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3.11.19【实施日期】2013.1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是实现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师资培训和网上互动培训,各地针对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增强可操作性,我部对现有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2013年11月19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正逐步形成,数据库建设已经启动。
但数据库标准不统一、建设平台不一致、数据库成果不规范,迫切需要统一标准、明确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基本农田数据库。
为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明确了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数据、统计时点、数据库建设标准、质量检查和汇交要求,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打下基础。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关于基本农田建库基础数据和统计时点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以最新的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落实保护地块和保护责任。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国土资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国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规划》,确保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实现,迫切需要加快编制和实施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工作,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
附件2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本细则是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中《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修订时间2016年8月,具体修订说明见附录)。
2.引用标准和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姜大明部长、韩长赋部长、王世元副部长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37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调整版)3.提交资料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调整版》)。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34567注1: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年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汇交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do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提交资料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按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分级提交,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及市(地)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1028-2010,以下简称《标准》)。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规划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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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 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鹤山区湖北:赤壁市大冶市洪湖市老河口市麻城市石首市松滋市武穴市咸宁市咸安区宜城市应城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钟祥市武汉市(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 鄂州市梁子湖区天门市湖南:耒阳市醴陵市临湘市汨罗市湘乡市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宁乡县广东: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海南:澄迈县东方市万宁市文昌市重庆:涪陵区万州区江津区四川:达州市通川区都江堰市南充市(高坪区顺庆区) 彭州市遂宁市船山区内江市东兴区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云南:安宁市陕西:安康市汉滨区韩城市延安市宝塔区甘肃:天水市麦积区金昌市金川区白银市白银区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米东区)库尔勒市十二等:河北:安国市泊头市沧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抚宁县高邑县河间市冀州市定兴县晋州市井陉县乐亭县蠡县卢龙县栾城县滦南县滦县迁西县青县清河县沙河市深州市唐海县香河县徐水县永年县玉田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山西:长治县汾阳市高平市古交市河津市怀仁县霍州市灵石县潞城市平定县永济市朔州市平鲁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浩特市辽宁:北镇市朝阳县抚顺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盘山县绥中县长海县吉林:安图县白山市江源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大安市德惠市东丰县东辽县抚松县辉南县梨树县柳河县农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双辽市洮南市通化县汪清县永吉县黑龙江:宁安市大庆市大同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鸡西市(城子河区恒山区梨树区麻山区) 伊春市(南岔区汤旺河区西林区) 海伦市密山市庆安县江苏:东海县赣榆县洪泽县建湖县金湖县沛县射阳县铜山县盐城市盐都区淮安市淮阴区浙江:德清县奉化市海盐县建德市平湖市嵊州市桐庐县新昌县兰溪市平阳县象山县安徽:池州市贵池区当涂县绩溪县泾县舒城县桐城市铜陵县淮南市(八公山区潘集区谢家集区)福建:福安市福鼎市建瓯市罗源县闽清县南靖县沙县邵武市武夷山市云霄县漳平市漳浦县诏安县江西:安福县德兴市高安市进贤县芦溪县南昌县南康市瑞昌市泰和县樟树市山东:长岛县高密市海阳市临清市栖霞市枣庄市(山亭区台儿庄区) 济南市长清区桓台县邹平县河南:安阳县长葛市登封市邓州市巩义市辉县市林州市灵宝市孟州市沁阳市荥阳市汝州市卫辉市舞钢市项城市新密市新乡县新郑市许昌县偃师市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义马市永城市禹州市中牟县周口市川汇区平顶山市石龙区太康县湖北:安陆市当阳市恩施市广水市汉川市宜都市枝江市宜昌市夷陵区沙洋县江陵县丹江口市湖南:安仁县安乡县常宁市桂阳县汉寿县衡东县衡南县衡山县衡阳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澧县涟源市临澧县临武县南县祁东县祁阳县韶山市邵东县邵阳县石门县双峰县桃江县桃源县望城县武冈市湘潭县湘阴县新邵县攸县岳阳县株洲县资兴市吉首市广东: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广西:东兴市合山市河池市金城江区贺州市八步区临桂县柳江县容县昭平县钟山县来宾市兴宾区百色市右江区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庆:合川区永川区双桥区万盛区璧山县长寿区四川:崇州市广安市广安区广汉市绵竹市邛崃市什邡市攀枝花市西区自贡市(贡井区沿滩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纳溪区) 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广元市利州区江油市南充市嘉陵区金堂县大邑县彭山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新津县蒲江县贵州:都匀市凯里市清镇市铜仁市兴义市云南: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昭通市昭阳区丽江市古城区西藏:日喀则市陕西:华县华阴市黄陵县洛川县潼关县兴平市榆林市榆阳区铜川市耀州区咸阳市杨陵区甘肃:成县临夏市永登县武威市凉州区陇南市武都区白银市平川区宁夏:灵武市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独山子区乌尔禾区) 喀什市阿克苏市伊宁市昌吉市哈密市乌鲁木齐县十三等:河北:安平县柏乡县昌黎县磁县大城县东光县高阳县固安县故城县怀来县景县临城县灵寿县满城县南宫市宁晋县清苑县容城县深泽县肃宁县唐县望都县文安县吴桥县献县兴隆县邢台县雄县宣化县阳原县易县元氏县枣强县赵县山西:长子县代县定襄县繁峙县河曲县洪洞县壶关县稷山县绛县交城县黎城县临猗县陵川县柳林县宁武县平陆县平顺县平遥县蒲县祁县沁水县曲沃县芮城县山阴县寿阳县太谷县文水县闻喜县五台县乡宁县襄汾县襄垣县新绛县阳城县翼城县应县盂县垣曲县泽州县中阳县左云县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锡林浩特市包头市白云矿区辽宁:昌图县法库县黑山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建昌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康平县宽甸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台安县西丰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义县彰武县吉林:靖宇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黑龙江:巴彦县勃利县方正县鸡东县林口县穆棱市讷河市通河县延寿县肇源县肇州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伊春市(翠峦区带岭区红星区金山屯区美溪区上甘岭区新青区五营区乌马河区乌伊岭区友好区) 