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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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产地做虚假宣传
• 注意原产地与产地 •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 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 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 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 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 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 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
混淆的判断
• 《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
近似的判断
• • • • 判断主体 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 隔离观察原则 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 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
• 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行为。 •

第二节知名商品 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 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 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 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 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 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 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 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 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
•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 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02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 制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 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商品 或服务做虚假广告;行为的受害者是用户和消费者。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贿赂行为
01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的行为。
02 03
强制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
补充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规范和制约,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惩罚性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立法宗旨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低价销售的行为; 经营者低价销售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 场。
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 竞争法

经济法 竞争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及计算方法 :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 失 、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
问题一:是否使用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问题一 是否使用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能排除正常的商业使用, 不能排除正常的商业使用,如“苹果”、“熊猫”、青 苹果” 熊猫” 岛 不能排除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它行业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不能排除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它行业的合理使用。如镇 江熊猫化工厂
种类 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盗窃、利诱、 经营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 经营者非法披露、 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 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 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主体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 个人、权利人的职工 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是否以营利目的为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是否以营利目的为要件?
杜邦公司诉克里斯脱夫
我们不能要求某人或某公司采取不合理的预防措 施,去防止其他人去做他首先就不应该做的事情 保密措施犹如对善意过路者的一道栅栏, 保密措施犹如对善意过路者的一道栅栏,足以使 善意的过路人不能在一眼看去或稍加理解就可搞 清商业秘密的同时, 清商业秘密的同时,警告其不可进一步把脚踏入 被禁止入内的领地 一扇未上锁的门并不等于一张请路人入内的请柬 厂方的松懈不能成为雇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合法借 口和理由
(二)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 、 仿冒、 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或宣传等手段, 仿冒 、 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或宣传等手段 , 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进行虚构 或者对真实情 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进行 虚构或者对真实情 虚构 况加以隐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隐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况加以隐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新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汇总

最新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汇总

2011年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专题九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分析】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节课的学习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和概况2、掌握四种假冒仿冒行为二、能力目标1、能够辨别不正当竞争行为2、能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维护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角度,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引起的法律事务3、能够运用所学民事诉讼程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代表作为经营者的原告或被告,完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诉讼三、教学重点和难点1、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2、难点:如何判别某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教学设计】以案例讲授为主,引导学生理解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讨论,使学生参与到教学中,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以课外实训为辅,使学生能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教学内容】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咱们理解了目前在咱们国家存在的市场主体——企业,现在这有这样一个厂家,大家来看看他都干了些什么事?案例导入某洗衣粉生产厂家,同时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并在广告中声称:“本厂利用新的生产技术和新的生产设备研发生产了新一代洗衣粉,去污力强,无污染,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其他普通的洗衣粉含有大量的磷等化学成分,使用过多会导致老年痴呆。

”启发学生思考问题一:如何看待该厂的做法?学生讨论[该厂明显是诋毁其他洗衣粉生产厂家,作为消费者可能因为该厂的这则广告而不去选择其他品牌的洗衣粉,专选该厂家生产的。

那么,同行(生产其他品牌的洗衣粉厂家)的洗衣粉销售会不会受到影响?答案是肯定的。

]问题二:再想想,如果这个厂家并没有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他的洗衣粉实质上和同类产品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或者是购买该厂洗衣粉的你,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受欺骗。

学生讨论综上所述,这个洗衣粉生产厂家的目的在哪?[是不是相比其它厂家销售的更多一些,赚的的钱多一些?]【结论】作为一个“商人”,不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服务等领域,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根本目的是不是追求自身财产价值的增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润最大化?但是,对于大多数行业来讲,经营者是唯一的吗?很明显不是。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横向垄断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横向垄断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横向垄断横向垄断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上同一层次的竞争者之间通过合谋、限制竞争手段而达成的垄断行为。

横向垄断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横向垄断进行分析。

一、横向垄断的概念及特点横向垄断是指同一行业内具有相同功能的竞争者之间通过合谋或其他方式,共同限制竞争、瓜分市场,达到垄断市场、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同质性产品:横向垄断的竞争对象是具有相近功能的同质产品,例如手机、汽车等。

