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信息来源: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06-9-28 阅读:1744次实施时间:2006-9-28 发布文号:威建发〔2006〕28号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我市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逐年增多,基坑或边坡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了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必须随同主体工程在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或边坡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和基坑四周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等内容。
二、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的规定,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分包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超过规定规模的要依法招投标)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马鞍山市深基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落实深基坑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各方安全生产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马鞍山市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土方开挖、降水等内容。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降水及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应该由不少于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且不得与论证的基坑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方案论证前将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单位及名单、论证时间、地点书面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专家组论证后应当出具由论证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施工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组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经论证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一类基坑需报一类图审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2012]3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5-3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文号:成建安监发〔2012〕37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构)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调查和预加固处理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资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包括:建(构)筑物距地下室外边线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既有地下管网分布状况;道路分布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等)。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作为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疏通、加固或改迁。
二、强化支护体系安全技术措施(一)采用内支撑作为基坑支护的,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成果,须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不得使用锚索(杆)作为基坑支护体系受力构件。
(三)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800mm,场地属二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l000mm。
非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边坡土质无膨胀性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四)严禁在直径小于1.2m的桩身上钻设锚索孔。
凡采用桩身钻设锚索孔的,桩身应增加不小于4根的通长受力钢筋,锚索孔影响范围内箍筋应加密1倍。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建工〔2019〕106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厦建工〔2019〕106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及7月3日市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到最重要的位置,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我市我局《实施细则》要求,继续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9〕25号)有关要求,立足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严肃通报和追责问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陈锦良局长为组长,庄毅伟总工为副组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处室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王华琪为主任,刘以汉为副主任,成员为工程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
成立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协调工作,下设8个督查小组,负责实施督查工作。
督查工作组组长:庄毅伟,副组长:王华琪、蔡森林联络员:李勇奇、何文英第一小组组长:王华琪,副组长:林琪超第二小组组长:蔡森林,副组长:郭军第三小组组长:刘以汉,副组长:陈清凉第四小组组长:周天明,副组长:黄胜第五小组组长:信景山,副组长:郭加苜第六小组组长:夏世林,副组长:黄雄平第七小组组长:林梁,副组长:许建清、陈文锋第八小组组长:陈隽峰,副组长:郭东辉督查工作小组其他人员由市质安站各监督科人员及抽调的行业专家组成。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76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76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安监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目前深基坑的管理现状,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深基坑工程潜在影响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办理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四)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深基坑施工监测,地下室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深基坑须委托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深基坑施工中的常见风险及施工风险管理
深基坑施工中的常见风险及施工风险管理深基坑施工是建造工程中常见的一项工作,但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风险。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一、常见风险1. 地质风险:深基坑施工通常需要进行地质勘探,但地质勘探有时无法彻底准确预测地下情况,可能会遇到地质灾害,如地面塌陷、地下水涌入等问题。
2. 坍塌风险:深基坑施工涉及到土方开挖和支护工作,如果支护不到位或者土方开挖过程中浮现失稳,可能会导致坍塌事故。
3. 水土流失风险: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由于土方开挖和地下水涌入,可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基坑失稳。
4. 施工设备故障风险:深基坑施工需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如果设备浮现故障或者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和施工质量问题。
5. 安全防护不到位风险:深基坑施工涉及到高处作业、井下作业等工作,如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人员坠落、电击等事故。
二、施工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地质勘探、土方开挖、支护结构设计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便预测可能浮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对参预深基坑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土方开挖、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处理等方面的计划,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围护结构、安装安全网、划定安全区域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 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浮现的问题,避免事故发生。
6. 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施救等方面的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深基坑施工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深基坑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县人防工程、高层建筑的增多,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边坡支护不到位、安全险情时有发生。
导致深基坑边坡坍塌、相邻建筑物地基不均匀沉降等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各方要严格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工作。
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各监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加大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及时处理。
二、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单位、责任人,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对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建筑(超过5M,含5M),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设计,并送审图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及深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为减少深基坑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地质勘察的详细情况,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报监手续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须提供深基坑工程施工图、专项施工方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于基坑开挖前,在监督机构监督下完成专家论证程序。
四、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活动,出具勘察报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淮政办发〔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办发〔2014〕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综合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管理者,应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做好深基坑工程过程监管工作,确保基坑安全。
各乡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要配合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各类矛盾的调处工作。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一)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1.建立监管综合会办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会办机制,及时解决深基坑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问题。
对含有深基坑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施工许可证及方案评审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迅速整改,确保基坑安全。
建设单位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强制执行,消除安全隐患。
2.建立环境影响联控机制。
