03:592016-04-25 10:03:59张广明2014-09-26 00:00:002016-04-26 16:34:482016-04-26 16:34:48张广明2015-05-12 00:00:002016-04-26 16:34:292016-04-26 16:34:29张广明2015-11-20 00:00:002016-04-26 16:34:142016-04-26 16:34:14何向东2008-11-17 00:00:002016-04-18 15:34:422016-04-18 15:34:42罗军2016-01-26 00:00:002016-04-26 16:35:242016-04-26 16:35:24朱司萍2015-04-13 00:00:002016-04-21 14:57:112016-04-21 14:57:11文肖辉2010-02-08 00:00:002016-04-13 15:16:572016-04-13 15:16:57朱司萍2015-01-20 00:00:002016-04-21 14:57:032016-04-21 14:57:03陈建峰2015-03-25 00:00:002016-04-25 10:03:382016-04-25 10:03:38何向东2014-11-21 00:00:002016-04-15 08:41:442016-04-15 08:41:44陈建峰2015-04-28 00:00:002016-04-25 10:03:452016-04-25 10:03:45苏杭2013-02-27 00:00:002016-04-13 15:16:472016-04-13 15:16:47张广明2016-03-24 00:00:002016-04-18 15:31:382016-04-18 15:31:38张广明2015-07-02 00:00:002016-07-06 09:39:232016-07-06 09:39:23魏曜2016-02-29 00:00:002016-05-05 14:45:492016-05-05 14:45:49张广明2015-09-01 00:00:002016-05-05 15:11:212016-05-05 15:11:21张广明2016-01-04 00:00:002016-04-26 16:33:462016-04-26 16:33:46魏曜2016-03-09 00:00:002016-05-05 14:46:182016-05-05 14:46:18魏曜2014-05-14 00:00:002016-05-05 14:49:082016-05-05 14:49:08魏曜2016-01-22 00:00:002016-05-05 14:47:252016-05-05 14:47:25张广明2016-02-02 00:00:002016-05-05 14:49:412016-05-05 14:49:41张广明2015-07-09 00:00:002016-05-05 14:45:362016-05-05 14:45:36张晓军2012-07-27 00:00:002016-05-05 14:45:422016-05-05 14:45:42潘涛2016-01-29 00:00:002016-05-30 15:37:052016-05-30 15:37:05张广明2016-01-05 00:00:002016-05-05 14:50:172016-05-05 14:50:17魏曜2014-05-30 00:00:002016-05-05 14:49:152016-05-05 14:49:15张广明2016-01-05 00:00:002016-05-05 14:49:552016-05-05 14:49:55张广明2016-01-05 00:00:002016-05-05 14:50:012016-05-05 14:50:01张广明2014-09-26 00:00:002016-04-26 16:34:412016-04-26 16:34:41魏曜2016-03-09 00:00:002016-05-05 14:46:122016-05-05 14:46:12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已发布221王凯自然人(2016)赣0302执26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4段振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31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5刘水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6徐烈军自然人(2016)赣0302执1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7彭淑西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8马春林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29陈秀萍自然人(2016)赣0302执20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0蒋建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81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1谢治根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5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2谢利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3彭树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4欧阳敬辉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5刘艳自然人(2016)赣0302执33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7付建文自然人(2016)赣0302执1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8彭木朝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0钟家凤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1胡庭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12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5郑群自然人(2016)赣0302执恢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7黄勃自然人(2016)赣0302执33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8钟跃辉自然人(2016)赣0302执3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9陈龙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1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0李小梅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1阳松自然人(2016)赣0302执1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2喻品良自然人(2016)赣0302执1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3郑建南自然人(2016)赣0302执1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4刘锚日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16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5周亮自然人(2016)赣0302执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6谢鹏自然人(2016)赣0302执12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7钟绍云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8刘奇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9刘芳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8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0朱春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1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1余青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3易忠自然人(2016)赣0302执31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4周德贵自然人(2016)赣0302执28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5易全锋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6罗余平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7彭华自然人(2016)赣0302执5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9郭家源自然人(2016)赣0302执30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0廖建