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1. 了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重要性在燃气行业,安全一直是至关重要的。
燃气作为一种常用的能源,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
燃气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合格证书,才能在燃气行业从事相关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和标准燃气从业人员培训主要包括对燃气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内容通常涵盖燃气的特性和危害、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等。
而合格证书的标准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形式以及合格标准等。
3.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获得,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证明自己具备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能够在燃气行业从事相关工作。
合格证书也是企业招聘燃气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的用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不容忽视。
作为一种权威的证明,它能够有效提高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我认为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大对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投入力度,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燃气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全面的考核,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相关证书,证明自己具备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管,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不容忽视,它不仅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燃气作为一种常用的能源,它的使用涉及到每一个家庭和企业。
如果燃气从业人员没有接受专业的培训和持有合格证书,那么就很可能出现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楷体小二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五号加粗)身份证号:(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彩色一寸免冠照片(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备注备注说明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有关事项的说明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考核评价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城管委,黄石市城管委,十堰市城管委,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进燃气从业人员无纸化在线考核工作。
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由所属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网上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报考人员在考核前参加理论知识学习,可采取网络教学与线下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具体部署。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组织学习的课时不少于30个学时(不包含自学时间),培训学时达到要求后,培训机构负责将参培人员培训学时等相关资料报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核实通过后组织考核。
二、组织好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在我省已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工作岗位属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每五年需复检一次,复检前需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参加统一测试,相关测试组卷、试卷印制、测试组织及监管、成绩核定等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05]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2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管理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2.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楷体小二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五号加粗)身份证号:(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备注备注说明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有关事项的说明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辽住建〔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73号各市住建局: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0日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认真做好职权下放过程中的相关衔接工作,现对我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相关工作。
二、各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相关细则,细则中应包括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发证、复检、变更等工作制度,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信息的公布,培训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等。
三、各市主管部门可参考省级培训大纲和教材,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完善市级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考核题库。
四、各市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的要求制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的第8-9位内容为受聘企业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
例2019年鞍山市本年度核发的第一份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证书编号为“辽121201903001G”。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重要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工业生产中。
然而,燃气的使用也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证书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重要性,并剖析其对于燃气行业的意义。
二、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为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燃气行业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燃气从业人员需要接受系统的理论培训,包括燃气的性质、危险特性、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包括燃气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故障排除等操作能力。
他们需要通过相应的考核,取得专业的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工作。
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重要性1. 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燃气设施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给周围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
燃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才能胜任相关工作。
这样可以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
2. 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证书的要求,促使燃气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以适应燃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这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3. 增强燃气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考核合格证书的要求,燃气从业人员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不能有丝毫马虎。
这有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降低工作中的疏忽和失误。
四、对于个人的思考与总结从个人角度出发,我认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它不仅对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还有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作为消费者,我更加放心能够享受到安全可靠的燃气服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保障,也是燃气行业发展的需要。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 1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楷体小二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五号加粗)身份证号:(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彩色一寸免冠照片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备注备注说明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有关事项的说明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
预防
为主安全生产安全
企业生命
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员
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
燃气输配场站工
液化石油气库站工
压缩天然气场站工
液化天然气储运工
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燃气管网工
燃气用户检修工
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住建部教材培训考核继续教育指导全国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本行政区域培训考核编制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题库,报住建部备案分专业考核,分专业发放考核合格证书建立信息库,向社会公告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省级县级
协会
企业教材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复检前六十工作日(3个月)向所在地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主动报告流出人员变更事项流入企业向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申请人员合格证变更
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
主动报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统一培训大纲
培训结束后,向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上岗前接受培训每五年接受继续教育(复检日期前,不少于三十学时)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逾期未复检或附件不通过自动失效
机构
从业人员
6
生命诚可贵,
安全价更高!
