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与触电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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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故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特别是触电致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数额往往偏高,这就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解释》).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触电案件做出不同的分类。

而这些分类对我们理顺不同类型触电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而正确使用法律解决问题是很有裨益的。

(一)根据事故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案件与低压触电案件两种。

在电力行业内部,10千伏及以上的电压被称为高压,以下则称之为低压。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之一,但却没有对“高压”作进一步的阐述,不但没有表明高压的电压等级,甚至连“高压就是指高电压”这一点都不能让人信服,因为从物理的角度看,高压亦可指称高水压或高气压等。

直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颁布后,这些疑惑才得到解答。

该解释与电力行业的惯例有所区分,将1千伏及以上电压称为高压,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实现了法律适用前提的明确化。

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与低压触电两种,其法律目的在于确定不同电压等级触电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高压触电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低压触电往往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

(二)根据触电案件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调整该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劳动纠纷案、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案三种。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

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

如果让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三、关于触电损害案件的免责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但该条例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既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的法理思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的法理思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的法理思考--------------------------------------------------------------------------------触电损害加入时间:2006-12-6 15:46:58comlawyer点击:440作者:娄正前摘要:目前法院在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结果不同很多。

基于此,本文通过论述社会变迁而引发的侵权行为归现原则变化的机理,认为在当前社会状况下,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应加入过失相抵,使侵权人与受害者的利益都能得到平衡,从而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发展。

关键词: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随着电力事业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该类案件存在着预防的困难性、发生的突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故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有时难达成共识,甚至法院之间处理结果还不尽一致,不仅增加了该类案件的处理难度,也对司法裁判的公信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笔者以为,主要焦点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是否还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或者过失相抵是否仅适用于双方都存在过错责任时?对此,学界也有争论。

[2]要澄清两者的关系,我们通过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演化的梳理,可以发现该原则与社会发展状况等密切相关。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化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其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既有惩罚侵害人、对社会成员有警示作用,更有确认新的民事权益、补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的作用。

通常认为,世界上没有孤立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和其他事物有联系。

因此,只有以历史观点来对待任何事物,并分析与该事物联系的具体历史情况,才能理解这种事物。

奥地利学者曾强调,损害赔偿法在特别程度上,乃是某一特定文化朝代中的伦理信念、社会生活与经济关系之产品和沉淀物。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高压触电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现象,不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还可能导致人的死亡。

对于造成高压触电事故的人,其侵权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我国,针对高压触电事故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范。

首先要明确的是,高压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于民事责任。

而因为高压触电而造成其他损害(如财产损失等)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是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三个案例:案例一:工人在施工中被高压电击中而身亡。

如此悲惨的事故,不仅给工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相关工程承包商和电力公司也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在此事故中,工程承包商和电力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一辆卡车被高压电线绊住,导致车上的司机和乘客触电身亡。

在这件事故中,应当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电力公司、路政执法部门等进行调查并判定其侵权责任。

在此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一名青年在徒手攀爬高压变电站时被电击身亡。

在这个灾难性的事故中,可以判定侵权责任主要由青年自己承担。

虽然高压变电站设有防护设施,但青年如果不听从禁止指示而私自攀爬,则属于自行承担风险。

但是,如果高压变电站的防护设施存在缺陷,这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担责任。

总之,对于高压触电造成人身损害方面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同时,电力公司和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判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各方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是具有管辖权和管理职责的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

如果因为电力设施管理不当、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涉及到的还可能有施工承包商、路政执法部门、管理机构等。

这些单位在因高压触电事故发生而造成人身损害时,也应该为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原告杨立成与被告镇安县电力局、镇安县结子乡人民政府、结子乡樊里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点提示】被告樊里村在修建通村水泥路放炮时,将被告镇安县电力局所有的高压线打断,负责通村水泥路建设的结子乡政府干部给乡电管员打电话要求前来抢修,乡电管员推托不来,后乡、村又和被告电力局云镇供电所联系,仍无人来抢修。

被告樊里村委会即安排原告接被打断的高压线,在连接高压电线的过程中,原告被高压电击伤,经治疗后,造成原告双臂截肢,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1355651.90元。

