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至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文件
www至yyyy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文件(h运招【20xx】xx号项目)副本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二Oxxxx年xxxx月xxx日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说明根据招标人发布的《xxxx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我公司决定参加此次招标投标,并对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特编制本投标文件。
.本投标文件由报名函、投标文件报送函、投标书和中标承诺书组成。
l、报名函报名函是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报名投标的函件,已在前期报送。
主要内容是:公司投标资格预审材料、标前分评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2、投标文件报送函投标文件报送函是公司报送投标文件的函件,其主要内容是向招标人表示: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同意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程序、评分标准及由此产生的评标结果等。
3、投标书投标书是公司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内容主要包括:投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保障措施等。
4、投标承诺书投标承诺书是公司投标客运班线安全服务质量的书面承诺材料,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即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投放营运车辆车型、档次、数量,相关设施,运行方式及服务质量等作出的承诺。
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名函招标人xxxxxx运输管理局根据xxxx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公告的要求,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决定正式作为投标人参加此次招标投标活动,并授权委托代理人xxxx提交投标报名函。
本公司愿意参加此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并保证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及数据是真实的。
随函报送如下材料:l、投标报名表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xxxx市xxx区xxx街xxx号邮编号码:xxx电话:xxxx 传真:xxx联系人:xx0078xxx投标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xxxxx20xxx年xx月xx目xxxx运输公司投标文件报送函招标人:,xxxxx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xxxxx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文件(招标文号:黑运招 [2009] l l号 ) 的要求,投标人xxxxx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6份,证明材料7套。
客运经营知识考核复习提纲
客运经营管理业务知识考核复习资料1、客运班线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2、客运班线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3、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4、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5、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6、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7、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8、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9、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10、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
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
11、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数量按照不超过客运班线经营者拥有省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6%的比例计算,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
1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本省范围内按许可线路、停靠站点运行:①原有正班车出站实载率超过90%且不能满足需要的;②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③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需要使用的。
13、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引导集约经营,保护公平竞争和旅客合法权益,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指以经营者资质等级、车辆和基础设施、服务质量、运营方案等为考核标准,通过招投标来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实行招投标的客运班线,由运政机构按照客运班线审批权限,由终审机关提出(省际班线招投标由省级运政机构提出),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范围包括:(一)新增投放运力;(二)超类别经营的班线调整到符合资质的客运企业经营期满后需重新审批的线路;(三)实行客运班线期限制后到期的线路。
第五条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使用年限高速客运班线最长不超过8年,其它班线最长不超过5年。
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业户不得擅自转让。
第六条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实行质量优先、综合评定。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各级运政机构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的招标人,按规定的客运管理权限组织招标工作。
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接收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4、提供招标的相关信息服务;5、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6、为中标经营者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实施规范管理;7、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10.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铁路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铁路局在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基础上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拟以规章形式发布。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登录司法部网站,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
3.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
(邮编:10089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
国家铁路局2021年10月28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应当包括购票、退票、变更,乘车条件,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规定等事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场经营。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调配客车按原线路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四)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道路客运线路分类第六条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道路客运线路可分为以下四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5.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推动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美好出行需求,我局起草了《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6日。
交通运输部
2024年5月29日附件: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吉交发[2004]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5.02.18【实施日期】2005.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0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进行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省境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具体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条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和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作出决定。
当投标人不足3个时,可由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招标项目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或者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及时开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X公司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书
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书投标标的:投标单位:(盖章)联系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日期:二OO九年月日目录一、企业概况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经营情况3、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二、经营方案1、拟投入车辆情况2、拟聘用司乘人员的情况3、中(终)止中标班线经营权时车辆、人员处置方案4、安全技术保障措施5、班线经营方案6、服务质量承诺三、投标文件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 法人授权委托书;(5)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 自有营运客车汇总表(附件1);(8) 企业通过ISO9000或14000系列质量认证的证明(复印件);(9) 企业荣誉证明(复印件);投标函萍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参加招标编号为的项目的投标。
