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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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

经济法第十一章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1)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股本总额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包括: 包括: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新股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期权 或期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派生的金融投资工 具。
(二)证券市场 有形市场: 有形市场: 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 发行市场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 二级市场 无形市场: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无形市场 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公司有前条第(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之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 破产的, 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交易。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11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11章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内容今年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简易程序”、“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限制性条件的分类、确定”和“业务剥离的实施”。

2.本章今年的重点为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

3.本章考题侧重于基本概念,题目比较直白,建议学习中做到抓大放小,小细节做到理解和有印象即可。

【考点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三年连续出题,并且每年考查的方向各不相同,今年的重点为反垄断民事诉讼。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属地原则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经营者(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行政 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民事 责任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 (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刑事 责任 (1)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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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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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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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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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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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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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主要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抵押物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质押物
债务人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股票、珠 宝等。
保证人
第三方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承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是担保法中重要的环节。债务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变更担保物的种类或者转让担保物,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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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担保物变现,以期满足债权的要求或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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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诉讼
在实现担保物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将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担保法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并减少了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代为履行。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作为担保法中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债 务,以免违约。
担保的追索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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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追索担保物,以弥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损失。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 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担保物,用于弥 补借贷风险。本章将介绍担保法的概念、作用以及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担保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 人能够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资产。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债权风险和维 护债权人利益。

经济法第十一章总结

经济法第十一章总结

第十一章1、某公司将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糖果冠以“大白兔”且其字样、图案与注册商标—“大白兔”非常相似。

“大白兔”在糖果品牌中知名度很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下列对该公司行为定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的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答案】A2、甲酒厂生产的天地牌高粱酒,其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

乙酒厂推出地天高粱酒,其包装与天地牌高粱酒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厂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B. 天地牌高梁酒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 两种商品包装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D. 两种商品包装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天地牌高粱酒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答案:C3、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

“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答案:C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济法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3.承诺期限
4.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 时生效。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5.承诺的撤回
6.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 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 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 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除包括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外,还包括《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合同中免责 条款无效的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 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 条款。
(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含义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
款、格式合同、定式合同、附 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 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b.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要求 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
①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 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② 有关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③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和各项支出。
④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⑤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⑥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 家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 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④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
1.工资
(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订立后、有效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 系。
①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 严重过错或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b.预告解除。主要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 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 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额外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代替方式来解除。 c.裁员。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一次性 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01讲反垄断法概述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一)地域范围——属地原则+效果主义原则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属地原则)。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效果主义)。

【注意】这里的境内不包括我国港澳台。

(二)除外领域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注意】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仍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1)国家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2)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B.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者限制效果的垄断行为D.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1)选项A: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2)选项B: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3)选项C: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4)选项D:《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经济法第11章

经济法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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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 单一性原则 2. 先申请原则 3. 优先权原则
(二)专利申请的文件
1.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文件 2.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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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二、主要的专利审批制度
(一)登记制
这种制度只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 请文件是否完备、填写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 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申请手续,如申请费是否缴纳等
一、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时间性,专利权的期限 届满,专利权即丧失法律效力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定事由而导致 其效力的消灭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 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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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 利 权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 新颖性
1) 判断标准 2)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2. 创造性 3. 实用性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表式样,属于美术领域,与技术方案 无关,因此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明显不同于授予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必须是应用在工业品的外表上的,因此不能脱离产 品独立存在。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二、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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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 利 权
一、专利权及其特征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一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十一章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十一章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 1、行长的任免 2、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体制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1、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所谓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就 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一 个部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 计划,由总行汇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 核后纳入中央预算。 (二)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2.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的责任 (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记载事项 3.背书的效力



(三)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 2.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四)汇票的保证 1.票据保证的概念和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 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 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效力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1、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 如提单、仓单、发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 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我们一般所称的票据往往是指狭义的票据。


九、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 (三)其他业务 (四)商业银行禁止经营的业务

经济法-第11章

经济法-第11章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法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 作权人对其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享有的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产生、控制、利用等而发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五、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 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 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解决方 式

表演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六、对著作权的限制 七、著作权集体管理

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八、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发表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五、邻接权
出版者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 署名权 版式设计权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的标志 (三)注册商标的种类

经济法概论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概论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请问: 居民甲的权利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点击播放视频:保护消费者权益短片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 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 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 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 2 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 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受教育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与解析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由于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 致某些售出的车辆在行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导致交通事故。事后,该公 司拒绝对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解析:人身安全权,知悉权,求偿权。该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 上的缺陷导致行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该公司 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求偿权。