本着“预防为先、民生为本”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各司其职,认真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基坑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基坑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基坑工程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
全性。
因此,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基坑工程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在我将对这次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
关的规范和标准。
我们重点关注了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包括支撑体系的设置、支撑材料的选用、支撑结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实地检查和施工方案的审核,我们及时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其次,我们对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点关注。
基坑工程的施工过程
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如坍塌、事故等。
我们通过加强现场巡查和安全培训,提高了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我们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定,保障了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
最后,我们对基坑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我们严格按照相关
的验收标准,对基坑工程的质量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进行了审核,保证了施工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这次基坑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确保了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总结了一些经验,为今后的基坑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建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挖填等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
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深基坑作业强化监督与检查制度(5篇)
深基坑作业强化监督与检查制度㈠、检查的形式1、定期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工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经常性(不定期)安全巡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质部对深基坑作业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独立的巡检或抽查。
3、专项安全检查,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技术施工或设备的安全问题或施工生产中存在普遍性的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
4、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如暴雨、大雪等),可能对施工安全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或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党和国家重大会议等)前后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散、思想麻痹、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进行的检查。
5、配合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及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考核。
㈡、安全检查组织和被检查对象1、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年终安全检查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检查组由分管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安质部、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检查时间暂定为每月____日。
评比采用逐项打分、小组评分,最后以平均分确定名次。
2、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组织与月安全检查相同,在现场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工区整改,并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日常工地安全巡检或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形式视情况确定。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质部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对工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独立的巡查和专项检查。
4、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主体为工区及班组。
㈢、检查内容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教育培训、查落实、查事故处理等。
1、查思想。
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工区的负责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渗透到实际工作中、时时事事不忘安全。
具体的讲,就是要查思想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抓的深度和广度。
深基坑设计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115号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深基坑工程安全巡查制度
深基坑工程安全巡查制度安全巡查是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定期的安全巡查,可以发现并及时处理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一套深基坑工程安全巡查制度,以确保深基坑工程的安全施工。
一、制定安全巡查计划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安全巡查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巡查计划。
安全巡查计划包括每天的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人员等信息。
巡查计划应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全面、系统地进行安全巡查。
二、确定巡查人员安全巡查是一项技术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此,在确定巡查人员时,应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资质的人员。
同时,巡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巡查方法和技巧。
三、制定巡查内容和标准安全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工地环境、作业人员、施工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等方面。
根据深基坑工程的特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巡查标准和评估方法。
巡查内容应全面、细致,确保不漏查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建立巡查记录和反馈机制安全巡查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巡查记录。
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等信息。
同时,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巡查结果,协调整改措施。
五、加强巡查结果的整改和落实根据巡查结果,及时确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情况。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六、定期评估和调整巡查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定期对巡查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完善。
通过不断的优化和改进,提高安全巡查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深基坑工程的安全施工。
综上所述,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巡查制度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巡查人员的培训和巡查工作的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工地安全风险,确保深基坑工程的安全施工。
施工安全工作计划
施工安全工作计划(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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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建发[2009]78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建发〔2009〕78号)市各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建设单位和在徐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基坑工程逐年增多,基坑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及《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徐建发〔2007〕135号)等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喷锚、排桩、搅拌桩、内支撑等)、地下(表)水处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具体负责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
[最新]深基坑文件苏建质〔2008〕54号
苏建质〔2008〕54号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开发建设在我市的全面推进,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我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明确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贯彻实施中取得了一定实效。
现根据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1.方案论证范围。
开挖深度4米以上,或深度不到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实行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
开挖深度9米以上,或深度不到9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二次审查论证,设计方案应先行审查论证,调整完善后再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2.专项方案编制。
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组织岩土工程设计、施工、监控监测单位编制,方案应由勘察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控监测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四部分组成。
开挖深度9米以上的,方案分设计、施工二次审查要求编制。
3.方案论证程序。
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应及时组织专项方案审查论证会。
专家组应由设计、施工、岩土、监理、监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有2人必须是岩土专业的专家,并明确一名专家为组长。
审查论证会应由专家组主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与论证。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参加会议。
需论证的方案在召开论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分发给参会专家。
分二次论证的,其中设计方案审查论证的专家组由设计、岩土、结构等方面专家组成;施工专项方案审查论证的专家组由岩土、施工、监理、监测等方面专家组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呈贡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随着新昆明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市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项目大幅增加,深基坑工程施工也急剧增多,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为了保障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吸取我市近期深基坑垮塌事故经验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开挖围护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基坑(槽)边与毗邻建筑(构筑)物、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开挖深度1.5倍的基坑(槽)的开挖围护工程。
