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性质
法学概论精品课件ppt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 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法律责任 的必要条件。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违宪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免除
由于某些特定情况,法律责任 可以被免除,如时效、不可抗
力、自助行为等。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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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定义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 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
。
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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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来源 或出处,即法律的生成方 式和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 非正式渊源、制定法渊源 和非制定法渊源等。
法律渊源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法律渊源具有 不同的效力等级,效力等 级高的法律渊源具有优先 适用效力。
法治理念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对 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推动经 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理念的内涵
法治理念包括法律至上、权利保障、 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核心内容,这 些内涵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共同构 成了法治的基本框架。
法治实践
法治实践的定义
法治实践是指将法治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过程,是实现法治的关 键环节。
02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 构成的体系,包括国内公法、私 法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政
策等。
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等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 协调、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
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引论一、法学1、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所谓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提炼的行业语言;(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2、特点: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三、法理学1、概念: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2、法理学体系: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方面研究。
从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等,从功能上看,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烟花离不开四边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解和境界;(3)法理学忠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第一章法一、法的名称二、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1、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是被称为“理念法”或“理想法”;2、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1、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得基本权利是自然发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即“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
法理学——单选、多选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单选、多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法学的性质是( A )。
A.一门社会科学B.一门自然科学C.一门人文科学D.哲学的分支2、下列关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法学体系是法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B.在一个国家中,法学体系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律体系会有数个C.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的范围广泛D.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3、法理学属于( C )。
A.国内法学B.应用法学C.理论法学D.法学本科4、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 D )。
A.社会调查的方法B.历史考察的方法C.词义分析的方法D.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5、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B )。
A.法的客观性B.法的阶级性C.法的规范性D.法的强制性6、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7、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C )。
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由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8、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种的是(D )。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奥古斯丁D.托马斯·阿奎那9、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的特征是指(C )。
A.法的普遍性B.法的一般性C.法的规范性D.法的程序性10、下列法的规范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从法存在的形态看,其首先是一种规范B.法与道德、宗教等规范同属于社会规范C.法作为社会规范,特点在于其调整的对象是人们的交往的相互行为D.技术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其永远不会上升为法律规范1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法学知识点大全总结
法学知识点大全总结导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法治和司法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解释、执行和应用等方面。
法学知识点包括了法律的范围、性质、原理、制度、历史、法律体系、学说、法学方法、法学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法学知识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介绍,希望能够为学习法学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公布、执行的规范,是强制性的、普遍适用的、统一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国家的权力的表现,是社会制度和秩序的基础。
法律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性质包括法律的客观性、一般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社会性等方面。
法律是客观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容易受到社会变革和个别意志的干扰。
法律具有社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而存在的。
三、法律的原理法律的原理包括了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法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等方面。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正。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
法治原则是国家权力的制约,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必须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法律责任原则强调了法律的约束性和惩罚性。
四、法律的制度法律的制度包括了法律的产生、实施、执行和应用等方面。
法律的产生包括了法律的制定、公布、生效等程序。
法律的实施包括了法律的执行规定、规范、监督等方面。
法律的执行包括法律的执行机关、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等方面。
法律的应用包括了法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等环节。
五、法律的历史法律的历史可以分为古代法律、中世纪法律和现代法律三个阶段。
古代法律指的是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如古代中国的《礼记》、《尚书》、《春秋》等书籍里记载了古代法律的内容。
中世纪法律指的是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制度,如罗马法、宗教法等。
