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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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从而促使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新创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本文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其意义、基本内涵、审查程序以及监督机制入手,探索基层检察实务中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标签: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的羁押制度呈现逮捕与羁押一体化、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的特点。

羁押过程中也没有再次审查程序,被羁押人基本被“一押到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审查力度,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从逮捕这一起点延伸到捕后羁押全过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往我国司法注重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综合评估,来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改变以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不力的境地,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2.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实无人身危害性、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导致再次犯罪,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使其真心悔悟,重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率。

3.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人恰当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促进案件的侦破、取证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2016年02月02日 09:19:45 来源:检察日报(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八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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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不当的羁押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不公。

因此,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完善、审查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 审查程序不完善。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审查程序不透明、审查时限过长、审查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3. 审查力量不足。

由于司法资源有限,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官、检察官等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审查工作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

应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刑罚种类和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完善审查程序。

应加强审查程序的透明度,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确保审查工作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同时,应建立公开听证、律师参与等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审查力量。

应增加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官、检察官等人员数量,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 建立监督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快要多久

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快要多久

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快要多久【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快要多久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民检察院的职能,⼀般⼈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较陌⽣,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快要多久,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快要多久羁押必要性审查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般5个⼯作⽇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作⽇,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个⼯作⽇内做出决定。

⼆、哪些⼈能⽤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据记者了解,不仅普通百姓对其“颇感新鲜”,甚⾄⼀些司法⼈员也对这⼀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

刑事执⾏检察厅负责⼈表⽰,《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除司法⼯作⼈员,哪些⼈能⽤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该如何申请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呢?该负责⼈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第616条的规定,从犯罪嫌疑⼈、被告⼈被逮捕后直⾄⽣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并提供。

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检察部门统⼀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值得⼀提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进⾏审查。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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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程序不规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混乱、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审查结果执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些案件在经过审查后,虽然发现无需继续羁押,但由于执行环节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被羁押人未能及时释放。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等。

同时,应确保这些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

(二)规范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包括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程序混乱的情况。

(三)强化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被羁押人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应强化对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是对被告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或其他地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做到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从必要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必要性1.1 保障刑事诉讼公正: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它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未定罪的被告人被羁押,同时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被羁押的被告人没有自由的限制,同时也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防止被告人逃跑或继续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逃跑和继续犯罪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当发现有嫌疑的被告人有可能逃跑或继续犯罪,就可以采取羁押的措施,从而防止一些严重的案件产生。

1.3 获得审查立场: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为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对话提供了一个立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使得被告人和监管机构更为清晰的了解各自的立场和目的,从而实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协商和谈判。

二、程序2.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准确的操作可以帮助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专业高效。

在进行审查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在保证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案情性质、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等。

只有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只有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羁押。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案情、正当防卫、强制性送货等各种情况,从而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3.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因犯罪涉嫌羁押时,劳动教养或者强制医疗措施,应当由法院书面决定,这就是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

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

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

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出台为背景卢少锋,刘 畅(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收稿日期:2017-02-14作者简介:卢少锋(1977-),男,河南许昌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摘要: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其主要是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

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比,《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立法进步表现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主体得以明确,流程、期限得以确定等,但还是存在审查建议无刚性效力、审查方式操作性不强、审查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缺乏救济措施等问题。

为了促进法治进步,具体可以采用将建议权改为决定权、借鉴外国的审查措施、设置对审查结果的救济程序等措施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关键词: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法进步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7)03-0054-04 201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能够更好地规范审查制度、避免其处于虚置地位的最新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关于惩罚犯罪的价值无须继续彰显,但涉及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规定略有不足。

羁押是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严厉的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羁押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共同坚持的。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确立了一项新的针对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虽然对审查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但地方检察院在实施审查时发现了颇多问题,如审查规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等。

2016年《规定》的颁布虽然解决了一些较为关键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我国司法体制正进行改革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防止滥用羁押措施、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制度。

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逆转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特点。

在采取羁押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才被羁押,避免滥用羁押权力和侵害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权利产生直接冲击。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被羁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 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执法机关滥用羁押措施,确保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决定是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减少了对公民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了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维护司法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审查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进行,可以让公众和嫌疑人了解到对其是否需要羁押的决定是经过合法、公正和客观的程序来达成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可以确保其不会逃离或干扰刑事诉讼的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采取羁押措施前进行审查,确保只有确实需要羁押的嫌疑人才被羁押,减少一些无法处理的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决定,确保依法合规。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与执行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目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1. 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审查过程随意性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判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

