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证据到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的法律分析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刑 事 司法 的合法转换地位 ,行政执 法证据将 在刑事诉讼 规定 。针 对行政执法证 据 的规 范 ,分散见 于 《 行政处罚
法主体 的条件要求和证据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 了规范 。
中国检察制 度从历史上看源 于前 苏联 的检察制度 ,
吸收借 鉴了列宁 的全面监督 思想 。我 国宪法 规定检察机
至 于 行政 执法 证 据 的类 型 ,并 没 有统 一 、完 整 的 关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范 围 自然也 包括行政 机 规定 ,部分行政机关 自行 进行 了规范 ,如国家工商行政 关 的执 法行为 。国务 院出台的 《 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涉 嫌 管理 总局颁布 的 《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程序暂行 犯 罪案件 的规定 》第 1 条规定 : “ 政机关移送涉嫌 犯 工 2 行 规定 》第 1条规定 : “ 8 办案机关对 案件进行调查 ,应 当 罪 的案件 ,应 当接 受 人 民检 察 院和监 察 机关 依 法实 施 收集 以下证据 : ( )书证 ; ( 1 2)物证 ; ( 3)证人证 的监督” ,这也强调 了检察 院对行政 执法行为 的监督 。
据材料进行 审查判 断,有效使用这些证 据材料 可以节省 司法资源 ,进一步提 高诉讼效率 。 《 刑事诉讼 法修 正
案 》进 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 了定位 ,但是 受制 于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 不健全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
转化仍 面临不 少障碍 ,亟待加快 完善行政执 法证据 向刑事证据转化 的配套措施 和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现实困境与途径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现实困境与途径[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的特定种类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正是为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诉讼效力正名,既避免了重复取证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也确保了证据的及时保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使得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提高行政证据的转化效率,完善转化规则把握转化时机,是推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刑证据转化;证据移送;转化途径一、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可行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正式写入刑诉法修正案,结束了我国两法证据衔接主要以法规、规章、政策等为依据的历史,①使司法实践中的行刑证据转化开始以刑事诉讼法的正式规定为基础。
(一)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具有相通性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二者之间具有相通性,一般认为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在执法活动以及查办案件过程中,由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为了证明具体的待证事实而形成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②而《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也对刑事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并将刑事证据的种类限定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由此可见,两种证据在种类上具有相通性,这种相通性使得行刑证据转化成为可能。
(二)行政证据具有权威性刑罚是一个社会对其公民的最严厉惩罚。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直接关系着能否将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并施以刑罚。
因此,刑事证据必须具有权威的公信力作为保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思考
法制现代化区域治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行政违法因数额较大、后果严重而涉及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成为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但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执法目的、价值追求、程序规范等诸方面的差异,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化运用遇到问题。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是两法衔接方面唯一的法律依据,为两法衔接提供了法律支撑,破除了理论上的一些争论。
但值得思考是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抽象性规定,并无相关的配套衔接制度。
一、两法衔接相关问题介绍(一)背景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权力的扩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行政违法案件不断增加,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日益增多。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相应增大,以打击日益严重经济领域内、行政管理领域内关系国计民生违法行为。
[1]虽然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现实中发生行政案件较多,但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较少;第二,行政案件涉及犯罪由行政机关主动移送较少;第三,对行政犯罪案件中保护伞缺乏深挖;第四,行政案件涉及犯罪判处较轻。
(二)现实意义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特别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是国家凭借法律授权而具有的使行政相对人(单位或个人)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量权力,是行政机关独有的,对立法机关(人大)负责。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当家作主,行政权力执行体现人民的意志,为人民服务是行政机关宗旨。
刑法调整对象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调整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对刑事案件与治安行政案件采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不同于国外法律有重罪与轻罪或重罪与违警罪之分一元立法模式,两法衔接紧密是让犯罪或违法分子不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关键。
二、证据衔接分析(一)衔接必要性分析探讨证据衔接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立完善机制等,必须首先探讨证据衔接的必要问题。
行政执法证据刑事司法化的现实性浅析
事诉讼法》 第 四十八条则规定 :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
料, 都是证据 。 ” 这无 疑是立 法思想 的一 大进步 。首先 , 如果 说“ 证据是事实 ” , 那么不同的人在收集 、 固定 、 认 识证据的过 程中 , 容易受 自身认 知或情 感 的影响 , 对证 据本 身蕴含 的信 息往往会带有主观倾 向性 , 这就 导致 了事实 的真 实性差 异。 其次 , “ 证据是事 实” 割裂了证据的存在形式和承载信息之间 的联 系 , 将证据本身 这一存 在形 式与其 承载 的 内容 相并列 。 因此 , 结合相关法律 规定及 我 国司法实 务现状 , 笔者将 行政
刑事司法证据都具有关联性 、 合 法性 、 真实性 的特征 , 只是二 者之间的收集程序和法律依据不 同, 且 通说认 为行 政执法证 据认定规则要低于刑事司法证据 , 但这并不等 于其 内在证 明
