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非城镇郊区民意法律分析_来自四川省六个地区农户的调查
宅基地制度改革汇报材料
宅基地制度改革汇报材料一、改革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
传统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如权属不清、流转困难等,已经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运而生,旨在通过深化制度改革,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城乡统—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
二、改革政策概述本次宅基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2.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允许宅基地在城乡统—的建设用地市场中进行交易;3.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4.加强宅基地监管,规范宅基地使用和管理。
三、改革实施情况自宅基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属证书发放:各地积极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发放宅基地权属证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
2.流转交易试点:在一些地区开展宅基地流转交易试点工作,允许宅基地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进行交易。
3.退出机制建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机制。
4.监管力度加强:各级政府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管力度,规范宅基地使用和管理。
四、改革成效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激活了农村土地资源:通过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宅基地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进行交易,使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3.促进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宅基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城乡土地权利得到了平等保护,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近年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了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趋势。
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难点和瓶颈,制约了改革的进程。
本文将分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破解方法,以期为该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1.土地所有权难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是宅基地的所有者。
这就带来了一个难题,即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者如果要进行资产抵押或者转让,往往会受到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所有者的限制。
在土地流转、承包、抵押等方面存在很多障碍,影响了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流动性,这也是目前改革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2.规划管控难题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很多地方的规划管理并不科学合理,存在着规划和实际利用不相匹配的情况。
很多地方的宅基地使用率偏低,很多农户甚至荒废了部分宅基地。
一些地方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存在混乱、松散的情况,监管和管理力度不够,容易出现乱建乱搭、无序扩张的问题。
3.权益保障难题农村宅基地改革涉及到众多权益主体的利益,一旦改革落地实施,就需要对各方的权益进行合理保障。
应如何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
4.政策支持难题在宅基地改革过程中,需要有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目前,虽然国家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农村宅基地的改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政策转化难等问题。
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也需要得到提升。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破解方法1.完善宅基地所有权制度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界定。
可以考虑在法律上规定,农户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也一并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农户就可以更有信心和安全感地进行房屋建设、资产抵押和流转。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成为当前热点话题之一。
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农村推行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分置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方案。
这一改革方案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次重要创新。
本文将围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展开研究,从改革的背景、意义、实施过程、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改革背景农村宅基地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
长期以来,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和宅基地面积界定不清、无法交易等问题一直困扰农民。
而且,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和宅基地面积界定不清,无法交易,严重制约了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推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成为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举措。
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使用权、所有权、管理权分散、界定不清、难以交易等问题,故此,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出台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关于在农村推行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分置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营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耕地保护等多项政策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流通。
二、改革意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
改革后,农民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异化为产权,从而可以转让、租赁和抵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
2、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宅基地使用权的明确和农房所有权的分置,将吸引更多的农民投入到宅基地的改造和建设中,从而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使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变得明晰可靠,这将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