现代法律指的是近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普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六、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
四、名词解释
1、原则 2、规则 3、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主要讲述有关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一章 的重点问题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理学的三大 构成要素、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等。
一、法理学释义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 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 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二、单选
1、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归纳的法的要素 通常采用的模式是(B) A.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 B.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 C.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D.命令、义务、制裁三要素
2.最主要的法学专业研究方法是( D A.社会调查方法 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规范分析方法
)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一项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 说(A)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社会全体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 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 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4、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C)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B.法具有确定性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5、构成法学体系的是(A ) A.法学的分支学科 B.法学的研究对象 C.法律的调整对象 D.法律现象的性质
6、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A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国家意志 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D.人类理性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 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的载体。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的定义和性质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公法、私法和违法三个主要分支。
其中,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3. 法律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是国家制定、公布和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根据法律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4.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包括生效、适用和解释三个方面。
法律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时点和适用方法。
5. 法治的理念和原则法治是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一种基本国家制度。
法治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治国、公正平等、公开透明、有法必依、法无悬殊等。
6.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法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逻辑法和统计法等。
这些方法可以用于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的概念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宪法的内容包括国体、国家机构、国家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的原则包括民主、法治、平等、权利保障、人民主权等。
3. 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指对现行宪法的部分或全部条文进行修订。
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条件是由宪法本身和法律明确规定的。
4.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
宪法解释权属于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5. 宪法的保护宪法的保护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背书和监督机制、宪法责任制度等。
这些保护措施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三、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一种特殊法律学科。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定、犯罪和刑罚必须相适应、举证责任和证据存在、犯错和刑罚的平等等。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导论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五、法理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第一章法一、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了。
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
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法理学第三讲 法学性质和法学体系
有四种含义:观念科学;世俗的自由共和主义;贬义词,隐含知
识贫瘠和危险的激进主义之意;泛指一切政治学说。 (3)实用性和理论性。
(4)民族性和普适性。(必然推导出来的结果)
(5)时代性和历史性。(新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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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 (一)法学与哲学
• 1.哲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 2.法学的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 • 1.内容上是交叉关系。
◇法律是立法者意图的表现,它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 各种现实状况。 当人们可能难以设想立法者心思的时候,最基 本的社会道德是非可以起到弥补缺憾或者解释的作 用。在基本的道德认知上,帕尔玛也不能以预先无 法知道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由要求保留继承权。 法律当然不能因视谋杀行为而不睹,仍旧保留 帕尔玛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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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体系
1.科学体系的诞生始于古希腊的 亚里士多德。 2.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 约翰· 奥斯丁(1790- 1859),英国著名实证 主义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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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谱系图
学科 神学
科学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
法学
法理学等
政治学、社会学、文学等
哲学
自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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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学体系与法学学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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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主张之一:
◇刑事处罚以刑法为准;继承问题依据美国纽约 州《遗嘱法》。帕尔玛是合法继承人,继承权不 可剥夺。 美国纽约州《遗嘱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 件、遗嘱人的主体资格、遗嘱人的精神条件、遗 嘱证明人的资格、遗嘱修改或撤销的有效条件等 方面的问题,并未规定遗嘱继承人谋杀遗嘱人后 可否继承遗产。格雷法官认为, 除非存在有关 制定法字面语境的其他信息或有关立法者主观意 图的其他信息,否则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解释制 定法。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1. 什么是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是指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方法等基础内容。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法律实践的指导。
法学基础知识包括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法律的特征、法律的体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等内容。