安达市北安市富锦市虎林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宾县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沭阳县宿迁市宿豫区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泗洪县泗阳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游县宁海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青田县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濉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含山县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井冈山市吉安县瑞金市峡江县新干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济阳县嘉祥县金乡县莒县乐陵市梁山县临朐县临邑县陵县宁阳县平邑县平阴县平原县齐河县郯城县微山县汶上县阳谷县沂源县鱼台县禹城市郓城县东营市河口区河南: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颍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浚县湖北:保康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崇阳县大悟县公安县谷城县红安县黄梅县嘉鱼县监利县京山县利川市南漳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孝昌县远安县云梦县郧县秭归县湖南:安化县茶陵县辰溪县慈利县东安县洞口县洪江市会同县嘉禾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蓝山县隆回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宁远县平江县绥宁县新化县新宁县新田县溆浦县炎陵县宜章县永兴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道县沅陵县广西:博白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灵川县陆川县南丹县平果县平乐县全州县上思县田阳县兴安县阳朔县宜州市北流市岑溪市合浦县田东县崇左市江州区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临高县重庆:南川区黔江区四川:安县长宁县达县大竹县富顺县高县珙县简阳市江安县筠连县阆中市泸县米易县南溪县仁寿县荣县三台县射洪县万源市宜宾县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元坝区) 遂宁市安居区夹江县西昌市贵州:毕节市赤水市贵定县开阳县龙里县仁怀市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县。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满足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部研究制定了《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
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2012年12月7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按照2011年部第97次专题会议精神,以及2012年研究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会议和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为确保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更新全国范围内的耕地质量等别状况,掌握年度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情况,保持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数据的现势性,逐步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一)定期全面评价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的要求,依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采用《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的技术方法,每6~10年为周期,对所有现状耕地的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县级、省级、国家级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耕地数量质量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年度更新评价和监测评价更新评价:为实现耕地质量等别动态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每年对耕地现状变化(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补充开发)及耕地质量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等突变性因素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按《规程》的技术方法,开展更新评价,并及时更新县级、省级、国家级耕地质量别数据库。
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历程简介
问题探讨—、背景我国开展了 3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分别是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和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轮规划主要是对耕地实施特殊保 护,规划指标以年度计划的形式逐级分解落实,并通过 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
第二轮规划修编主 要是确定耕地占补平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控建设用地总量,通过指标刚性控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第 三轮规划修编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等空间信息技术,强调 以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空间管制为核心,强调指标和空间的刚性和弹性调控,禁止与引导相结合,加强各业用 地布局整合,注重生态合理性,实施“三界四区”的建设 用地空间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理念贯穿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耕地保护除划定基本 农田保护区外,还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土地利用规划 职能向用途控制、空间管制、开发时序、环境容量等转变;构建图数一致的规划控制体系,规划体系也向经济社会发展与空间规划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通过三轮规划的实施,有效的保护了我国耕地,同时为全国经济发展建设提供了有效用地保障。
根据自然 资源部门户网站土地利用数据、《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 (1986-2007年中国耕地面积时空变化分析》(卢艳,崔燕平,2010年),1986-2000年耕地面积净减少0.695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0.0463亿亩;第二轮规划期间 1997-2008年耕地面积净减少1.2485亿亩,平均每年减少0.1040亿亩;2006-2008年耕地面积净减少0.0090亿亩;2009-2015年耕地面积净减少0.0578亿亩, 2006-2015年平均每年减少0.0067亿亩。
特别是第二轮 和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耕 地在数量和空间上形成了双重管护的局面,有效控制了 耕地的大幅减少,形成近30年来最好的耕地保护态势。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xx-02-04信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xx]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自xx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
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xx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xx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
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
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
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xx〕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xx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