要我安全
我要安全
我会安全
谢谢聆听!。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 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楷体小二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五号加粗)身份证号:(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彩色一寸免冠照片日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备注备注说明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有关事项的说明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楷体小二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五号加粗)身份证号:(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彩色一寸免冠照片(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备注备注说明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有关事项的说明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气从业人员是指:(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其他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考核题库。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请表
所属市县:
申请复检燃气企业名称
复检
人数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
燃气经营企业类型
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证书编号
企业自查审核意见
符合复检条件
不符合复检条件
在岗履职严重不到位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继续教育期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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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承诺
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经办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复 主管部门复检意见
1.同意通过复检□
2.不同意通过复检□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申请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填报。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楷体小二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五号加粗)身份证号:(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单位盖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备注备注说明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有关事项的说明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是由燃气经营企业
举办的一项专业培训考核活动,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其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该证书是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后获得的,证明其已经掌握了燃气经营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了从事燃气经营工作的基本条件。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要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该证书的获得将有助于从业人员在职业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提升空间,也将为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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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保障燃气市场安全燃气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能源之一,很多家庭和企业都使用燃气作为热源或者燃料。
但是,由于燃气的特殊性质,一旦使用不当或者操作不当,就会导致火灾、燃气泄漏等严重后果。
因此,燃气行业需要有一支专业的从业人员团队来保障燃气市场的安全。
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就是这支团队的基础。
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意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发的证书。
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人员,是燃气经营企业的高级技能人员,具备从事燃气设施维护、安装、检测等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可以独立进行燃气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燃气使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在行业内享受很高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声誉,具备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认证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燃气设施的安全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申领和管理申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主要包括:1.年满18周岁,并有从事燃气行业工作的意愿和能力;2.拥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证书;3.通过国家规定的燃气从业人员考试。
一般情况下,申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考试主要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可领取证书。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质监局和地方质监局进行监管。
持证人员需要定期进行证书年检和资格复审,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活动。
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在燃气市场中的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行业也日益发展壮大。
燃气设施的维护、安装、检测等工作不仅涉及家庭和企业,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发展。
因此,对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认证和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
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通常包括以下信息,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书类型、发证机构等。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安全意识,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持有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以及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等。
证书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定的年限,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持证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与燃气行业的发展保持同步。
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是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旨在确保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持有该证书的从业人员可以在相关岗位上从事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运行和管理等工作,为保障公众安全和燃气供应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
证明,它确保了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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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专业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
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
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
员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
书
(楷体小二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
制
(宋体五号加粗)
身份证号:
(宋体四号加粗,下同)
证书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人员类别:
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
继续教育记录
彩色一寸免冠照片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
章)
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
章)
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
章)
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
章)
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
章)
年月日
备注
备注
说明
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
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证书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发证日期等事项外,还应载明持证人继续教育、变更受聘企业和证书复检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从业人员类别代码+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制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省级简称为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北京简称为“京”,上海简称为“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二)从业人员类别代码:使用1位数编码,其中:“1”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2”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代表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三)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两位数,如北京市代码为“11”,上海市代码为“3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四)发证年份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年份,如2014年发证,编号即为“2014”。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统一编流水号,五位数,从“00001”到“9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
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叠加相应代码。
例:2015年3月,河北省某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拟核发的第一份),其证书编号即为:“冀113201500001G”。
四、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发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制定。
五、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和所附证书样式,印制在本地区使用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将本地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发放办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名称简称代码名称简称代码北京市京11 湖北省鄂42 天津市津12 湖南省湘43 河北省冀13 广东省粤44 山西省晋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45 内蒙古自治区蒙15 海南省琼46 辽宁省辽21 重庆市渝50 吉林省吉22 四川省川51 黑龙江省黑23 贵州省黔52 上海市沪31 云南省云53 江苏省苏32 西藏自治区藏54 浙江省浙33 陕西省陕61 安徽省皖34 甘肃省甘62 福建省闽35 青海省青63 江西省赣36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64 山东省鲁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65 河南省豫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