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煤矿三违的存在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对煤矿三违进行了明确界定。
本文将介绍煤矿三违的界定标准。
一、煤矿三违的定义煤矿三违是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煤矿企业未经安全许可,超过限额以及违规行为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煤矿三违的分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的划分标准如下: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违反煤炭行业标准、技术规定和安全规程,不按规定选煤、处理煤,违法采掘煤炭,不按规定组织作业和施工,未按规定上报、记录、台账。
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和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制度和规定,超范围、扩建、建设和改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实行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未进行安全技能操作练习,未在必要时进行应急工作,未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和装置。
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指导和培训,未配备职业卫生设施,未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未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未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及时消除火险和爆炸隐患。
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安排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未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
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明生产的要求生产,违反国家关于煤炭生产管理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实行消防管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引言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煤矿事故的频发,往往与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关。
为了规范煤矿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三违”界定标准成为必然。
什么是“三违”?“三违”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违规行为,即违章作业、违规操作和违反管理制度。
1. 违章作业违章作业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禁止的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等。
2. 违规操作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
例如,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按照作业要求使用操作工具等。
3. 违反管理制度违反管理制度是指煤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例如,不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不按照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等。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必要性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煤矿工作人员行为通过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明确规定煤矿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规范煤矿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2. 预防煤矿事故发生煤矿事故往往与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关。
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有助于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通过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可以对煤矿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和惩处。
这有助于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1. 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这包括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二零一九年目录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集团公司“四条禁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2)一、通用部分 (2)二、采煤部分 (3)三、掘进(修护)部分 (4)四、机运部分 (4)五、“一通三防”部分 (6)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7)一、通用部分 (7)二、采煤部分 (8)三、掘进(修护)部分 (10)四、机运部分 (11)五、通防部分 (14)轻微“三违”界定标准 (17)一、通用部分 (17)二、采煤部分 (18)三、掘进(修护)部分 (19)四、机运部分 (20)五、通防部分 (21)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对触及1—15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触及16—30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2.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3.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4.井下带电作业;擅自摘牌送电。
5.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6.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7.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8.瓦斯超限作业;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隐瞒瓦斯超限。
9.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0.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1.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瓦检员及防突员检测、水害治理工程、岩性探查等造假。
12.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13.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15.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16.无规程(措施)施工。
17.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18.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9.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20.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xxxx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不戴矿灯、自救器入井。
1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3.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
(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班前、班中喝酒。
2.安排交接班而不执行。
3.上下井不排队候候车,抢上抢下。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6.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9.人行车超员。
10.乘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3.井口、下井人员及地面特殊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或随意脱掉安全帽。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6.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7.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8.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9.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
21.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
2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3.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4.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5.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26.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27.不按要求参加公司安排的健康监护(体检)。
28.提前升井。
29.安排不适合井下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
30.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1.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三违界定
附件5“三违”行为界定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章指挥行为⒈采掘工程无措施的,巷道及重大设备检修无措施施工的;⒉施工人员未经学习培训,考试不合格安排上岗的;⒊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生产的;⒋现场安全隐患未排除安排生产的;⒌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的;⒍风量、防尘水源不足未解决安排生产的;⒎采购非“MA“标志产品并投入使用的;⒏可引发造成人身和非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严重违章作业行为(一)、采煤专业:⒈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进入采空区作业的;⒉打眼、装药、放炮与回柱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⒊放炮前后未进行二次补液的;⒋现场组内二棵以上损坏支柱或压力达不到要求未更换或补液的;⒌回料前未按要求架设特殊支护或二次补液就回料的;⒍现场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掘进专业:⒈迎头空顶作业或未采取撅顶防倒措施的;⒉未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未洒水防尘的;⒊未按规定在安全地点装配引药的;⒋放炮前迎头10米范围内棚子未加固的;⒌火工品管理未按规定执行领、用、退及现场管理规定的;⒍放明炮、糊炮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⒈检漏继电器关闭不用的;⒉煤电钻不使用综保或综合保护甩掉不用的;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⒋安全门及信号闭锁不可靠的;⒌带电搬迁、检修设备的;⒍Φ1.6m以上绞车安全制动不可靠的;⒎停送电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的;⒏倾斜井巷行车时行人的;⒐倾斜“一坡三挡”不坚持使用的;⒑爬矿车、爬皮带的;⒒运输设备固定不牢靠的;⒓要害工种无证上岗的;⒔下井设备无检验合格的;⒕开关整定值不合格,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的;⒖流动电钳工携带便携仪或未检查瓦斯打开电器设备的;⒗检修机械、电器开关未闭锁挂牌的;⒘操作高压电器无人监护,不带绝缘工具停送电的。
