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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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故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特别是触电致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数额往往偏高,这就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解释》).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触电案件做出不同的分类。

而这些分类对我们理顺不同类型触电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而正确使用法律解决问题是很有裨益的。

(一)根据事故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案件与低压触电案件两种。

在电力行业内部,10千伏及以上的电压被称为高压,以下则称之为低压。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之一,但却没有对“高压”作进一步的阐述,不但没有表明高压的电压等级,甚至连“高压就是指高电压”这一点都不能让人信服,因为从物理的角度看,高压亦可指称高水压或高气压等。

直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颁布后,这些疑惑才得到解答。

该解释与电力行业的惯例有所区分,将1千伏及以上电压称为高压,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实现了法律适用前提的明确化。

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与低压触电两种,其法律目的在于确定不同电压等级触电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高压触电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低压触电往往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

(二)根据触电案件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调整该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劳动纠纷案、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案三种。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

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

如果让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三、关于触电损害案件的免责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但该条例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既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

触电事故案件分析

触电事故案件分析

【基本案情】某日,10岁的虎林镇第一小学学生曲晓晨与同学李欣从原电池厂进入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后院的草地处捉蜻蜓玩,当来到一边缺少防护栏的变压器旁时,被电流击伤昏倒在地。

当即被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573.48元。

当晚又送往牡丹江209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诊断为左上肢、左侧躯干部电烧伤21%,III度16%,深II度5%,共支付医疗费19,055.31元,交通费1,533元,购买辅助治疗物品152元。

事故发生后,彭州市万向节公司给付曲晓晨1万元。

现曲晓晨起诉要求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彭州市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供电公司虽然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作为管理部门其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且此变压器不属新建、改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即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

【张千均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供电部门应否承担责任;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在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案电力设施产权人就是万向节公司。

在其所属的电力设施发生事故时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因高压电属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类原因,人们的权益往往受到侵犯,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对于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法律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探讨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分析近日,在某地一家娱乐场所,小明因为追求刺激,参加了一项刺激程度较高的娱乐项目——代理词触电。

在参与的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小明不慎触电受伤,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损害。

小明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感到极为愤慨,因此,他打算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相关法律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施造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对危险物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在该案例中,由于代理词触电设备存在故障,导致小明受伤,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将分段讨论娱乐场所在该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娱乐场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应当具备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活动时,有应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负责的义务。

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设施,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娱乐场所的代理词触电设备存在故障,没有经过充分的检查与维护,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委托他人使用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委托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委托客户使用代理词触电设备,使得小明遭受了人身损害。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

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1、一审阶段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

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

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

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触电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事故形式,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因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受害者和其家属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受到损害,包括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

因此,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需要很多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一、法律原则1.人身权利优先原则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人格权利、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等。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该优先被保护,包括对其人身自由、尊严、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法律要求电力公司和其他责任方需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受害者的损伤。

2.依法赔偿原则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赔偿应该是依法进行的。

电力公司和其他责任方应该按照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对其进行赔偿。

这些损失包括医疗费、失业费、精神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等。

二、法律制度1.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是指人类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定。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方应该履行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包括保护人身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等。

这种行为准则和规定对于控制触电事故的发生、保护受害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电力公司等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强调了在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由于施工、维护、管理、使用等原因造成工人和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的发生。

一旦触电事故发生,它将被视为企业的业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司法实践1.司法解释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到的司法问题进行解释。

其中包括《民事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决,以保障受害人权益。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从事电工工作。

同年6月15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因操作不当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地和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1.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

2. 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6月15日。

3.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调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触电身亡。

4. 当事人情况:- 李某某,男,45岁,电工。

-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

- 施工方,建筑工地承包方。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工地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2. 施工方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3. 李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4.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 李某某的死亡证明。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

- 工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李某某的工作记录。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的答辩材料。

3.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 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 当事人进行辩论。

4. 法庭辩论:- 李某某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系李某某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共同赔偿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内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该配电室由某电力公司负责维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存在过错,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触电身亡,遂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电力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5月15日,李某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

配电室内存在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等问题,且配电室门锁损坏,无法正常锁闭。

2. 电力公司维护情况电力公司承认配电室属于其维护范围,但辩称已定期对配电室进行检查和维护,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安全隐患。

3. 事故调查结果经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为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导致李某触电身亡。

三、法律分析1. 电力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配电室的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李某生前工资、医疗费、丧葬费等;(3)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因其由物理因素所引起,故而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也较为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本文将对触电人身损害的成因进行简要的介绍;其次,本文将详细论述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并结合最新的相关案例对其进行阐述;最后,本文提出了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进行赔偿的具体建议。