执法证据 定义 为 : 依照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 中形成 的能够证
明行政执 法案 件真实情 况的一切 材料 。
1 9 7 9年《 刑事诉讼法》 第三 十一条规定 : “ 证 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一切事实 , 都是证据 ” , 这是我 国法律首次 对证据一词 做 出的 明确解释 。1 9 9 6年修订 的《 刑事诉 讼法 》 第 四十二条
关于证据的 概念 完全 沿用 了 1 9 7 9年 刑 事诉 讼 法 的证 据定 义 。我国一些学者提出 : 证据是 以法律 规定 的形式 表现 出来 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 切事实 。 … 而此次修 改 的《 刑
是说刑事 司法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 的唯一 依据 , 是 正确处理
刑事案件 的坚实基 础。那 么作为 另一种 法律 范畴 内的行政 执法证据是否能承担起这一重任 , 在 司法和执法 等与法律事 务有关 的活动 中, 什么样 的证 据可 以被采 纳 , 具 体 的标 准并 不完全相 同, 但也 有一些 共通 的标准 , 包 括采纳证 据 的客观 性标准 、 关联 性标 准和合法 性标 准等 。 而行政 执法证 据与
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问题
的重 复导致诉讼 资源 的浪费 ; 取证时 机的丧 失 , 导致部分 证
据毁损 或人为破坏 ;刑 事诉 讼 中证人 保护机制的不健全 , 又
政提供 了法律依 据 ,增强 了各机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
济秩序犯罪 的合力 , 并在实践 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是 , 目 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 序中证据衔接 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 善 ,影 响了对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 效果 。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的立法规定 , 细化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立法。
【 关键词】
行政证据 ; 刑事证据 ; ; 衔接 立法完善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4 17 (o 90 — 08 0 6 — 6 2o )4 0 5— 2 17 6
【 中图分类号】 9 D2
回到 尚未移送 、 尚未衔 接的状态 。
在, 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 影响 了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 的效果 。 二是证据的收集 与使用缺 乏统 一明确的规定。根据《 刑事 诉讼法》 的规定 , 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 收集 、 调取刑事证据
中共 山西 省 直 机 关 党校 学 报 20 0 9年 第 4期
推测 。由此 造 成 的 问题 是 , 些 案件 在 行 政执 法 机关 看 来 达 不 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者简介】 黄
义(9 0 )男, 18 一 , 河南公安 高等专科 学校
教师
法学硕 士 研究方向 : 证据法学
、
lA ZI I H H J N SE F A
同时 , 由于在证据具体认定上的差异 , 还导致行政执法机 关 对有关案件是 否达到了应当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这一 问题拿不准 的现象 ,只能依靠其掌握的证据对案件进行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转换与运用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当通过司法机关重新提取,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
证人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出具的证言内容不一致,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大量存在。
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制度,但仍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难以做到。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一般作为直接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影响较大,而且这类证据在获取时难以排除提取任意的主观因素,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行政执法机关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询问往往着眼于行政违法事项的构成要件,而司法机关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询问或讯问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并不是行政违法的要件,因而也不为行政执法机关所关注。
此外,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的诉讼目的,也是行政执法中缺失的。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行、刑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行、刑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作者:董坤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4期摘要:从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质”与“量”的二元关系出发,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取证主体的规范分析入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
然而在行刑衔接中证据材料可直接移送的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几类实物证据。
未来的行刑衔接中为了使证据的移送有序、顺畅,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中证据种类的统一,同时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适用排除规则的标准也应兼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取证、排除规则的双重标准。
关键词:行、刑衔接行政执法办案刑事诉讼证据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规范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随着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共同下发的《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项制度己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顺利完成并获得通过,其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间构筑起了新的证据移送流转机制,强化了行、刑衔接的紧密性和诉讼效率。
遵循这一条款的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应从行政执法所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内在法理、行政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的种类范围以及未来行、刑衔接中证据移交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求理顺行、刑衔接中证据交递的诉讼通道,实现证据移交的高效、顺畅,落实打击犯罪精准化,社会管理创新化的立法意旨。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研究
诉讼证据制度有多种模式 , 一种是单行的证据规则 ,即各部法律 有着各 自的证据规则 ,第二种是统一的证据规则 ,即各部法律的证据 规则是统一 的,第i种是在每部法律中规定证据的具体 内容 。我国应
