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模板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模板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 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召开业主大会流程
召开业主大会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目的和议程,明确会议主题。
2. 制定会议通知,包括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并发送给所有业主。
3. 确定会议的主持人和记录人,并提前通知他们准备相关工作。
二、开幕仪式
1.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致开幕词并介绍出席人员。
2. 由主持人邀请相关人员上台发表开幕演讲,如物业管理公司代表或业委会主任等。
三、审议议程
1. 主持人按照议程逐项逐条进行讨论和审议。
2. 每项议程的讨论前,由主持人简要介绍议题和相关情况,并邀请与会业主发表意见。
3. 业主可以就议题提出问题、建议或异议,进行自由讨论和交流。
4. 主持人对较为重要或争议较大的议题可以进行投票表决,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四、决策阶段
1. 主持人根据各项议程的讨论和意见,总结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 主持人对各项议题进行逐一汇报,并请业主进行表决。
3. 根据表决结果,确定最终决策,并公布结果。
五、其他事项
1.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代表进行专题讲座或知识普及。
2. 会议结束时,主持人总结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致闭幕词。
3. 如果有必要,可以安排业主提问环节,解答业主在会议期间未能得到解答的问题。
4. 会议记录人将会议纪要整理成文本,并在一定时间内发送给所有业主。
六、后续工作
1. 根据会议决策,相关责任人负责实施相关措施,并及时向业主反馈进展情况。
2. 如有需要,可以召开跟进会议,对已实施措施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上是召开业主大会的一般流程,具体的流程和步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过合理组织和顺畅的流程,业主大会可以有效地促进业主间的沟通和协商,提高业主参与度,推动小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委会)指导细则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监督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设立的业主大会监督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接受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党组织),接受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构建“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村)党组织-物业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四级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联动体系,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落实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制度,引导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交叉任职,鼓励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担任物业小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加强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政治引领,强化监督执纪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机统一。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划和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为了确保大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1-业主大会召集
a) 确定召集时间和地点: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大会召集的时间和地点。
b) 发布会议通知:向所有业主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信息。
c) 会议资料准备:准备业主大会所需的相关资料,如议程、提案、报告等。
2-业主大会筹备
a) 设立筹备小组:组建由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的协调和执行。
b) 制定筹备计划:根据大会召集要求,制定筹备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c) 筹备工作推进:按照筹备计划,开展议程制定、提案登记、会务支持等工作,确保大会顺利进行。
三、业主大会议程
1-选举主席团:在大会召集之初,业主应选举产生一名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
2-通过大会议程:业主大会议程应包括事项讨论、提案审议、选举、决议通过等环节,确保大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提案登记和审议:业主大会应设立提案登记处,接收并审核业主提出的提案。提案应在大会上进行公开审议和表决。
4-选举工作:根据需要,进行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
5-决议通过:大会就各项事务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确保决议的达成和落实。
附件:
1-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样本
3-提案登记表格样本
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业主自治:指业主共同管理维护自己的共有财产和共同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湘发〔2017〕30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坚决制止,将相关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集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指引
物业集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指引
1、目的
为指导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规范操作。
2、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
3、职责
3.1物业集团负责本指引的编写、修改、发布和解释。
3.2各分公司负责本指引的具体实施,并提出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3各分公司参照本指引和当地法规要求,编制具体操作细则。
3.4各分公司按照《物业集团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目相关信息。
4、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4.1小区热心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以下
统称“居委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按当时居(村)委会沟通建议确定,是否同时要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2居(村)委会确认后,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间,业主可自荐参加筹备组,街道办、居委会也可推荐业主参
加。
4.3筹备组由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人数一半。
4.4筹备组成立后,应发布《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且筹
备组名单须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4.5居委会代表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物业服务中心配合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5、拟定业主大会相关文件
5.1筹备组成立备案后,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
5.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业主提出申请。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注:“20%以上的业主”是指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的20%以上)
二、房管部门验核材料、摸底调查。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验核业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注:房管部门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的规划总平图和业主名册)
三、房管部门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房管部门在小区内发出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公开征集业主以自荐的方式报名参加筹备组。
四、确定筹备组。
(一)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人员进行核查后,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筹备组:
1、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或根据《通知》中拟定的方式确定);
2、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7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二)组织筹备组成员开会,布置各项工作。由筹备组成员自行确定1-2联系人,负责召集筹备组会议、与房管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房管部门发出确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
(注:应注意以下问题——1、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及文书
