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粤价【2010】195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24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245号)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2分/千瓦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按照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的规定调整电价。
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
除广州市外,对直供直管范围内还未实现以地级市为单位同网同价的市,在电价调整同时实现同价。
根据同一地级市下属直供县(区)电价水平情况,以2003年用电情况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原则制定新的统一电价标准。
各地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及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
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二、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4.48分/千瓦时(含税)。
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趸售县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化肥生产和氯碱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基本电价及电度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执行的标准不变。
五、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3•【字号】粤价[2005]239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粤价[2005]239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落实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94号)在我省贯彻落实了这一政策。
差别电价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54号)的规定,决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将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一次新的尝试。
实践证明,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扶优抑劣、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环境与资源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差别电价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总结上一年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二、除省物价局、经贸委另行发文取消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外,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落实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94号)继续执行。
三、差别电价的政策界限仍按省物价局、经贸委、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研高耗能企业用电及自备电厂情况的通知》(粤价函〔2004〕491号)附件3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价格成本工作会议的通知-粤价函[2010]16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价格成本工作会议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全省价格成本工作会议的通知
(粤价函〔2010〕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南雄市、五华县、番禺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成本工作会议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定于2010年3月22日在中山市召开全省价格成本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传达全国成本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工作,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任务。
二、与会人员
各地级以上市以及南雄市、五华县、番禺区物价局分管成本工作的局领导和成本调查队(科)长各1人。
请各地严格按通知要求,不得超员。
三、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报到时间:3月22日上午。
会议时间:3月22日下午、3月23日上午开会。
会议地点:中山市怡景假日酒店(中山市景观路长江水库)。
请各地于2010年3月18日下班前将参会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结束——。
广东价格公报
广东价格公报2010年3、4月广东省物价局主办《广东价格公报》PRICE GAZETTE OF GUANG DONG总第68、69期2010年第3、4期4月1日出版目录主办:广东省物价局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邮编:510040粤内登字O 第11361号电话:(020)87306185传真:(020)87306160印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刷厂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1)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韶关市曲江至南雄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和珠江新城集中供冷系统试行蓄冷电价的通知 (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议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交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依据的复函 (10)粤价发电〔2010〕1号粤价发电〔2010〕2号粤费〔2010〕2号粤价〔2010〕46号粤价函〔2010〕131号粤价函〔2010〕140号粤价函〔2010〕146号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1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华润汕头潮南区成田和沙陇风电场接网费用加价的批复……………………………………………(1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国华惠州大亚湾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1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华厦阳西电厂2号机组脱硫电价问题的批复…………………………………………………………(1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装修材料搬运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6)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1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潭岭水电厂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1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二期项目2×300M W 机组脱硫电价问题的批复………………………………(20)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23)粤价函〔2010〕48号粤价〔2010〕55号粤价〔2010〕57号粤价〔2010〕59号粤价〔2010〕60号粤价函〔2010〕214号粤价〔2010〕63号粤价〔2010〕68号粤价函〔2010〕262号粤价〔2010〕69号粤价〔2010〕71号粤价〔2010〕7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云浮电厂C 厂上网电价的批复…(2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等自备电厂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问题的复函……………………………(2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汽车客运站收取客运代理费范围的复函…………………………………………………………(2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变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问题的复函…………………………………………………………(25)粤价〔2010〕75号粤价函〔2010〕276号粤价函〔2010〕279号粤价函〔2010〕29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粤价[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25号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防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省政府2009年3月发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印染废水处理污泥、造纸废水处理污泥(以下简称:严控类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列入严控废物管理范围,实行许可证管理。
鉴于严控类污泥具有明显的环境污染外部性,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供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具有区域垄断经营性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从事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其价格由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出方案,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合理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构成。
(一)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污泥处理处置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计算。
暂无净资产数据的,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核定。
污泥处理处置利润包括企业对污泥综合利用产生的收益和政府的各项补助。
(三)污泥处理处置税金依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
三、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根据严控废物处置企业实际运营的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等环节发生的合理支出为基础,区分不同来源和类别的污泥及其含水率,以原料污泥每吨为计量单位核定。
新能源政策与补贴汇总(全国各地)
新能源政策与补贴汇总(全国各地)六城市新能源私家车财政补贴情况杭州市杭州发布的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案中,购买⼀辆纯电动汽车,除最⾼可获国家补贴6万元外,还最⾼可获市级补贴6万元。
杭州市的补贴⽅案采取的是⼀种“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和整车销售相结合”的推⼴模式:对采⽤电池租赁模式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根据电池租赁合同,补贴电池租赁费,让消费者免费使⽤电池3年或6万公⾥。
对采⽤整车租赁模式的消费者,给予整车租赁费⽤50%的补贴(其中不带电池的整车租赁费补贴从2012年1⽉1⽇起为30%),最⾼每辆车补贴1000元/⽉。
同时,租赁车辆享受3年或6万公⾥免费充电或使⽤电池。
对采⽤整车购买的消费者,车辆为插电式混合动⼒的,电池容量超过10Kwh(千⽡时)的部分,给予2000元/kwh的补贴,最⾼3万元;车辆为纯电动汽车的,电池容量超过20Kwh 的部分,给予3000元/KWh的补贴,最⾼6万元。
同时,对整车提供3年或6万公⾥的免费充电。
除了以上三种补贴外,在杭州市的补贴⽅案中还规定,对单位组织职⼯⼀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在10辆以上的,每辆车还补贴3000元;对个⼈燃油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财政补贴3000元。
深圳市地⽅财政补助采取递减机制,按销售量逐步减少补助。