4、促进农村产权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多,农村宅基地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我进行了一次实地调研,对农村宅基地现状、问题和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现状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的基础。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数量不断增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宅基地面积补贴难以落到实处。
在一些地区,宅基地面积补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导致一些农民难以满足宅基地建设的需求。
并且,补贴标准仅局限于每亩地补贴,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价格的差异,造成补贴金额不够公平。
2. 我国农村分散性农户的多,有的地区宅基地分散、面积小,部分地方出现了宅基地闲置或流转难等问题,对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浪费。
3. 宅基地规划设计不符合农户实际需求。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统一规划、设计和监管的情况,造成了不同农户之间宅基地面积、布局和样式的相似度过高,缺少发展特色和区别化的情况。
二、对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探索1. 加强对宅基地规划的指导和监管。
根据农户家庭人口、家庭财力、土地面积等情况,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方案。
同时,建立宅基地规划计划和居民用房的建设设计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示范,促进宅基地建设规划的合理设计和利用。
2. 推进农村宅基地现代化,加快土地流转。
在实际执行中,政府可以鼓励农户进行多样化的流转方式,分散的农户之间可以合理地进行土地流转,推进整体的宅基地现代化建设。
3. 合理构建宅基地补贴体系。
宅基地补贴应该充分考虑到土地利用价值,通过与市场价格挂钩等方式,合理提高宅基地补贴标准;同时,针对宅基地流转等情况,建立宅基地流转支持基金,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4. 建立农民相互合作的平台,促进宅基地的合作开发。
农民社会组织、合作社等可以成为农民合作开发宅基地的主要平台,加强人员配套、资金保障,形成“政府引导、农民自主”的模式,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基础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调研报告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县自然资源局始终把主题教育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认真学习、积极讨论、深入调研,活动成效显著。
现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宅基地地籍调查情况XX县行政辖区总面积2XXXX1平方公里。
全县辖XX3个乡镇。
根据我县2022年末变更数据,我县村庄为面积22323.XXXX公顷,农村宅基地共33.XXXX万户,宅基地面积XX2XXXX31公顷。
闲置农房XX.XXXX万户(其中:一户多宅闲置土坯房XX.XX3万户,全家长年外出闲置土坯房2.XX1万户,全家长年外出闲置砖房约1万户),闲置农房和宅基地面积所占比例为2XX.XX%o闲置原因及界定: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每年有大量农民离开农村、离开故土,人口大量迁进城市,农村出现大量农房、宅基地常年闲置。
调查方法:20XX年对全县土坯房及农村房屋全域实地调查,且经过省住建厅、市县相关部门多次复核。
二、宅基地权属调查农村一户多宅XX.33万户(其中一户多宅土坯房XX.XX3万户,砖房及其他0.XX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lXX.XX2%o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通过2022年全县三权颁证调查及20XX 年土坯房核查,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户数约1XX.XX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XXXX.0%o违法建设:约1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3.0%,主要为未批先建、违规搭建、超面积建设,新村聚居点建设无规划指标先行建设。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约0.33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1.0%o三、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2022年全县镇乡共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33.XXXX万宗,发证面积XX2XXXX31公顷。
根据《XX省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本)》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进行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本组(或社、队)为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探索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我院于近期对某省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调研,以深入了解制度试点的现状和取得的成效。
二、调研目的1.了解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具体政策和措施;2.分析试点措施在村民实际生活中的影响;3.总结试点政策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参考。
三、调研方法1.资料收集:收集相关文件及政策文件;2.问卷调查:编制问卷,访问试点村庄的村民;3.深入访谈:与相关政府部门、农民代表进行面对面的访谈。
四、调研结果1.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和措施根据调研,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得到明确保护,确保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改革创新:试点村庄允许村民以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 产权制度:试点村庄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宅基地出让提供服务。
2.试点政策的影响根据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结果,试点政策对试点村庄的村民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试点政策使村民的土地资源得到了更合理的利用,提高了土地的产出和效益。
其次,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了明确保护,解决了过去担心宅基地被侵占的问题,增强了村民对土地的投资和养护的积极性。
第三,宅基地改革使村民收入有了明显提升,改善了村民的生活水平。
3.试点政策的不足及改进方向尽管试点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宅基地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存在执行层面上的问题。
其次,试点政策对于土地流转的约束力不够,导致部分村民进行土地非法流转。
最后,目前的试点政策中还没有涉及土地保护和生态环境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制度规则和流程。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决定在部分地区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本次调研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和改革方向展开,以期为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提供宝贵经验和参考。
二、改革背景和意义1. 改革背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始终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出现了许多问题。
