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青人社办字[2014]305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30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管理,提升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现将有关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非外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计划聘请外国专家并申请国家、省、市引智专项经费的,均可提出申请。
青岛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山东省外国专家局部署,每年组织一次下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各项目单位根据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选择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申请表,提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立项和经费申请,经各区(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正式材料和电子版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报国家外专局引智项目的单位,需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和"引智工作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完成登记注册。
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类别,分别推报国家和省外专局。
二、项目执行青岛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市批复意见向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
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工作目标、外国专家来青工作计划、实施进度、预期效益、组织保障、项目主管责任人等)。
外国专家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外国专家工作水平,保障外国专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尊重人才,公平竞争;(三)服务发展,促进交流;(四)以人为本,关爱专家。
第四条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国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艺术、体育等领域的,具有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外籍人士。
第六条外国专家分为以下类别:(一)长期专家:在我国境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国专家;(二)短期专家:在我国境内工作6个月以下的外国专家;(三)访问学者:在我国境内进行学术交流、研究的外国专家;(四)外国专家顾问:在我国境内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顾问的外国专家;(五)其他需要管理的外国专家。
第七条外国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者同等水平;(三)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实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我国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外国专家的引进与派遣第八条引进外国专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二)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外国专家局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外国专家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需求;(二)具有引进外国专家的项目或者岗位;(三)具备为外国专家提供相应工作、生活条件的保障;(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外国专家派遣单位应当向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一)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派遣专家的个人信息;(三)派遣专家的工作任务和期限;(四)派遣专家的合同或者协议。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专家
【发文字号】鲁外专[201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外专〔2014〕1号)
各市外国专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和厅“三项活动”部署,优化引智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是引智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的工作。
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动要求和厅“三项活动”部署,在打牢基础、建章立制、规范程序、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不断提升引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为我省对外开放、人才强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和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外人才智力支持。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工作转型发展
一是由只依靠上级投入向多级联动投入转型,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外国专。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杭州浙大海伦外语教育网络有限公司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保证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一、外国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二、外国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三、外国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四、受聘在我公司的外国专家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教学者,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
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五、被派遣的外国专家必须遵守相关聘用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旷课。
六、聘用外国专家的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工作管理八、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应根据我国外事方针政策,结合企业生产科研目标、经营管理目标、学校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按规定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工作时间和教学进度。
九、聘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考核体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始有计划,终有总结。
对经营管理、科学技术、教学等工作业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应给予奖励,对不适应企事业的管理、科研工作、学校教学及其他类似工作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据合同解聘。
十、聘用单位每月要安排一次外国专家工作交流会,总结本月工作、教学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下月的工作、教学计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名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0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名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0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鲁政办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名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0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省政府确定,皮特格林伯格等48人为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洪小莹等6人为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同时授予“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称号。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一、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48名)皮特格林伯格山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唐东起山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刘卫国山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卢建仁山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王小亮山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贾春江山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宋淳山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何若荧中国海洋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王玮中国海洋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张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王勇山东农业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吴树敬山东农业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刘焕庭山东农业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沈宝堂山东科技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宫芸芸青岛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王桦曲阜师范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马义兵济南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周菊华鲁东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张自生青岛科技大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王丽华潍坊医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王欣潍坊医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秦学斌潍坊医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杨小毅泰山医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韩继斌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沈能耀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史澂空山东轩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李俊之博元医疗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谭屹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克里夫·里德海尔集团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肖志壮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武帅青岛杰生电气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赵宝军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牛青山烟台德邦科技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黄长江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苏云鹏山东先声麦得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窦昌林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汪东彪华勤橡胶工业集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张维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洪思忠滨州市甘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饭塚建兴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郭希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余迪山东省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德米特里·巴扎诺夫山东省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邓明聪山东省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胡志文山东省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韩青有山东省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孙金月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徐清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二、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6名)洪小莹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张林雪梅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周波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王建国潍坊高新区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杨泓潍坊高新区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洪君滨州经济开发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2011〕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来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聘用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外国专家引进第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有关证件。