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 衔接和转化制度 , 行政证据和刑事 证据的证明标准应 当统一起来 ,这对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 的有效衔 接 ,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应当根据具体的 证据类型规定行政证据中哪些证据类型可以在刑事证据中直接采用 , 哪些证据类型需要在符合一定 的条件下予以采用。 例如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等证据 ,因为本身就是记 载了案件发 生过程 中的客观事实 ,此时作为行政证据之后 ,如果收集和调取程序 是合法的,则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 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或者证 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这些证据具有可反复变化性 和可推翻性 ,因此刑 事诉讼法没有将其列入直接采用的范 同内,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 中, 应当由司法工作人员重新进行收集 和调取 ,但其实如果是对其通过签 字、 按手印等方法加 以确认 ,或者事后难以再调取 , 又有其他证据相 互印证的,则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 , 而不能一概不予采用。 对于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 , 若 收集和调取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 在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则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
理论 探 索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研究
李 晓 杰
( 青 岛市 摘 要 :随着 我 国社会 经 济的发 展 和社会 生 活 的复杂 化 ,行政 执法 和刑 事 司法 这两个 联 系 紧密 的办 案流程 之 间的关 系越 来越 紧 密 ,特别 是在 行政 证 据与 刑事 证据 的衔 接与 转化 方 面出现 了越 来越 多 亟待解 决 的 问题 ,本文 通过 对行 政证 据 与刑事 证据 在理 论 和实践 中 出现 的衔接 与 转化 的现 实问 题进
从行政证据到刑事证据转换的几点思考
对 于行 政执 法部 门在 执法 过程 中收集 的材 料能 否作 为刑 事 诉 讼 中的证据 使用 , 无论 理论还 是 实践 中都存 在很 大的 争议 , 做
法 也不 尽统一 、 目前 主要 的观 点主 要有 三派 :
我 国实行 的 是 自由证 明与法 定证 明相结 合的证 明制度 , 法官 虽然 在运用证 据认 定案件 事实 时享有 极大地 自由裁 量权 , 但对于
或 调取 后, 均可 直接 作为 刑事证 据予 以使 用 , 由是 证据合 法性 主体 、 理 程序 、 式甚 至证据 内容 , 方 法律都做 出了明确而 严格 的特 别 依据 不仅仅 包括 《 事诉讼 法》 也应包 括 国家的行 政法律 、 刑 , 法规 。 () 中说 。 3折 对于 行政执 法 部 门收集 的材料 应区 分不 同的情 规定 , 与行 政证据 在形 式上 存在着 巨大差 别 , 具体表现 在 :
理的质 量 , 继而 通过成 功案例 的示 范引 导作用 , 聚共 识, 凝 增强信 心, 必然又 能够极 大促 进行 政执法 与刑 事司 法移送 机制 的建 设 。
无论 行政 证据 还 是刑 事证 据都 具 备了作 为证 据 的上述 共 同
特征, 同时又 因各 自所处 领域及 使 命、 目标 的不 同而 存在 很大 的
送 机制 和证据转 换 。
一
步 阐 明其理论 依据 和现 实根 据何 在 。
为 了有助 于对上 述 问题 的深 入探讨 , 下文试 就证 据转换 的根
移送 机制解 决的案 件进 口的 问题 , 即如 何顺畅 地将涉 及的金 据 、 般做 法及如 何完 善等 三个 方面展 开论 述 。 一
证据 即证 明案件 事实 或者 与法 律事 务有 关之 事 实存 在与 否
谈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转化——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解读
不少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即便是进入司法程序的,追究刑事责任的 比 例 也 不 高。证据 转化 作 为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的 重要 内容 同样 也 面 临着诸 多 问题 。这 次刑事诉 讼 法的修 改终 于从 法
律 的层 面规定 了有 关证据 转化 的 问题 ,填 补 了这 方 面 的 空 白,使 证 据 转 化 终 于 实现 了有 法 可依 。本 文 从 行政 机 关的 内 涵、 外延 ,可 转化证 据的 范 围,第 5 2条 的 未来运行 等 方面对 这一 条文进 行 解读 ,以期 对 司法实务 工作有 所 帮助 。
合 法是 证据 合 法 的必 要 要 件 ,取 证 主体 不 合 法 ,获 取 的
行 政 违法 和刑事 犯罪 是两 类性质 不 同 的不 法行 为 ,但
在 很 多行 为的表 征上 却是 相似 的 。有 观点 这 样 说 , “ 行政
违 法 与刑事 犯罪 并 非行 为 类 型不 同 ,而 是 行 为程 度 不 同 , 二者界 限 主要 是 社会 危害 程度 的差异 ,即严重 的行政 违法 即构成 犯罪 ” 。因此 ,本 属 不 同领 域 的行 政 执 法 和刑 事 司 法就有 了 密不可 分 的联 系 ,行政 执法 与刑 事 司法问 的转化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行政执 法 与刑事 司 法 的有 效 衔 接 ,21 02年 3月 l 日通 过 的 新 4
《 刑事诉 讼法 》 终 于在法 律上 对两 者 问 的证 据转 化 做 出 了 规定 。新 《 刑事诉 讼法 》 第 5 第 2 规 定 ,行 政机 关 2条 款 在行 政执 法和查 办案 件过 程 中收集 的物证 、书证 、视 听资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浅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摘要:实践中,有大量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能否运用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若干典型案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问题简要谈一下看法,以期对相关理论研究形成借鉴。
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证据;转化;典型案例《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打击了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问题。
下面笔者拟从几种典型案例形态来具体分析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一、涉税案件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本文所说的涉税案件是指经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管理行政法律立案调查后,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立案侦查的案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税务执法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行政执法时,应遵守“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等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与刑诉法对取证采证规则的要求是相近或相同的。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执法中收集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有关单据、凭证等书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物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等电子数据等证据,审查后,符合刑事证据属性的,都应予以转化,但应注意证据形式。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录音、录像、照相等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的陈述或者证言等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除了要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违法的或与案件无关的,一律排除。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
案件 移 送 时 , 已时 过境 迁 , 据在 形 式 和证 明效 力 上都 证 对案 件 失去 了原有 的意 义 。 如非 法 传 销 案件 , 法传 销 非 人员 来 自全 国 。 政机 关对 其行 政 处罚 后 , 权 羁押 , 行 无 如
事证 据 转换 的两 种 观点 : 种 观点 认 为 , 据 的形 式 是 一 证
必不 可 少的 ,行 政 执法 证据 和 刑事 证据 的 形式 不 同 , 行
不 足. 侦查 人 员 也 因来自 不 能立 案 , 必 造成 行 政机 关 以 势 罚代 刑 的现 象 , 损 《 法 》 有 刑 权威 。 以采 用行 政机 关 收 所
包括证人 证言 、 当事人供 述和辩解 ;. 、 人亲 笔书 3 证人 当事
写的材料 :.视 听资料 :. 政执法机关 出具 的鉴定 结论 4 5行 等 。刑事诉讼法 》关 于刑事证据 的规定也分 为七 大类 , 《 关 于两 种证据 如何转换 以及在 刑事诉 讼 中如何采 用行 政执 法证 据 . 目前存在较 大的争议 。 问题体现在两方面 :