二、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必须切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和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1、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的相关工作。
2、在含深基坑开挖围护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任务书必须明确将深基坑开挖围护纳入建设项目设计。
3、在含有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的建设项目招标中,必须将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作为项目招标内容一同招标。
4、深基坑开挖围护设计文件完成后,必须报审图机构审查。
5、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施工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监测。
6、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完整的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中必须明确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不得引起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变形、破坏。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1.115号文1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115号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286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回填管理,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活动,落实“就地就近、充分利用”工作要求,提高施工现场资源利用效率,防止人为增加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确保土方开挖回填作业安全,提高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水平,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一、规范土方开挖回填市场行为管理(一)加强造价管理。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时,应参照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估算渣土处置费用,并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票扣除可抵扣项税额再加上税金计算。
(二)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开工前的现场管理,未进行招标不得提前进行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土方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不得肢解发包或转包。
(三)加强土方工程市场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履约阶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土方开挖及运输高效、安全、环保。
对在合同履约阶段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将土方工程转包的,要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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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一、土方开挖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1、排桩(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6.4-1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25 m3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组试件;直径不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25 m3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1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幅槽段不少于1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应符合锚固要求。
(11)基坑开挖后,地下连续墙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槽段接缝处不得出现露筋、夹泥、渗漏等现象。
3、水泥土墙(1)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2)水泥掺入量和水泥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转速度、施工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应有记录。
(8)施工的允许偏差: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
(9)水泥土试块留置: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1组。
4、土钉墙(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注浆材料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土钉与面层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5)土钉成孔的偏差允许偏差:孔深±50mm、孔径±5mm、孔距±100mm,成孔倾斜±5%。
(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保护层厚度应大于20mm,喷射混凝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土钉的抗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锚杆(1)原材料(锚杆、锚具、承压板、斜支撑、台坐、横梁等)应有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锚杆杆件的保护层厚度应大于20mm。
(4)锚杆浆体(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强度不宜低于20.0Mpa。
(5)砂浆强度试块留置:每30根锚杆不少于1组,每组试块数量为6块。
(6)锚杆的锁定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7)锚杆的孔位、深度、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喷锚厚度及强度、锚杆的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放坡(1)放坡的分级、坡度和处理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2)喷射混凝土、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3)喷射混凝土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支撑体系(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GB50204-2002的要求。
(2)钢支撑所用的原材料及配件应有合格证或复试报告。
(3)钢腰梁与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之间的填充(应采用C25细混凝土填充)、钢腰梁与钢支撑间的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钢支撑预加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立柱质量、立柱与支撑梁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6)支撑的允许偏差,且应符合附表1-1的要求。
表1-1 支撑允许偏差表8(1)土体加固的部位、范围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所用材料应有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注浆、高压喷射注浆加固法的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SMW支护结构(1)原材料(型钢、水泥等)应有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控制要点同水泥土墙。
(3)型钢、钢板或其它加劲材料等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型钢的定位、垂直度、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型钢应待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混凝土强度和土方回填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拔除,拔除后留下的空隙应用水泥砂浆自流压密填实。
三、地下水控制1、现场地下水控制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排水沟坡度、井管(点)垂直度、井管(点)间距、插入深度、过滤砂砾料填灌、井点真空度和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见附表1-2的要求。
表1-2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表四、支撑拆除及土方回填1、应遵循“先撑后拆”的原则。
在支撑拆除前,换撑结构必须完成且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拆除的顺序、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
2、基坑应及时回填,回填土的质量、分层厚度、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的密实度应分层检测。
附件二:深基坑工程的检测要求注:上表中检测机构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备案)证书,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附件三:深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一、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监测范围和要求,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精度、观测频率和临界状态报警值等。
基坑监测单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监测内容和观测项目、频率、数量、方法等参见表3-1、3-2。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监测单位应对周边需要监测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取证、拍照,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监测。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检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4、基坑及周围环境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露;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7、邻近的建筑或周边地面突然出现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三、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最大位移大于表3-3的规定,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且无收敛趋势。
5、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既有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且变形、裂缝不稳定。
6、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四、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五、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布置图、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巡视情况、监测结果评价)。
表3-1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注:1、一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安全等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4)开挖深度大于10米的基坑;(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2、三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为三级安全等级基坑。
3、二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除一级和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于二级安全等级基坑。
表3-2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频率、数量及方法注:1、相邻建(构)筑物指基坑边缘以外1~3倍的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管网、设备)。
2、出现异常情况或达报警值时,须加密观测。
表3-3 建筑深基坑工程报警临界值(cm)附件四:深基坑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及验收表格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表4-1注:在深基坑开挖前监理(建设)单位对相应资料进行核查(第16项查看备案的监测方案),核查人填写核查意见并签字;对资料齐全、结果符合要求的,结论中填写“资料完整”。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记录表4-22、地下水控制填“截水、降水、排水措施”;支撑体系填“砼支撑或钢支撑、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