第七条 拟引进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需要国家和省——2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拟引进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三章 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为外国专家来山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完善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保险福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鼓励性加分细则_细则_
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鼓励性加分细则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鼓励性加分细则出炉。
想要知道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鼓励性加分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吗?下文是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鼓励性加分细则出炉,欢迎阅读!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鼓励性加分细则出炉解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印发《做好我省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则,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到山东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山东特色的人才制度优势,更好地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对外国人来山东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制定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鼓励性加分细则,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加快制定《外国人在山东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外国人来山东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
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这项改革相违背的政策措施。
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
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整合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见外国高端人才公认职业成就认定标准说明,以下简称成就标准说明),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见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鲁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9]15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29日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鲁创新创业,更好地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大意义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是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部署要求,着眼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是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的重要内容。
省委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是在较短时间凝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有利机遇,加快推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高端人才支撑。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发文字号】鲁外专[2012]8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2012.12.07【实施日期】2012.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鲁外专〔2012〕87号)各市外国专家局,有关办证窗口,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2012年12月7日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包括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全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管理工作,审批全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驻济外国专家聘请资格单位的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负责当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受理、证件办理和外国专家证申请受理、证件审批、证件办理。
第四条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办证系统”),采取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五条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向有关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办证系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六条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自收到网上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自收到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逐级上报有关负责人审查和审核。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活动的外国专家。
第三条外国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和遵守中国的宗教、风俗习惯、社会规范,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外国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手续,并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涉及外国专家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采取安全措施第六条外国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期间,应当加强个人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证件和贵重物品,尤其是护照、身份证、签证等重要证件。
第七条外国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期间,应当在抵达中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安全机构登记,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并积极配合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第八条外国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期间,不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论和信息。
第九条外国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和遵守中国的宗教、风俗习惯、社会规范。
第十条外国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所提供的工作和生活设施设备,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设备损坏和丢失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所有外国专家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培训工作,包括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指导,提供应急处理方案等。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外国专家参加安全演练或培训,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实施外国人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人入境出境
【发文字号】鲁人社函[2018]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8.03.02
【实施日期】2018.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有关事
项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8〕3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等有关部署,积极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自2018年3月起在全省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为外国人才来鲁创新创业、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的签发工作,积极会同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建立工作
协调机制,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即R字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相关申请流程见附件)。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外事、公安部门合作,协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安排工作人员对接相关工作任务,指导各邀(聘)请单位顺利开展工作。
国外专家讲座省级标准
国外专家讲座省级标准一、重点支持领域(一)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大发展战略研究、新兴产业培育、新型城镇化建设、民生保障、法制建设等培训;(二)涉及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相关领域的培训;(三)以提升科研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组织的关键科技人才的培训;(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培训,包括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技术、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培训;(五)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特色培训;(六)加强鲁港交流与合作重点领域的培训;(七)参训人员数量多,影响广泛的培训。
二、重点培训专题(一)举办“齐鲁国际讲堂”。
申报单位围绕一个主题,聘请多个国家的高端专家授课,培训系统内或多系统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二)举办十大科技讲座。
申报单位围绕一个科技主题,在重点科技领域,聘请相关专业的外国专家来鲁举办讲座,跟踪、研判国际科技发展趋势,推动山东科技工作实现新突破。
根据申报情况学校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十大重要科技讲座评审。
入选讲座,由省科技厅组织全省相关领域科技人才参加培训。
三、经费使用范围资助经费可用于各单位组织实施外国专家讲座项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经费使用标准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经费不可用于外国专家配偶、子女、陪同等人员。
如项目执行中无外国专家授课,所有支出不可使用资助经费。
四、有关工作要求外国专家人数不限,可在20xx年内多次来鲁授课。
剩余项目资助经费,要求于20xx年x月x日前退回省科学技术厅。
请填写《20xx年外国专家讲座项目申请表》(附件),并加盖公章,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和电子版文件,于20xx年x月x日前报国际合作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外专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相关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5年10月29日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一、办理对象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5年2月27日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引智项目绩效,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及相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智项目绩效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引智项目质量和执行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评与评价。
第三条引智项目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引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一)国家、省、市等发布的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关于引进外国专家、出国(境)培训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相关政策规定;(三)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的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及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计划;(四)引进外国专家、出国(境)培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相关申报表格、材料,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等;(五)引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引智资金拨付及使用单位相关报表、账目、凭证、检查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项目绩效目标评价。