维普资讯
一 检黎实务
浅新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
张彩 荣 母 光 栋
内容提 要 :检 察机 关 的立案监 督职 能须通 过对 行政执 法过程 中收集的证据 、行 政执 法人 员的 身份及 在刑 事诉讼 中的定位 进行 分析 ,结合 司法 实践 中遇到 的 问题 ,探讨 一 系列行 政执 法证据 向刑 事证据 转换 的措施 ,供 立法和 司法 实践参考 。 关键 词 :行 政执 法证据 刑 事证 据 转换
从行政证据到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的法律分析
从行政证据到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的法律分析作者:刘冬盼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属于法律运行不同阶段的产物,二者在证据收集的程序、证明效力等方面均表现不同,但二者之间也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本文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法律分析。
【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诉讼;转换新刑诉法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关于其的讨论却并未戛然而止。
新刑诉法仍存在诸如规定泛化、用语模糊不清等惯有的瑕疵,尤其是对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相互转化的规定,更是引发热议。
一、概念的界定(一)行政证据有关于行政证据的界定,学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论,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作者认为行政证据是指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查办案件过程中,由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为了证明具体的待证事实而形成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刑事诉讼证据在对刑事证据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整理的基础上,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思维加工,经过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最后由刑事司法程序判定的据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处以刑罚的客观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且“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并在刑诉法中列举出证据的种类,其中,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
此次修改丰富了我国的证据形式,解决了我国侦查、认定犯罪事实中必要却没有法律明确认定的难题,为我国提高破案效率、打击犯罪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二、行政证据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化的可能性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分属于法不同的运行阶段,但是二者之间也并非泾渭分明、不能越雷池一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早已有所实践,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呢?(一)证据基本属性证据,即有关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获得,以我国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用以证明具体事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是表明具体事件情况、具体信息的载体。
浅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一般规则
浅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一般规则作者:郭宏伟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的确立,无疑是对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研究的一大推动,但还稍显不足。
在我国,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一般规则尚未确立和明晰。
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证据;转化;规则一、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一般规则1.符合要件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有一定的相通性。
比如二者属性相近,尽管对用于不同程序的某一证据具体特性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在证据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点上还是一致的;再比如二者形式相似,如都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或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形式。
但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要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刑事证据的属性,即关联性(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必须与刑事案件具有可观的必然联系)、客观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等、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行政机关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是否查证属实等)和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的要求、是否审查核实等)。
2.区别对待规则。
实践中,实物证据一般可以直接转化,言词证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因为实物证据是以各种事物的特征、存在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形成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且一般呈现为间接证据,所以一般审查后就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运用;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意识对案情做出精神上的反映而形成的证据,受提供证据者的主观因素影响太大,又是在不同的办案程序中收集,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程度也就有差异,加之言词证据一般表现为直接证据,杀伤力大,那么对于言词证据的转化必须仔细地审查鉴别,甚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又不能证明其合法性的,应当立即排除,不予转化,必要时应重新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_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摘要: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涉及到司法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问题,关系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
侦查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时,不可避免要对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效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了定位,但是受制于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不健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仍面临不少障碍,亟待加快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8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2条新增加了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实务问题分析