2. 合谋限竞:横向垄断行为通常需要竞争者之间达成共识,并采取一定的手段限制竞争,如价格垄断、限制生产量、共享市场等。

3. 垄断利润:通过横向垄断行为,垄断者可以控制市场供给,提高商品价格,从而获取较高的垄断利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横向垄断的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一部法律。

在对付横向垄断行为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制:1. 禁止价格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竞争者不得通过价格垄断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横向垄断行为常常通过限制生产、销售等手段来达到垄断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竞争者不得限制生产、销售或者虚假宣传等行为。

3. 反向举报机制:为了增强对横向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了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企业及其他组织对横向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和揭发。

三、经济法在解读横向垄断上的作用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对于解读横向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经济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和理论基础。

其次,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竞争、垄断等经济现象的分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横向垄断提供了理论框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及其例外情形。

为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三、条文释义:第一,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法律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总和。

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开支范围也有所不同。

目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经营者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罐头、饮料等商品或者因为产销不对路等原因积压的老式球鞋、袜子等商品时,可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

(3)季节性降价。

如服装行业的季节性非常强。

对于过了季节的服装,经营者可以降价销售。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当经营者遇到负债累累需要清偿、产销不对路被迫转产、经营不善不得不歇业等等经营上的重大困难时,只有降价销售商品,才能尽量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变“死钱”为“活钱”。

经济法课件5-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课件5-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回扣、佣金、提成等。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 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 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 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盗窃、胁迫、利诱等手段 获取商业秘密,披露或使用商 业秘密等。
经济法课件5-反不 正当竞争法
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监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分析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反对不正当 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案例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例分析
总结词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方式,影响交易对方的判 断或决策,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 为。
VS
详细描述
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给予对方公司负责 人高额回扣,以获得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 采购条件,这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THANK YOU
感谢观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损害了 被侵犯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市 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低价倾销行为
01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 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的行为。
02
低价倾销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 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 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有奖销售行为
具有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其调整对象是不 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 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会对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假冒: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商标、包装等,误使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同或有关联。

2.混淆: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有关联。

3.诋毁:捏造事实、虚构业务关系等,造成商品或服务的诽谤、贬损,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4.不正当比较:与其它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错误的比较,误导消费者。

5.不当承诺:擅自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诺,误导消费者。

6.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交易进行限制、排斥,加价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

7.恶意诋毁:通过谣言、恶意炒作等手段,捏造、散布对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

8.恶意起诉:以恶意使用诉讼权或滥用诉讼程序为目的,妨碍市场竞争秩序。

9.虚假宣传:发布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10.恶意注册: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域名等,扰乱市场秩序。

二、法律责任和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经营者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造成实际损害,被侵权经营者有权要求侵权方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恢复商业信誉。

3.赔偿损失:如果被侵权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前的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后的利润损失。

4.公开赔礼道歉: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被侵权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侵权方应当向被侵权方公开致以赔礼道歉,并恢复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一、法律适用范围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虚假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2.恶意诋毁: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不正当比较广告: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来误导消费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4.商业贿赂: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诱导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通过贿赂、偷窃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利用。

6.招揽破坏:通过扰乱对方营销秩序,干扰合同的履行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1.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影响。

2.恢复商誉、赔偿损失:如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损害他人商誉、声誉,应承担恢复商誉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示、报告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公示处罚结果,从而警示其他市场主体。

4.罚款:依法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处以罚款。

5.法律诉讼:对于不同观点的合法抗辩,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鉴国际经验1.明确不正当竞争标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2.积极主动防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出了行业自律的要求,积极主动防范不正当竞争。

3.加强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加强监管执法,完善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五、法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执法难度:由于行为主体众多,执法难度较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查处。

3.司法适用难题: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不同法院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

六、发展趋势和完善建议1.加强立法修订: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定义和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 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等。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在政府及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二)立法目的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