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word版)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部决定同步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市县试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迫切需要制定土地整治规划,保障土地整治有序、规范、有效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指导地方科学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导资金、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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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科学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 问题 的思考
姜 祖彬 姜 晨 光 z
( 1 、 莱阳市国土资源局 , 山东 莱阳 2 6 5 2 0 0 2 、 江南大学, 江苏 无锡 2 1 4 1 2 2 ) 摘 要: 县域土地利 用总体规 划对促进县域 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 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 轻重的作 用 , 以工作 实践为基础 , 阐述 了 县 域 土地 利 用总 体 规 划 编制 的总 体要 求 、 基本原则、 核 心 内容 及 保 障 措 施 。 关键词 : 土地 利 用 ; 总体 规 划 ; 编制 ; 县 域 目前我 国县域 土地利用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突 出表 现在 4个方 产业用地布局 、 城乡统筹发展用地布局 ( 比如城区用 地规模 、 城 区用 面, 即耕地质量较差 、 中低产 田比重过高 ; 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 ; 新 地布局 、 等。 应制定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 。 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结 增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 比例较大; 土地利用率低 ; 等。为解决上述 问题 , 构体系( 比如总体结构控制 、 农用地结构 、 建设用地结构等 ) 。应建立 必须合理地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I 】 H 2 】 。下面结合 自己的工作实 农用地调控机制( 比如耕地流失控制 、 耕地补充引导政策等 ) , 应实施 践谈一下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 , 建立基本农 田调整补划制度 。 应加强农 1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 用地综合利用( 包括加强 园地管理 、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 ; 严格保护林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 目的是认 真贯彻“ 十分珍惜 、 合理 地 、 不断扩大林地面积 ; 合理利用牧草地资源 、 加强牧草地用途管理 ; 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 的基本 国策 , 更好地统筹县域土地资源开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等 ) , 应建立科学 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 包括控 发、 利用和保护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促进经济社会 与环 境的协调 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优化新增用地结构 ; 优化建设 占用土地类型结 和可持续发展 。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构 ; 推进农村居 民点用地综合 整治 ;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 提 高建设用 国土地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中 华 人民 地利用效率 ) , 应合理进行土地利用分 区( 包 括设定生态环境安 全和 共和国基本农 田保护条例》 、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控制 区; 设定基本农 田集 中区 ; 设定城镇和工业 决定》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发展区 ; 设定农业综合发展区等 ) , 应合理进行城区土地用途分 区( 包 修 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 控有关 问题的 括城镇建设用地区 ; 采矿及独立建设用 地区 ; 基本农 田保护 区; 风景 通知》 、 《 全 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2 0 0 6 — 2 0 2 0年 ) 》 、 国土资源部 名胜和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区等 ) 。应构建县域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审查办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城 乡规划法》 机制 , 确定 县域 土地利用主导方向( 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和分工 ; 以及其他相关 国家法律 、 法规和 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通过强化规划的 土地利用主要引导方 向和调控重点等 ) 和县域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应 控制和引导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和各区域用地 ,加强土地宏 观调控和 合理制定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 ,包括中心城 区用地空间布局 管理 , 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 , 强化耕地保护 , 实现基本农 田保护 目标 , ( 比如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 围、 重 大城 市设施用地 布局 、 重大产业用 、 中心城 区用地空 间管制规则( 包括允许建设 区范围 、 边界 逐步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地布局等 ) 的必要用地 , 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 确保 耕地 占补平衡 , 促进生态 及管制规则 ; 有条件建设 区范围 、 边界及管制规则 ; 限制建设 区范围 、 环境改善。规划应主要分析县域土地利用情况 , 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和 边界及管制规则 ; 禁止建设区范围、 边界及管制规则等 ) 。 规划 目标 , 合理进行农用地 、 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规模 、 结构 和布 4县域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保障措施 局规划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 目用地规划 ,合理进行 土地 应加强规划实施 的整体控制 , 强化规划实施 的行政责任 , 运用规 利用分区 , 完善市 中心城 区建设用地 空间管制 , 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 划实施 的经济手段完善规划实施 的技术保证 ,应建立规划实施 的社 措施。 会机制 , 确保规划 目标实现。加强规划实施的整体控制是核心 , 应强 2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自上而下的控制 ,应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的基本原则有 6条 ,即依法依规原 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强化规划实施的行政责任必、 因地制宜原则 、 便 划实施 的政府责任 , 应建立耕地和基本农 田保护的共 同责任制度。应 利实施原则 。 应严格按照国家 、 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 充分运用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 包括充分应用经济机制 ; 加大对耕地 切 实贯彻落实“ 十分珍惜 、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的基本 国 保护的资金 支持力度 ; 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 ; 等 。应完善规划实施的 策。应在资源存量 、 环境容量 、 生态阈值 的约束条件下以科学发展观 技术保证体 系, 比如加强土地调查和评价; 推进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 为统领 ,从严从紧管理土地利用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 统建设 ; 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 ; 等。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 境, 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应严格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包括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 加强规划实施的公 众监督 ; 等。 划提出的县域土地利用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 ,立足县域经济统筹发 规划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 准认真做好土地利用 展,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调控要求 。应坚持统筹城 乡发展 , 统筹 现状调查 、 统计和变更调查。应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 , 加 各类 、 各业和各区域土地利用 , 统筹 土地利用与社会 、 经济和生态环 强土地适宜 } 生 评价和城镇 、 工业集 中区的集约利用潜 力调查评价 , 为 境的协调发展 , 正确处理保增长、 保红线和促发展 、 促节地的关系。 