2. 改革意义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可以扩大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改革,可以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流转机会,促进农村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三、试点地区概况本次调研选择了某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该地区地理条件优越,农业发展较快,社会经济水平较高。
试点地区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试点调研内容和方法1. 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与法规(2)农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认知程度和满意度(3)宅基地流转和经营的情况(4)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影响和效果(5)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2. 调研方法(1)资料搜集:收集有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了解改革的背景和目标。
(2)问卷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围绕调研内容编制问卷,通过对该地区农民的调查,了解农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看法和评价。
(3)实地走访:选取该地区的几个村庄进行实地走访,与农民代表和村干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访谈,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意见。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并且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逐渐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入手,探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改革的方向,并提出一些思考。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状1. 宅基地面临抵押难题旧时,乡村人富在宅,但现在,乡村的宅不值钱。
农村的宅基地虽然有使用权,但由于无法抵押,很多乡村极端贫困户想要通过宅基地融资创业却面临重重困难。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望通过解决宅基地的抵押难题,激发农村宅基地的活力,助推乡村产业发展。
2. 宅基地分配不尽合理在某些地区,由于宅基地分配不尽合理,导致宅基地闲置率很高。
一方面,一些家庭因宅基地不足而无法生存,一些家庭却因拥有过多宅基地而无法充分利用。
这种现象不利于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也不利于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3.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难以流转由于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无法有效流转,农村改革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流转,将限制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途径。
以上就是目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些现状,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1. 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基地,是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
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激发农村宅基地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 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分离,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最新-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分析 精品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分析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而设计的。
具有供给对象的特定性、保障性,土地提供的无偿性或低价政策性,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地随房走的从属性等诸多特征。
农村宅基地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这是它与城市房基地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性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农村宅基地制度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目前在许多农村仍然适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化,它的欠缺和弊端也正在逐渐显现:(一)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不相适应。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可申请户均120至130平方米地宅基地。
农民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可以无偿取得,由此造成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
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产生了“不要白不要”的心理,致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占用农用地。
致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寸土寸金的耕地资源无法承受按规定审批新宅基地,许多地方早在5年前(有的甚至10年前)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了。
按现有人口增长率,其它不少地方今后也将同样面临无地可供的窘境。
还有,多数地方长期来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宅基地建房土地指标少,农村建房基本处于见缝插针,无序发展状态。
这期间许多农民家庭孩子长大了,要结婚,人口增加了住房成了大问题,建房没地,买市场价的商品房经济上难以承受。
农村住房保障的缺失,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不相适应。
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适应以农耕为主就业结构的社会形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发达地区农民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问题的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能持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享有产权。
这导致了宅基地的使用效益低下,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流转、抵押等方面面临诸多限制。
因此,我认为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让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产权,实现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增加其价值。
同时,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合理规划和管理宅基地,防止乱占乱建、乱搞土地交易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
要加强对宅基地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严格控制宅基地的新增和流转。
同时,要对宅基地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违规建设和滥用宅基地的情况发生。
二是改革宅基地的产权制度。
应当让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产权,并且实现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
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也可以增加宅基地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三是完善宅基地的管理机制。