为此,我方做出以下郑重声明,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后全过程保持有效,我方将受此约束。
2、同意按招标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并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4、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我们同意提供招标人要求的有关投标的其他资料。
6、有关事宜,请按下列地址联系;单位全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移动电话 :单位全称(盖章):(授权人签字)年月日一、企业概况1、企业基本情况XX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公司是集旅客运输、汽车销售、维修、检测、租赁以及信息服务于一体的股份制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公司位于萍乡市环城西路——萍麻路口,占地面积16000平方米。
现有员工200人,其中近30%的员工拥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公司先后安排了100多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对当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的一次重要梳理和完善。
它涵盖了从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管理、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到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旨在建立一个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体系。
在客运经营许可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对于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要求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道路客运经营的准入门槛,保障客运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客运班线管理也是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之一。
其中规定了客运班线的申请、变更和终止程序,强调了班线的规划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市场需求。
同时,对于班线的运营,要求严格遵守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不得擅自变更。
这将有助于规范客运班线的运营秩序,提高客运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客运站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节点,其经营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了充分关注。
对于客运站的设施设备、服务规范、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例如,客运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确保旅客和行李的安全;应当提供清晰准确的票务信息和便捷的购票服务,方便旅客出行。
在监督检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秩序。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通过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促使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为旅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其次,有利于加强行业的安全管理。
严格的许可条件和监督检查机制,能够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规范的管理规定能够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行业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吉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发〔2019〕39号)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发〔2021〕5号)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构建人民满意的道路客运出行服务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战略、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手段,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目标,以满足道路客运市场需求为切入点,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部门推动、机制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大力推进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和定制客运服务,持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强化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发展目标。
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形成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班车客运为补充的多元化服务方式;客运站转型升级为集客运站服务、旅游服务、物流服务、商业服务等多元经营的服务平台;推进传统燃油客车向绿色低碳装备转变,助力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交通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及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单独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1: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的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市际经营权”)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省际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际、省际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市际、省际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配发的标志牌由经营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3—(二)省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程序如下: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同时征询起点市运管机构的意见;3、公示期间,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运输企业还可在意见中同时提出听证申请。
意见应加具企业法人印章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1)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面提交;(2)从运输企业专用传真机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传送。
对非专用传真号传送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意见必须包含以下要件:(1)有利害冲突的班线名称,起讫站点和配客点;(2)有利害冲突班线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车辆实载率;(3)发生利害冲突的描述。
4、公示期间,同时接受其他经营者相同班线的申请。
关于征求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征求意见的函
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领导:根据最新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了提高城市道路客运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现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征求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和建议。
在此函件中,将就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和说明。
一、征求意见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城市道路客运业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发展与人口迁移的变化,原有的道路客运班线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有必要对道路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许可,以提高城市客运服务水平,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1.2 意义: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客运市场,优化客运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还能够推动道路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竞争力,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2.1 征求意见的范围: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影响等问题征求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各级政府部门、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2.2 征求意见的对象:此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专家学者、广大市民等,希望各界人士能够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到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工作中来。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3.1 政策建议:针对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政策内容,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就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2 实施方案:在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的实施方案中,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就具体操作流程、监管措施、改革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3.3 影响评估:重新许可道路客运班线可能会对市民出行、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多角度分析和评估影响,提出针对性措施,减少不利影响,最大程度地发挥政策效果。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道路运输》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活动.
