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范文
![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e1c8bac2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5d.png)
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范文一、调查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一环。
为了解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情况,本次调查选择了广泛的人群,从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和不同性别的消费者中进行问卷调查。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提供简单易懂的问卷,让受访者选择答案或填写意见。
共发放了1000份问卷,回收了800份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0%。
三、调查结果分析1.消费者维权意识是否存在根据调查结果显示,80%的受访者表示存在消费者维权意识,认为自己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有20%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维权意识,认为自己无能为力。
2.消费者维权方式对于存在维权意识的受访者来说,他们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权:-直接与商家协商-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起诉商家、申请仲裁等3.消费者维权困难对于没有维权意识的受访者来说,他们表示维权困难是主要的原因之一、他们认为自己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如何维权,同时也担心维权会耗费时间和精力。
4.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途径当问及如何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时,受访者给出了以下几种途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成功案例宣传,激发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和积极性-提供更多便捷的维权服务,如设立维权热线、在线维权平台等四、调查结论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绝大多数消费者存在维权意识,认为自己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存在一部分消费者没有维权意识,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3.消费者维权方式多样化,直接与商家协商、寻求相关机构帮助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均被选择。
4.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途径包括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加成功案例宣传以及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等。
五、调查建议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1.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
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2篇)
![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2篇)](https://img.taocdn.com/s3/m/781c4e25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6.png)
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真正把12315消费维权平台打造成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品牌,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结合辖区实际,把加强12315消费维权品牌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消费的一个重要支点,并向大型超市(商场)、学校、社区延伸,搭建了“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快速评价”的运转平台,实现了哪里有工商监管,哪里就有12315维权的前哨和触角。
现就镜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总结,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工作部署、工作实效和工作创新情况。
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对省局、市局消保工作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并向各工商所、消协分会强调: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科学发展和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建设,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镜湖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在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于xx月xx日召开全区消费维权工作会议,布置落实全区消费维权工作,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情况。
1、12315消费维权工作平台工作情况。
截止xx年xx月xx日,区工商分局消保工作今年共办理平台流转工单1000余件。
按照市局要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2、“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与“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情况。
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xx年度区消协与区法院、区工商分局协调制定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化解消费纠纷,减少诉讼,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迈出了一大步。
坚持以调解止争议,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的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减少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使之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又一“利剑”。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10篇)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10篇)](https://img.taocdn.com/s3/m/68cd3402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f8.png)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给大家带来的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1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水平逐渐提高,我们的支付手段从现金交易转变为移动支付。
4G网络的普及,让我国超7.3亿城镇人口和超6.3亿农村人口享受到移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
一、移动支付交易额据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十万亿元。
其中,支付宝的支付额度凭借多年的优势,占支付总额51.8%;而微信支付则是用户使用频次最高的移动支付,用户平均每月使用超过50次。
身上不带钱已日渐成为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
90后学生和白领是移动支付的生力军,他们也更习惯无现金的生活方式。
移动支付已经渗透至我们生活的每一天,改变着我们生活的方式。
二、移动支付优势1、从淘到扫据调查显示,消费者线上购买衣服正在从传统的PC端购买,逐渐转向移动设备购买,78%的人表示他们曾使用移动支付在网上购买过衣服。
而在线下购买衣服的过程中,刷卡的也少了,扫码支付的消费者在增加。
40%的人表示在线下购衣时使用过移动支付。
这得益于移动支付在商家中的普及度高,消费者移动支付的意愿也越来越强。
商家也从这趋势的受益。
2、支付场景增多未来几年,第三方支付企业均会继续抢占线下的支付场景,无论是打车、餐饮、商超,还是医疗、交通、金融等领域,更多的实体场景将能接受手机钱包的付款方式。
扫码支付将迎来将比NFC更早在线下市场蔓延。
有理由预期,不远的未来,移动支付(支付宝、微信、网银、paly)将逐步发展成可以替代银行卡、现金的支付方式。
三、未来趋势1、用户爆发式喷涨2015年春节,抢红包不仅登陆了直播7亿收视率的央视春晚,还成为了春晚观众互动的一个重要环节。
案件研究报告
![案件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b3d6646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35.png)
案件研究报告案件研究报告一、案件背景本案是发生在某公司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
该公司生产并销售各类零食产品,在一次食品检测中被发现部分产品中含有超标的添加剂。