需要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增强农民的知晓和参与度。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登记和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总之,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长期的过程。
需要政府、农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
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我国城乡矛盾越来越大,三农问题也越来越多,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更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高质量发展,需要对三农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为此我国进行了诸多探索。
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开展,更多是侧重于农村居民的,通过对宅基地权利进行合理划分,增加资格权,逐步保障宅基地流转过程,有利于更好实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有改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到改革效果,甚至损坏农民权益。
因此,应该科学合理开展宅基地改革工作,既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也要推动乡村经济发展。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引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我国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加强制定了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动乡村现代化发展进程。
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理论支撑,也是符合我国农村情况的有效措施[1]。
宅基地改革中,主要方式是三权分置,和以往制度比较,增加了资格权,促使现有宅基地有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三种,并且三者主体也是存在差异的[2]。
在所有权限制下,需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资格权主要是限制一户多宅现象,需要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基础上,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使用权对农民权益影响是重大的,需要提升宅基地交易价值,加快实现流转过程的多样化。
因此,宅基地改革过程中,需要从农村实际情况进行出发,更好保障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以此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宅基地改革原则分析从我国宅基地改革过程分析,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才能有效保障改革的成功。
第一,落实乡村振兴原则。
在宅基地改革中,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措施进行有效提出,认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可以有效推动乡村现代化发展[3]。
第二,土地利用规划原则。
所有宅基地在获取过程中,都不能依托扩大占地面积进行保障。
土地是社会发展的保障,需要在土地规划过程中,保障宅基地数量的稳定性。
第三,农民收入增加原则。
宅基地改革过程中,需要让农民进行受益,逐步对城乡差距进行缩小。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调查与思考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且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也日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存在着种种问题,如农村宅基地挂证难、乱建乱占、农民宅基地利益保障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本文进行了一项调查,并就此进行了一些思考,旨在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调查结果我们在某省农村开展了一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调查,共采访了100户农民。
调查结果显示:1. 农村宅基地挂证难。
有近半数的农民表示,他们的宅基地一直无法挂证,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合法的建设和改造,也无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扶持。
2. 乱建乱占现象严重。
约有三分之一的受访农民承认自己存在违规搭建房屋或者非法占用他人宅基地的情况。
3. 农民宅基地利益保障不到位。
有近60%的农民对宅基地的土地流转、承包、抵押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他们表示担心宅基地被侵权。
二、问题分析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
农村宅基地挂证难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乱建乱占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农民对宅基地利益保障的认识和理解不够,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在分析问题的我们还要意识到,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问题的背后存在着土地资源配置、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障等多方面的矛盾与利益纠葛。
三、应对措施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 完善法律法规,简化挂证手续。
相关部门应当出台明确的挂证规定,简化挂证手续,减少农民的挂证成本和手续办理时间,让更多的宅基地得到合法的使用权和建设权。
2. 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乱建乱占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乱建乱占现象的查处力度,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效应,推动村庄宅基地秩序的规范化。
农村宅基地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宅基地改革,嘿,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关系着每一个乡亲的生活。
我们先说说宅基地,这可是咱们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没了它,哪里去找家的感觉?不过,现如今宅基地改革真的是一个麻烦事,问题一堆。
咱们的宅基地分配不够公平。
许多人家在农村混得风生水起,宅基地就像他们的私人领地,结果其他人只能在一边眼巴巴地看着,心里那个急啊,有时候就像是看着别人家过年,而自己只能啃冷饭。
这么一想,真是让人心里不爽。
再说了,宅基地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很多地方的规定就像那风中飘荡的纸片,随便吹一吹就变了。
什么“先来后到”、“按户分配”,听上去不错,但执行起来就像在抓一条滑溜溜的鱼,根本捉不住。
宅基地不但得有用,还得让人放心。
可现在,不少人家盖起房子,分分钟变成了“违建”,结果一来检查,没准连个住的地方都得搬走,真是让人心凉。
很多农民朋友年纪大了,家里一片热闹,结果新一代却纷纷往城里跑。
宅基地就像一块沉重的石头,放在那里也没用。
再加上年轻人都喜欢追求城市生活,那宅基地就成了“鸡肋”,有也不知怎么用。
真是让人觉得有点可惜,乡下的好地儿啊,应该被好好利用起来呀。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得想点对策。
得公平分配宅基地。
就像咱们过年,人人都有份,不能让几个富贵人家把好地全占了。
可以考虑建立一个透明的分配机制,让每个家庭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这样大家心里也能舒坦,眼看着自己的小家小院,心里就踏实多了。
得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
各地方的规定得统一,让大家都清楚明白,不要让人觉得宅基地的使用就像在玩摸不着头脑的游戏。
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建立一个管理平台,大家都能在上面查看自己宅基地的情况,这样一来,谁都能心中有数,不用再担心自己无缘无故就成了“违建”。