【案例索引】(2007)镇民初字第428号【案情】 2006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结子乡樊里村在修通村水泥路拓宽路面放炮时,飞起的碎石将被告镇安县电力局所有的位于樊里村峡口处的距10KV青云线铁铜支线81#—83#杆垂直于地面平行距离不足五米的高压线打断。

该高压线打断后,结子乡政府在施工现场的领导和樊里村委会的领导及时电话向结子乡电管员、云镇供电所作了汇报,请求他们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但结子乡电管员及云镇供电所没有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之后,结子乡通村水泥路建设指挥部、樊里村委会决定自己抢修被打断的高压电线,安排罗国福和原告杨立成上杆维修,安排村民黄桂水到栗园村闸刀处看守,并请栗园村电管员吕秉忠断开电源。

当日下午14时许,栗园村电管员吕秉忠给黄桂水示范如何撑起合闸,就在示范合闸的瞬间导致正在81#电杆上进行接线作业的原告杨立成触电,双臂受伤,在地面帮助拉线的罗国福臀部受伤的损害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结子乡政府、樊里村委会积极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抢救。

原告杨立成因受伤特别严重,被及时送往西安西住院治疗,在西原告分别住院59天、43天、38天共140天,三被告共支付住院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46454.45元,其余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后,因标的较大镇安法院移送商洛市中院立案审理,后市中院指定镇安法院管辖审理此案。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

本条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

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人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1500字高压触电是一种现代生产活动中十分危险的因素,由于高压电的特殊性质,一旦出现触电事故,往往会给人身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高压触电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方面,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责任方认定在高压触电事故中,事故责任方的认定是关键性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高压触电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方的不同来进行赔偿。

如果是企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的事故,则应由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个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则应由个人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同时,在高压触电事故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存在过失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些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事故受害人身份认定在高压触电事故中,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那么需要对受害人的身份进行认定。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害人的身份通常包括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人等。

被害人是因高压触电事故而受到身体损害的人员,而损害赔偿请求人则是因被害人的损害,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的人员。

三、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在高压触电事故中,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包括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以及因伤害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生活费用增加、并发症治疗需求等费用。

另外,还应当考虑到因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以及对精神痛苦造成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了损害,疾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其精神抚慰金不应低于医疗费、住院费和失工费的三倍。

四、高压触电事故中的其他问题当涉及高压触电事故的赔偿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可能的问题。

例如,如果在事故中涉及到了保险公司,则应根据保险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此外,如果事故中涉及到了多个责任方,则应按照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中存在过失,那么应当综合考虑过失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作者:方文翔,夏鹏来源:《现代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8年第10期摘要在高压电运行过程中,其危险性也不容忽视,高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并逐渐引起重视。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一种传统的侵权纠纷案件。

怎样有效地解决、处理好此类纠纷,合理地划分损害贵任,对受害人实现有效的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一)高度危险作业人《民法通则》第123 条将高危活动的作业人认定为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

从字面上看,高危活动的作业人是指进行高危作业的人员,应包括实际操作的高危活动的技术人员与指挥监管人员等等,范围十分广泛。

《民法通则》作为一部调整最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规定应当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立法目的是指明问题解决的方向而不是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所以高危活动作业人是针对髙危活动致人损害案件概括出的责任主体的统称。

当其他特殊法对于高危活动责任主体具有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时,则不能抛开特殊法而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二)电力设施产权人《供电营业规则》第51 条规定:高压电力设施引起的触电事故依据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法律责任。

该电力设施的所有者承担其拥有的电力设施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将“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承担高度危险责任的主体。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按照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确定。

据此,产权分界点成为划分高压致人损害案件中划分法律责任的基点及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根据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签署的合同内容来确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

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区分产权归属,进而确定产权人。

(三)高压电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73 条将高度危险活动的责任主体明确为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即对高度危险作业享有支配权并获得利益的主体。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器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此引发的触电伤害事件,也是时常发生的。

一旦遭受触电,可能引发多种伤害,轻则皮肤灼伤,重则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

那么,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界定呢?一、触电人身损害案的分类从赔偿责任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触电人身损害案分为两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在提供供电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用户受到伤害。

