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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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4‟16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税务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做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相关内容的公示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办税场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1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依法进行公示。

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得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省局统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操作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提供的范本及时印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并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其中,示范文本需要手工填写后再公示,填写内容为纳税人提出申请时需要填写的内容)。

三、严格遵循“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许可原则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并作出决定。

根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原则,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委托下级机关调查情况及文书传递等事务的,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最终由委托机关作出决定。

四、坚持“一窗对外”的原则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遵循“一窗对外”的便民原则,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固定窗口,并在该机构或窗口醒目位置标明“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字样,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向申请人免费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公告
(2013年第10号)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现就我省服务贸
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应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报送股权转让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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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对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步骤,各级国税机关和 广大国税干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明年工作重点,确定一名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切 实负责该项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各地应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围绕依法行政、业务技 能、计算机技术和职业道德四项内容,狠抓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办税服务厅人员 岗位职责、办税流程和工作制度的培训,使各岗位人员全面熟悉办税服务厅的各类窗口职 能、业务流程,掌握所在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三)按照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工作 为深入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管理,省局将陆续部署有关工作,其中作为本文附件一并下 发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职能》、《办税服务厅受理业务事项及处理要求》和《办税服 务厅基本制度》,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执行。统一服务职能、统一窗口设置、统一业务处理 流程和统一服务制度四项工作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统一办税服务厅服务标识工作,省 局将按照总局2007年的统一部署适时另文通知。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省局 将于2007年上半年启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有关工作的探索。 为确保工作实效,省局将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纳入2007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适时 组织检查,并对各地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 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职能 2、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业务事项及处理要求 3、办税服务厅基本制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界定的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统一、高效、便利的原则,根据受理的涉税业务及处理时限分类,办税服务厅 应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大类窗口,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和进入政务服 务大厅的办税服务窗口,可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或综合服务一类窗口,综 合服务窗口可提供多职能或全职能服务。 (二)三类窗口下设申报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文书受理、涉税咨询等岗位,各地可结 合工作量大小在每类窗口下确定各种岗位数量。 (三)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类窗口办理的事项为即时办结事项,纳税人在相应岗位办理的 涉税事项应当场办结,综合服务窗口文书受理岗位办理的大部分事项为限时办结事项,纳税 人递交及领取各类文书均在此窗口完成,如果纳税人未按窗口和岗位标识递交文书,各岗位 人员应该受理并作内部传递。即时办结事项和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税流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
办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

【2018年第5号】为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由四川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可在四川省税务局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三、纳税人可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五、省内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四川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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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 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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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 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 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 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 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收票证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2﹞32号【发文日期】2002-02-22【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关于税收票证管理 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现行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没收据、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共14种。

“税收限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收取100元以下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保证金收据、当场处罚罚没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等九种税收票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收取现金税款中退还30元(含30元)以下多收税款的一种退税凭证。

使用时,必须由使用该凭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现场处罚罚没收收据”,由国税机关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税收通用完税证”应采用计算机开票,若因征收业务特殊需要,须手工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必须由使用税收票证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特制定关于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313号【发文日期】1996-11-20【实施时间】1996-1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体系,根据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深化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税收征管新模式相适应的征管服务体系,规范征管服务行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推进国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征管服务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八字方针,坚持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服务并重的原则,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通过实施具体征管服务,塑造严格执法、公正廉洁、文明办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的国税新形象。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服务、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

尤其是要结合基层征收管理和基层建设的实际,因地制宜地搞好国税征管服务。

第四条 税务征管服务必须在法律界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环境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高起点、全方位、多功能、大容量、现代化的要求建设办税厅,不断完善和强化办税厅服务功能,建立起以办税厅为主要场所的征管服务硬件环境。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规范的征管操作规程,理顺办税大厅内部工作关系。

大厅工作程序应做到“四定”即:业务操作定型、资料传递定线、计算机配置定位、作业人员定责。

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机运转。

第七条 办税厅(室)及周围环境应达到净化、绿化、美化的标准要求,做到厅容室貌明亮整洁、布局协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办税公开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7﹞23号【发文日期】2007-03-23【实施时间】200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公开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四川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 1、《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职能分解表》 3、《办税公开申请表》(样本) 4、《办税公开决定书》(样本)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 办税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办税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办税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三)办税程序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 (五)税务检查相关规定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八)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九)举报投诉监督方式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1)。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办税公开的形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123号【发文日期】1996-05-28【实施时间】1996-05-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全省国税系统法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意、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的管理,推进税收法制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人大和地区行署、人大工委制发的涉及国税系统征管税种,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规章、办法、决定、通知等; (二)地(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发的(含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转发上级制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增加了补充意见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办法、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内部具体工作制度、规章和办法等; (二)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等; (三)原文转发上级或上级国家税务局与其它部门联合制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计划财务、指标分配、报表填报以及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教、人事、监察、学会、科研等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每月应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予次月十五日前报送到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终了后,应对本辖区的备查备案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总结和上年所制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报送到上级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28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5﹞102号【发文日期】2005-11-09【实施时间】2005-11-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深化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 纳税服务既是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风建设的基本要求。

2003年,省局提出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主题活动,并以此作为国税行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重要内容和检验标准。

