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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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贿赂条例

反贪污贿赂条例

反贪污贿赂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净化部门的管理环境,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素质,增强自我防御能力、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污染,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部门原辅料科及退货办任职的员工(包括过去、现在、将来),以及同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客户。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三条贪污: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商业贿赂:是指厂商为了获取当前或未来订单与商业合作关系,给予任何职工或者是少数人的“回扣”、“退佣”、“招生”、“娱乐”、“置业”等其他一切为职工个人或少数人的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第五条职责:部门内部设置一个反贪小组,负责调处理部门内部的一切贪污贿赂的行为,并及时的向公司上层领导汇报。

第三章条例细则第六条部门任何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给予的“回扣”、“退佣”、“招生”、“娱乐”、“置业”等其他一切为职工个人或少数人的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第七条原辅料来货后,应由供应部陪同抽样,抽样人员不参与直接质量检验评定,抽样时抽样人员避免与客户单独接触。

第八条原辅料检验的原始记录必须保留,以备查用。

第九条部门人员应正确对待公司安排的各项检查活动,相关人员在收到业务单位行贿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将财物上缴公司,否则查处后按受贿处理。

第十条管理人员不得以生日、婚事、丧事等任何借口接受下属赠送的有价值的东西(包括土特产)。

第十一条任何员工不得乘坐客户便车,不得变相请客户代购物品。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在参与会议及社交活动中所接受的有价值的物品、纪念品必须上缴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不得与办事处人员直接交流,出现数据等问题,将事件陈述给销售公司,并且上报科室或部门主管,不得私自处理或私下交易,若办事处向退货办联系,必须经销售公司转达。

第十四条不得与客户、押货员在退货办工作现场以外进行活动、交流;第十五条不得参与退货经营工作,不得收受客户赞助与物品;第十六条不得与押货员在非正式场合下一起吃饭或其它非正式的活动,收受押货员的赠品;第十七条进行退货验收时必须保证在三人情况下进行,晚班的退货必须留到第二天验收,在没有第三人监督的情况下退货产品不得报废;第十八条不得保留押货员、办事处人员的个人电话号码,也不得将个人的电话号码告之押货员、办事处人员;第十九条针对押货员出现多货少货问题,不得私自处理或私下交易,隐瞒事实;第二十条异常当日退货必须经退货办责任人签字确认;6第二十一条不得与办事处人员进行非工作性质的交流,包含:QQ、电子邮件、电话等,不得收受办事处人员的赠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但未构成贪污受贿行为的,一律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对于查出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员工,将予以开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0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关于在公司推行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一、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制范围内。

三、管理程序1、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向公司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唯有签署了此承诺书并取得相关授权后的公司职员才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向我司签订一份《反商业贿赂协议》。

3、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依法行使审计监察的职责;(3)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4)贯彻落实《反商业贿赂协议》与《廉洁自律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4、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责任:(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2)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审计监察中心)的管理;(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纲第三章:贪污罪第三章:贿赂罪第四章:浪费公帑罪第五章:渎职罪第六章:举报第一章:总纲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五、本法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司法机关工工作人员、各种主要以国家拨款运作或国家特许收费的团体从业人员、国营企事业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追究。

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二、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分司及由公款拨款运作的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购物券、奖金、各种福利、实物等,未经相关人大批准的出超部分,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主要责任人以贪污罪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相关人大批准而擅自使用或借用公车、公物,或经人大批准使用但超出批准使用范围时,视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四、未经相关人大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请客、吃喝、送礼、竟选等,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五、企业从业人员触犯本章第一条时,财物所有人不告诉,本法不予追究。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目录第一章: 总纲第三章: 贪污罪第三章: 贿赂罪第四章: 浪费公帑罪第五章: 渎职罪第六章: 举报第一章: 总纲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五、本法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司法机关工工作人员、各种主要以国家拨款运作或国家特许收费的团体从业人员、国营企事业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追究。

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二、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分司及由公款拨款运作的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购物券、奖金、各种福利、实物等,未经相关人大批准的出超部分,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主要责任人以贪污罪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相关人大批准而擅自使用或借用公车、公物,或经人大批准使用但超出批准使用范围时,视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四、未经相关人大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请客、吃喝、送礼、竟选等,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受贿知识点

受贿知识点

受贿知识点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了解受贿的知识点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受贿知识点”为标题,分步骤介绍受贿的相关内容。

第一步:定义受贿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等。

受贿的行为一般分为两个主体,即受贿人和行贿人。

受贿人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等利益的人。

行贿人是指给予受贿人财物等利益的人。

第二步:受贿的类型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现金、礼品、旅游、赞助、股权等。

具体来说,受贿可以是直接的现金交易,也可以是行贿人购买受贿人的商品或服务,还可以是行贿人帮助受贿人获得不正当利益。

无论形式如何,只要存在利益交换,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

第三步:受贿的危害受贿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受贿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不仅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责,也侵犯了公众的权益。

其次,受贿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受贿行为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使得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

最后,受贿还会破坏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信任基础。

当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行为成为常态时,会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信任基础。