对插电式混合动⼒汽车,⾸批1万辆按2000元/千⽡时给予补助,第⼆批1万辆按1500元/千⽡时给予补助,剩余部分按1000元/千⽡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乘⽤车最⾼补助3万元/辆;对纯电动汽车,动⼒电池容量超过20千⽡时的部分,按3000元/千⽡时给予补助,纯电动乘⽤车最⾼补助6万元/辆。
2、⿎励新能源汽车使⽤。
为⿎励私⼈使⽤新能源汽车,地⽅财政除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定的补助外,在使⽤过程中也提供⼀系列政策优惠和补贴。
差别电价优惠。
根据⼴东省物价局关于运⽤价格杠杆促进⾃主创新结构调整和消费增长的意见(粤价[2010]29号),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按照“低于⽤油成本”的原则,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优惠价格,⿎励利⽤峰⾕电价差别,进⾏夜间充电。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2)
⼴东省物价局⽂件(2)⼴东省物价局⽂件粤价〔2010〕142号—————————————————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愿有偿、诚实信⽤和委托⼈付费的原则。
⼆、法定资产评估实⾏政府指导价,⾮法定资产评估实⾏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评估项⽬、收费标准等信息,⾃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2010年8⽉1⽇起执⾏,有效期⼆年,有效期满前三个⽉,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东省物价局、⼴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本收费标准执⾏之⽇起废⽌。
附件:⼴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0⼀0年七⽉五⽇附件:⼴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
收费额不⾜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原值的⼤⼩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到30%。
3.对⽆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于上述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粤价函[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10〕19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为做好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和我省物价工作部署,以及今年价格监测工作安排,制定了《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价格监测工作要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安排,紧紧围绕“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基础,提高价格监测反应的灵敏度,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稳步推进提升广东价格话语权工作”。
一、继续做好常规价格监测,加强价格总水平分析预测认真组织全省各地价格监测机构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在全省802个监测定点单位,对国家下达的596个品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以及省定的18大类290个品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测。
继续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价格监测。
以我省确定的2010年价格预期目标为基准点,加强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和关结点分析预测工作。
既要做好价格总水平的月度、季度、年度常规分析,也要做好关键时期、关键问题的专题分析预测工作,重点监测影响价格总水平变化的主要品种、关键品种的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高度关注通胀预期发展、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变化对市场的影响,力求对价格形势变化做出及时准确判断,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建议。
努力提高价格监测分析水平,被领导批示、当地党委和政府采用的文章数量要有新的突破。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办法,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药品差别定价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药品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行为。
差别定价是指对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特定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
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4.08【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81号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核定了2011年度执行差别排污政策的部分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核定公布的2011年度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共192家。
其中,燃煤电厂84家(194个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1;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108家,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2。
二、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号机组,汕头热电一厂4号机组,江门甘蔗化工厂1号机组,韶关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3号机组、4号机组,南海京能发电有限公司3号机组、4号机组,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1号机组、2号机组等6家企业的9台机组2011年仍按《关于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部分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0〕308号)公布的标准征收SO2排污费。
三、凡未报送基础数据或数据不全的试点企业,SO2和COD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粤价〔2010〕48号文或粤价〔2010〕125号文规定,按照“取大值”原则执行;另请这些企业于2011年5月30日前,按《关于报送2010年差别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及核定2011年收费标准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粤价函〔2011〕100号)规定,将数据补充报送省物价局,待核定后执行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1 / 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6]14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7.05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五日粤价[2006]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按统筹兼顾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水平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87分钱。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0]7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粤价〔2010〕76号)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现将《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0年4月7日)为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化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珠三角地区加快改革发展,2010年4月7日,珠三角9市物价部门在中山市召开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总结了珠三角9市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就当前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珠三角一体化、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广泛共识。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珠三角各市物价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战略部署和“全国价格改革的先行者和试验地”的战略定位,切实推进《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珠三角核心区域除居民用电外的各类电价实现同网同价,珠中江、广佛肇区域年票实现互认,城乡两级固定电话本地网通话费实现同价,珠三角一体化迈出重要一步。
同时,各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扩内需保增长、推动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构建普惠型民生价格政策体系上先行探索,率先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价格政策措施,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省价格改革积累了经验。
在省和珠三角各市的共同努力下,各。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促进垃圾焚烧发电的价格政策
促进垃圾焚烧发电的价格政策
钟明
【期刊名称】《市场经济与价格》
【年(卷),期】2010(000)011
【摘要】垃圾焚烧发电能够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节约垃圾
处理成本,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污染后患,同时能够变垃圾为电力,实现变废为宝,是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环保型社会的可行途径。
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对垃圾采取“资源化”战略,我国在垃圾焚烧发电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尝试,垃圾焚烧发电最近几年发展迅速。
但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的大力推广还存在诸多阻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差,需要政府价格政策的大力扶持。
我国目前的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定价方法需要改进,定价时应充分认识到垃圾焚烧发电的外部效应,应通过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来补偿垃圾焚烧发电相对较高的成本,加大出台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的价格政策的力度。
【总页数】5页(P4-8)
【作者】钟明
【作者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广州510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研究——以G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
2.新时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探究——以广西N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
3.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区域统筹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
——以永州东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为例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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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