此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和媒体的报道,也对该公司的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对此事件展开了调查。
二、案件调查过程1. 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人员首先对公司生产的零食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从市场上收集了部分产品进行对比。
通过对抽样的产品进行化学分析和添加剂检测,发现了多个产品的添加剂含量超标,其中甲醛含量尤为严重。
2. 调查生产过程调查人员进一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过程和相关仓库的管理情况。
发现公司生产车间存在卫生条件差、员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同时,仓库管理混乱,未能对原料和成品进行正确的分类和保管。
3. 调查供应链问题调查人员对公司的供应链进行了追溯,发现公司购买的部分原料存在质量问题。
供应商存在虚假广告、不合格产品等问题,对公司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直接影响。
4. 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调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过程、质量把控、员工培训等方面。
发现公司管理制度滞后,未能及时更新和完善,对食品安全管理起到了制约作用。
三、案件调查结果通过对该公司的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公司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部分产品的添加剂超标现象严重,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权益;2. 公司的生产过程存在卫生条件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加剧了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3. 供应链问题是导致此次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监管需要加强;4.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滞后,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员工培训和意识。
四、案件处理建议针对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 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召回相关产品,并对超标添加剂进行处理,同时对公司进行罚款;2. 强制要求该公司整改,完善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3. 建议加强对供应链的监管,对供应商进行认证和抽样检测,确保原料质量合格;4. 要求该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
消费纠纷调研报告
![消费纠纷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7fe54bd5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f3.png)
消费纠纷调研报告消费纠纷调研报告一、引言消费纠纷是指在商品购买和服务消费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权益存在差异,引发的纠纷。
消费纠纷涉及广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消费纠纷的发展情况和原因,本调研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在线调查平台发布了200份问卷,并对回收的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三、调研结果分析1. 消费纠纷类型分布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消费纠纷类型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问题(40%),服务态度问题(25%),价格纠纷(20%),虚假宣传(10%),其他(5%)。
由此可见,商品质量问题和服务态度问题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2. 消费者主要投诉对象本次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主要的投诉对象是电子产品(30%),家具家电(25%),餐饮服务(20%),网络购物(15%),其他(10%)。
这些投诉对象在消费者生活中普遍存在,特别是电子产品和家具家电,其纠纷率较高。
3. 消费纠纷的发展趋势据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消费纠纷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其中,虚假宣传、网络购物和电子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数量增长最为迅猛。
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更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消费纠纷。
四、消费纠纷成因分析1. 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往往无法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极易导致信息不对称。
商家可能粉饰产品或服务的优势,忽略了缺陷或过度宣传虚假信息。
2. 服务质量不佳很多消费者投诉对象是由于服务质量不佳,如态度恶劣、服务不周等。
这种情况使消费者对商家产生不满,引发纠纷。
3.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仍亟需完善,缺乏法律支持的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五、针对性建议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促进市场秩序,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2.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子产品等高投诉率对象的质量抽检力度,降低消费者购买风险;3.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强调对商家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4.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让消费者能够高效解决纠纷;5.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对服务质量不佳和态度恶劣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责任意识。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0883e2d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99.png)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然而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依然存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商品质量问题。
小明购买了一台新的电视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屏幕出现了严重的色彩失真问题。
小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换货,但商家以“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小明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建议小明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售后服务条款,以便在发生问题时有依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服务质量问题。
小红去一家美发店理发,但美发师的技术明显不过关,导致小红的头发被剪坏了。
小红向美发店提出赔偿要求,但美发店却推卸责任,拒绝赔偿。
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要选择有良好口碑的商家,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三,虚假宣传。
小李购买了一款减肥茶,广告宣传称能在短时间内见效,但使用后效果并不明显。
小李认为自己受到了虚假宣传的欺骗。
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虚假宣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可以通过投诉、维权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也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选择有信誉的商家和产品,以避免发生权益纠纷。
只有消费者自身提高权益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消费维权调解工作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589e33d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b9.png)
消费维权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维权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探讨消费维权调解工作的现状,本文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实际抽样调查得出了以下结论。