(四)通防专业:⒈风速超限的;⒉透窝无通风措施;⒊停风不撤人或送风前不查瓦斯;⒋瓦斯员空班漏检或“一炮三检”未执行的;⒌瓦斯记录不实的;⒍瓦斯超限作业;⒎盲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⒏违章排放瓦斯的;⒐瓦斯探头不到位的;⒑便携仪未按规定配带的;⒒瓦斯、风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⒓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的;⒔瓦斯员数量不足,不能一人一头一面的;⒕煤尘、积尘未采取措施的;⒖干打眼的;⒗未按规定煤层注水的;⒘防尘设施不全的;⒙隔爆安装不符合要求的;⒚未按规定测尘的;⒛消防设施、设置不全,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失效的;21、防灭火检查漏检的;22、不及时封闭采空区的;23、井下出现高温或Co超限的;24、无采区防灭火设计或作业规程防灭火内容不实的;25、入井未带自救器的;26、通风仪器、仪表失修、失效或检测数据超出允许误差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一、特重“三违”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严重“三违”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附件一第一部分煤矿顶板类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距离超过0.5米没有采取支护措施并拒绝处理者;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3、摩擦柱、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5、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达到6个支架者。
6、吊链挂在单体柱上拖拉设备者;7、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8、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9、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失效或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或锚索达到1根而未及时做标记进行处理者;10、金属网网头、网边未按规程要求搭接者;11、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12、进入前溜内展网的责任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3、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14、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1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16、进入采面前溜机道作业时未按规定闭锁溜子、护帮板未打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找掉的责任者;17、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者;1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19、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放炮的责任者;20、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1、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机组、转载机者;22、采煤面未闭锁转载机进入转载机内作业者;23、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24、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25、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或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26、采面拉排头架时,端头范围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进行拉架的责任者;27、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28、进入后溜作业未按规定闭锁溜子、阀组手把未打到零位、无人看护的责任者;29、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30、前后溜运转中司机脱岗者;31、摩擦柱、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32、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33、破大块炭时,将腿脚放在悬空大块下面的责任者。
煤矿三违行为大全
“三违”行为界定1.一般“三违”行为1.1 共性部分1.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2.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3.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4.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5.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6.无有效证件下井的7.井下躺卧或睡觉的8.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9.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10.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11.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12.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13.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14.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15.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16.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7.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18.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19.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20.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版的21.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1.2 采煤专业22.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23.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24.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兆帕开机工作的25.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26.检修采煤机、前溜子和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27.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28.移架不开喷雾的29.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30.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31.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32.采煤机和大溜闭锁失灵不处理强行生产的33.启动采煤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3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的3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36.更换支架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37.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8.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宽不符合规定的39.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过规定不及时支护的40.单体支柱钻底不穿鞋的41.采煤工作面掉顶后接顶不实或高冒瞒顶的42.采煤机停机后未关机组喷雾的43.在采煤机滚筒后方10米范围内进行清老塘煤作业的44.外移无极绳绞车尾轮作业时未停电闭锁的45.采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时开机的46.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47.液压系统有漏液现象不及时处理的1.3 掘进专业48.锚索打设完未及时张拉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49.安装锚杆索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50.综掘机停机后,截割头不落地,不闭锁的51.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瓦斯探头开口掘进的52.巷道开口前不先开风机的53.不执行掘进作业规程中综掘机退后5米规定的54.风筒口距迎头距离超过6米的55.掘进机内喷雾压力小于3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兆帕开机作业的5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柱的57.掘进支护作业时不搭平台的58.掘进窝头不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59.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进行的60.架棚支护棚间不设撑木或缺撑木的61.窝头10米整体加固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62.掘进头超掘、超挖的63.综掘机割煤时机箱上面站人的64.综掘机割煤时捆住风筒的65.扒装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的66.扒装机操作把用木棍代替或司机离开未卸下操作把的67.扒装机钢丝绳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的68.扒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锚杆或钢带等支护材料上的69.使用支护锚杆起吊物件的.70.扒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或打结的71.随意开、停局扇的72.掘进工作面掉顶后接顶不实或高冒瞒顶的73.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74.耙装时未执行防尘措施的1.4 机电专业75.打开按钮盖开机的76.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77.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执行不严的78.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79.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80.在停止运转的皮带上行走的81.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82.皮带运行时更换皮带托滚的83.煤电钻、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84.操作高压电器时,不带绝缘工具倒送电的85.检修机械开关不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的86.允许未经防爆检验的设备入井的87.操作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88.无电工证进行电工操作的89.进行接线或检修操作时不挂接地线的90.拖移、起吊设备、装卸车时,用马蹄环连接,不穿丝戴帽拧紧封闭小链的91.设备不运行时,不闭锁开关电源的92.检修完开关,未盖好隔爆外壳送电的1.5 运输专业93.横跨运行中的皮带、溜子不走专设过桥的94.无措施用皮带运料、运设备的95.未按规定安装拉线急停机的96.皮带运料未设上、下料平台的97.发现设备声音异常强行开机运转的98.未按规定注油或检修设备的99.设备联接处螺丝未紧固达标的或未按要求上弹簧垫和平垫片的100.扒、跳运行中的各种车辆或蹬勾头的101.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开通使用的102.