然后,咱们也得考虑如何激活这些闲置的宅基地。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回乡,怎么办呢?可以推出一些,鼓励大家利用宅基地创业,搞些农家乐、民宿之类的,这样不仅能吸引游客,还能为乡亲们带来收入,简直一举两得。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分析十
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不高 空置率高,浪费严重
利用方式单一,缺乏多元化
03
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模式 与经验
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模式介绍
01
模式一
宅基地有偿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
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以自主有偿的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禁
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02
农村宅基地制度现状及问 题
农村宅基地制度现状概述
农村宅基地的定义 和范围
当前农村宅基地制 度的法律框架和政 策措施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 演变历程
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不明晰 产权主体不明确
产权客体不清晰
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限制 流转机制不灵活
流转范围受限
02
模式二
宅基地流转。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
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但禁止改变农用地用途
。
03
模式三
宅基地整理和置换。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方式,将节约出的
宅基地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经验分享
经验一
强化规划引领,确保改革创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中,必须强 化规划的引领作用,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加强宅基 地审批和用途管制,引导农民合理选址和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率。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探索农村宅基地的多元化流转模式,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 台和制度,鼓励农民通过出租、转让、抵押等方式盘活宅 基地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来源。
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探析
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探析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土地,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长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进行探析。
农村宅基地改革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土地流转难。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难题普遍存在,而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居住地更具特殊性。
宅基地流转涉及到农民的住房问题,但由于土地使用权面临的限制,宅基地无法流转给非农转移人口或城镇居民。
这就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和有效利用困难重重,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造成了困扰。
农村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困难是权益保障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下的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农民在宅基地流转和利用过程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宅基地无法抵押贷款,对于农民创业和融资造成了困难。
宅基地的承包期限和权益转移问题也着实困扰了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农村宅基地改革还面临着市场化推进速度不均衡的问题。
在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流转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农村宅基地改革进展缓慢,无法实现有效的流转和利用。
这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也制约了农村发展的整体进步。
农村宅基地改革中的问题还包括因地制宜的政策制定难题。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大,各地的自然环境、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单一的政策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在制定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时需要因地制宜,照顾各地的特殊情况。
但如何在满足农民利益的同时实现宏观调控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涉及到土地流转、权益保障、市场化推进和政策制定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优化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方式,加大改革的力度,形成合理的改革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改革朝着更加规范、高效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调查与思考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所使用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场所。
宅基地使用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对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关思考。
一、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现状1. 宅基地规划不够科学合理目前,农村宅基地规划普遍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规划过大、过密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和土地利用不合理的问题。
还有一些地方的宅基地规划缺乏科学性和长远性,缺乏对土地资源的综合考量,导致宅基地利用率低下。
2. 宅基地使用权不清晰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清晰也是目前管理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
在一些地方,由于宅基地产权未得到明晰化,导致宅基地难以交易,不利于流转和集约利用,同时也不利于规范管理和保护农村宅基地。
3. 宅基地管理细则不够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些地区的宅基地管理缺乏系统性和细化落实,具体使用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纠纷和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规划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通过合理规划,能够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减少土地资源浪费,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明晰宅基地使用权,有利于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化利用。
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明晰,可以使得宅基地资源更好地流转到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完善宅基地管理细则是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关键。