一、调解机构设置不足
经调查发现,目前对于消费维权调解机构的设置还不够充足,大多数地区都存在缺乏起点级别的调解机构,导致消费纠纷调解的难度加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建议,应加大对调解机构的投入,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服务品质,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调解程序不规范
针对某些消费者维权服务机构调解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我们建议应加强对调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法律准确性。
三、消费维权调解机构参与度较低
目前很多消费维权调解机构的工作并不稳定,参与度低,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对纠纷的解决服务,这样往往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因此,我们提出应加强调解机构对消费纠纷事件的监管,并扩大消费者维权的覆盖范围和服务内容。
同时,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消费维权调解机构建立与推广缺乏有效途径
为建立和推广消费维权调解机构,我们应该加强对社会公众对消费维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对消费维权的认识程度,增强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
同时,加强调解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增强维权机构的社会透明度及其信用度,以促进消费维权服务提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建立消费维权调解体系,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从而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7fcc874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1e.png)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一、调查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解消费者在市场中面临的问题,本调查报告针对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
二、调查目的1.了解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扰;2.探讨消费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3.分析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态度和行为。
三、调查方法1.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从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和地域等方面选择调查对象;2.问卷调查:通过在线问卷的形式,让被调查者回答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3.数据分析:对问卷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
四、调查结果1. 消费者问题和困扰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包括:•商品虚假宣传:许多消费者反映,在购买商品时遇到虚假宣传,导致实际商品与描述不符;•售后服务不到位:一些消费者在售后服务方面遇到问题,包括退货、换货、维修等;•价格不透明:有些消费者反映,一些商品的定价不透明,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品质问题: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存在品质问题,如质量不过关、功能失灵等。
2. 消费者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消费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
只有少数消费者能够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大部分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措施了解不多。
3. 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态度和行为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持积极态度,但实际行动较为保守。
很多消费者表示,面对权益纠纷时不知道如何维权,也担心维权过程繁琐和耗时。
五、调查结论1.消费者问题和困扰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商品虚假宣传和售后服务方面;2.大部分消费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3.消费者对于维护权益持积极态度,但需要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和便利服务。
六、建议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2.加大对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3.提供更多的消费者维权渠道,简化维权流程,方便消费者维权;4.引导商家加强售后服务,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https://img.taocdn.com/s3/m/0459b26c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ef.png)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网购的兴起,消费者在网购中出现的维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了解消费者在网购中的购物维权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一、调查方法我们通过网络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了此次调查,共收到了1000份有效问卷。
问卷中包含了与网购相关的购物维权问题,例如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
我们从不同性别、年龄、职业、地域等方面对受访者进行了分组,以更全面、客观的方式来了解消费者在网购中的购物维权情况。
二、调查结果1. 商品质量问题在购物维权问题中,商品质量问题是最为普遍的。
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70%的受访者在网购过程中遇到过商品质量问题。
而又以服装、电子产品和食品类商品的质量问题最为突出。
消费者反映主要集中在商品外观与描述不符、商品质量不达标、商品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等方面。
2. 售后服务问题在购物维权过程中,售后服务问题也是一个备受消费者关注的话题。
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在购物过程中遇到过售后服务问题。
主要表现为商家拒绝售后、退货流程繁琐、售后处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在网购中感受到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保护。
而对于不满意的情况下得到的维权结果,近6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并不满意。
大部分受访者表示,对于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仍持有一定的疑虑。
三、分析和建议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尽管在网购中消费者的购物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购物维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平台监管力度要求电商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对商家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商家,能够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以减少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的维权问题。
二、建立更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服务体系在购物维权问题出现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让消费者能够更便利地申请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并在处理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
举报件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告
![举报件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1366b65a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29.png)
举报件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告近期,接到了一起举报件,举报内容涉及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对该举报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我们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详细梳理和分析。