在运料时顶车运输、无警示灯、未挂尾灯的103.跨越运行中的绞车钢丝绳的104.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105.无信号开车的106.站在传动设备开关上开皮带的107.斜巷运输不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108.停车后未上挡车器的109.皮带机戗柱用连接管代替的110.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矸和杂物的111.起吊或托运重大物件时马蹄环不上螺丝的112.在巷道里装卸电缆时,一边开车一边装卸车的113.溜子头、尾未打压柱或地锚的11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115.打倒绞车护身板反向拉车的116.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117.电机车灯、闸、铃、棚不全开车的118.矿车运行时摘、挂勾的119.司机开车时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120.司机离开电车时不将电车手把取下的121.运行列车无红尾灯的122.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未打开密封盖的123.平巷推车放飞车的124.大巷行车行人的125.用电控方法接大链的126.用铁丝起吊设备的127.离开皮带5米外开皮带的128.人员乘坐皮带、煤溜的129.人工推车顶撞风门的130.电机车司机开车遇到拐弯或障碍物,不鸣笛、不减速的131.起吊各种设备和物件,未打设专用锚杆、锚索的132.起吊时吊链与物件不匹配的,物件重量大于吊链起吊重量的133.使用损坏不完好、无护罩吊链的134.起吊物件高度超过1米,下方未打设支点的135.起吊大件时,人员不按规定站位的136.起吊物件设备需掉头、翻转时,不用吊链保护的137.起吊过程中吊链损坏,未对物件设备支垫固定就处理吊链的138.运输作业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139.轨道大巷电机车异道顶车作业的140.斜巷运输跟车工不按规定站位的141.在矿车两侧推车的1.6 通风专业142.擅自打开密闭区进入危险区的14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的144.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盲巷的145.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146.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147.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148.瓦检员每班结束后不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149.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及没有专人看管的150.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存放杂物的151.井下灭火器材失效更换不及时的152.出煤或喷浆时不开喷雾的153.送风前不检查瓦斯的154.放炮不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口的155.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专用瓦排巷的156.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瓦斯排放管路出气口区域的157.撞坏瓦斯抽放管路,未及时汇报的158.故意损坏瓦斯抽放管路或正、负压放水器等瓦斯抽放设施的159.未经允许擅自停止抽放泵运转的160.私自甩开风电、瓦斯电闭锁进行作业的161.瓦斯检查时间与巡回图表不相符的162.通风设施未按规程措施进行打设的163.瓦检员、安全员不按指定地点现场交接班的164.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1.7 地测防治水165.未经地测办给定中腰线私自开口的166.有透水预兆不及时汇报或撤人的167.不执行掘探一体化,掘进超过掘探一体化安全距离的168.未按规定填写掘探一体化牌版的169.未按地测办给定中腰线施工的170.掘进作业规程无明确规定不执行先探后掘,现场私自不探就掘的.1.8 监测监控171.监控系统未安装到位组织生产的172.瓦斯传感器悬挂不到位的173.机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174.私自关掉或甩掉风门闭锁电源和压风设备的1.9 火工品175.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未经安全员签字就交回炸药库保管员收存的176.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177.引药未短路的178.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179.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里的180.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和甲烷便携仪的181.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或拒爆未处理就交班的182.放炮母线有破口或接头的183.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184.放炮距离和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185.背炮时无安全员随行监护的186.背雷管和背炸药工同行不按规定保持10米间距的187.装药前不先做好引药的188.边装药边加工引药的189.临时存放火药雷管无人看守的190.放炮母线不够规定长度的191.爆破员无爆破证上岗的192.放炮不设警戒的193.多人放炮或不用专用放炮器放炮的194.边打眼边装药的195.爆破作业不使用水炮泥的1.10 其它196.安排职工连续加班超过4小时的197.安排职工干超过规程规定工作的198.不采取任何保护让职工做危险工作的199.职工情绪不佳、思想不集中强行上班的200.职工喝酒后强行其上班的201.安排职工干从未干过的工作或其根本不会操作的工作202.跟班队干未跟职工同时作业,提前上井的203.安全员、班长未在现场监管,职工自行作业的204.现场安全情况不明,安排职工冒险探试的2.严重“三违”行为2.1 共性部分205.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组织生产的206.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施工的207.安装、回撤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施工的208.“四位一体”人员不到位开工的209.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生产的210.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211.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强令工人作业的21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213.殴打、漫骂或报复安全管理人员的2.2 采煤专业214.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215.进入采空区作业的216.采煤工作面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2.3 掘进专业217.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218.掘进工作面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2.4 机电专业219.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220.将各种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221.强行送电的222.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223.电气设备出现失爆未处理的2.5 运输专业224.爬运行中的皮带、电车的225.超挂车的226.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强行走钩的227.斜巷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228.“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执行不力,强行进入运输封闭区域的2.6 通风专业229.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230.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231.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232.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233.擅自进入盲巷的234.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235.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236.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2.7 地测防治水237.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掘探一体化”的238.采掘工作面未执行探放水的2.8 监测监控239.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报警时,甩掉强行生产的240.故意损坏通讯设施,导致井下通讯中断的2.9 火工品241.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的242.私藏炸药雷管的243.放明炮或糊炮的244.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245.干打眼的。
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前言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行为。
煤矿三违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对于防范和惩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煤矿三违的定义、界定方法以及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
煤矿三违的定义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行为。
煤矿三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源浪费:指违反资源利用标准,造成煤炭、其他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浪费;•环境污染:指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物等,造成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指煤矿企业在生产作业中,由于管理不善、设备老化、作业人员不安全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煤矿事故等;•违规生产:指企业违反煤炭生产和工作安全规定,采用不安全、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方法和装备。
煤矿三违的界定方法对于煤矿三违的界定,要遵循以下原则:•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预防为主;•以物证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为方法,以公正为原则。
具体的界定方法如下:•对于资料明确的三违,应以现场检查为主,取证材料为辅,结合证据、资料判定;•对于资料不明确或是存在争议的三违,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进行复核;•对于重大的、较为复杂的三违,应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进行。