应 土地合理高效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应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 建立完 针对土地利用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依据县域土地的适宜性提出各类用 善土地利用档案管理制度 , 建立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 , 为实施土 地的空间布局和调整时序 。规划成果应以方便地方政府操作和社会 地利用规划提供依据和保障。 公众参与为前提 , 应强化行政 、 经济 、 技术 、 社会等多方面的手段 以确 结束语 保规划的实施。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一定要 因地制宜并做到科学合 理。 3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核心 问题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法公告并接受公众监督 ,应建立土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中经常会 遇到棘手的问题 ,比如提 地利用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 , 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 高耕地质量任务重 、 建设用地保障压力大 、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 会公开规划方案 、 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 , 应充分发挥 艰 巨、 改善生态环境压力大等 。为此 , 应找准社会经济发展定位( 比如 各级人大、 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 区域经济发展定位 、 城市发展定位等 ) 制定土地利用战略 , 应合 理制 参考文献 定耕地保护 目标 、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目标 、 土地利用效率 目标 、 中 I 1 】 史京文. 土地利 用总体规 划的变迁与演进【 J ] . 广 东土地科 学, 2 0 0 9 , 8 3 ) : 4 — 8 . 心城 区用地规模调控 目标。 应完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 土地利用总 ( 体 布局应包括生态用地布局 、 农用地布局 ( 比如粮食生产基地和基本 【 2 ] 刘红婷 , 程琦峰. 基于G I S的土地利 用规划数据 库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9•【文号】国土资发[2005]182号•【施行日期】200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2号文件)的要求,扎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为依法、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坚实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重要性现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落实,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了城乡用地,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但是,规划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盲目兴办各类园区和扩大城镇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随意进行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和计划批地、用地,侵占、浪费了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更新调查中,仅仅进行技术审查,对大量违法用地不查明原因,不按规定处理和整改就确认为规划基数。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规划实施工作正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逐步展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土地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按照《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要求和各地的推荐,将北京市大兴县土地管理局等39个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确定为规划实施试点。
现就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试点目的和要求,抓好规划实施试点工作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间,结合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在规划实施的制度创新、政策研究和探索、方法及手段的改进等方面作有益的尝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以保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工作的经验,分析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一轮规划实施试点方案。
规划实施试点工作要结合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从本地工作实际出发,集中就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有关的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大胆实践,认真总结,创造典型经验,为推动和指导全国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提供借鉴。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就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划的编制(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国土资厅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选择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
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1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8〕147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名
单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8〕147号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部决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印发你们,请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2018年2月1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年11月)现将《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为统一制订规划和计划,掌握工作进度情况,请将具体编制工作计划和编制工作大纲分别于12月30日以前和明年2月15日以前送国家计委标准定额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
因此,在建设用地中,只有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才能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的落实。
过去,在各行各业的基本建设中,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是有成绩的,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整套用地定额指标体系和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
当前,迫切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作为确定、审批用地的衡量标准和依据。
因此,应当尽快组织制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作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用地定额指标,主要为计算建设项目所需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选址、总平面设计和按合理方案征拨用地服务。
它是建设项目评估、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以及核定审批用地面积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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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2018]147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8.02.01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8〕147号)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部决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印发你们,请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2018年2月1日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任:庄少勤规划司司长
副主任:孙雪东规划司副司长
张建平规划院副院长
成员:张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