一、触电人身损害的成因触电人身损害是指由于人体接触电源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触电成因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触电。

即人体接触电源导致人身伤害。

3、雷击伤害。

即由雷电引起的电场或磁场对人体产生定向作用而导致人身伤害。

4、放电现象伤害。

即因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不合理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电气设备过电压、过电流等放电现象对人体产生的伤害。

以上几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人体受到触电伤害。

而在涉及赔偿责任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确定责任方。

1、事故责任问题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事故责任主要包括设备制造厂商、设备安装维修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四个方面。

其中,设备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必要的检验。

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在进行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必须认真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使用单位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使用说明和维护规定,严禁私自操作、拆卸设备。

个人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学习电气知识,做到安全用电,避免造成触电伤害。

从事故责任的划分上来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涉及到多个责任方的责任划分,如何确定主要责任方是解决赔偿问题的首要问题。

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和损失赔偿。

其中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精神赔偿包括精神疾病慰问金、心理医生费用等,损失赔偿包括物品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伤害程度。

法律调解案例触电致残(3篇)

法律调解案例触电致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在某电器维修店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造成全身多处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维修店老板张某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委员会受理接到李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两名调解员负责此案。

调解员首先向李某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受伤情况以及赔偿要求,同时联系张某,了解其态度和赔偿意愿。

2. 调查取证调解员通过查阅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目击者、调查李某的伤情鉴定报告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同时,调解员还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3. 调解协商调解员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承认事故的发生与自己的管理不善有关,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张某认为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李某的赔偿要求表示质疑。

李某则表示,自己已经按照维修店的培训要求进行操作,事故发生是由于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非自己的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4. 调解分歧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张某认为李某的赔偿要求过高,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伤情严重,赔偿金额过低。

5.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耐心说服和教育。

调解员指出,虽然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最终同意赔偿李某10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依法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 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2. 赔偿款项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

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

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

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建筑公司在进行一项电力设施安装工程时,由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这表明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

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人触电身亡,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死者生前工资、奖金等经济收入;(2)死者生前的生活水平、健康状况;(3)被扶养人的经济状况;(4)丧葬费用;(5)其他合理费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导致工人触电身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触电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区某居民小区内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时,小区居民王某在家中洗澡,由于家中的热水器漏电,导致王某触电身亡。

王某的家属认为,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王某触电身亡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热水器生产厂家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使用热水器时发生触电事故,导致死亡。

根据该规定,生产厂家应当对其生产的热水器质量负责。

(1)产品质量不合格热水器漏电导致王某触电身亡,说明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生产者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规格、等级、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质期等内容。

”本案中,生产厂家在热水器上未标明安全警示内容,导致王某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发生触电事故。

生产厂家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热水器销售商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热水器的销售者,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本案中,销售商在销售热水器时,未对热水器进行质量审查,导致王某购买到存在质量缺陷的热水器。

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电力设备的广泛应用,触电事故的发生频率也不断上升,对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触电事故处理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备受关注,本文旨在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以受害人为中心,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则:1.责任主体明确:电力公司、维修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商等与触电事故有关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为明确:触电事故的发生需要有明确的行为因素,如设备缺陷、使用不当等。

3.损害事实明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如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

4.损失合理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

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分配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电力公司责任:作为主要的供电单位,电力公司应当负有保障供电安全的责任。

如果触电事故是由于电力设备缺陷所致,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电力设备制造商责任:如果触电事故是由于设备制造商的设计或制造缺陷所导致,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使用者责任:在触电事件中,如果受害人未按照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操作,或者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自身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改进:1.加强电力设备的质量管理,减少设备缺陷导致的触电事故。

2.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维修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3.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电力设备安全使用的认识。

结论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问题,需要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赔偿责任。

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维修工作质量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是减少触电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

唯有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才能使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更加合理、公正。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市居民。

乙,男,35岁,某市电力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5日,甲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甲触电的原因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

甲的家属认为,乙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甲与乙、甲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以及甲的家属与乙、电力公司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3.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乙及电力公司赔偿其因甲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三、法院判决1.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根据甲的家属提交的证据,认定甲死亡后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法院判决乙及电力公司共同赔偿甲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二是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二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生活压力。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维护公共设施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一起再审案的改判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doc

从一起再审案的改判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doc

从一起再审案的改判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高压触电虽然归类于高度危险作业,但它的发生往往具有较复杂的因素,即“多因一果”,因此仅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未免加重了作业方的责任,而放纵了其他责任方,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依据。

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存在着同一种情形下五花八门的处理结果,如有的只追究供电部门的责任,有的仅追究违章建筑所有人的责任,或者在追究双方责任时主、次颠倒,更普遍的是几乎不追究触电者自身过错的责任。