【总页数】6页(P38-4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J],
2.交通运输部:公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J],
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J], ;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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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出行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品质化。
传统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问题,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公众的期待。
通过引入招标投标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般来说,对于新开辟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现有班线经营权到期需要重新授予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权的情况,都将适用这一办法。
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也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参与投标的企业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为公众提供可靠的运输服务。
在招标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详细的流程。
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售、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审等环节。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和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招标情况。
招标文件则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为投标人提供明确的投标依据。
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预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中标人。
服务质量是本次招标投标办法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和权重,包括车辆设施设备、驾驶员素质、运营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规范和投诉处理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综合评价,可以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服务质量水平,从而为选择优质的运输服务提供商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征求意见稿还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标分评分标准
附件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标分评分标准一、运营组织方案(30分)1、市场调研(5分):地区状况、市场定位及途径路线情况调查;2、效益分析(2分):客流的调查和预测,运行效益分析和预测;3、运营方式(2分):班车类型、日发班次、投入车辆类型等级及数量;4、站点设置(5分):起讫地客运站方案、中途休息点方案设置及落实情况;5、经营方式(8分):线路集约化经营方案及中标后公司化经营的设想和做法;6、中途救援(8分):紧急情况中途救援和旅客转乘方案。
二、保障措施(40分)1、安全机构(3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2、安全管理(8分):健全七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3、GPS监控(8分):建立GPS监控制度并有效落实;4、保险保障(4分):车辆保险投保方案的落实情况;5、车辆管理(8分):车辆定期维护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及车辆维修基地的情况;6、应急预案(5分):遇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发生时,提供应急服务保障的方案;7、安全评估(4分):企业申请该班线的安全可行性方案。
三、服务质量承诺(30分)1、规范经营(8分):相关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2、营运服务(4分):相关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3、投诉处理(6分):相关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4、安全行车(8分):相关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5、车容车貌(4分):相关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
四、社会贡献(20分)1、义务责任(5分):重大活动保障或应急任务(春运等)做出贡献的情况;2、荣誉称号(5分):获得上年度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附证明材料);3、第一申请(10分):填补线网布局空白,自主调研开发且最先提出完整线路经营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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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配置,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方式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许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旅游汽车经营权的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有偿使用或竞价方式的前提下,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车辆设备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客运班线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通过客运班线招投标的方式,配置、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实行招投标的客运班线,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班线,应当实行招投标:(一)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或政府间汽车运输协议确定的新开线路或新增运力;(二)有三个以上经营者提出申请,要求新开客运线路或已开行的客运线路新增运力的;(三)客运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需要重新许可的;(四)由于客运经营者违规经营或破产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需要重新许可的。
招标人可将多个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标的实行招投标。
对于已确定的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许可机关应当进行公布或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客运班线招投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省际客运班线实行招投标的,由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先行协商确定招标方案,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一方实行招投标。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经营者,相关各方应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并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许可的,应当在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通过招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招标人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后,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固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三)中标人数量范围;(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五)报名的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三)中标人数量范围;(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七)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八)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九)评分标准;(十)中标合同文本;(十一)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或增设资格条件;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第十六条客运班线招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和评标分,各按100分计。
标前分的评分标准见附件。
评标分中应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行方案、经营方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一)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二)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三)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守法经营和提高服务水平;(四)有利于促进道路客运规模经营、集约经营。
第十七条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凡自愿响应招标文件并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要求的许可条件,已依法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客运经营者或拟筹建的经营实体,均可成为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它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申请成立新的经营实体或增加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客运许可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二)资格预审材料。
包括:最近两年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上一年度考核期结束至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客运安全情况、已经自有营运客车以及中、高级客车数量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掌握潜在投标人相关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潜在投标人报送此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客运班线许可条件的,确定为投标人,并发给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据资格预审材料,评定投标人的标前分,并将资格预审材料申报的数据和标前分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第二十五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
招标人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重新评定标前分。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和按其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自身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子公司不得对同一标的进行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内容应保持一致。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
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集中进行释疑,并将书面释疑内容发至所有投标人,书面释疑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给招标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同时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再重新参与此标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由招标人按相关规定择优许可;无人投标的,作为流标处理。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或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二)道路运输企业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并具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专家;(四)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在组织客运班线招投标前,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1名招标人代表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一)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负责人有近亲关系的;(二)在投标人单位工作的;(三)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的。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分别从各自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每省可各派1名招标人代表,但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委职责:(一)认真学习本办法、评分标准以及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二)对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三)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分;(四)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候补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