例如,电力公司没有及时维护电力设施,导致电线老化,从而导致电线断裂或短路;或是电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用电知识等,导致用户对电器使用不当而受伤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间接责任,是指用户因自身使用不当而导致触电事故。

例如,用户在使用电器时没有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或使用了劣质电器等因素导致触电事故。

这种情况下,用户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的界定:对于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如果存在过失导致用户触电事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该为受伤用户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

(2)生活费用对于因受伤而导致不能工作的用户,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该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精神损失费(4)残疾赔偿金对于用户自身使用电器不当而导致的触电事故,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用户虽然存在过失,但出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存在的瑕疵,那么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两者并存的情况,则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方面应该明确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强调用户自身的责任,以避免类似的触电事故再度发生。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性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性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性作者:杜文成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第16期杜文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摘要: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电力息息相关,伴随电网建设的大规模铺开,我国电力线路的铺设量也随之增多。

从辩证的视角来看,电能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导致电能事故的发生率较高,并随之引发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检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命题,剖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以及供电企业法律工作。

关键词:人身损害;触电;电力企业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的基本概述所谓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因触电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人身遭受了损害,对损害责任予以确定的制度。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归责复杂化、不确定化的特征。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多个因素来判定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最为关键的因素有以下两个:(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判定现阶段,我国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致的处理方式[1]。

本文认为,在确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时,大致可以划分为运营管控人(大多数为供电企业)以及第三人两类。

一方面,运营管控人对于电网安全具有维修和检修的义务,其存在过错时需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而且,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了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到高压电作业,同样还是指向供电企业,即非供电企业产权所有,按照无过错原则,发生高压触电人身事故时,视供电企业为无过错责任的主体。

另一方面,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有关时,第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从供电企业的视角来看,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后,供电企业不仅应当就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当就免责事由以及第三方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触电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事故形式,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因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受害者和其家属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受到损害,包括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

因此,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需要很多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一、法律原则1.人身权利优先原则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人格权利、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等。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该优先被保护,包括对其人身自由、尊严、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法律要求电力公司和其他责任方需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受害者的损伤。

2.依法赔偿原则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赔偿应该是依法进行的。

电力公司和其他责任方应该按照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对其进行赔偿。

这些损失包括医疗费、失业费、精神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等。

二、法律制度1.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是指人类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定。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方应该履行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包括保护人身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等。

这种行为准则和规定对于控制触电事故的发生、保护受害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电力公司等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强调了在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由于施工、维护、管理、使用等原因造成工人和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的发生。

一旦触电事故发生,它将被视为企业的业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司法实践1.司法解释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到的司法问题进行解释。

其中包括《民事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决,以保障受害人权益。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因其由物理因素所引起,故而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也较为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本文将对触电人身损害的成因进行简要的介绍;其次,本文将详细论述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并结合最新的相关案例对其进行阐述;最后,本文提出了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进行赔偿的具体建议。

一、触电人身损害的成因触电人身损害是指由于人体接触电源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触电成因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触电。

即人体接触电源导致人身伤害。

3、雷击伤害。

即由雷电引起的电场或磁场对人体产生定向作用而导致人身伤害。

4、放电现象伤害。

即因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不合理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电气设备过电压、过电流等放电现象对人体产生的伤害。

以上几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人体受到触电伤害。

而在涉及赔偿责任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确定责任方。

1、事故责任问题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事故责任主要包括设备制造厂商、设备安装维修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四个方面。

其中,设备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必要的检验。

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在进行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必须认真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使用单位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使用说明和维护规定,严禁私自操作、拆卸设备。

个人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学习电气知识,做到安全用电,避免造成触电伤害。

从事故责任的划分上来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涉及到多个责任方的责任划分,如何确定主要责任方是解决赔偿问题的首要问题。

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和损失赔偿。

其中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精神赔偿包括精神疾病慰问金、心理医生费用等,损失赔偿包括物品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伤害程度。

触电侵权案件适用的法律(3篇)

触电侵权案件适用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触电侵权案件是指因电力设施、设备或者电力作业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触电侵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二、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因电力设施、设备或者电力作业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

