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_原理_原则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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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理引导,但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流转权和收益权主体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基层地方政府掌握宅基地的规划管理权,规范流转底线,引导改革方向;同时通过税收等手段来调节收益分配,而不是主动参与。村集体和农民掌握宅基地的流转权和收益权,在法规和政府规划部门的指导下主导改革的方向。
(三)严格土地管理
市场机制的一大弊病是在资源保护和公平分配等方面存在市场失灵。因此,即使在土地市场高度发育的美国,以规划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也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我国的土地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是统筹规划,即农村宅基地位置、形态的变化要与事先的统筹规划相匹配;第二是分类管理,即按土地用途分类进行管理;第三是用途管制,即设定宅基地用途转换的边界条件;第四是严格审批,即对宅基地申请、流转、退出等环节,建立规范而严格的审批程序。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放开一部分”,必须对应着“收紧另一部分”。所谓的“另一部分”包含了耕地保护、用途管制、农民最低居住保障等政策底线,也是“放开的那部分”的底线。任何改革方案,若找不到“收紧另一部分”的有效机制,就必然难以被决策层接受。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十六字原则”便可发现,“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四条原则中,两条是关于土地管理的。
(四)分类改革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农村和农民所处区域与特点不同,我国的宅基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所采取的改革路径也应因地制宜,这时分类思维显得很重要。对于高市场化的农村和非农化的个人而言,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已显得更为弱化,若仍然强调单一的居住保障功能,农村和个人的发展都将反受桎梏。这时宅基地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合理化就需要激活宅基地的财产功能,而弱化其保障功能;相反,在仍然以农业生产、生活为主的内地传统农村和传统农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仍然十分重要,因此应在完善其居住保障功能的前提下,探索构建其财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