1 / 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0]1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31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粤价〔2010〕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
浅谈县域及多县联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定价的合理区间
浅谈县域及多县联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定价的合理区间背景说明2020年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
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逐步提高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推动建设“邻利”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2022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863号),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健全,收运能力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
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催生了许多县域及多县联动的处理规模300-500吨/日的小型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热潮,但同时,近几年来,垃圾焚烧发电受到补贴退坡影响,加之环保要求逐年严格,物价、人工成本逐年上涨等因素,企业投资风险增加,企业投资意愿趋于谨慎,众所周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收益主要为电费收入、垃圾处理费收入、出售蒸汽、炉渣等,处理规模、投资强度直接影响到企业收益,为保证投资企业的合理收益,取消电费补贴后,相应的垃圾处理费会大幅上涨,对此,就华南地区某市两县联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从规划、政策、成本等角度浅谈垃圾处理费定价的合理区间。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中医药业发展的通知-粤价[2006]16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中医药业发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中医药业发展的通知(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粤价[2006]16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在中医药强省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合理制定中医传统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
各地在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时,要按照促进其发展的原则分步调高与西医诊疗目的相同的中医服务项目的价格,逐步缩小目前两者间过大的价差,理顺两者之间的比价,遏制中医西化的势头,扶持中医传统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
要适当调高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如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的价格,提高名中医、名老中医的诊金价格,调动中医从业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规范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针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偏少的实际情况,组织行内专家,根据我省中医医疗行业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新开展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要及时上报我局,由我局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定可行的,及时审批执行。
三、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中医医疗机构,对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特别是传统中医诊疗项目的价格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的情况,适时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四、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特需医疗服务和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调动中医医疗机构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30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粤价〔2010〕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引导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行为,现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深圳市除外)电动汽车专业充电运营商充电设施(含专门服务于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的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各市电价价目表对应电压等级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执行。
其中,在谷期时段(00:00至8:00)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3元的电价标准(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电动汽车在社区、单位、公共停车场、私家车库等非专业充电场所进行充电的,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及计量方式计收电费。
三、我局将根据全省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5.20
•【字号】粤价[2013]108号
•【施行日期】2013.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108号2013年5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生猪、蔬菜生产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执行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工业电价,并按其用电特性执行相应的电价类别;全省除深圳市外其他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执行该市电价价目表中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三、上述第一、二点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向所
在地供电部门申请执行相应的电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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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原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50号)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
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粤价〔2010〕1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为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和水平,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资源紧缺、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在300吨以上、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的城市或区域应逐步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
二、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垃圾焚烧电厂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全额收购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量。
垃圾焚烧发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
三、垃圾焚烧发电厂收入由上网发电收入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收入两部分组成,发电上网电价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四、2006年以后(含2006年,下同)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上网电价中准价为每千瓦时0.689元。
具体标准根据运营成本等情况的差异,按照规定程序统筹制定。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中准价。
2006年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接网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的,可在原电价基础上适当加价,加价标准按接网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送交生活垃圾的企业(单位)统一支付给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单位)的处置费用标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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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执行以下标准:
珠江三角洲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110元/吨;粤东西北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90元/吨。
我局将根据各地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定价成本、处置水平和政策目标要求以及社会承受力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项目,其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局批准。
我局根据该项目经监审后的定价成本和盈利水平,并结合该项目上网电价,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合理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或以此作为该项目向社会招投标时对投资人招标的标底上限。
(三)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确定投资人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项目,投资人中标并签订协议书后,应将中标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中标处置价格),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我局备案,作为核算该项目有关定价方案的依据。
(四)2010年1月1日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其处置价格的制定、调整以及招投标上限的确定,各地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六、垃圾焚烧发电厂应逐日计量垃圾焚烧数量,逐日记录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统计台帐,保存原始记录,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排放、废气排放超标或未妥善处置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的,扣减上网电价补贴和调低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其他燃料发电,发电消耗热量中其他燃料比例超过20%的,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其多收的发电收入应予清退。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粤价〔2010〕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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