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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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现象的调查报告
现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综述如下:
一、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趋突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也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在GDP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与此同时,伴随着服务业的加速发展,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日趋突出。
(一)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
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近年来,在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投诉、举报案件中,服务行业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原先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以商品问题为主的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从上海市工商局12315 举报中心统计的情况看, 2007年至 2009年三年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申 ( 投 ) 诉件数的增幅均在20% 以上,在消费者总申 ( 投 ) 诉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呈逐年增长趋势, 2009 年共受理申 ( 投 ) 诉 20446 件,占总申 ( 投 ) 诉量的 34% ,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举报增长显著, 2009 年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的举报 5402 件,比上年增长 50.53% ,在总举报量中所占的比重首次突破 50% 。根据苏州市消费者协会统计, 2009 年服务行业消费者投诉量排名前 5 位的行业比上年增长的幅度均在 15%
以上,其中增幅最大的达到了 25% 。根据南京市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统计,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5 月 10 日,全市共受理消费者对服务行业的申诉 2674 件,占总申诉量的 31.5% ;受理消费者对服务行业的举报 1398 件,占总举报量的 60% 。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大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从江苏、浙江和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集中在电信、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娱乐、维修服务、公共设施服务、洗染、饮食、美容美发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身体健康。有些案件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都非常大。如有的美容美发企业使用不合格产品,坑害消费者,造成严重事故,给消费者带来重大伤害。有的从事家电售后维修服务的商家不能按承诺及时上门维修,甚至用一些低劣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有的家装企业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破坏了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一些新兴的服务消费热点、消费方式正在逐渐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热点
在服务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新兴的服务消费热点、消费方式不断出现,而其中的一部分正在逐渐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热点。在这
些热点中,电信服务业问题比较突出,从江苏省工商局和杭州市工商局12315 中心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情况看,位居服务类申诉排位之首的均为电信服务业。 2009年江苏省工商局共受理电信服务类申诉 2681 件,比上年增长 22% ,占服务类申诉总量的 21%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4 月 30 日,杭州市 12315 中心共受理电信服务类申诉2114 件,占服务类申诉总量的 19.03% 。电信服务业申诉中对短信息费用的申诉占有较大比重,一些短信服务商与媒体相互配合,采用互动、有奖竞猜、赢取纪念品等方式,诱使消费者上当,令许多消费者防不胜防。此外,上海、杭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提出,近年来出现的储值消费(也称为预付款消费)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情况的调查分析,产生上述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法律法规缺位、滞后,存在无法可依或操作困难的现象由于长期以来在行政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侧重于对有形商品和有形市场的监管,因此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着重有形商品规范,轻无形服务规范的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从总体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规范,重点是对有形产品消费的规定,对无形的服务类产品,只是简单规定了“参照执行”。再加上当前服务业发展迅速,门类众多,进一步导致法律法规的缺位、滞后。在实际工作中
执法依据不足、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缺失、不透明,增加了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由于服务业种类繁多,各行业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一般都是由各行业协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往往造成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失公平、公正,或不健全、不透明,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或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就可以有机会滥用权利,或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来侵害消费者权益。同时,由于服务产品的质量通常与人们的主观判断有关,即服务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例如美容、洗染、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都具有这种特点,并且由于服务产品具有生产与消费不可分割的特殊性,即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因而无法固定和量化。由这两个特点所决定,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发生时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判明是非,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因此很难对服务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三)非法垄断行为的泛滥,造成了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铁路、民航、电信等公用事业本属自然垄断行业,其垄断地位本身是合法的。但企业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非法垄断行为,如制定垄断价格,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直接侵害消费者的权
益。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简单规定,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很难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禁而不止,影响极为恶劣。如电信部门出售的充值卡规定了使用有效期限,过期就停机处理,如再不充值,到一定时间就取消该号码,消费者认为极不合理但又没有其他选择。
(四)企业失信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服务业企业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某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如上海、杭州两市销售储值性“贵宾优惠卡”的美容美发企业中,有的在策划这个项目时就是一个骗局,因此在收取了大量预付款后便想方设法倒闭企业,携款潜逃。还有一些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利用一些不公平条款扩大经营者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并且不向消费者明示。如一些地方的消费者购买记次健身卡后,在未被告之的情况下,过了使用期限而无法继续使用,导致自身遭受损失。
(五)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服务行业门类众多,其管理涉及到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服务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一站式管理,而是要靠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部门以及消费者个人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但目前的情况是各部门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分头管理,没有形成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