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8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1戴志刚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2何锋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3王兴自然人(2016)赣0302执30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6郭平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7巫发明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9周涛自然人(2016)赣0302执1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0何永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1刘志彪自然人(2016)赣0302执29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2唐运开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5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3李振元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10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魏曜2016-03-17 00:00:002016-05-05 14:46:342016-05-05 14:46:34魏曜2016-04-06 00:00:002016-05-05 14:47:062016-05-05 14:47:06张广明2015-11-20 00:00:002016-04-26 16:34:212016-04-26 16:34:21张广明2016-01-05 00:00:002016-05-05 14:50:092016-05-05 14:50:09陈建峰2016-03-24 00:00:002016-05-09 16:32:282016-05-09 16:32:28陈建峰2016-03-30 00:00:002016-05-09 16:31:062016-05-09 16:31:06魏曜2016-03-10 00:00:002016-05-05 14:46:262016-05-05 14:46:26魏曜2015-10-09 00:00:002016-05-05 14:47:572016-05-05 14:47:57魏曜2015-04-28 00:00:002016-05-05 14:47:402016-05-05 14:47:40陈建峰2016-03-30 00:00:002016-05-09 15:43:302016-05-09 15:43:30陈建峰2016-04-01 00:00:002016-05-09 15:43:452016-05-09 15:43:45陈建峰2016-03-30 00:00:002016-05-09 15:43:382016-05-09 15:43:38何向东2016-04-13 00:00:002016-05-10 10:02:012016-05-10 10:02:01何向东2016-03-03 00:00:002016-05-10 09:59:402016-05-10 09:59:40陈建峰2016-03-30 00:00:002016-05-09 16:32:352016-05-09 16:32:35何向东2016-03-30 00:00:002016-05-10 10:01:412016-05-10 10:01:41何向东2015-12-30 00:00:002016-05-10 09:59:172016-05-10 09:59:17陈捷2016-02-19 00:00:002016-05-09 08:54:262016-05-09 08:54:26何向东2016-04-13 00:00:002016-05-10 10:01:552016-05-10 10:01:55何向东2016-04-13 00:00:002016-05-10 10:02:122016-05-10 10:02:12陈建峰2015-05-18 00:00:002016-05-09 16:31:192016-05-09 16:31:19陈建峰2016-03-24 00:00:002016-05-09 16:32:222016-05-09 16:32:22陈捷2016-02-16 00:00:002016-05-09 08:54:432016-05-09 08:54:43陈捷2016-02-17 00:00:002016-05-06 15:32:472016-05-06 15:32:47陈捷2016-02-17 00:00:002016-05-09 08:57:072016-05-09 08:57:07魏曜2014-03-13 00:00:002016-05-05 14:48:452016-05-05 14:48:45张广明2016-01-04 00:00:002016-04-26 16:33:262016-04-26 16:33:26陈捷2016-02-16 00:00:002016-05-09 08:54:182016-05-09 08:54:18魏曜2014-05-30 00:00:002016-05-05 14:49:212016-05-05 14:49:21魏曜2014-04-23 00:00:002016-05-05 14:49:022016-05-05 14:49:02陈建峰2015-08-11 00:00:002016-05-09 16:31:442016-05-09 16:31:44陈建峰2015-05-18 00:00:002016-05-09 16:31:322016-05-09 16:31:32陈建峰2015-04-02 00:00:002016-05-09 16:31:132016-05-09 16:31:13陈建峰2016-04-07 00:00:002016-05-09 15:43:592016-05-09 15:43:59陈建峰2016-03-24 00:00:002016-05-09 16:31:522016-05-09 16:31:52陈建峰2016-03-30 00:00:002016-05-09 15:42:432016-05-09 15:42:43张广明2015-07-09 00:00:002016-05-05 14:45:282016-05-05 14:45:28陈建峰2016-01-21 00:00:002016-05-09 15:44:212016-05-09 15:44:21陈建峰2016-04-01 00:00:002016-05-09 15:43:512016-05-09 15:43:51陈建峰2015-08-11 00:00:002016-05-09 16:31:382016-05-09 16:31:38张广明2015-09-01 00:00:002016-05-05 15:11:292016-05-05 15:11:29陈建峰2016-03-30 00:00:002016-05-09 16:32:472016-05-09 16:32:47魏曜2016-04-01 00:00:002016-05-05 14:46:542016-05-05 14:46:54张广明2015-04-02 00:00:002016-04-26 16:34:352016-04-26 16:34:35魏曜2016-03-30 00:00:002016-05-05 14:46:402016-05-05 14:46:40何向东2016-02-26 00:00:002016-05-10 09:59:252016-05-10 09:59:25何向东2015-11-04 00:00:002016-05-10 11:33:492016-05-10 11:33:49陈建峰2016-03-30 00:00:002016-05-09 15:41:142016-05-09 15:41:14张广明2015-12-15 00:00:002016-04-26 16:34:062016-04-26 16:34:06张广明2015-12-15 00:00:002016-04-26 16:33:522016-04-26 16:33:52。
刘来周诉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来周诉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皖15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颜凯张西湖刘莹洁【审理法官】颜凯张西湖刘莹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来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刘来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来周【当事人-公司】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卫泓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周程程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泓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周程程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泓麟胡正发周程程【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来周【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20年1月1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刘来周诉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强制案,即本案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来周与被告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在该案中,原告刘来周认为被告六安东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围挡、破坏供水管道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拆除围挡、修复供水并赔偿经营损失。