举报者指称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解产品性能和效果。
在初步调查中,我们发现了相关广告内容,并进行了逐条核实。
经过调查组多方查证和实地调研,确认了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我们深入调查了该公司的产品生产与销售情况。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实地走访,了解到该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环境符合标准,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但在销售环节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销售人员存在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
我们对消费者进行了调查,了解他们对该公司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和体验。
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消费者对该公司产品的期望值与实际效果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消费者表示受到了广告宣传的影响而产生了不良体验。
我们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调查报告,并建议该公司在广告宣传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规范宣传内容,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同时,建议该公司加强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提升产品性能和用户体验,真正做到以消费者为中心。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通过这次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告,我们相信相关部门将会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该公司改正错误,规范经营行为,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市场动向,积极参与市场监管,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感谢各方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共同致力于打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53d1ba2f90f76c660371a3c.png)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一、调查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
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怎样?消费者有满意度有没有提升?为了弄清这点,我于2012年寒假通过不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一部分普通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107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00份。
二、数据分析(文后附调查问卷及调查原始数据)在接受本次调查的消费者中(只算回收的有效问卷),男性52人,女性48;城镇人口44,农村人口56。
其中绝大多数人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过或大或小的侵害,仅有56%的人表示会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在遭受侵权行为后,进行维权的人中,25%的被调查者表会选择与商家直接交涉,10%的人表示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8%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还有少量消费者表示会上论坛、博客发表文章、向媒体投诉曝光、甚至采取报复行为(如图一)。
而不采取维权措施的原因,分别有85%、73%、69%的人表示会因为维权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不熟悉相关法规,举证困难而放弃维权。
另外表示维权成本高的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如图二)。
图一:消费维权途径图二:维权面临的困难程序复杂人数0102030405060708090在维权意识上,对于消费者法定权益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对于某些权利的认识度偏低,如结社权的认识度仅23%获得知识权仅18%。
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66%的被调查者表示酒店行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是侵权行为,79%的被调查者认为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是侵权行为,47%的人认为快递拒绝先验货后付款是合法的,96%的人认为商家有权对商业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仅4%的被调查者表示以上行为商家均无权力。
对于商家不开发票的问题,63的被调查者表示可以接受,因为价格比较低廉,36%持无所谓态度,仅11%表示不可以接受(如图三)。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https://img.taocdn.com/s3/m/b5759239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e.png)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购物方式的转变,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购维权问题的频繁发生,消费者在网购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也成为了消费者热议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消费者在网购中的购物维权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以下是调查结果的总结和分析。
一、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面对面、网络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发放问卷,并收集了有效样本500份。
问卷设计主要包括了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的问题情况、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方式,以及对相关维权政策的满意度等内容。
二、调查结果分析1. 网购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在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的问题情况中,最常见的是商品质量问题(35%),比如商品是假冒伪劣品、质量不合格等;其次是物流配送问题(25%),如商品延迟发货、丢件等;再次是售后服务问题(20%),包括退换货流程繁琐、客服不耐心等;最后是价格纠纷(10%)和虚假宣传(10%)等其他问题。
可以看出,商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在网购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2. 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方式在面对以上问题情况时,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方式多样化。
有50%的消费者表示会选择与商家协商解决,通过客服、投诉通道等途径反映问题,并力图与商家通过沟通解决争议;20%的消费者会选择通过第三方平台(如消费者协会、电商平台投诉通道等)进行维权;25%的消费者表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通过法院起诉、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
还有5%的消费者表示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维权,比如通过社交媒体投诉、口碑平台评价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3. 消费者对维权政策的满意度在消费者对维权政策的满意度方面,调查显示出了一定的不满意。
70%的消费者表示对维权政策不够满意,认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阻碍和不公平待遇;25%的消费者表示对维权政策持中立态度;只有5%的消费者表示对维权政策比较满意。
三、问题分析和建议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可以了解到网购维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和解决。
2024年消费者行为分析调查报告
![2024年消费者行为分析调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2d2f445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8.png)
1. 对易过期食品是如何处理的?
商家尤其重视易过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在生产过程中会根据市场统计定量生产,尽量不造成积压;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会采
取一定促销方式;对过期食品会立即封装返厂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2. 家电类商品的售后问题处理方法是什么?