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竞争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1)自愿、平等、公平;(2)诚实信用;(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针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制定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防止和打击不正 当竞争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 高法律的威慑力。
执法实践创新
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例如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
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 当事人、查阅文件资料、现场
勘查等。
立案审查
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 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 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等。
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 法机构将依法执行,并对执行
等。
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考虑宣传内 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程度、宣传 手段的合法性、宣传行为的持续
性等因素。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 方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类型包括:给予回扣 、提供旅游、娱乐等好处。
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考虑贿赂行 为的隐蔽性、贿赂金额的大小、 贿赂行为与交易的关联度等因素
国际公约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 为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国际合作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
各国通过定期交换信息,了解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和执法动态,以便更好地协调 行动。
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可以联合开展执法,共同打击不法行为。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1.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诋毁商誉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协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2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协议垄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旨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我国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在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商品声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企业形象等。

经营者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3.政府监管与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4.企业诚信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树立诚信经营观念。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实施与成效自实施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诚信意识逐步提高。

但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更新滞后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际借鉴与启示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1)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3)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2. 能力目标(1)培养学生分析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1)增强学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意识的认知。

(2)培养学生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

二、教学内容1.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点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禁止虚假宣传行为(2)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4)禁止诋毁商誉行为4.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不正当竞争现象,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经济法》相关章节。

2. 案例材料:收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 投影仪、幻灯片等教学设备。

五、教学进程1. 导入新课:简要介绍不正当竞争的背景,引导学生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

2. 讲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点,让学生了解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情况。

3. 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4. 讨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让学生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5. 课堂小结: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6.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思考题,巩固所学知识。

7. 教学反馈:及时了解学生掌握情况,为下一步教学做好准备。

六、教学内容5. 法律救济与执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与调查(2)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诉讼七、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执法措施。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第一节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的特别之处。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割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示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法律许可的低价销售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禁止的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三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修正,其调整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商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三、产品的概念和外延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ISO9000;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五、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六点中主要是第一、二点)P143六、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①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②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③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包括故意或过失)。

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规范对象、禁止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经济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划定和规制的法律。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涉及经济法中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恶意抄袭、垄断行为等。

三、禁止行为1.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商务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2.商业秘密侵害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包括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同时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恶意抄袭行为恶意抄袭是指未经授权而将他人的产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所有权进行牟利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恶意抄袭行为,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垄断行为或滥用经济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利干涉,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处罚。

四、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权利人,可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对于恶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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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①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商业秘密是指①不为公众 秘密; 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 ②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 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 业秘密; 性④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③ 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 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 息。 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 业秘密。 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 ④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 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③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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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
①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 的公平竞争。
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的商品 ④ 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 和产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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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 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 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 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 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 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 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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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 比较广告又称对比广告,是指经营者以明示或暗示 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竞争对手及其商品 或服务进行对比的广告。
▪ 比较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充分,对于误导 消费者的比较广告一般持否定的态度。
九、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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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条件交易行为
▪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 合理的条件
▪ 搭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 其他商品或服务
▪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反购买者的意愿,在销 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 另一种商品或服务为条件,
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
不合理的条件。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一)有奖销售的种类 1、附赠式的有奖销售 2、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二)具体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 行有奖销售 ;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八、商业诽谤行为
▪ 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 得或使用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倾销行为
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 2、例外的规定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 的商品 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 业降价销售商品。
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 竞争法)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与受害 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方能构成竞争行为。 因此,竞争关系存在与否成为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 竞争的一项重要条件。
▪ 一些国家,竞争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竞争关系,也包 括间接竞争关系,即,虽然经营者分属不同的行业、 经营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经营过程中面向相 同的顾客,产品或服务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广泛意义 上的可替代型,就有可能产生竞争关系。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 平竞争。
十、滥用独占地位或其他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一)公用企业 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供水、 供电、供热、邮政、电讯、交通 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二)具体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 者的公平竞争 。
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
1、秘密性的举证责任
秘密性由原告从正面举证非常困难,法院对此采取 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证明该信息已为公众 所知晓。
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举证
▪ 权利人能够证明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 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告有获取其 商业秘密的条件;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 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 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4、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形式 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 业执照、处以罚款。
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节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1、国外:设立专门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
2、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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