主要包括长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效率目标。
其中:长期目标是针对项目所期望达到的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年度目标是针对项目所期望达成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效率目标是在实现项目结果方面体现成本节约或效率提升的目标。
第六条项目决策评价。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专家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
外国专家项目由财政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外国专家进藏服务和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第三条外国专家项目包括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两类。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主要引进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数字经济、边贸物流等领域的高端外国专家,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先进性、前瞻性、能够达到淘汰落后工艺、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专业水平的外国专家。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国内外优良品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等进行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学技术厅是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主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聊城大学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规定
聊城大学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规定聊大校发[2006]134号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长期、短期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校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外事处作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
第四条外国专家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外事处具体负责,聘请单位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聘请单位负责,外事处予以协助;外国专家来校、离校的迎送工作由聘请单位和外事处共同负责。
二、聘请工作第五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专家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扩大专业专家和短期专家的聘请比例,改善聘请结构。
第六条聘请人员为专家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三年以上教学经历;语言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和第二语言教学经验。
所聘人员应对我国友好、愿与我合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
第七条外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外国专家聘请工作予以指导。
三、教学管理第八条聘请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聘请单位要为外国专家配备工作助手,听取专家对工作安排、教学内容的意见,解决专家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安排,其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16学时;增加或减少时,应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对专家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
国家和山东省重点人才项目介绍
国家和山东省重点人才项目介绍过10名 4.近五年发表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社会成果奖励或海外重要奖项;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海外重大科研项目。
低于2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1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其中社会科学领域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50万元。
3. 3.泰山学者在进人手续、岗位聘任、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泰山学者工程青年专家计划不限,至2020年每两年遴选一批,共200名,其中社会科学领域不超过10名1.申报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2.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海外科研工作经历;3.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或引进后全职来申报单位工作;4.首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参与973项目、863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是院士、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成员。
5.全球TOP200高校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破格申报。
1.在5年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青年专家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2.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青年专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其中社会科学领域不低于25万元。
3. 泰山学者在进人手续、岗位聘任、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人才团队支持计划高校领域一级学科,“学科+领军人才+团队”模式1.申报学科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承担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科研需要,总值2500万元以上;2.引进领军人才近5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试行)
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切实为外国人来山东工作提供便利,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外国人来山东工作年龄限制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
外国专业人才(B类)中,对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外国人,放宽年龄至70岁;对超过70岁且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外国人,可“一事一议”。
用人单位为超过60岁的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需出具超龄聘用申请报告,说明超龄聘用的必要性,承诺承担超龄聘请的责任,出具健康证明并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二、放宽外国专业人才来山东工作学历要求(一)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不作学历要求。
(二)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国人,不作学历要求。
(三)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外国人,不作学历要求。
三、放宽外国语言教学人员母语国要求(一)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外国人,不作母语国条件要求。
(二)探索实施在线语言和教学能力测试,来自英语非母语国的英语专业学士以上学位的外国人,或取得英语国语言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外国人,通过测评,不作英语母语国条件要求。
四、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一)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三)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四)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五)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六)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七)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八)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九)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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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来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聘用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外国专家引进
第五条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有关证件。
第七条拟引进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需要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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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拟引进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三章外国专家管理服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为外国专家来山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完善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保险福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遵守涉外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承担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首要责任和主要义务。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建立外国专家违法违规通报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专家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查处或者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四章外国专家待遇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在山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及其他正当活动提供方便。
外国专家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休假、生活待遇等,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外国专家工资。
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外国专家,按照规定标准发给零用费。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可以投资、智力资本(技术、专利、管理等)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聘用单位的收入分配。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第二十条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出入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我省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二)省人民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
(三)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二十四条“齐鲁友谊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引进外国专家所需经费主要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获得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智项目计划,按照规定使用引智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对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国家、省批准经费资助的引智项目,地方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匹配资金。
第二十七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加强引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在聘请外国专家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新闻单位对外国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当事先征得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新闻稿件应当经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外国专家与聘用单位因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