2. 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
法学的学科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性:法学研究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包括法律的各个分支和领域,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实证性:法学是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描述和解释,来揭示法律的规律和本质。
•规范性:法学不仅仅是对法律现象的客观研究,还包括对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的探讨和评价。
•应用性: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法律实践,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3.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3.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而规定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的特征。
3.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和非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是指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最高法律权威;非宪法法律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条文法和判例法:条文法是以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为依据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判例法是以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依据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国家法和国际法: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4.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强制性:法律是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力,必须被人们遵守。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种族等因素。
•公正性:法律要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理学笔记汇总
引论法学是什么●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刑名法术之学” 、“刑名之学” 刑:刑种名:赏罚分明2、魏明帝时期“律学”最早出现在:汗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学;与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
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五、法学的层次: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第二章 法学性质
第二节 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 第一,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成为法
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 第二,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 来源之一。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 的问题。 的问题。 第一, 第一,两者研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 系。 第二,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 第二,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 第三,两者在发展进程中的互动关系。 第三,两者在发展进程中的互动关系。 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第一, 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 。 第二,自然科学方法向法学研究渗透。 第二,自然科学方法向法学研究渗透。
第二章 法学性质
第一节 法学基本属性
♦ 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法学性质的定位 ♦ 一方面,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在社会上客
观存在的,法学家尽量做到客观、实事 求是,而不用自己的想象代替实证性的 观察和研究;另一方面法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实验进 行验证。
二、法学的基本属性
♦ (一)法学的人文性 ♦ 我们虽然把法学定义为一门社会科学,但是不
可否认,法学也具有人文科学的某些特征。 ♦ (二)法学的意识形态性 ♦ 一门学科的意识形态性是指这门学科所具有的 意识形态倾向性和为一定的意识形态服务的目 的性。在一定意识形态倾向下,法学作为一个 整体来说,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 ♦ (三)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 ♦ 任何时代的法学都反映了一定时代的要求,都 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映,不 同社会的法学都与该社会的法律实践紧密联系 在一起。
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注:此复习资料仅参考,如有谬误请予指正。
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的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司法)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二、法理学体系简言之,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考试重点及难点问题汇总笔记之法理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法理学适用人群:法硕、司考等目录一、绪论 (3)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5)三、法的起源与演进 (7)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11)五、法律渊源、效力及分类 (17)六、法律要素及法律体系 (22)七、立法 (28)八、法律实施 (31)九、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38)十、法律关系 (45)十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48)十二、法治 (51)十三、法与社会 (55)法理学一、绪论1.法学的概念及性质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性质: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不是自然科学)。
1.社会科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2.人文科学:法律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面临的问题,要为在规则下生活的人们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法学体系的概念及分类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1)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①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发展历史等,属于大的框架,法官一般不能引用。
比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等。
②应用法学:即常见的各种法律学科,有具体的法条内容,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
比如: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法学本科、法学交叉学科。
①法学本科:只研究法律这一门科目的内容,比较专一。
比如: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
②法学交叉学科: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之外,还会和其他学科的内容相结合。
比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医学等。
3.现代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①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认为真正的法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自然法大于人定法)本身的法学学派。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概论一、法学的含义和分类1. 法学的含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包括法的规范、法的实施和法的效果等内容。
法学是以法律为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
二、法的基本概念1. 法的含义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 法的性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
3.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约束国家权力等。
三、法学研究方法1. 比较研究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2. 历史研究法历史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发展过程和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3. 社会学研究法社会学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四、法学专业前沿研究领域1. 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是指对新型社会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网络法律、环境法律、食品安全法等。