需要建立健全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在享有土地资源的要求农民按照制定的规则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村宅基地资源的长期利用。
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规划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规划制度,科学规划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规模。
要根据农民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规划,使得宅基地利用率得到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分析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张叶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32期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承包地“三权分置”之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目前已拓展至33个试点地区。
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要实行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政策。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启动,对打开当前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死结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都非常重要,关系农民的福祉,是防止乡村衰败、增进村庄活力的关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可以有效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让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红利,使宅基地能够得到更好利用,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把握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顺应农村改革的实际要求和农民的愿望,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从推行现状来看,大多省份还在改革探索阶段,亟待学者们从理论上引领实践、总结成果、发现问题,全面提升改革成效。
本文从我国“三权分置”的基本要义及三权之间的关系出发,探究并提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建议一、引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集体承包地“三权分置”之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一政策的落实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
农村宅基地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变为集体所有,经 1982 年《宪法》得以正式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宅基地制度虽然经过多次的调整和完善,但总体上走过了一条不断强化监管的道路。
近年来,各地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加快,但总体上仍然十分谨慎,特别是在宅基地流转等关键环节上仍然十分保守。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占据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和生活资源,每年有大量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土地,人口大量迁移到城市,在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农房、宅基地。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问题的思考农村宅基地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经过审批,划拨给农民的住宅用地,通俗地说就是农村居民的家园。
但是在现行制度下,宅基地的管理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进行解决。
第一步:宅基地产权划分当前,宅基地被佃用的农民没有产权,只能使用宅基地,而不能将宅基地转换为商品个人所有的产权土地。
这使得农民很难将宅基地作为资产用于贷款、担保等,同时也限制了整个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因此,改革宅基地产权划分,使农民获得产权,能够将土地转让给需要的人,这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第二步:宅基地使用期限延长宅基地使用期限是当前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个大问题。
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到期后需重新审批。
这样的周期极短,给农民带来巨大的不稳定性。
因此,应当延长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并且没有限制次数。
这样可以让农民的住房保障更加稳定,同时也更容易实现宅基地的持续利用和发展。
第三步:宅基地管理机制的建立为了保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
这包括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统一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建立宅基地使用手续和权利转移的程序,以及完善宅基地的登记和审批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推动宅基地的发展和利用。
总结:通过这三步的改革,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前宅基地管理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全球能够重视和解决宅基地管理制度问题,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场所和环境。
调研报告: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和思考调研报告: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和思考当前农村发展中越来越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特别是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农民的农宅财产权无法有效实现、农村公共建设资金缺乏而趋于凋敝等。
虽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均与城乡割据的土地制度特别是宅基地制度有密切关系。
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国家现代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需要加快改革步伐。
改革的总体思路应当是“坚持集体所有,重点突破流转,系统配套改革”,亦即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的前提下,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建立农宅交易市场为突破口,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和制度建设,包括宅基地福利分配制度、宅基地使用及农宅交易税费制度、自愿有偿退出与统筹利用机制、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人口经济权与居住权分离制度等。
一、现行宅基地制度下农村发展面临三个突出问题(一)农村宅基地及居民点用地闲置浪费严重,土地资源难以充分发挥其效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
特别是自1995年起,乡村人口比重和数量“双下降”:乡村人口比重由1995年的70.96%下降至2015年的43.9%,乡村人口数量在1995年达到8.59亿人的峰值后逐年减少至2015年的6.03亿人,减少了2.56亿人。
按理说,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和乡村人口数量的减少从总体上来讲应当是有利于节约居住性建设用地的,因为相对于农民在农村的宅基地而言农民进城后居住用地会更加集约。
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在乡村人口大量减少的背景下,不仅城镇建设用地大幅增加,农村建设用地也继续增加。
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显示,2000年—2011年,在农村人口减少1.33亿人的情况下,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3045万亩。