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实务问题分析作者:周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还行使着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存在着如何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问题。
虽然对于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在分析相关原因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个人的建议。
关键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实务一、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的常见情形1.案件初期定性不准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受理初期,主要是依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陈述,人员受伤情况,物品损失情况,现场情况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判断,以界定案件性质,决定依照的法律程序。
在初期难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通常是依法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所依据的也只能是行政程序。
由于办案人员的个人认知能力、业务能力的限制,以及报案人、控告人等对事物的感知描述的准确性的影响,不可避免会出现定性偏差的问题。
2.部分案件的特殊需要在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案件中,相关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往往会成为开设赌场,组织、容留卖淫,贩卖毒品等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在前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调查取证依照的又是行政程序。
3.案件性质因新情况而发生变化对于抓获的可疑人员,例如盗窃嫌疑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数额、次数、性质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的情况下,由于时效的问题,公安机关往往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和新的事实的出现,导致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先期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转化的情况。
二、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证据转化做出来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部分其它类型证据的转化。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证据能否直接用
⾏政案件转刑事案件证据能否直接⽤违反⾏政管理秩序的,⾏政机关对违法⼈员可以作出⾏政处罚。
⽽有些⾏政案件经调查,如果构成犯罪的,⾏政案件应当转为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调查,那么⾏政案件转刑事案件证据能不能直接⽤?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案件转刑事案件证据能否直接⽤⾏政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时,证据能不能直接⽤,要依据具体情况⽽定,经侦查机关调查,证据属实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要求有哪些1、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论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
论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在内的完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体系。
这两个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交集,特别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需要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以期为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首先对行刑衔接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行刑衔接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随后,文章梳理了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规定,分析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了行政执法证据在行刑衔接中的使用原则、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了完善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法律要求和实践做法,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提供有益借鉴。
同时,本文的研究也有助于促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刑衔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交流,推动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行刑衔接中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理论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全、审查、认定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其基本理论主要包括证据的法定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法定性指的是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审查、认定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陈述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陈述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条件和程序
在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转化为刑事证据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
件和程序。
首先,当事人的陈述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这就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制造虚假陈述或压制有利证据,确保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其次,当事人的陈述必须是自愿的。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
能采用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强迫当事人作证,否则当事人的陈述不
具有自愿性,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第三,当事人的陈述必须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只有当事人的陈述与案
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案件的认定和破解起到积极作用,才能够作为
刑事证据加以利用。
对于当事人陈述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在笔录或录音录像等形式
下进行,并有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其次,在涉及到刑事追究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核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确定其是
否符合证据标准。
最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陈述需要在开庭时进行口头陈述,
并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检验其真实可信度。
总之,当事人陈述在行政执法中转化为刑事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和经过严格程序,才能起到重要作用。