第四步:受贿的处罚我国对受贿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将其作为刑事犯罪进行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最低刑罚是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是死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还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开除公职、撤职等。

第五步:预防受贿为了预防受贿行为的发生,加强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知识测试题库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知识测试题库3

1.《条例》规定“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中“非法手段”的“法”,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仅限于刑法B.仅限于刑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和监察法规C.仅限于刑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D.不限于刑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2.选用(),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A.借调人员B.调查场所C.看护人员D.以上都对3.根据《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下列哪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该合法权益()A. 知情权B. 申辩权C. 行政复议权D. 申诉权4.《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细化监察机关依法配合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形和工作要求。

关于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B.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监察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不需要说明情况。

C.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要求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监察机关可以拒绝。

D.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5.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缴的境外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责令涉案人员以合法方式退赔。

涉案人员拒不退赔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追缴()①在开展引渡等追逃合作时,随附请求有关国家(地区)移交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②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冻结、没收裁定,请有关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并予以返还③请有关国家(地区)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并予以返还④不再对相关违法所得进行追缴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6.关于询问的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首次询问时,应当向证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B.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C.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D.询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7.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公布日期】1952.04.18•【文号】•【施行日期】1952.04.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第一百三十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第三条犯贪污罪者,依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惩治:一、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

二、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者,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三、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劳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

四、个人贪污的数额,不满人民币一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下的徒刑、劳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集体贪污,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

贪污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其罪行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

第四条犯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重或加重处刑:一、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及人民安全有严重危害者;二、出卖或坐探国家经济情报者;三、贪脏枉法者;四、敲诈勒索者;五、集体贪污的组织者;六、屡犯不改者;七、拒不坦白或阻止他人坦白者;八、为消灭罪迹而损坏公共财物者;九、为掩饰贪污罪行嫁祸于人者;十、坦白不彻底,判处后又被人检举出严重情节者;十一、犯罪行为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者。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介绍 (3)(二)问题的提出 (4)(三)研究意义 (5)二、行贿受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6)(一)现行法律制度概述 (7)1. 刑事法律责任 (8)2. 行政法律责任 (8)3. 民事赔偿责任 (10)(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1. 法律适用不明确 (12)2. 执法不严与量刑不公 (13)3. 监管体系不完善 (14)三、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出与理论基础 (15)(一)概念界定 (16)1. 行贿罪 (17)2. 受贿罪 (18)3. 并重异刑的概念 (19)(二)理论基础 (20)1. 刑法公平正义原则 (21)2. 刑罚预防与教育功能 (22)3.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 (24)四、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实践展开 (25)(一)具体政策措施 (26)1. 完善立法 (28)2. 严格执法 (29)3. 强化监督 (30)4. 提高公众参与度 (31)(二)制度保障措施 (32)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3)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4)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5)五、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三)政策建议 (40)(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顽疾。

行贿与受贿作为腐败的两大主要表现形式,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我们提出了“行贿受贿并重异刑”并在此展开详细探讨。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严厉的制裁,打破以往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而相对忽视行贿行为的现状。

这一模式认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使更多人放弃行贿行为,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为了使“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得到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关于在公司推行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一、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制范围内。

三、管理程序1、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向公司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唯有签署了此承诺书并取得相关授权后的公司职员才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向我司签订一份《反商业贿赂协议》。

3、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依法行使审计监察的职责;(3)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4)贯彻落实《反商业贿赂协议》与《廉洁自律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4、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责任:(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2)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审计监察中心)的管理;(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摘要受贿的定罪标准直接地影响到了我国政府机关惩治行政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刑法效果。

从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旧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新刑法、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对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经历一系列变更,通过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有关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逐步形成了数额、情节二元理论,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受贿罪定刑的具体量刑数额,建立并形成了我国当前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推动了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对受贿违法犯罪的法制建设进程。

关键词:受贿罪;"数额+情节"的二元理论;定罪量刑标准目录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 (3)(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 (3)(二)缺乏具体数额的可操作性 (3)二、对我国现行受贿罪定罪标准的思考 (4)(一)规定过高的金额是对某些贿赂的放纵 (4)(二)非数额贿赂不具有入罪功能 (4)(三)情节不具有单独入罪的功能 (5)(四)提高定罪数额与贿赂犯罪的立法趋势相悖 (5)三、我国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完善 (6)(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应予以独立 (6)(二)确立数额、情节二元标准模式 (7)(三)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情节相对独立定罪的立法模式 (8)(四)推行差异性的区域定罪标准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于收受贿赂行为并未单独以受贿罪论,而是统一根据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如何处罚

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如何处罚

国家公职⼈员收受贿赂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作⼈员要严格国家法律规定和纪律规定,不得收受他⼈贿赂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国家公职⼈员收受贿赂怎样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家公职⼈员收受贿赂如何处罚国家机关⼯作⼈员收受贿赂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受贿罪给予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条【受贿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贿、介绍贿赂、挪⽤公款、利⽤职务之便为⾃⼰或者他⼈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受贿罪的两种具体⾏为⽅式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受贿罪的两种具体⾏为⽅式:(1)索取贿赂⾏为⼈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