2. 法学理论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学观念、法学范畴、法学规范、法学方法等方面。
3. 法律技术研究法律技术研究是指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第二章:宪法学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 宪法的含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机构、根本制度和根本权利的基本条文。
2. 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性质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排他性、基本性、超然性、优先性等特点。
3. 宪法的职能宪法的职能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机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起源于古代国家制度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宪法是古希腊的雅典宪法和罗马的十二表法。
2. 宪法的发展宪法发展包括宪法内容的发展、宪法体系的变迁以及宪法实施效果等方面。
法学的性质概念
法学的性质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旨在系统、科学地分析和解释法律的性质和规则。
它涉及法律的理论、法律体系、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研究,以及法律的实施、适用、发展和变革等问题。
法学的性质概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学科,具有学科的特点,包括具有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对象、研究方法等。
2. 理论性质:法学是一门理论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规则等理论问题,构建法律的理论体系。
3. 实践性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研究法律的实施、适用、发展和变革等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4. 指导性质:法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学科,具有指导社会行为和社会管理的性质,通过制定和解释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
5. 形式性质:法学是一门具有规范性的学科,研究法律规范的性质、种类和效力等问题。
总之,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旨在理论上解释法律的性质和规则,并指导法律的实践应用。
法学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法学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法学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解释。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和制度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法令、法规等。
法学研究包括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内容、产生过程、发展变化、适用方法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其次,法学的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是研究人类社会行为规律的学科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存在交叉和重合的研究领域。
而与自然科学不同,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创造的法律规则,因此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解释和概括法律规则的原则和规则来揭示法律现象的内在规律。
总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其研究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其职能是为社会服务。
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法学可以为国家法制建设、司法实践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范VS法律规则
(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2)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联系与区别: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只是法律规范的类型之一,不能说法律规范就是法律规则,只能说法律规则是一种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的。
法律渊源不同;法典编纂不同;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分类不同,公法私法VS判例法和衡平法;诉讼制度不同,法官VS抗辩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概念:所谓法的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习惯法、法理等;
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代表人物:奥古斯特·孔德;
3、法的特征
法的规范性、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强制性、法的普遍性、法的程序性、法的可诉性
4、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2、成文法(制定法)
3、不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4、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具体明确、修改废止的严格程序、有利于社会安全与自由、有较好预防作用,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5、不成文法的优点:适应社会现实;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利于司法官员发挥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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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法学同自然科学的关系就越来越密切,它们相互交流,相互促进: • 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 • 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法律不仅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 且在一定范围内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如法律技术性规范)。以法 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正是由于法 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事实出现,而紧密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主 要表现在法学研究视角正逐步向自然科学领域渗透的趋势:原来仅仅 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诸多问题,现在也出现在法学的视野之内,如环 境、海洋、太空、生态、生命等问题,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关注的问题, 也成为法学密切关注的问题。于是对一些自然现象进行确认、保护的 新兴法律学科大量出现,如环境法学、海洋法学、太空法学、生态法 学、生命法学等应运而生。 •
(三)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
• 任何时代的法学都反映了一定时代的要求。法律实践离不开法学对其 活动的解释、论证和评价,离不开法学的具体指导。法律总是为一定 的国家政权机关所利用,无论哪一个时期和朝代莫不如此。 • 总体上看,法学是一门实用科学,要据此认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任 务是对现行法律的阐释,是对立法、司法制度及其他法律活动的考察、 论证则是完全错误的。这种认识势必导致重视法学实用价值而忽视法 学理论价值的后果。首先从法学自身来说,不管它是理论科学还是实 用科学,都必须有一套自身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都必须依 靠基本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来带动自身的发展,因此理论性不仅是法 学固有的属性,也是推动自身进步的动因。其次从法学与法律实践的 联系来看,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但它并不完全 受法律实践的约束,处处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它不仅表征着法 的现象,也指导着法的规律,不仅反映着法的现实,还预见法的将来。
• 但是,十九世纪社会科学观念的最大问题是忽视 人类的精神世界。社会科学既不应当仅仅局限于 人的可观察到的外部表现,也不应当完全回到人 的主观世界去进行“思辨式”研究。 • 按照当代社会科学的观念,人们应当既研究人的 外部世界,也应当研究其精神世界。具体到法学 领域,一方面要求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在社会上客 观存在的,法学家尽量做到客观、实事求是,而 不用自己的想象代替实证性的观察和研究;另一 方面,因为法学也与人的精神世界密切相关,法 学的有些观点的确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实验 进行验证。
• 19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只关心社会现实及其所 面临的问题。从方法论上,早期的社会科学主要 是模仿牛顿力学和达尔文进化论的模式,试图通 过观察和实验收集基本经验素材,然后用数学这 样的形式语言对这些素材进行因果性的逻辑分析, 从而得出一些一般性的公理式命题。借助这些揭 示客观规律的命题,作为“社会工程师”的决策 者、国家发展计划制订者和管理者就可以制订出 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从而对社会实施“科学化” 的管理。 •