2. 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根本法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电力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人、维护人、检修人、试验人、施工人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力设施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3.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触电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刑事责任触电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触电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可能被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过失致人死亡罪:侵权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2)重大责任事故罪:侵权人因违反电力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可能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电力设备的广泛应用,触电事故的发生频率也不断上升,对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触电事故处理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备受关注,本文旨在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以受害人为中心,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则:1.责任主体明确:电力公司、维修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商等与触电事故有关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为明确:触电事故的发生需要有明确的行为因素,如设备缺陷、使用不当等。

3.损害事实明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如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

4.损失合理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

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分配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电力公司责任:作为主要的供电单位,电力公司应当负有保障供电安全的责任。

如果触电事故是由于电力设备缺陷所致,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电力设备制造商责任:如果触电事故是由于设备制造商的设计或制造缺陷所导致,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使用者责任:在触电事件中,如果受害人未按照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操作,或者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自身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改进:1.加强电力设备的质量管理,减少设备缺陷导致的触电事故。

2.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维修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3.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电力设备安全使用的认识。

结论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问题,需要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赔偿责任。

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维修工作质量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是减少触电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

唯有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才能使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更加合理、公正。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摘要: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一类常见但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施工安全隐患、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等。

本文通过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旨在探索一种合理的赔偿制度,既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合理分担责任。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分担一、引言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一类常见但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

由于触电事故的特殊性,受害者的伤害程度较大,不仅可能造成生命风险,还可能导致永久性伤残。

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是由于施工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设备制造商的赔偿责任3. 受害者的责任在涉及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中,受害者的责任不能忽视。

如果受害者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存在不当行为,如违反操作规程、私拉乱接电线等,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受害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受害者在触电事故中存在过错,对于受害者的过错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合理分担的赔偿制度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主要涉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商和受害者三方。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合理分担各方的赔偿责任,建议建立一种合理分担的赔偿制度。

具体操作可采用以下措施:2. 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

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可以设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基金。

该基金由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商和相关保险机构共同出资,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受害者可以直接向该基金申请赔偿,从而减轻个人诉讼的负担。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以确保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触电侵权问题的法律研究

触电侵权问题的法律研究

触电侵权问题的法律研究田亮摘要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电案件逐渐增多,尤其以触电侵权案件最为突出。

触电往往导致的是公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其危险程度不容小视。

本文拟对触电侵权的含义、触电事故发生的方式及原因、触电侵权的主体认定及归责原则等多方面出发对触电侵权问题做初步的法律思考,以期电力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触电侵权侵权主体归责原则第二届省治蜀兴川法治论坛()征文触电侵权问题的法律研究一、触电侵权的含义(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侵权责任法只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民事权益。

由上我们可以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定义务有三方面的容。

其一,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可以称之为一般义务,它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

其二,法定义务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

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三,法定义务还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过错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主要归责原则,而无过错原则1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侵权责任法》与触电事故研究

《侵权责任法》与触电事故研究

《侵权责任法》与触电事故研究
王胜琪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应用》
【年(卷),期】2012(000)028
【摘要】有损害就有法律救济。

随着电力事业的迅猛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为此,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之际,就侵权责任法对电力企业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精神赔偿、安全警示义务等方面的影响作出探讨,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和谐电网”的目标。

【总页数】1页(P159-159)
【作者】王胜琪
【作者单位】忻州供电公司变电检修工区,山西忻州 034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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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与触电人身损害
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许传中
【摘要】有损害就有法律救济。

随着电力事业的迅猛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为此,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之际,就侵权责任法对电力企业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精神赔偿、安全警示义务等方面的影响作出探讨,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和谐电网”的目标。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触电人身损害;影响;对策
有损害就有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上的又一重大里程碑标志,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电力事业的迅猛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为此,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之际,笔者就侵权责任法对电力企业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方面的影响作出如下粗浅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侵权责任法》对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的影响
1.归责原则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的影响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一般称为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损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解释规定,触电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情形:其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例外适用过失相抵的过错责任;其二,低压触电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

就电力企业而言,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了“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电力企业的高压作业就属高度危险作业范畴,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种对“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适用原则的确定,无疑增加了电力企业对触电人身损害案调查、取证等维权的成本和风险。