2020年3月4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502民初493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刘来周的起诉。
刘来周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皖15民终97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齐学军、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学军、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30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齐学军;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罗法中;胡兵【当事人】齐学军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罗法中胡兵【当事人-个人】齐学军罗法中胡兵【当事人-公司】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齐学军【被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罗法中;胡兵【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评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返还财产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回避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评判。
本案中,齐学军诉请是侵犯其一般人格权和名誉权,因此,本案应从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一般人格权和名誉权进行审查。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构成要件除要求权利人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外还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齐学军认为滚动轴承公司在(2017)皖1502民初1643号、(2017)皖15民终1303号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称“房屋征迁是六安市房产局、金安区重点局和金安区征迁办公室等部门经逐户摸底登记并经三榜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依据房屋主体建筑的产权依法确权的。
公示过程中,齐学军同志也曾多次与房管及征迁部门进行了交涉沟通,但是其本人一直拿不出有力证据说明自己是该房屋的主权问题,故房管及征迁部门未予认可”部分,侵犯其一般人格权纠纷。
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刘良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刘良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0【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6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刘良芳【当事人】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刘良芳【当事人-个人】刘良芳【当事人-公司】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德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曹刘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董珊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德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曹刘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董珊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德军曹刘董珊珊【代理律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被告】刘良芳【本院观点】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正峰公司支付刘良芳经济补偿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正峰公司支付刘良芳经济补偿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正峰公司应当支付刘良芳经济补偿金。
该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吴孝灵、六安市裕安区华宏网布面料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孝灵、六安市裕安区华宏网布面料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3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审理法官】王世如高华魏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孝灵;六安市裕安区华宏网布面料店【当事人】吴孝灵六安市裕安区华宏网布面料店【当事人-个人】吴孝灵【当事人-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华宏网布面料店【代理律师/律所】杨某某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高亮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某某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高亮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某某高亮【代理律所】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孝灵【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华宏网布面料店【本院观点】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吴孝灵与华宏面料店之间能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吴孝灵与华宏面料店之间能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吴孝灵在华宏面料店工作期间受伤事实清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认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上所述,吴孝灵一审中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华宏面料店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提供的报警记录、病历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华宏面料店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审法院向其释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华宏面料店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孝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范家礼、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家礼、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根贺斌张立涛【审理法官】夏根贺斌张立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范家礼;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范家礼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家礼【当事人-公司】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华东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华东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华东【代理律所】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家礼【被告】天长市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飞龙公司已为范家礼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对于