• 在近代,西方不少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定义都是在乌尔比安的定 义基础上做出取舍的,最有代表性的是以“正义”或“权利”作为法 学的特定内涵给法学下定义。荷兰思想家、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学奠 基人格劳秀斯(Hugo Grtius,1583~1645)的法学定义:法学者, 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该定义认为法学是研究人们如何依据正义而 生活的学科。格劳秀斯的法学定义进步性表现在:第一,从概念这一 角度确立了法学的独立地位。冲破了中世纪神学对法学的垄断,使法 学从神学分支学科变成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第二,把法学的基础奠 定在正义之上。虽然这一定义中的“正义”对乌尔比安法学定义中的 “正与不正”有一定的继承性,他将正义归结为自由、平等和人权是 一大进步。西方近代法学史上,另一个具有典型性法学定义的当推德 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兹(Gottfried Wilhelm vo leibniz 1646—1716)的:“法学者,权利之学也”,即法学是研究权利的 学科。法学发展到能以权利为研究对象,这本身标志着法学发展的新 阶段、新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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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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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两者在发展进程中的互动关系。 •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都是以人类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们 虽然有各自的研究领域,以特定的社会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 这些社会现象之间彼此存在着纵横交错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法学与其 他社会科学之间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共同处于社会科学这一统 一体中。因此,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在发展进程中并不是彼此决定和 制约或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是互助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法学的发展 或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他社会科学的进步和发展,如法学在 “法治理论”方面的重大突破,就大大的促进了政治学关于民主政治 的理论研究;又如法学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 推动了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模式的研究。另一方面,其他社会科学的 发展或更新,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如政治 学的许多新成果会促使法学研究的变革;社会学、经济学的许多新的 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不仅会引起法学思维的改变,观 念的更新,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法学研究目标的转移和视野的 扩大,把法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准。
• 另一方面,法学涉及社会秩序,当然也会涉及人 的问题,因此法学中主观因素存在不可避免,这 和自然科学纯粹的客观性是不同的。 • 强调法学的人文性,现实意义在于重申法学中的 人本主义精神与社会正义感。以人为本,把人作 为目的,而非手段,尊重人类、关爱生命,“以 别人的血染红自己的顶子”以及制造、销售假冒、 伪劣产品害人赚钱都是把人当作手段的典型。弘 扬正义精神则有利于强调法律人自我意识的苏醒。
(二)法学的意识形态性
• 一门学科的意识形态性是指这门学科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倾 向性和为一定的意识形态服务的目的性。在一定意识形态 倾向下,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 世界上没有超越社会存在的法学,也就是说不存在无意识 形态倾向的法学。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学研究对象—— 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总体来看,法总是反映和维护一定 的社会存在价值,并代表其愿望和利益,这就决定了法学 为一定的意识形态服务,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其次, 从法学研究的主体来看,研究者总是生活在一定意识形态 性中,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同的意识形态倾向,而不同的意 识形态倾向必将对法学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任何法 学总体体现一定社会存在的价值观和要求。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 • •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研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 理学)。 第二,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 研究方法对一切科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有的科学如果不掌握科学的研究 方法就不可能有效的认识和研究、客观和科学的揭示研究客体的内在规律。 每一具体科学都有适合自己领域的研究方法,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是对特 定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进行研究的科学,因此它们必定有共同的研究方法 (如哲学方法)。但是,由于每门具体的社会科学有自己各自的特点,所以 每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方法上都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并不是指每一门社 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完全不同,而是指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一套与众不同的方 法体系,其方法体系构成的机制和构成的因素不同。 在研究方法上,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存在互补关系。如法学的基本研究 方法之一价值分析方法常常被其他社会科学所借鉴吸收;而其他社会科学的 具体研究方法也往往被法学研究利用,如经济学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被法学研 究吸收后,创立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又如社会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之一收集 资料的方法、问卷、观察法也常常被法学研究采纳;社会学研究的另一具体 方法——统计分析法,也往往成为法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方法。
• 第二,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 源之一。 • 哲学是对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的 概括和总结,因此,哲学必须依赖于社会 科学所提供的科学成果,当然也包括法学 所提供的科学成果。它表现在法学以自己 全部的理论知识,作为哲学概括的前提, 为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推动哲学随着社 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
第二章 法学性质
• 课前提示 • 本章是对法学概念的进一步展开与阐述, 要求重点掌握“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本章难点是法学的属性,特别是法的人文 性与科学性问题,应当了解法学性质是伴 随西方知识体系划分所产生的问题。
第一节 法学基本属性
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法学性质的定位
• •
法学属于一个什么学科?在导论中我们提出了法学的概 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 学”。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社会科学”这个概念本身有 一个历史产生发展过程,近代与当代关于社会科学的观念 有一定区别。 •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由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物质繁荣 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人口的激增,西方近代国家面临着 前所未遇的社会问题。为了满足国家管理社会的需要,同 时也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启发,社会科学应运而生。 与自然科学试图通过认识自然来控制自然的动机一样,社 会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一种根据科学规律来控制社会的 欲望。 •
二、法学的基本属性
• (一)法学的人文性
• 我们虽然把法学定义为一门社会科学,但是不可否认,法学也具有人 文科学的某些特征。科学又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之分,前者也称纯 粹科学,后者称之为应用科学。而他所谓艺术,就是指的人文科学 (即我们现在所谓文史哲学科)。 • 法学离不开“人”的因素,这是因为: • 一方面,自然科学因为完全受因果律支配控制,所以不可能有善恶的 价值判断。而法学追求社会事物的真理——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是非 善恶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和人的行为及目的相关。 • 公元2世纪,作为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60~228年)给法学下的定义为:“法学是神事和人事 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当时的法律与宗教、道德规范本无实质差 别,宗教、道德上的规则也是法律上的规则,所以当时的法学与神学、 伦理学并未截然分离。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定义,如实反映了当时法 律规范与宗教戒律、道德规则融合一体的现实。
第二节 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