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责任的预防
人身触电案件责任界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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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后 果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 当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害 人 的 应 致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 要 原 因 ,则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上 的理 解 。 于 故 意 造 成 的 损 害 , 了 受 害 人 自杀 是 故 对 除 意 的 ,受 害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自身 损 害 也 应 认 定 为 “ 意 ” 这 种 行 为 包 括 故 意 的 违 法 、 规 行 为 和 故 意 故 。 违
害 是 由 多 个 原 因 造 成 的 ,按 照 致 害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原 因力 确 定 各 自 的 责 任 。 致 害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3
《 法 通 则 》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的 “ 意 ” 题 民 第 故 问
该 条 规 定 :如 果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 由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
的 过 错 行 为 。故 意 的 过 错 即 受 害 人 对 于 被 触 电 并 不 希
望 , 其 所 实施 的行 为是 故 意 ( 法 、 规 ) , 于其 但 违 违 的 由
担 相 应 的 民事 责 任 。 审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有 的人 认 为 : 在 电 是 电 力 企 业 提 供 的 , 费 是 电 力 企 业 收 取 的 , 此 无 须 电 因 考 虑 电 力 设 施 产 权 就 认 定 作 业 人 是 电 力 企 业 。 还 有 的 人 认 为 : 力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人 就 是 作 业 人 , 作 业 人 电 在 的 电 力 设 施 上 发 生 的 人 身 触 电 案 件 就 应 由 作 业 人 负 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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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摘要:电力能源在社会中大量普及,伴随着相当的风险性,特别是在电力日常输送、管理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电力对公民的人生伤害,这类事故由于情况相对复杂,一般难以解决,为电力企业、裁判单位、受害者均造成较大压力。
从触电人身伤害的产生原因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一系列事故防范建议,有助于切实解决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并规范电力企业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原因;责任认定;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th1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0-01一、触电人身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1.电力企业的主观原因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产生和认定,在主观方面是以电力企业管理行为不当为依据的。
主要表现在:①电力企业管理意识薄弱,对设备检修、线路检查、危害和风险预警等工作未能树立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供电网络故障出现,造成一系列的危险可能;②人员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技术规程要求、人员素质建设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相对模糊,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制度;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情况出现;④安全宣传与危险警示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危险区域标志不明显和未设标志,未向民众大面积普及电力安全知识等。
2.社会安全意识薄弱一方面,群众受落后思想意识影响,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现象,特别是在农村郊区等相对缺乏监管力的地区,此类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对子女的监护管教不足,导致小孩触电事故发生几率上升。
3.第三方参与者的原因我国部分地区,发电厂及相关的电力设施以既定区域为单位,划分给第三方代为管理和维护,但由于第三方管理者疏于维护和管理,促使电力设施老化、故障,从而使得民众触电几率增大。
二、赔偿责任的认定1.直接责任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原意,可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如下: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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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夏季是⽤电的⾼峰期,也是触电事故的⾼发期,每年因触电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全国的诉讼案中占了相当⼤的⽐例,那么,你对触电⼈⾝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造成的⼈⾝损害的适⽤范围是分⾼压电和⾮⾼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中规定:“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压电与⾮⾼压电的界定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所规定的“⾼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压电造成⼈⾝损害的案件,由电⼒设施产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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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引言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疏忽或行为不当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的纠纷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代理人责任的基本要求1.代理人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行为存在过错,即未具备一般的勤勉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发生人身损害,那么代理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代理人的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3.代理人应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代理行为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才能胜任相应的责任。
三、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判例分析1.判断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在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首先需要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例如,代理人在处理电器维修过程中,未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没有断电就开始进行维修,这就是代理人存在过错行为的一个例子。
2.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例如,如果被代理人在维修过程中被电击,而没有其他可能的原因可以解释,则可以推断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时,还需要考虑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
例如,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关的电器维修资质和证书,是否经过专业培训等。
如果代理人没有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知识,就很难胜任相应的责任。
四、对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1.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因代理事务而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即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如果因为过错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dc94322abd64783e09122b3c.png)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用电量逐年增加,在该院电力运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增多的趋势。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民事诉讼中人身侵权案件,是由人身权法予以调整的。
审理该种类型案件在实体上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电力法》、《合同法》、国务院“电力、电网三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司法解释等。
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一些部门规章,其中《电力法》、《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和判案的主要依据。
下面根据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浅谈一下我个人对审理触电案件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确定正确的事故责任主体。
在审理触电案件中,首先要在程序上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主体在民事法律上有多种划分之法,具体到触电案件,应是从事电力运行企业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用电设备,并利用其谋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
电力工业部于1996月8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51千伏以下的电压等级。
发生这种触电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分责处理。
这种案件涉及供电企业的较少。
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将会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类型,无过错责任原则触电侵权案件。
包括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上的触电案件,也就是我们讲的高压电击伤案件。
《民法通则》第123年4日公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何为“故意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四种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1、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8c5dbbd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56.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38ed62bdd36a32d7375813e.png)
任 , 指 以过 错作 为归责 的最 终构 成要件 , 是 并且 以过
错 作为确 定责 任范 围的重要 依据 。 这 一原则 , 对
[ 稿 日期 ] 2 0 .51 收 0 80 — 9 [ 者简介] 黄 作
r ltd t lcrc e tr rs s i e a ih n o sd r h o ne m e s r . e ae o ee ti n e p ie n l g lsg ta d c n i e s te c u tr a u e
[ ywod ]d m g m n s f l tcsok a si ea aa s Ke r s a aea e d e r h c ;l u ;l l n l i oe ci w t g y s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一 百零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有过错 , 法律 规定应 当承担 责任 的 , 当承担 民事 但责 任 原则 的承 认 。 。
在 触 电人 身损 害赔 偿 案件 中, 区别 低压 触 电 和 高压触 电 , 电力设 施 产权 人分 别 适 用过 错 责 任原 对
则和无过 错责 任原则 。
住宅 。但是法 院仍 然 判 令 电力公 司 承 担 了 1 % 的 0 赔偿 责任 。
1 1 归 责 原 则 .