经济法第十一章 担保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担保法
精品文档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精品文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 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 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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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 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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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
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 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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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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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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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 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 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 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 。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 ,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 贷款本息。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一章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一章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调整对象
兼具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属性
与劳动有 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 会关系
当事人一方是劳 动者,另一方是
用人单位
是在实现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社会
关系
兼具平等关系和 隶属关系的属性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1
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 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 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 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的竞业限制 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 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 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
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 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 。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PPT课件
• 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 参见教材P321
第六节 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
• 一、证券公司
• (一)具备法定最低资本金
• 证券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因其业务范围大小而有所区别
•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与限制
•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 (三)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
• 一、证券发行 • (一)证券发行方式 • (1) 按证券的发行是否要通过承销机构,可分为直
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 (2) 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 发行
• (3) 按证券发行时间的不同,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 发行
•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 (1)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 • (2)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
• (三)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1. 定期报告
2. 临时报告P316
•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P316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或巩固对某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的行为 • 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依不同的标准可 分为不同的类型P317 • 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 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场的经
和国债等。
营对象 证券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
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
四、证券市场
• (三)证券市场的功能 • ①证券市场是筹集资金和公众投资的重要桥梁; • ②证券市场是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重要手段; • ③证券市场是预测经济趋势,提供必要商情的重要场所; • ④证券市场是政府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托
• 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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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用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也是
一种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低价销售的行为
本来价格高低应当由市场决定,法律不宜 干预企业的定价权。但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销售商品对于经营者来说,实际上实行的是一 种亏损性经营,这种异常的价格选择以排挤竞 争对手为目的,以牺牲自身的暂时经济利益为 代价,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因此, 同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类型及其内涵力 能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在经济生活
中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能处理实例中存在的依法不正当行为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3.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由1890年以来通过、制 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规及其修正案组成,统称为反托 拉斯法。构成反托拉斯法核心的基本法规有三个,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 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反托拉斯法还包括:《1918年维伯——波密伦出 口贸易法》、《1993年惠勒——利法》、《1950年赛 东——克富维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其他 各种贸易法规。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七类,如表10-1 所示。 表10-1 行政责任
方 式 举 例 宣布行为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责任首先 无效 是该行为被宣布为无效,投标招标结果也是无效的 责令停止 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违法行为 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责令进行违法有奖销售的 经营者立即停止该项有奖销售,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责令改正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应当由其上 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 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 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
二、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表10-2所示。 表10-2 民事责任
方式 内容
经营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出, 停止侵害 首先责令停止侵害。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一经查出,侵权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害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办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消除影响 传,或是实施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他人信誉, 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他人的商品声誉、商 业信誉,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 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 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经营者 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示的方式 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买卖双方, 包括中间人必须将其如实入账。如果在账外 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 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的,以受贿论处。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
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
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的调整对象是在市场经济
(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种商品的声誉如何,直接影响到这个企业的商 业信誉。 如果某个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不是通过诚实 劳动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和竞争能力,而通过制造谣 言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长期建立的商业信誉,在广大 购买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使竞争对手遭受难 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广大消费者同时也将会受到购物 选择的损失。这种不惜耍手段败坏他人信誉、声誉的 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是极为恶劣的。
(二)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 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三)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
(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 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广告的经营者在
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八)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 条件的销售行为
该行为是指 经营者销售商品 时,违背购买者 的意愿,强行搭 售商品或者附加
其他不合理条件。
(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扩大商品销路、吸引顾 客,通过把售出商品所得全部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 设立奖金或奖品进行推销的行为。 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奖销售行为表现形式有三 种: 一是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 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 5000元。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接受贿赂? 甲是 A 公司的业务员,其朋友乙急需购买一批货 物,但苦于没有购货渠道。希望通过甲作为中间人帮 助联络。事成之后按照货物标的额的 10% 支付给甲, 作为甲的酬劳。甲拿到酬劳后交给了 A 公司并入账。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接受贿赂? 分析:甲的行为不属于接受贿赂行为。回扣与折 扣的区别在于,是直接还给予还是暗中给予;是否入 账。甲是以中间人佣金的形式接受的,同时还入了 A 公司的帐目。
一、行政责任
续表 方 式 举 例
没收违法 构成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贿赂销售的不正当竞争 所得 行为,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均应负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罚款 如商标侵权、贿赂销售、限定专购、虚假广告宣传、侵犯 商业秘密、违法进行的有奖销售、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及经营者违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都可由监督检查部门对 其做出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专购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同级 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吊销营业 经营者违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执照 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 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对其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社会监督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
各个方面,仅靠政府机构的监督检查是不够的,
这就需要社会各界、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
竞争行为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第 5 款规定:
“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 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是指一种强加于他人的非法 行为,即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活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特定 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各种垄断市场和限制贸易的行 为;另一类是针对一般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 和欺骗性的行为。 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各种非法垄断性、限 制性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的规则。被禁止的非法商业 行为有限制贸易的协议,垄断或图谋垄断,各种实质 性地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对消费者的 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等。
三、被监督检查的当事人的 义务和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 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或者情况。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职权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 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 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 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 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
(十一)通谋投标的行为
招标是一种具有竞争性质的经济手段。 招标,就是买方通过公告或寄招标单的形式,说 明交易条件,邀请供货人或承包人前来承卖或承包工 程的行为、投标是指卖方(供货人或承包人)按招标 人的要求,报出竞争条件,争取达成交易的行为。 招标的特点要求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必须展开公 平、合理的竞争。 通谋投标的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为排挤对 手,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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