基于以上现实,为了探求审理这类案件的普遍原则及注意事项,笔者试图通过对某一再审改判案例的分析,总结一些共性的东西,以期抛砖引玉,共同完善对该类案件的审理。

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1.[案情]:琼山府城镇大园里208号楼房,系被告杜琼的父母杜宏建夫妇以杜琼名义?杜琼当时未成年?报经原琼山县建委审批,出资于1990年至1992年间完工,擅自未按审批建起的二层楼房,该楼房未办房产证。

后由于杜琼一家在海口市生活,208房建好后便一直无人入住。

2000年间,贾吉英之丈夫梁希南找到杜宏建?双方系朋友关系?,提出借208号房暂住,杜同意后便将钥匙交给贾吉英夫妇,由其管理使用该房。

该房房顶上的高压线共有三条细线路及三条粗线路,均为1万伏高压线。

其中北边的三条细线路建于八十年代后期,是电子工业部213站自建的专用线路。

被告卷烟公司原来使用该专线供电,九十年代初,由于该公司用电量剧增,便自行出资,于1991年4月至7月间,将改线工程费数十万元转到原审被告供电公司帐户,由该公司施工,利用213站原有电杆架设起三条容量较大的高压线,起点于大园路,横穿大园新村居民房上空,终点于卷烟公司,并在供电公司开设了专线开关柜。

线路建好后,由于供电公司与卷烟公司未协调明晰其产权关系,长期以来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使该线路因刮台风等原因严重下垂,加之横穿居民区,违章建房的现象较多,致高压线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较短,存在着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曾发生数起触电事故,均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警示标牌等?。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摘要: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一类常见但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施工安全隐患、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等。

本文通过对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旨在探索一种合理的赔偿制度,既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合理分担责任。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分担一、引言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一类常见但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

由于触电事故的特殊性,受害者的伤害程度较大,不仅可能造成生命风险,还可能导致永久性伤残。

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是由于施工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设备制造商的赔偿责任3. 受害者的责任在涉及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中,受害者的责任不能忽视。

如果受害者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存在不当行为,如违反操作规程、私拉乱接电线等,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受害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受害者在触电事故中存在过错,对于受害者的过错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合理分担的赔偿制度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主要涉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商和受害者三方。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合理分担各方的赔偿责任,建议建立一种合理分担的赔偿制度。

具体操作可采用以下措施:2. 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

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可以设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基金。

该基金由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商和相关保险机构共同出资,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受害者可以直接向该基金申请赔偿,从而减轻个人诉讼的负担。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以确保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器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此引发的触电伤害事件,也是时常发生的。

一旦遭受触电,可能引发多种伤害,轻则皮肤灼伤,重则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

那么,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界定呢?一、触电人身损害案的分类从赔偿责任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触电人身损害案分为两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在提供供电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用户受到伤害。

例如,电力公司没有及时维护电力设施,导致电线老化,从而导致电线断裂或短路;或是电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用电知识等,导致用户对电器使用不当而受伤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间接责任,是指用户因自身使用不当而导致触电事故。

例如,用户在使用电器时没有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或使用了劣质电器等因素导致触电事故。

这种情况下,用户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的界定:对于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如果存在过失导致用户触电事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该为受伤用户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

(2)生活费用对于因受伤而导致不能工作的用户,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该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精神损失费(4)残疾赔偿金对于用户自身使用电器不当而导致的触电事故,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用户虽然存在过失,但出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存在的瑕疵,那么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两者并存的情况,则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方面应该明确电力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强调用户自身的责任,以避免类似的触电事故再度发生。

电击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电击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电击事故引发的纠纷。

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在小区内因误触高压电线而受伤,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严重残疾。

张先生认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不善,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张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曾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予以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2.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误触高压电线,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严重残疾。

3. 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4. 张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曾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予以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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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

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

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

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

而原告是作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应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
评析:首先,要弄清本案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点有:一、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员得按雇主的要求工作,雇员在如何工作上没有自主权;二、是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完成工作;
三、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而本案中的原告自己提供材料为被告谭某建房,并且仅受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的约束而不受被告谭某的约束管理进行建房,所以他们之间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所以本案对被告谭某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谭某是否有过错就是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其次,供电局虽无过错,但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然而供电局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呢?
在本案中,被告谭某在供电局对其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告知其在高压线下建房具有高度危险性,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修建该房屋最后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熊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在高压线施工的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触电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因为损害后果产生是由原、被告的违法行为所致。

供电局不但事前已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款"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供电局虽然是电力设施产权人但具有免责事由,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有利执行,另一方面化解了矛盾,双方也不伤和气,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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