目前的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消费者自行将商品送到售后服务中心,再进行进一步处理。另一种是拨打全国统一的售后维修电话,由商家派工作人员到消费者家中进行检修。顾客对售后维修保障的满意率能达到96%以上。
(2)通过这次的调研活动,帮助居民认识自己依法具有的消费权益,提高居民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保障当地居民的消费权益;
(3)为当地政府、司法所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问题、保障居民消费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资料,有利于政府、司法所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4)通过司法所访谈,获取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状况以及维护消费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相关信息,让居民学会多途径地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是否遇到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126人表示偶尔会遇到,占65.3%,其余为从不和经常。在“哪些领域的消费过程中遭遇过侵权行为”的调查当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为: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手机通讯、医疗医药,在房产住宅以及汽车产品、数码产品当中也时有发生但占比靠后,在投资理财以及其他中占比最少。说明了在家电、食品等必须品当中的侵权是最为严重的。在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最主要的表现为什么”的调查当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占62%,受到精神损害的占35%,造成人身伤害的占19%。对“日常消费和享受服务的经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的问卷中显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伪劣依然横行、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劣质服务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也是其中一项。对于“是否了解过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调查当中,很了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说明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了解还很不够,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
315调查报告
![315调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3488e3b2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cf.png)
315调查报告【315调查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被视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节点。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的曝光和调查报告的发布,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对315调查报告进行分析,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了诸多挑战。
不法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拒绝退换货等问题频发;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购物诈骗等事件层出不穷。
面对这些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315调查报告的发布每年的315晚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舆论平台,揭露了一系列不法商家和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
调查报告则是晚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特定领域的调查研究,向公众展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三、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
然而,315调查报告中也揭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问题。
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成为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面临的挑战。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315调查报告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报告指出,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对食品行业的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315调查报告中,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调查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消费者权益调查问卷分析及报告(精选10篇)
![消费者权益调查问卷分析及报告(精选10篇)](https://img.taocdn.com/s3/m/2bfff6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e2.png)
消费者权益调查问卷分析及报告消费者权益调查问卷分析及报告调查问卷又称调查表或询问表,是以问题的形式系统地记载调查内容的一种印件。
问卷可以是表格式、卡片式或簿记式。
设计问卷,是询问调查的关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者权益调查问卷分析及报告(精选10篇),欢迎大家分享。
消费者权益调查问卷分析及报告1调查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
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然而,目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还是有发生,因此开展了关于xx 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
调研目的(1)通过此次调研活动,发现当地居民遇到的有关消费权益的问题,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现状,调查其关于消费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识情况;(2)通过这次的调研活动,帮助居民认识自己依法具有的消费权益,提高居民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保障当地居民的消费权益;(3)为当地政府、司法所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问题、保障居民消费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资料,有利于政府、司法所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4)通过司法所访谈,获取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状况以及维护消费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相关信息,让居民学会多途径地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调查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7月17日通过不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一部分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xx市大坪镇居民调查亮点: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
摘要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开展了xx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本文分别对实体消费调查与网络消费调查进行了深入的归纳、总结与分析。
消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包括: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风险大;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
最后提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6915d4d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a5.png)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与消费维权力量缺乏的矛盾日益加剧,以下是我搜集整理的消费维权调研报告,供大家阅读查看。
