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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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亲属赵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代理人现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赵XX触电属10千伏以上高电压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为特殊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被告XX县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所致的损害后果。

1、被告尹XX违法建房是为受害人触电留下了严重隐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关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本案中,被告尹XX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扩建第二层房屋,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在建房时也为申报停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放任受害人冒险施工,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

2、被告XX县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是导致受害人触电的直接原因。

被告XX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被告尹XX违法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加以制止,未尽到监管责任,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从主观上XX县供电公司被告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从客观上,XX县供电公司做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XX县供电公司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是在被告XX县供电公司产权范围之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

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根据《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6。3。2条规定:“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因设备质量不良,选型、安装不当,或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触电死亡事故时,设备产权所属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被告尹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被告尹XX无视上述规定,未能给受害人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造成受害人触电身亡,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受害人不幸触电身亡,给四原告带来极大的伤害,并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各项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赵XX触电致死,完全是由于二被告共同造成,应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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