2.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主体认定对触电人身损害的影响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主体表述的是“经营者”。

而依据《触电人损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主体是“产权人”。

《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主体有“经营者”、“管理人”的表述,这与电力法律法规的“产权人”的表述不尽一致。

经营者的概念比较笼统、模糊、范围较广;产权人的概念又存在着静态的产权人和动态的产权人之别。

静态的就为狭义上的产权人即所有人;动态的则可包括狭义上的产权人,也包括供电人、设施维护管理人等责任主体即占有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涵盖了产权人,这样就可能影响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主体的选择定性,扩大了主体的适用范围。

即使电力设施产权不属电力企业,一旦有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受害人就可能从供电经营、维护管理方面来认定电力企业是经营者、管理者,而选择承担连带责任主体。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也有这种判案思维,给法官留下了更大的自由裁量
空间,扩大了电力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案责任主体范围,提高了诉讼风险。

3.不承担责任情形对触电人身损害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承担责任主要有三种常见情形:(一)受害人的故意;(二)第三人的过错;(三)不可抗力。

依《电力法》第六十条、《触电人损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在触电人身损害的免责情形上,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是相似的。

在法官不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的不承担责任情形对法官处理触电人身损害案适用免责情形上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正面影响。

但电力法律、法规另规定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这种免责情形,而《侵权责任法》却没有给予答案引导,对这种免责情形在理解适用上势必造成争议、引起纠纷。

4.“同命同价”规定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上,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

引起社会很多争议,一度解读“同命不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条规定,被解读为“同命同价”。

在现实中,一次造成多人伤亡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按以往是要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来确定死亡损害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此类案件,就有可能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电力企业就会面临支付高额的死亡赔偿金,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

5.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立法理念。

精神损害赔偿有其适用的条件:(一)侵害的是人身权;(二)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该条款的规定,使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更有了法律依据;法官对支持和保护受害人,考虑保护弱势群体倾向性方面,更有了法律适用的支撑,更具有了合法合理性。

电力企业作为高危行业,触电人身损害就属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就有权提出精神赔偿诉求。

为此,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一旦被法院支持,电力企业就会支付一笔昂贵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电力企业的诉讼成本将会随之提高。

6.安全措施和警示义务的规定对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影响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来说,高度危险区域都同居民的活动场所相隔绝,如果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这样管理人就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现实中,电力企业的电力设施如变压器台站等,就属高度危险区域。

由此,电力企业就要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安全措施”与“警示义务”要齐头并进、双管齐下,否则只做好“安全措施”或“警示义务”其中任一项,都不可享有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待遇。

该条涉及到安全措施和警示义务,对于电力企业而言是良好的启示信息,可以激励电力企业更多更好地去履行自己的警示义务,从而达到减免责任的法律效果。

反之,就会受人以柄,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影响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给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启示信息。

据此,就《侵权责任法》实施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影响提出几点建议和对策。

1.电力企业领导、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都应积极学习和研究《侵权责任法》,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亮点,如“同命同价”、“安全警示义务”、“精神损害赔偿”等。

掌握《侵权责任
法》的实质内涵,提高处置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大力进行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促进提升社会大众的用电安全意识。

使电力法律法规的适用与《侵权责任法》相衔接,从而降低生产经营中的经济赔偿风险和诉讼风险。

2.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的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建设、规范,对高压危险区域应妥善采取安全措施并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如悬挂警示牌、设置围栏,履行好应尽的安全警示义务。

3.对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村在岗的农电人员,应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积极地、多手段地进行电力设施的巡查维护管理工作。

如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中,统一规范电力设施的维修、管理;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电杆折断,应及时更新。

对隐患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使电力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4.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设置构筑物、种植林木,致使电力线路对地垂直距离、对建筑物水平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电力企业各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应及时发出限期纠正通知,并加强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行政资源。

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清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产权关系,产权界定做到明确无误。

建立健全事故应对机制,一旦触电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详细了解情况,通过拍照、录像、记录等方式全面搜集第一现场证据资料并固定保存,为解决问题做好各种充分准备。

电力企业应在学习和研究《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不断树立法律维权意识。

通过《侵权责任法》带来的利好信息,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把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和谐电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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