煤矿三违的处罚标准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煤矿三违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警告: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对于一般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停产整顿;•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严重危及生命健康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处罚款和停产整顿:对于有两个及以上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可以同时给予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双重处罚。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6810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正式版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正式版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一)综合部分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2、支配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4、平安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7、特别工种未经培训支配上岗的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9、不听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平安管理人员的10、破坏、偷盗平安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12、无《平安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峻三违行为的15、喝酒后上岗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的2、打架的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别工种未持证上岗的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平安帽或在井下随便脱掉平安帽的18、井下任凭拆卸矿灯的19、上井后不准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21、管理人员发觉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23、生产场所消失变化未准时修改补充平安技术措施的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2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3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准时更换的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方案及本质平安型装备方案的责任人34、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准时汇报的3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3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平安措施的。
煤矿三违标准及内容
“三违”标准一、采掘专业严重“三违”行为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使用前探梁的;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3、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8、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9、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10、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11、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12、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13、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14、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15、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16、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直设;1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1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秆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19、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道维修点以里;2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2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2、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5、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6、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7、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8、有推棚、倒棚、偏帮问题不及时处理;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10、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11、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12、特殊支护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13、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14、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1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16、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17、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18、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19、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20、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21、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2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2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24、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25、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26、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2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28、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2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30、架棚支护未按措施规定腮帮接顶;3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3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3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3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3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3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38、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地测专业严重“三违”行为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在煤矿干的必须知道!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在煤矿干的必须知道!煤矿“三违”含义及其分类第一节“三违”含义“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第二节“三违”现象界定标准依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个等级。
一、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2、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井医务室接到调度室急救电话,未能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井下特种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1)一、“三违”的定义: (1)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3)第二章“三违”界定依据、性质划分 (5)一、“三违”界定依据 (5)二、“三违”性质划分 (6)第三章“三违”表现形式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一、严重“三违” (6)二、较重“三违” (8)三、一般“三违” (10)第二节采掘专业 (10)一、严重“三违” (10)二、较重“三违” (12)三、一般“三违” (16)第三节机电运输 (17)一、严重“三违” (17)二、较重“三违” (19)三、一般“三违” (22)第四节“一通三防” (23)一、严重“三违” (23)二、较重“三违” (25)三、一般“三违” (26)第五节爆破及火工管理 (27)一、严重“三违” (27)二、较重“三违” (28)三、一般“三违” (30)第六节地测防治水 (30)一、严重“三违” (30)(二)较重“三违” (31)第四章“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31)第五章适用范围 (32)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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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 作业的。 •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 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 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 挂车的。 •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 有压力的容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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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 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 考试作弊的。 •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 的。(开、停工牌) •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 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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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三违”