在农村人口大量减少的背景下,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不减反增,是一个很不合理的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分析。
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探析
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探析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益,它既是农民的住房基地,也是农民的生产用地和生活用地。
然而,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改革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宅基地权属问题首先是宅基地权属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益,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的产权往往比较复杂。
一些宅基地已经流转,具有多种形式的产权,而另一些宅基地则存在众多的继承繁琐的问题。
因此,宅基地的产权往往难以明晰,给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政府应当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依法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市场机制,消除各种权属矛盾,有效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二、城乡二元体制问题其次是城乡二元体制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导致农村缺乏人才和技术支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而城市则集中了更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本,形成了更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
农村宅基地改革需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促进城乡人才和资本的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农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三、规划和土地利用问题再次是规划和土地利用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往往需要重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调整工作。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较为紧张和不规范,土地规划工作比较复杂。
另外,一些地区的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导致土地资源的效益较低。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保护农民的利益。
四、环境保护问题最后是环境保护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涉及到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往往会对农村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将会对农村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改革中,政府应当加强环保管理、加强环保教育和宣传、推广绿色技术等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保护农村环境和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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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非城镇郊区民意法律分析———来自四川省六个地区农户的调查王明成[摘要]调查显示,非城镇郊区村民的宅基地主体意识和土地权益认识是模糊的,混乱的;采取措施解决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存在相当大的阻力,恰当路径是激励而不是简单干预;过半数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功能观念仍旧局限于安居,但不同情形下的家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化认知与需求已经明显不同。
因此,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一是需要进行相关法制宣传教育,二是需要政府集体的主动诱导,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三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法律与政策应该在授予集体和村民土地权益基础上,集合国家、集体、社会第三方的力量,激励村民节约用地,集约用地。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非城镇郊区;民意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14)02—0081—06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宅基地自愿退出法律制度研究(10YJA820101)”、成都理工大学创新团队项目“环境资源法教学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明成(1967-),男,四川资中人,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
四川成都610059一、主旨与路径(一)主旨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势在必行。
农村宅基地在传统功能上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而不是赋予居民资产。
因此,尽管国家层面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性权能少有禁止,但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是难以资产化的。
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只具有使用价值,难以变现、融资,不是市场交易中的资本。
这种制度不仅仅有悖物权法理,更根本的是制约了农民融资能力,不利农村金融与产业发展,不利农村危房改造、村民居住环境改善及城镇化建设,不利解决“一户多宅”、“空心村”问题,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为此,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2008《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然而,如何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与差异,没有一个定论与统一的模式。
厘清、评判和解决这些争议与差异无疑需要从多视角与多标准进行考量。
但正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其心声;同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也少有实证考量农村居民意愿,而地方改革多自上而下进行,有政府主导倾向。
因此,民众的相关意愿、观念和意识应该是认识宅基地制度改革争议与实践的不可或缺的考量角度和标准。
有鉴于此,本文拟透过实证获得的非城镇郊区农村家庭对宅基地制度的意见、观点与意识,在所采视角与论及的范围内,考量相关宅基地论点、争议或者政策,以期有益于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
(二)路径在梳理争议基础上,我们选取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论争的一些基本问题;考虑到农村更为广阔的不是城市郊区或者乡镇紧邻村组,而是其他普通的、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我们因此选取了这样的西部非城镇郊区农村村组进行调查,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探讨。
调查对象方面。
鉴于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多限于城市郊区或者因某种特殊国家政策的地区如成都市和重庆市,而更为广大、更具有普遍意义的西部非城市郊区地区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远远没有开展;西部非城市郊区的农村都具有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滞后性,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大体相同的文化、经济和社会环境。