3. 审查力度不够:对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审查力度有待加强。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审查过程中无法可依。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不足,导致审查效果不佳。

3. 社会监督不足: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无法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为审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的司法解释机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1.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2.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机制等措施,鼓励司法人员积极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1. 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试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范

试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范

当告 知 申请 人 , 并 说 明不 同意 的理 由 而 对 于 羁 押 必 要 性审查 . 人 民检 察 院 受 理 申请 后 . 应在 三个工作 日
内决定是 否立 案审查 。对于 申请人来说 . 两种 申请 的
2 0 1 2年 《 刑事诉 讼 法》 的修 改 , 突 出体 现 了 统 筹 处 理 好 惩 治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的 关 系 。 《 刑事 诉 讼 法 》 第 9 3条 规 定 .逮 捕 后 人 民 检 察 院仍 应 当对 羁 押 的必 要
很 多问题 . 制约其发展
f 一) 羁押 必 要 性 审 查 职 能 部 门信 息 来 源 缺 乏
尚未在 公 安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 人 民 法 院之 间形 成规 范性 制 度 , 难 以真 正 实现 其 立 法 价值 。 必 须通 过 创 造
羁押 必要 性 审 查条 件 , 精 细规 范 审查 , 在 惩罚 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之 间找 准平 衡 点 。 关键 词 : 羁 押 必要 性 审 查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刑 事诉 讼 监 督 司 法规 范化
了建议 . 由办案机 关决定 是否采 纳 . 不 采纳 的说 明理
由 。然 而 , 实践 中, 人 民检 察 院 提 出建 议 后 办 案 机 关 根 据有 利 于 自身 办 案 需 要 . 来 决 定 是 否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或 者 释放 。 而 非 审查 建议 的 事 实 依 据 。 同时 . 对 人 民法
2 0 ] 7 / 1 1弱 ( 司法 实务 总第 2 7 9期
刑事执行检察
责任编辑 赵培 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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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被告人的羁押是否必要,应当进行审查,并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判断是否需要羁押。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防止过度的羁押或对被告人正当权益的侵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被羁押的人员确实有逃跑、破坏证据、伤害他人等情况的可能性。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避免过度的羁押,从而减少对被告人的不必要侵犯,并让被告人充分体现出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除了这些正面的作用之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由于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很难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和统一规范,这可能会造成不同法官在审查和判断时产生偏差和认识上的差异。

其次,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司法程序的限制,很难保证每一个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充分且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必须思考如何解决上述的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相关的操作流程,提高审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和评价能力,以及发挥司法系统内外部之间的多方合作,共同推进国家法律的科学发展和全面实现国家法律的程序化和专业化的目标。

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司法机关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能够克服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充分发挥其作用,将有利于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羁押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

那么你对羁押有多少了解?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

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规定》对此也予以规定。

法条链接:《规定》明确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较大的侵犯,因此在使用羁押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必要性,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三个原则:合法性、适度性和最后制度性。

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羁押必须在法定的情形下进行,即必须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审判机关的决定。

其次,适度性原则要求羁押的期限和方式必须适当,不能过长且要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要求。

最后,制度性原则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使用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不能滥用职权。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了四个审查原则:适用原则、审查原则、抗辩原则和形式原则。

适用原则要求对不同的羁押措施应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审查原则要求对羁押的合法性和适度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必要性。

抗辩原则要求被告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形式原则要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提出羁押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其次,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意见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决定,如果认为羁押不再需要,则应当解除羁押,如果认为羁押仍然必要,则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最后,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做出公正和合法的决定。

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确保羁押的必要性合法和适度。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诉讼。

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合理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仅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确保刑事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然而,目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存在审查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结果往往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审查程序不够透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不够透明,使得公众难以了解审查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和社会监督。

(三)审查效率低下由于审查程序繁琐、耗时,导致审查效率低下,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增加了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一)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及时解除不必要的羁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完善审查程序,能够使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公平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促进司法公正。

(三)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审查程序,可以提高审查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应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羁押。

同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加强程序透明度应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审查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查询系统、公开听证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审查的具体过程和结果。

(三)简化审查程序应简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耗时。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机关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滥用羁押权力。

2. 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办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例如,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力度不够等。

2. 问题:(1)审查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程序的不规范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审查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使审查过程更加客观、公正。