篇一:消费维权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构造、消费方式产生了显著的变化,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与消费维权力量缺乏的矛盾日益加剧。
消费维权义工作为缓解该种矛盾的民间力量应时而生,自20xx【请酌情自行填写】年以来为消费维权事业的开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的奉献。
但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在推进开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不容无视,亟待解决。
现以三门县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立为例,浅析该问题。
一、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立根本情况20XX年6月,三门县消保委对外招募消费维权义工,当年11月2日,三门消费维权义工效劳队正式成立,是一支以企事业单位员工为主,局部社会人员为辅,以行政执法人员、行业专业人员为技术支持的首支消费维权义工队伍,是推进提高维权队伍专业化、社会化的一次有益尝试。
自组建以来,在县消保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该支队伍屡次参加市、县的业务培训、12315举报投诉业务培训、《消法》、《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学习,4年多来,参加培训学习到达了500多人次。
截止日前,已有40名消费维权义工接力消费维权事业,开展各类消费教育宣传、消费评价、体验活动、社会监视约60次,参与人数达1000多人次,效劳时间累计达3000余小时,发放各类消费第1 页共10 页教育资料10万余份,帮助消费者维权500多人次,逐步构建起三门消费维权的新格局。
二、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消费维权义工人员组成单一,专业性不高,无法满足消费维权的需求。
目前招募的消费维权义工中,多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县消保委的培训和指导,能根本胜任消费维权工作,但缺乏行业性、专业性,在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缺乏,同时大都在上班,不方便参与活动,相对积极性不高,无法满足消费维权的要求。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https://img.taocdn.com/s3/m/61525b5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1d.png)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调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购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消费习惯,方便快捷的网络购物让人们不出门就能购买到各种商品。
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调查。
一、调查背景我们选择了1000名平时有网购习惯的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涵盖了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的维权问题,以及他们对于维权的看法和态度。
二、调查结果1. 维权问题种类在我们的调查中,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1)商品质量问题:包括商品与宣传不符、商品瑕疵等;(2)物流问题:包括未收到商品、商品损坏等;(3)售后服务问题:包括退换货服务不便利、客服沟通困难等。
2. 维权态度在遇到维权问题时,有超过70%的消费者选择了与卖家协商解决,只有不到30%的人直接选择了投诉或者维权平台帮助。
这显示了消费者在维权问题上更趋向于寻求和解,维权平台的功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3. 维权结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超过60%的消费者表示遇到维权问题后,都成功获得了解决,他们对于维权结果的满意度较高。
这意味着大部分维权问题在协商解决后都能得到圆满结局。
4. 维权意识从调查结果来看,近80%的消费者表示会在遇到维权问题时坚决维权,不会轻易委屈于自己的利益。
这显示了消费者们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他们愿意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调查分析从调查结果来看,网购中消费者购物维权情况呈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和趋势:1. 维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物流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而商品质量问题占比最高。
这也反映出了在网购中,消费者更加关注商品的实际质量和性能。
2. 消费者更倾向于与卖家协商解决维权问题,这也体现出了消费者对于协商解决问题的偏好,而非一味地选择硬性维权。
3. 大部分维权问题都能得到圆满解决,这说明了在网购中,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和维权程度已经有了一定的提升。
4. 消费者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他们愿意为了自己的权益去维权。
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自查报告
![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自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db7f7c0fe4733687f21aa32.png)
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自查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根据贵局下发的文件《中国银保监会xx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XX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X银保监办发〔2019〕186号文),我公司依据文件精神上的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现将我公司此次自查工作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人员安排在收到该份通知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由我公司法律合规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我公司全体员工参加。
在会上宣读学习了该份文件精神,宣布成立专门工作组,并明确以总经理XXXX为工作组组长,是该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次自查结果负责。
(二)方法及内容为做好此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我公司下发通知给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求全体员工在11月20日之前对照XX银保监办发〔2019〕186号文件进行自查、互查;为做好此次自查工作,我公司通知要求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成立工作分支小组进行排查工作,将排查结果向总公司进行汇报。
二、自查结果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文件要求,自查以下方面:(一)产品方面我公司保险条款内容没有不明确、指代性不强的现象;没有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的现象。
(二)销售方面我公司没有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的现象;没有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的现象;没有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现象;没有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现象;没有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的现象;没有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没有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客户信息不真实,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的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a2b5e9d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13.png)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乙品超市虚假宣传案乙品超市在宣传中标明品牌的面包每片含有特定数值的纤维素,但实际检测结果发现并不符合宣传。
该品牌的消费者发现虚假宣传后,向乙品超市提出退款要求。