此后先后下发了《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标准(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服务项目一览表》和《关于规范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这对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把贯彻执行总局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与省局对纳税服务的一系列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准确理解、全面把握、认真落实,切实抓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不断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创新形式和手段,规范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 (一)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内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对办税服务厅内每一个岗位的每位同志都要开展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岗前培训,使之具备与岗责相当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以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多元化申报纳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力度,使更多的纳税人采取邮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纳税方式。

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是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中关于纳税服务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税务网站、召开座谈会及上门辅导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服务投诉的方法和程序。

二、健全机制,狠抓规范和落实各地应进一步健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机制,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复,切实保证维权到位,并具体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在办税服务厅和税务门户网站上长期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建议各地将目前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行政调解电话和纳税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成后可统一为12366))三号合一,方便纳税人使用。

各地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上述电话号码按规定进行公布,省局将进行抽查。

二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做好接听、登记以及分办或转办等工作。

2023年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

2023年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

2023年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A.延期申报B.免除申报C.办理零申报D.并入下期申报2.根据“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诉求响应更及时的要求,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 )A.“一网通答”B.“一号通答”C.“一次通答”D.“一线通答”3.同事们举行越野跑步比赛,解放压力。

这种调节情绪的方法是()。

A.注意力转移法B.幽默化解法C.自我暗示法D.理智调控法4.《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提出到2022年底,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 )A.78小时以内B.100小时以内C.120小时以内D.130小时以内5.以下选项中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A.强化监督检查B.严格执纪办案C.严肃问责追究D.加强调查研究6.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7.12366热线接收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直接转交( )处理。

A.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纳服部门B.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C.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D.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8.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2023年度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以下属于发票发放事项基本规范的是()。

A.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B.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C.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D.提供同城通办服务E.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2.标志着以“合成”为特征的第三次税收征管重大变革正式启动,也是我国进入“以数治税”时期的重要体现的是( )A.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B.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工作要求C.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D.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3.党的根本宗旨是()A.以人为本B.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C.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A.是B.否5.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6.入党积极分子小张经过一年培养教育后,支部拟将他列为发展对象。

以下条件中小张不需要具备的是()A.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B.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党内外群众一致同意C.经支委会讨论确定D.报上级党组织备案7.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11【实施日期】2014.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重点分三大板块抓好落实:一是总局6项重点任务以及陆续推出的若干便民办税措施的无缝对接和全面落地;二是省局2014年绩效考评事项、2014年重点工作事项和优化管理措施的要求落地;三是各地便民办税举措的配套完善和征管服务的改革创新。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1]1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审理质量,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包括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本制度所列的税务案件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行使审理权。

第五条按规定确定的待审案件审理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依法由国税机关开展的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税务案件的审理第七条一般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稽查局的审理机构在实施稽查或检查完毕的基础上,对各类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核准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认定案件性质,制作税务文书和相关工作报告的活动。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一般税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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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
【发文日期】1997-04-03
【实施时间】1997-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七条 申报征收窗口: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并进行逻辑审核;受理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和退税申请;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第八条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及发票自拟格式印制申请;发放发票领购证,配售发票、代开发票、查验发票、收缴发票;发票工本费收取;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第九条 税务咨询窗口:发布税法公告;负责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实务知识等方面的咨询;发售税务报刊等税收资料;受理涉税举报投诉。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除基本窗口外,可根据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增设和派驻一些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税款缴纳手续,保障税款及时入库,有条件的地方可商请专业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银行窗口,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实行机关、基层征收单位职能合一,一体管理的办税服务厅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理。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下设征收或征管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由征收或征管分局主管。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两个系列的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厅从事有关岗位的工作,稽查和法制两个系列可根据工作需要派驻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根据窗口的设置,合理配备政治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维护、数据采集、硬件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网络岗位职责是:根据各窗口分管事务,在网络上建立或调整相应工作帐户,并提供各窗口的工作权限;负责软件维护和协调,处理计算机网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岗位职责是:负责各类软件的调试、安装和系统的配置管理;负责网络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他人非法修改、复制、删除;对各网络站、点操作人员提出的修改请求进行审查、登记、处理、上报。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岗位职责是:负责各项基础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监视、分析基础数据的流向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向其他相关窗口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本窗口各项基础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条 硬件管理岗位职责是:负责办税服务厅和各支撑点计算机等设备的登记、管理及其安全使用和检查、维修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正确操作使用计算机。

第五章 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功能,建立起以办税服务厅为主要场所的征管服务硬件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程序应做到“四定”,即业务操作定型、资料传递定线、计算机配置定位、作业人员定责。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及周围环境应达到净化、美化的标准要求,做到厅容室貌明亮整洁、布局协调。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立纳税人休息处,设置税务报刊阅读栏,配备相应的桌椅,提供纸张、笔墨、茶水及办税指南等便民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电子显示屏及多媒体查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身着国税制服、佩证上岗,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二十七条 税务人员受理每项涉税事宜,要及时,准确办理或答复,不得推诿拖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与纳税人的交谈中,倡导文明用语,禁讲服务忌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推行承诺制,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及违诺责任等承诺内容。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监督电话、办税服务意见簿和意见箱,聘请义务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坚持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的原则,树立严格执法、公正廉洁、文明办税、优质高效的国税形象。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设备管理、微机操作、票款缴报、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制定征管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规范办税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第三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要做到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征管制度公开、廉政纪律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建立规范、高效、公开的征管服务制度体系,实行总值班员制度、延时服务制度、税法公告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评比等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督导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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