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费用征缴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责,本案双方纠纷,范家礼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范家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飞龙公司已为范家礼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对于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费用征缴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责,本案双方纠纷,范家礼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范家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李帮兵、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帮兵、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贺徐海军后伟【审理法官】李贺徐海军后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帮兵;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当事人】李帮兵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当事人-个人】李帮兵【当事人-公司】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圆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李婷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圆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李婷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圆李婷【代理律所】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帮兵【被告】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本院观点】李帮兵提交证据均因不能达到证明李帮兵之焦虑障碍与长盛所违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认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仅对与上诉有关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训诫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仅对与上诉有关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审查。
李帮兵起诉主张,长盛所在对其进行伤情等相关事项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造成李帮兵精神损害、误工损失及交通损失。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李帮兵主张长盛所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件缺失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李帮兵的相应诉请。
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说理详尽,本院不再赘述。
依法维权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本案系民事侵权诉讼,对于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及误工损失,主张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仍有进行举证的义务。
李帮兵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但其上诉仍未能举证弥补其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中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之证据缺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李帮兵之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安市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振东、六安市圣雅若铜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皖民三终字第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兴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东。
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慧,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六安市圣雅若铜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六安市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天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振东、原审被告六安市圣雅若铜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圣雅若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奇公司和圣雅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义以及天奇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先超,李振东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23日,李振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名称为“床头(10)”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8年4月16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08876.9,其按时交缴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该外观设计照片上显示:床头产品的管状外形由三个高低错落、对称圆弧光滑连接后延续两呈竖直线床腿,两床腿下端各突出外圆台阶,基本相同外形中间框架上的软装饰面上下端分别由三个球状和横细管与外圆管相接,软装饰面左右呈45度为满屏网状花纹。
2008年12月,李振东发现天奇公司、圣雅若公司制造、销售的床头产品在外观造型、装饰面图案等方面与其专利产品相同,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严重影响了其专利产品的销售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李振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奇公司、圣雅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床头(10)”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包括正在销售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及零组件,销毁制造模具及专用工具;共同赔偿李振东经济损失125000元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车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87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9年5月12日,原审法院根据李振东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在天奇公司、圣雅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义的指引下,到天奇公司仓库、产品展示厅和香港圣雅诺专卖店分别进行询问和拍照。
据王杰义介绍,天奇公司生产不锈钢床产品,圣雅若公司生产铜制品,圣雅若公司已停产,税务登记已注销。
2009年4月开始生产涉案的两种床头产品,天奇公司为生产销售商,以“圣雅诺”为商标(香港圣雅诺公司是王杰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两种床头产品共销出300多张,其中100多张销往新疆地区,其它的床头产品在库存,床头销价约800元/张。
王杰义称,有新疆客户曾带来两个样图要求按图加工生产,其上网查询,床头的专利已过期,(软装饰面)花纹的专利未过期。
其按客户的样图生产了床头,(软装饰面)花纹是其自行设计的。
在天奇公司仓库和香港圣雅诺专卖店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有几十张同款床头产品从设计要点上看,管状外形由三个高低错落、对称圆弧光滑连接后延续两呈竖直线床腿,两床腿下端各突出外圆台阶,基本相同外形中间框架上的软装饰面上下端分别由三个球状和横细管与外圆管相接,软装饰面中间大部分呈左右45度扇形网状花纹。