乙品超市拒绝退款并表示宣传内容只是推荐,并非承诺。
消费者不满此回应后,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针对这个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调查取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乙品超市提供有关该面包纤维素含量的宣传材料以及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等文件。
2.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调查发现乙品超市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责令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3.启动集体诉讼:如果此事件引起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组织受影响的消费者发起集体诉讼,要求乙品超市进行赔偿。
案例二:旅游公司不履行合同案旅游公司在宣传中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一次高品质的旅游体验,然而实际上旅游服务质量差、景点安排不合理,导致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向旅游公司投诉,要求进行赔偿。
旅游公司却声称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审查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提供合同的副本,审查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过于苛刻,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调解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主持双方协商,促使旅游公司主动承担一定责任,如提供补偿或重新安排旅游行程等。
如果旅游公司拒绝合理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启动仲裁程序。
3.发布警示:如果调解或仲裁结果证明旅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在媒体上发布警示信息,告诫其他消费者谨慎选择该旅游公司。
案例三:电商平台售假案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甚至对身体健康有害。
消费者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
电商平台只表示会严查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追责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提供涉及售假商家的信息,并追责这些商家,包括罚款、关闭店铺或采取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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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呈日益增多之势。
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泉山区法院受理的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分析,对该类案件进行探讨和粗略的梳理,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法律关系的适用是应当适用合同或侵权方面阐述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指导,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的把握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最佳平衡点。
一、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特点:1、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重点,同时消费者人格权、知情权等纠纷表现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通过对20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原告主张经营者的过错主要集中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两方面,同时也出现了消费者以人格权受到损害为由进行诉讼的案例。
首先,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如孙某诉苏宁电器公司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样品机作为未开封新机供货,存在欺诈行为;又如闫治武诉高丽、李永春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将仅具有保健功能的芦荟产品夸大为医疗产品,存在欺诈故意。
该类案件主要因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夸大效用或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纠纷。
20件案件中有9件,约占45%. 其次,因经营者未能有效履行安全保障和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纠纷,是该类案件另一个重要原因。
如原告李淑珍诉被告张华、李玉平人身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到被告饭店就餐,因饭店临时加桌导致原告被板凳绊倒致伤,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再如原告席开方至被告张勇经营的影楼拍照,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手机存放于被告提供的衣柜内,后被盗。
再如原告马广峰诉被告时代华庭洗浴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洗浴期间衣柜被撬,丢失手机一部。
上述案例均由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和疏漏引起,共9件,占抽样调查案件的45%. 第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其人身权、知情权的案件也日渐增多。
如原告陈燃诉被告新一佳超市侵害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强制其存包、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侵害人格尊严权的民事责任。
再如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手术方案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其知情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这类案件,往往基于消费关系或类似消费关系产生,但其诉讼请求却不仅仅局限于消费领域,常常与其他侵权行为竟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又因缺乏先例且法无明文界定,审理的难度较大。
在20件案件中,这类纠纷有2起,占10%. 2、涉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常需要评估和鉴定,造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即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不仅要证明过错、损害后果,最重要的是证明因果关系。
通常均需要委托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造成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
如李胜喜诉铜山县中建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鉴定财产损害价值,审理周期为5个月;李淑珍诉张华、李玉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评残,审理周期近5个月。
再如孙书兰诉铜山县大庙镇后坝村砖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需对砖瓦质量进行检测,之后还要对房屋的损坏价值进行评估,立案后半年内仍无法开庭审理。
3、原被告之间矛盾较尖锐,调解率低,上诉率高。
消费者往往以等价交换的意识要求经营者必须达到自身满意的服务水平,期望值较高。
起诉到法院后,盲目认为至少可以双倍返还购货款,加上鉴定费用较高,对被告要求较苛刻。
而被告方多为商家、厂家等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声誉,即使存在一定过错,亦不同意调解,造成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率极低。
抽样调查的这20件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仅为5件,占25%. 4、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过错的理解,常常与消法所规定的过错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滥讼。
如原告庄建引诉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庄建引因患心脏室间隔缺损于1996年7月16日就诊于徐医附院胸外科。