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提出成立业委会申请.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40%以上的,商品房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二、成立筹备组.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本通知留影像资料)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为3日。(本公示留影像资料)
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居委会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
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
六、筹备组的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范本模板】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
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议程和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议程和程序规定
一、引言
业主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它是业主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和决策的平台。为了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议程和程序规定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业主大会的议程和程序规定。
二、议程安排
1. 主席开场致辞
主席在大会开始时致辞并简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安排。
2. 审议和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业主大会在开始时需要审议和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在审议过程中,与会业主可以对纪要的内容进行讨论和补充。
3. 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业主委员会主席或代表应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和重要事项,包括财务报告、项目进展报告等。
4. 业主提案和建议的讨论
业主大会安排时间用于讨论和审议业主的提案和建议。业主可以提前递交提案和建议,并在大会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5. 选举和解职
若业主大会需要进行选举和解职程序,该环节应在议程中设置。选举和解职程序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
6. 重要决策和投票
若有重要事项需要业主大会作出决策并进行投票,该环节应在议程中设置。业主在投票前应充分了解决策事项并进行讨论,然后进行投票。
7. 其他事项
若有其他重要事项需要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这些事项可以作为议程的一部分列入。
8. 主席总结
主席在会议结束前进行总结并对下次业主大会的日期和议程进行发布。
三、程序规定
1. 参会资格及代表委托
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应提前通知业主委员会是否有代表委托需要。
2. 会前通知
业主委员会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有关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
业主大会成立流程纲要及示范资料
对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办组的
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收到XX向我街道做事处提报的《对于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后,我街道做事处对 XX小区状况进行了审察: XX小区由 XX开发建设,建成于 XX年,首批业主入住时间为 XX年 XX月,建筑面积 XX平方米,
共XX户,当前已入住 XX,入住率为 XX,入住面积 XX,切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XXXX一项,切合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
的条件,拟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现就成立小区业
主大会筹办组事项通告以下:
一、筹办构成员构成
街道做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构成。
二、筹办组报名时间及地址
1、报名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2、报名地址: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请关怀支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主踊跃报名,请建设单位、先期物业服务公司、街道做事处、居民委员会指派人员参加。
联系电话:
××街道做事处
年月日
××小区业主大会筹办构成员名单通告
××小区全体业主:
依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业主自荐、业主
联名介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派,报名工作已结束。XX年 XX月 XX
日,在我街道做事处的组织下,召开了筹办小组会议,会议确立了 XX 名筹办小构成员,并选举了组长、副组长,现予以通告。
如您对以上业主委员会筹办构成员有异议,请在本通告之日起×日内与××街道做事处联系,联系电话 :XXXX,我们将进行仔细复核并见告
您复核结果;若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筹办小组将展开工作。
××街道做事处年月日
对于小区初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通告
召开业委会程序及工作指导书模板
附件1: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流程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其他事项需召开业主大会)
不符合条件回复
符合条件
说明: 附件2: 【示范文本1】
关于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
县、区(开发区、新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南昌市 县、区(开发区、新区) 街道(乡镇) 路(街) 号的 (物业项目名称)于20 年 月 日竣工,20 年 月
日交付使用,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以上,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名以上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 20 年 月 日 抄送: 社区居委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符合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等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的
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示范文本1)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10日内,
会同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召集物
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的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和
组织,组成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示范文本2-6)
业主委员会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和协助(示范文本
2) 依法依规制定相关会议文书并公告:(示范文本7-16)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议内容包括:选举首次业主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
(草案)》等事项(示范文本17-22) 备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指导细则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指导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湘发〔2017〕30号)等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党建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决策和工作推进机制。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监督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政治引领,强化监督执纪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机统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20人以上)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
(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回收选票;
(5)现场公开计票;
(6)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7)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表决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2)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
(3)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
(1)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
(2)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
(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
(4)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
(5)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3、管理规约【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5、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