2009年5月15日,天奇公司向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昆明恒森家具集团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公证员在其办公室打开计算机,输入网址链接后进入昆明恒森家具集团网站,并实时打印“产品展示”、“企业荣誉”等页面计15页。
公证人员对保全过程进行了拍摄和摄像。
上述页面均未出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展示。
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天奇公司提供了恒森集团、恒森家具、恒牌家具宣传彩页3份,但其中均未出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展示。
天奇公司亦提供了14种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同类专利产品;同时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专利权有效原则,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李振东持有的涉案“床头(1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确定李振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所确定的,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天奇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并已被受理。
天奇公司以此为由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经审查,天奇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决定依法不中止诉讼。
李振东曾取得“床头(1 )”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迄今已超过专利权的期限,从而进入公知领域,天奇公司以此抗辩。
但李振东将进入社会公用领域的“床头(1 )”外观设计产品方案与外形中间框架上的软装饰面相接,软装饰面左右呈45度为满屏网状花纹等设计要点结合后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被国家以公权的形式加以确认,受法律保护。
天奇公司提供的其它13种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同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公知公用技术进行抗辩。
与天奇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各自设计要点进行对比,并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产品既不相同又不相似,又与李振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照片进行对比,结论亦是类似的。
因此,天奇公司提供涉案专利申请前同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此作为公知公用技术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李振东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显示: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主视图,主视图中a为软装饰面,即床头产品的管状外形由三个高低错落、对称圆弧光滑连接后延续两呈竖直线床腿,两床腿下端各突出外圆台阶,基本相同外形中间框架上的软装饰面上下端分别由三个球状和横细管与外圆管相接,软装饰面左右呈45度为满屏网状花纹。
而天奇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属相同产品,其设计要点与李振东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比,不同之处仅在软装饰面图案由左右呈45度为满屏网状花纹改为软装饰面中间大部分呈左右45度扇形网状花纹。
结合相关公众选购此种产品时的交易习惯,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以相关公众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具有基本相同美感的结论,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天奇公司模仿了李振东的独创部分,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李振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李振东无确凿证据证实圣雅若公司共同侵权的事实,其有关该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李振东的诉讼请求中有关涉及销毁天奇公司半成品及零组件,销毁制造模具及专用工具内容,作为专业生产企业,产品的类别多,半成品及零组件,模具及专用工具相互间均能通用或借鉴,因此,上述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天奇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由于李振东的损失和天奇公司获利难以确定,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情节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三)项、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天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李振东享有“床头(10)”(专利号为ZL200730108876.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造、销售行为;二、天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振东经济损失11250元并负担合理支出费用8750元,合计20000元;三、驳回李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奇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李振东负担975元;天奇公司负担2000元。
天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根据天奇公司原审所举证据(2009)皖六皋公证字第3949号网页公证书,二审期间获得的新证据(2009)皖六皋公证字第5072号网页公证书,均证明李振东外观设计专利因在其申请日前通过网络等形式公之于众,成为公知技术,丧失新颖性,李振东外观设计专利与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亦不具有新颖性,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
2、天奇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本案应中止审理。
3、天奇公司的行为对涉案专利不构成侵权。
首先,李振东提供的证据公证书不能证明天奇公司侵权,即使天奇公司网页图片与李振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这仅属于网上许诺销售,依法不构成侵权,而且该公证书的网上图片根本看不清楚,无法认定与李振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
其次,李振东申请法院拍摄的照片,亦不能证实天奇公司侵权。
因为该组证据中部分实物照片是在香港圣雅诺公司的专卖店拍摄的,虽是天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义带去,但其并未认可是天奇公司的产品,而且王杰义同时又是香港圣雅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判将香港圣雅诺公司的产品认定为天奇公司产品,并以此判定天奇公司侵权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李振东的涉案外观设计由床头外部形状与中部图案组成。
外观设计要点的主视图为管状外形由高低错落,对称圆弧光滑的三个球状组成,此要点已成公有技术。
其内部组成的全屏花纹,是同行业经常公开使用的图案,不具有新颖性。
天奇公司使用的床头外部形状己经成为公知公用技术,床头内部图案为点状花纹,亦是公知公用技术,且与李振东的不同,也不近似。
4、原判认定天奇公司生产被控侵权床头每张800元,销售300多张,与事实不符。
天奇公司实际生产床头产品总共300张,仅销售100多张。
综上,天奇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李振东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李振东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李振东辩称:1、李振东的专利没有丧失新颖性,专利权有效,天奇公司依据本案原审所提交的相同证据和理由,主张李振东的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维持李振东的专利权有效。
2、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天奇公司请求宣告李振东涉案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原审法院审查后依法决定不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