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司法
机关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地认定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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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证据到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的法律分析
【摘要】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属于法律运行不同阶段的产物,二者在证据收集的程序、证明效力等方面均表现不同,但二者之间也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本文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法律分析。
【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诉讼;转换
新刑诉法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但是关于其的讨论却并未戛然而止。
新刑诉法仍存在诸如规定泛化、用语模糊不清等惯有的瑕疵,尤其是对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相互转化的规定,更是引发热议。
一、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证据
有关于行政证据的界定,学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论,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作者认为行政证据是指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查办案件过程中,由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为了证明具体的待证事实而形成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刑事诉讼证据
在对刑事证据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整理的基础上,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思维加工,经过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最后由刑事司法程序判定的据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处以刑罚的客观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且“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并在刑诉法中列举出证据的种类,其中,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
此次修改丰富了我国的证据形式,解决了我国侦查、认定犯罪事实中必要却没有法律明确认定的难题,为我国提高破案效率、打击犯罪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二、行政证据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化的可能性
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分属于法不同的运行阶段,但是二者之间也并非泾渭分明、不能越雷池一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早已有所实践,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呢?(一)证据基本属性
证据,即有关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获得,以我国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用以证明具体事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是表明具体事件情况、具体信息的载体。
证据的理论基础一是认识论,二是法律的价值及其选择、平衡理论[1],以追求客观真实和客观实际为事实目标,以平衡诉讼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因此,都要求二者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便利性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2]。
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执法机关,拥有数量庞大的工作人员与分工明确的部门,涉及到我国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
其所涉领域的专业性、广泛性和深入性等特点,拥有其他机关所不具有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敏感性,证据收集的便利性等特点,尤其公安机关更是作为我国主要的侦察机关。
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从行政证据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转换为我国行政证据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转换提供了
先验。
三、新刑诉法存在的不足
新刑诉法虽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细化规定却相对滞后,故此规定也引起了热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具有专属性
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水源”。
而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基础和核心,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依据。
在我国,为了确保诉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宪法将刑事司法的权力赋予了国家的司法机关,由其专属享有,作为刑事诉讼核心的证据,对其的收集和提供,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并非所有国家机关收集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我国新刑诉法的规定,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有侵入其他领域之嫌。
(二)收集的程序存在差异
我国没有一部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对行政证据的收集程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行政证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依据,且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及时做出,故执法人员往往需要当场根据收集的证据做出决定,即使不当场也不允许超过一定期限做出,其程序较简单。
刑事诉讼中,由于其承担着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任务,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做出了较之行政证据更为严格的规定。
法院在司法程序进行中,通过庭审的质证程序,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
证明标准,一般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首次明确确立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各自有其不同的标准,大陆法系没有明确的区分,英美证据法将证明标准分为九等[3]。
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刑事诉讼的要求一般均是要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于行政证据,则要求并没有那么严格,一般为“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即可。
人的认识水平总是受到时代和社会的局限,立法者亦不存在超越时代的认识能力。
虽然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但我们相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定会不断汲取经验和教训,促进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2002.04,24(2).
[2]余卫明,邓成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45.
[3]徐继敏.行政证据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