徐医附院在明确告知庄建引法定代理人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与庄建引法定代理人签定了手术协议书。
1996年7月24日,徐医附院为庄建引实施了手术,术中顺利,术后未发现异常。
医师告知患者家长手术成功,庄建引遂于1996年8月1日出院。
半年后,庄建引复查心脏彩超发现缺失分流。
后庄建引以徐医附院未能治愈疾病却隐瞒真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50000元,并按照消法有关规定双倍返还医疗费。
笔者认为,本案如按照合同之诉审理,被告在手术协议书中已明确告知手术风险,且缺失分流是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系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条款,即使原告手术后出现缺失分流,被告亦不能构成违约。
如以侵权之诉审理,被告的过错在于错误告知手术效果,而被告对手术效果评价正确与否,与原告缺失分流的损害后果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虽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予以了驳回。
二、消费者权益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消费者定义的模糊,难以准确适用消法是审理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我国现行《消法》是1993年制定实施的。
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质文化生活较贫乏,商家经营促销手段较单调,由此造成消费者定义模糊。
显然,《消法》在这些方面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消费者定义的片面性日益暴露,如:因使用商家附赠商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是否是适用《消法》;医患关系中,如医方存在夸大医疗效果、改变医疗方案、开具与疾病无关的药物等行为时,患者是否能以消费者身份要求适用《消法》;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法》;购票乘坐运输工具的消费过程中造成伤害是否适用《消法》等。
以上情况均与《消法》具有内在联系,但又无定论。
使得法官在审理中出现一定的困惑和茫然。
2、对于经营者的一些瑕疵行为是否应定性为消法所确定的过错,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确定。
如孙甲诉苏宁电器公司一案(以调解结案)中,孙某在被告公司看中一台电视样品,要求订购同样的机器。
被告将样品包装后送至原告住处。
原告发现此为样机后,询问被告,被告亦未否认,称仅剩一台样机。
原告遂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机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将样机销售给原告的行为。
该样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也未明确约定所购机器必须为未开封的新机,因此难以确认被告违约。
依照交易习惯,电子产品一般应提供新机,但也不能排除提供样机的可能性;原告要求购买和样机同样的机器,而被告提供的恰恰就是样机本身,完全符合原告的要求。
可以说,被告的过错在于没有明确告知原告提供的机器为样机,而这种告知是否为被告之义务,且即使是义务,违反该义务是否即构成欺诈,并且应当对被告苛以双倍返还价款的惩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均难以定论。
3、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举证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
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在举证方面负担仍显过重。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此条规定,要求消费者首先要证明所购商品、产品存在缺陷,还要就该缺陷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之后方可由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
而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对于消费者具有一定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如何界定“不合理的危险”,或者证明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均难以确定,必须借助权威的鉴定结论。
这就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高丽、李永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告销售的芦荟产品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属于保健食品。
原告主张其为缺陷产品,但无法证实;如进行鉴定,一则难以找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二则鉴定费用较高,诉讼成本甚至高于原告期待利益;其三难以确定鉴定样品(原告所购产品已全部食用,被告提供的新批次的样品,原告又不予认可)。
此外,原告还要对于自身病情加重与服用芦荟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这就面临和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同样的困境。
另一个对于消费者十分不利的规定,就是最高院对于缺陷产品举证责任中,要求的是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而不是要求销售者举证。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被告是销售者(为方便诉讼,原告多选择销售者),那么,即使是免责事由,被告也不须举证,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
如闫治武一案中,原告选择的被告是芦荟产品的销售者,而生产者是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原告起诉生产者存在较大不便,起诉销售者又难以令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陷入两难境地。
所以笔者建议能否将产品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同时分配给销售者和生产者,以便消费者维权。
4、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没有统一的案由,法律关系相互重叠、交错,在审理中缺少统一的执法尺度,造成个案审理存在较大差异。
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没有专门的案由,因此消费者在立案时,多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客运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案由主张权利。
案由不同,审理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也不同,必然带来执法尺度的不同,造成各个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一定差异。
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李永春、张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闫治武原患有天疱疮,后听信被告张丽的宣传,误以为完美牌芦荟产品具有医疗效用,遂购买了由被告李永春销售的芦荟产品(保健产品)2700余元。
但闫治武的病情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加重,后至南京住院治疗花费5000余元治愈。
原告以芦荟产品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如依原告诉之本意,须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其难以逾越的障碍即是证明因果关系。
因闫治武最初主张因服用芦荟产品造成自身疾病的加重,须承担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但其购买、服用的芦荟产品品种繁多、批次不同,且已没有可供进行鉴定的剩余样品;同时,鉴定机构的确定也成为难题,鉴定费用的承担亦增加讼累;即使以上问题顺利解决,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亦难以预料。
因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则原告胜诉的希望极为渺茫。
但是,我们在审理时发现被告在推销和宣传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可按照消费者权益纠纷主张权利。
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消法双倍返还购货款。
我院遂将审理重点转移到查明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的欺诈行为上。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院以被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违反消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货款(该判决上诉后被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