索贿是受贿⼈以公开或暗⽰的⽅法,主动向⾏贿⼈索取贿赂,有的甚⾄是公然以要挟的⽅式,迫使当事⼈⾏贿。

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索取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收受贿赂⾏为⼈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贿赂⽽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收受贿赂,⼀般是⾏贿⼈以各种⽅式主动进⾏收买腐蚀,受贿⼈⼀般是被动接受他⼈财物或者是接受他⼈允诺给予财物,⽽为⾏贿⼈谋取利益。

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必曲法制乂摘版视点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的界限□宋振策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T.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清晰列出了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使党纪与国法各按其道、各守其位,共同发挥作用,对党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了强烈震慑。

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有很多,笔者带大家来分析两个案例,以厘清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案例一:房地产商刘某在饭局上认识了某市分管土地审批泊副市长王某,为了日后到该市投资房地产获得照顾,刘某多次于节日期间送给王某“过节费”,累计3万元。

直至王某被空案审查,刘某既没有提出具体诉求,也没有在该市开展业务。

案例二:某市财政局长郑某酷爱摄影。

其下属李某工作能力比较突出,找到郑某表达了想要“进步”的意思,并送上价值3万元的摄影器材一套,郑某推托几次便收下,但未明确表态之后,李某顺利升任处长,经调查符合组织程序,郑某没有提供帮助"在这两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一中.刘某送给王某礼金.与王某的职务及其掌握的土地审批权密切相关.目的是为拓展房地产业务寻求关照,一旦刘某到王某辖区开发房地产,王某很可能在行使职权时予以关照,从王某收收礼金的当时判断,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规定的违规收礼"王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受贿,理由是王某没有实际或承诺为刘某谋取利益.不满足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而且,王某与刘某之间也不存在现实的行政管理关系.因而也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王某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二中,郑某明知李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价值3万元的财物.构成受贿犯罪。

最新-历史今日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精品

最新-历史今日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精品

历史今日: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内容第一条根据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第三条犯贪污罪者,依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惩治一、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

二、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者,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三、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劳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

四、个人贪污的数额,不满人民币一千万元者,判处一年以下的徒刑、劳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集体贪污,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

贪污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其罪行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

第四条犯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重或加重处刑一、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及人民安全有严重危害者;二、出卖或坐探国家经济情报者;三、贪脏枉法者;四、敲诈勒索者;五、集体贪污的组织者;六、屡犯不改者;七、拒不坦白或阻止他人坦白者;八、为消灭罪迹而损坏公共财物者;九、为掩饰贪污罪行嫁祸于人者;十、坦白不彻底,判处后又被人检举出严重情节者;十一、犯罪行为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者。

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刑。

第五条犯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一、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者;二、被发觉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并自动地尽可能缴出所贪污财物者;三、检举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而立功者;四、年岁较轻或一向廉洁,偶犯贪污罪又愿真诚悔改者。

第六条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处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彻底坦白并对受贿人实行检举者,得判处罚金,免予其他刑事处分。

监理行贿受贿规章制度

监理行贿受贿规章制度

监理行贿受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防范和打击行贿受贿现象,制定监理行贿受贿规章制度,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行贿规定1. 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或其他相关单位行贿,不得接受业主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行贿。

2. 监理人员不得向承建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贿赂,不得接受承建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贿赂。

3. 监理人员不得以挪用监理费用的方式行贿,不得接受他人以此方式行贿。

4. 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过程中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行贿,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贿。

第三章受贿规定1. 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工作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

2. 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的请托,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以及其他财物。

3. 监理人员不得利用监理工作中的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的利益诱导,不得收受代理费、中介费等。

4. 监理人员不得以参与监理项目为名谋取私利,不得接受监理项目相关方的利益提供。

第四章行为规范1. 监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监理承诺,不得违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监理人员应该保守客户和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4. 监理人员应该独立公正执行监理工作,不得受任何利益干扰,不得涉及职务犯罪。

第五章处罚制度1. 对于违反监理行贿受贿规定的监理人员,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2. 对于涉嫌行贿受贿犯罪的监理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监理人员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检举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教育培训1. 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

2. 监理单位应该定期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活动,加强监理人员的道德约束和职业操守。

受贿罪法条具体包括哪些

受贿罪法条具体包括哪些

受贿罪法条具体包括哪些受贿罪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那么,有关受贿罪的条款具体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受贿罪法条具体包括哪些受贿罪法条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五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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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受贿量刑
一、行贿罪
(一)、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立案标准为:
1、1万元以上;
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
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4、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5、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6、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
立案标准为:
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
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第390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立案标准: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受贿罪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

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

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抠受贿数额,必须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

在确定是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
(1)受贿主体情况;
(2)受贿的手段;
(3)受贿的次数;
(4)受贿犯罪造成的后果;
(5)受贿的对象;
(6)受贿罪共犯中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
(7)受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的表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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