标准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规范审查程序: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限要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敷衍了事等现象的发生。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分析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空间,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行制度及问题分析(一)现行制度概述我国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审查的启动、程序、内容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办案机关负责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同时赋予了辩护律师和近亲属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问题分析尽管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二是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可能存在标准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无法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建议(一)强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确保每一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审查过程,或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审查情况,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二)统一审查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羁押条件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等。

同时,要加强培训,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

(三)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负责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不当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同时,应当允许被羁押人及其家属申请复核或申诉。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审查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通过建立电子化档案系统,实现审查过程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

这不仅可以提高审查效率,还能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与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与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与思考发布时间:2023-03-08T03:33:59.23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叶岱昆[导读]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押到底”、“羁押率相对较高”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十分必要叶岱昆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广东惠州 516000摘要: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押到底”、“羁押率相对较高”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十分必要。

本文将对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与思考进行分析。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前言:我国刑诉法给予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的权利与责任,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申诉检查部门等需要各司其职,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开展各项工作,结合实际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各方权益不受侵犯。

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词是从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的定义提炼而来,其是指我国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接着互补性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展开审查,对于不需再继续进行的羁押的人员建议更改强制措施或者办案机关将其释放的监督活动。

2羁押必要性审查申操作指引2.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的时间和主体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的时间。

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一直到做出最终审判之前,皆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可以同时覆盖侦查、审判以及审查起诉等过程中。

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的主体。

正常来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定辩护人以及代理人、看守所等皆具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

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我国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证据材料信息还存在着不对称等,由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较为适宜。

2.2羁押必要性审查申的适用对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所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的对象划分成负责审查工作的刑事执行检察部分所处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所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是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进行审查的法律文书。

这项制度的实施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成为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起源、存在的意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九)的发布。

修正案规定:“对于被羁押的人员,侦查机关应当自案的立案时起,经过审查,责令撤销羁押的案件应当立即撤销羁押”,并且明确规定“审查需要在一周内完成”。

这一规定意味着,办案单位需要就案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从而确保对被羁押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和监督。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存在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它可以防止侦查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侵害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侵权性质。

通过制度化的审查程序,能够对侦查机关的羁押决定进行制约和监督,避免滥用羁押权力。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度。

羁押是一个涉及到个人自由的重大决策,它需要确保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通过对羁押的审查,能够确保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对涉及到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执行该制度的程度和效果并不一致。

不同地区侦查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地方的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一些侦查机关优先考虑案件的办结速度,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的审查程序存在应付的情况,这不仅影响到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再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紧迫和人员限制等原因,办案单位的工作量较大,缺乏统一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不同的地方和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差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对我国以往羁押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势必会对今后羁押措施的适用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新确立的羁押审查制度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笼统,这将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需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细化。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作者简介:杜天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7-0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填补了我国相应的立法空白将对羁押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羁押是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对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前,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律活动。

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是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而存在的。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并不必然带来对其人身自由的羁押限制,决定对其是否羁押,要经过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

而在我国羁押并非是独立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常伴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而产生。

1996年刑事诉讼法,仅对侦查羁押期限作出规定,但对于是否需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未作规定。

以往的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观念及做法,导致了逮捕率高、延长羁押率高,以及一押到底、持续羁押甚至是超期羁押等现象频发。

新刑诉第93条引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一、引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依据羁押是判决前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其严厉性世界上大多国家对其设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

虽各国的具体规定及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但却基于大致相同的理念及价值考量。

1.人权保障。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谨以此函向您提出本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经仔细审查本案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对被羁押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以及是否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评估,特此呈报如下:一、案情综述根据案情材料显示,被羁押人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于某年某月某日被羁押。

据案情显示,被羁押人在案发前并无前科记录,具有稳定的居住地和工作。

经查,该案涉及财物损失较小,事发后被返还给受害人。

鉴于案情的轻微性和被羁押人的社会关系稳定性,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值得审慎考虑。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可以依法逮捕,但也必须有法定的逮捕理由。

在本案中,依据警方提供的证据,张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并不明确,仍需进一步调查和审理。

因此,需要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一)证据的充分性针对张某的指控,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

根据我对案情材料的分析,目前唯一的证据是一名证人的口供,但该证人对于案件的关键部分描述存在矛盾并缺乏其他佐证证据。

因此,这一证人的口供并不足够支持羁押的必要性。

(二)社会危害性评估根据张某的社会关系和案情的轻微性,评估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重要因素。

张某有稳定的居住地和工作,没有犯罪前科记录,家庭稳定并有经济来源。

鉴于此,张某在案发后是否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可能性较低。

(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于案情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将其取保候审。