故我们选取在四川省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相关民意、意识与观念调查。
至于城市郊区与其他农村的相关民意是否存在、存在怎样的差异,我们拟另行调查和撰文分析。
基于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家长在农村实际上是决策者,故我们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对家长进行调查,而不是对所有家庭成员进行调查。
我们调查的11个组包括四川省邻水坛同镇滩口村14组,四川省达县江陵镇沿河村的3个组、四川省宜宾县柳嘉镇五通村白洋组、板桥村板桥组、人民村菱角组和五四村柴加组、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黎埝村5组、四川省泸县潮河镇后湾村7组和四川省安县河清镇金光村10组。
这些受调查组均距离中心城镇5华里以上,分别处于平原、山区和丘陵地带;年产值最高的黎埝村5组也不超过30万元,最少的滩口村14组不足10万元;家庭成员外出打工的户数低的占12%,高的占91%,具有西部相对滞后农村的一般性特征。
从结果看,11个受调查组共计443户,完成调查366户,占比82.6%。
没有完成的调查中,全家不在村里居住无法调查的41户,占比9.2%,拒绝调查的21户,占比4.7%,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调查的有15户。
①民意分析方面。
宅基地制度主要涉及主体、宅基地监管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及相关配套制度,其争议与实践的核心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资产化。
②本文无意对宅基地制度进行全面的民意考察,而是仅仅针对主体资格、一户多宅与超面积监管和宅基地使用权资产化问题及某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主体资格民意分析表1:宅基地归谁所有?国家所有本集体所有村民自己所有户数13396135占比(%)36.626.337.1表2:集体所以要分配宅基地给社员的原因宅基地是村民大家的国家要保证农民的居住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农村习惯上就是这样户数(含兼选)981394689占比(%)2738.412.724.6表3:您是否认为“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不满规定的本组村民家庭,有权申请宅基地,集体应该同意”?是否户数199163占比(%)54.945.1表4:您是否同意不是本组的人可以使用本组土地修建房屋?同意不同意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户数8489181占比(%)23.725.151.2表5::如果您同意不是本组的人可以取得集体新的地块进行房屋修建,那么,您同意的程序性条件是什么?必须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必须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过组上全部干部讨论同意即可户数2104881占比(%)61.914.223.9表6:村民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出卖或者赠送给不是本组的人/是否需要集体同意?有权/不需要集体同意无权/需要集体同意户数203/131162/206占比(%)55.6/38.944.4/61.1表1显示,对宅基地的归属认知错误的农村家庭高达70%多。
如果大多村民认为宅基地是国家或者自己的,这将直接影响村民如何看待自己与集体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对基于此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方案的接受度。
表2显示,村民对自己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及其模糊,最多的观点是国家政策使然,认为是法律权利使然的极少。
结合表3,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村民多认为宅基地归国家或者私人,自己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因为宅基地归全体村民所有,不是法定权利,因此,接近一半的家庭不认为集体有分配或者补足自己宅基地的义务。
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中村民28《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难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民集中居住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常常伤害农民的权益[1],村民权利主体意识薄弱甚至错误无疑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原因。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方面认为宅基地为国家或者私人所有的占比为70%多,另一方面认为非本组人员获得宅基地需要村民讨论决定的也超过70%(表5),面对这一矛盾,一个合理解释是大多村民不知道自己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及其根源,但却有村民讨论的潜移默化的行为习惯,从法律角度肯定这一习惯,使之演化为法律意识,是必要的、可能的。
表4显示,近四分之三的家庭认可非本组织成员能够获得宅基地修建房屋,让人困惑的是,在表6中,承认村民有权将自己取得的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对外流转的比例却大幅下降(为55.6%),与此同时,认为村民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不需要集体同意的仅仅为38.9%,需要集体同意的高达61.1%。
究其原因,可能与对集体土地的归属认知和村民土地权益空乏有关:一是近63%的家庭认为宅基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调查中,有村民称土地反正不是自己的,拿不拿出去自己也没有什么利益。
故愿意非本集体成员获得集体土地作宅基地;二是37%的家庭认为宅基地是自己的,这与流转自己的宅基地有61.1%的人认为需要集体同意一致。
显然,村民多不能够理解土地集体所有和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意义,“谁的东西谁做主”这一朴素观点支配着其行为。
综上所述,村民的宅基地主体意识和土地权益认识是模糊的,混乱的。
学者指出,更加重视集体土地使用权,立法重点应该是重建、强化农民个人成员权[2],但这一立法建议却没有充分的民众意识基础。
我们认为,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在广大农村进行土地法律政策的普法,让村民正确认识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权益,从而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有利的观念、意识基础。
附带指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上存在争议,大多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可以向任何人转让[3](P.226),但也有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目前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似不宜放开[4]。
占比超7层的家庭同意或者视情况认可非本集体成员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作宅基地,超一半的家庭认为自己的宅基地可以对外流转,尽管更多的家庭认为需要集体同意,这些均证明村民意愿总体上还是倾向于支持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观点。
三、一户多宅与超面积监管民意分析表7:分配宅基地后,有能力却长期不用(指长期不修建房屋)的,是否应该干涉?任何人无权干涉集体有权干涉国家有权干涉户数8489181占比(%)23.725.151.2表8:全家不再在村里居住,房屋被废弃的而没有出卖的,集体是否有权干涉?有没有户数157192占比(%)4555表9:因合法原因而不是违法多占的宅基地超面积(而不管是否是一户多宅)的家庭,集体是否有权采取措施减少超面积?有没有户数149216占比(%)40.859.2表10:因为继承或者接受他人赠送等原因,本组一户家庭有两处房屋并且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对超面积的部分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有没有户数132214占比(%)38.161.9表11:对合法原因导致宅基地超面积的,是否赞成集体对超面积部分征收一定费用,而不是免费使用?赞成不赞成户数156183占比(%)4654表12:不论您是否会出卖房屋,如果集体讨论决定要收回废弃的房屋与宅基地,您是否会同意?条件合理的,会同意不可能同意户数158204占比(%)43.656.4表7显示,村民对废弃宅基地本身的,认为国家或者集体有权干涉的占比超76%,这意味集体或者国家干预此类浪费有群众基础。
但在已经修建房屋而废弃房屋或者宅基地超面积(含一户多38法学宅的)方面,表8和表9显示,超过一半的家庭认为集体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