•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 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 井未及时消户的。 •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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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 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 件的。 •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 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 问题的责任人。 •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 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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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 行走的。 •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 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 明、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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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 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 7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 弹性继续使用的。 • 7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 置失灵的责任者。 • 7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 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 7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 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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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违章”
•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 不现场交接班的。 •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 章指挥。 •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 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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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 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 外)。 • 88.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 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8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 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 90.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 定而使用的。 • 91.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 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 解除布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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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三违”
• 8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 8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 行的。 • 8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 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 8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 程措施的除外)。 • 8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 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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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三违”
•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 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 或隐患事故的。 安全第一 •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 •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碾焉煤矿 •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 安全培训中心 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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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运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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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三违”
• 5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 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 58.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 责任者。 • 5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 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 6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 责任人。 • 61.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 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 6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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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 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 10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 10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 子不使用的。 • 10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 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 10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 107.井下使用电缆的 装、铅皮不 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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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 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 章作业的。 •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 排撤出人员的。 •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 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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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 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 空乘人索道的。 •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 勾的。 •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 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 器材的责任人。 •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 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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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 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 10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 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 11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 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 11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 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 11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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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 98.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 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 圈的。 • 99.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 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 10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 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 101.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 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 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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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 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 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 7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 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的标志的。 • 7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 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 灵而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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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 7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 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 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 7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 动车者。 • 80.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 8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 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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