在本案中,根据我对案情的综合分析,张某的涉嫌盗窃罪事实并不严重,且不存在潜逃的风险。

因此,我认为取保候审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三、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根据目前证据的充分性、被羁押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估以及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我认为继续羁押被羁押人张某的必要性较低。

为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和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建议对张某进行取保候审,并加强对其行踪的监控,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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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作者:张艳蓓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2期[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

2013年2月,王某携带匕首在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其腿部捅伤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李某腿部损伤构成轻伤。

2013年3月,王某被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采取逮捕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的亲属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承办人员提审李某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本案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所犯罪行系轻微刑事案件,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此提出对王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申请。

同时,羁押王某的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本案的问题是,对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还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对看守所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是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如何操作。

二、由公诉部门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1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综合《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五类:(1)案件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后,移送公诉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在检察机关计算的案件;(2)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3)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4)案件管理部门在对案件流程监督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5)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结合王某故意伤害案,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较为适宜。

原因有:一是因案件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诉讼阶段看是已移送起诉的案件;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并不掌握批准逮捕后的赔偿情况及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的认罪态度;三是对于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如果单纯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羁押,可以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建议,而针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由于还涉及其他方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可将看守所的建议转交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统一受理审查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公诉案件承办人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内容《刑诉规则》第619条从八种情形规定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应着重从五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存在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是否存在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适用缓刑的;(3)是否存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4)是否存在因身体状况不符合继续羁押的;(5)对法院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的,是否存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刑诉规则》第619条第1款第2项,笔者认为应当将因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这一情形作为审查内容。

对于第3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作为审查内容的,笔者认为实践中不同承办人对这些可能性的判断会有不同的认识,建议对这类案件快审快结,不要在或然性判断上耗费太多司法资源。

对于第4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5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这些情形,笔者认为虽可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提起公诉、监督法院审判,及早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审查方式《刑诉规则》第620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笔者认为综合起来可采用以下审查方式:(1)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2)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3)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或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意见;(5)查阅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的启动1.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状况进行审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后由公诉部门审查。

3.公诉部门对其他部门转来的线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审查意见的提出及审批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后,承办人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罪表现、健康状况等进行核实,提出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对于需由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决定释放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建议侦查部门或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由检察长决定。

(五)法律文书的使用对于案件羁押期限在检察机关计算的案件,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由检察机关出具释放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监视居住决定书;对于案件羁押期限在侦查部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外)或法院计算的案件,由公诉部门以检察机关名义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释放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

(六)对所发出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刑诉规则》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

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该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对检察建议应当按期答复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不按期答复的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尽管人民检察院只是提出‘建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决定,但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

[1]因此,对于有关单位未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经口头协商仍无结果的,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通报情况,以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就本文王某故意伤害案而言,公诉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建议部门。

经审查认为对王某不需要继续羁押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同意公诉部门意见的,应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这两种情况公安机关均应在十日以内通知公诉部门。

四、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一)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公诉部门对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若不按规定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机关,则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后,因之前没有规定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院,部分法院不抄送或不及时抄送逮捕决定书至检察机关,致使实践中公诉部门对法院变更逮捕措施的时间无法及时掌握,导致监督不到位。

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应主动与法院沟通,对于某些法院不予以配合的,在对其发出《纠正违法审理意见书》的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人大汇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以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公诉部门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尚需明确。

有观点认为“对于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应当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一审宣判前的羁押;二是判决生效前依特别法定事由的不应当羁押;三是判决生效前的超期羁押。

”[2]笔者认为,对于这三种情况,公诉部门应承担一审宣判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判决生效前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法定事由不需要羁押,或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利于监督。

(二)公诉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消极性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状况普遍存在,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案件的起诉或不起诉工作量已很繁重,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需承办人抽出时间去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审查后作出相关决定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一些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为实际履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本可适用快速审查、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一旦开始羁押必要性审查既费时又费力,导致实践中公诉部门对开展这项工作存在消极性。

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纠正办案人员旧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如何简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具操作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对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尚起不到预期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6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上述条文均对在收到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建议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公安机关、法院不同意该建议而不采纳的,因检察机关毕竟不是决定机关,使得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大打折扣。

有学者认为,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水平。

[3]那么,要使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除要求公诉部门严格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确性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安、法院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加,就一段时期内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真正目的。

注释:[1]参见张兆松:《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大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2]参见孙力、罗鹏飞:《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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