() 2 无过 错责 任原则
无过错 责任原 则 , 称无过 失责任原 则 , 指没 也 是 有过错 造 成他人损 害 的 , 法律 规 定 由与 造 成损 害 依
原 因有关 的人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归责 原 则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第一 百 零六 条第 三 款 规定 : 没 “
Le a a y i n Da a e Am e ds o e t i o k a d Co n e m e s r g lAn l ss o m g n fEl c rc Sh c n u t r a u e
开展触电案件压降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开展触电案件压降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926cef019ec3d5bbfc0a7435.png)
开展触电案件压降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经营遇到的各类风险其最终表现形式是法律风险,当问题和风险不可调和时就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
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电网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各种法律风险,高度重视和对待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和被诉案件,分析问题成因,采取有力的管理、技术和法律措施,降低发案率,防范法律风险。
一、面临的形势党中央明确提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然而,由于部分社会成员安全用电意识淡薄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原因,每年还不同程度存在触电案件。
这是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背道而驰的。
必须以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依照现有规范履职尽责的基础上,着力解决触电人身伤害案件高发频发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使电力服务给人民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为此,去年以来电力部门提出“开展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压降专项整治,确保案件数量下降15%以上”的工作要求,决定开展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压降专项整治行动和被诉案件总量压降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当年新发触电案件数量下降15%以上,被诉案件总量争取下降10%以上。
二、采取的措施(一)认真分析案件成因供电企业应切实履行《民法通则》、《电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梳理历史案件,分析问题成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案件的发生。
1.关于高压的界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在电力系统业务工作中,一般将10千伏(KV)及以上电压成为高压,在处理触电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两者区别。
2.关于责任认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电企业面临的触电损害赔偿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供电企业面临的触电损害赔偿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da2e95856bec0975f465e278.png)
电人身损害事故 , 供电责任部门应立 即明确触 电事故电力设施的产权人 ,
同时保护现场 ,如果是本企业所有的,应立即收集现场第一手证据 ,包 括 录像 、录音 、照片 、 证人证言等有利证据 ,应调查落实被 电者在发生 事故时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受
害人 因人身触电损 害提起诉讼的 ,供电企业应以平常心积极应诉 ,收集
前言 :触 电案件往往具有 突发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的双重特点 。因 此在此类案件 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J 题, 难 以解决案件 各方之 间的矛盾冲突 。为了维护供 电企业 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 障供 电企 业 的利益 ,就必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优化供电管理 , 从而减少 由触电 事故给供电企业带来 的触电赔偿 的法律风险。
全法规 ,避免发生人身触 电事故。 2 . 6 建立应诉机制 , 注重案后警示。供电企业在其供 电辖区内发生触
而言 ,高压 电线路及设施 的产权 比较明确 , 属于 国家所有 ,国家委托 当 地电力公 司管理 ,并拥有产权。农 网改造后 ,已将原来属于村 民委员会
等集体所有的电力设施进行了改造 , 改造后 的产权 , 有的明确属于国有,
一
2 . 4 严格施工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 不管电力设施产权是 否属于供电 企业 ,在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 , 一定要执行电力行业施工规范 、 标
准 ,特别是电力设施与 四周的安全距离 问题。法院在 审理触 电人身损 害
赔偿案件 时, 在分清产权责任的前提下 , 如果触电是 由多个原 因造成的, 就要追究各方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 责任 。供电企业 如果存在施工缺陷或管 理不到位 ,就要承担主观过错 的法律责任风险。供 电企业对变电设备 、 线路设施 因老化或质量问题造成 的安全隐患 ,必须定期( 按月或周) 排查 、 维修 、 改造 ,并做好记录 ,做到安全隐患尽早发现,及时排除。 2 . 5 夯实管理为重 ,防范未然为先 。 供 电企业对 内, 应加强每个员工
浅谈触电事故预防与赔偿
![浅谈触电事故预防与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6ed5e7db26fff705cd170a04.png)
学术论 坛
Sn a Tho CsU ̄. 置幽口 蟹山 cc n ena olIU瞄圆圈l 日口 ie d coy n— —U 翻啊 雹 圜 e l ug-I r  ̄ Nl t ed i r■ n a U
浅谈触 电事故预防与赔偿
黄德胜 ( 海供 电公 司) 琼 摘 要: 本文从 依法规 范 电力企业 的行 为 ,维护 电力企业 的合法 权利 出发 ,论述 了如何做 好触 电事故 的预防 及事故 后应对 工作 ,以 期 降低 电 力企 业 的经营 风 险及 经济负 担 。 关键词 : 电力企业 触 电事 故 预防 赔 偿 文章编号 :6 3 O 3(07O () 02 一 1 17一 5 42 O )1a一 19 O 中圈分类号 : M8 T 1 文献标 识码 : A
基 层 电力企 业应 经常 对管 辖范 围 内正在 运行 的 电力设 施进行 全面 检查 ,对 凡不 符合 国家标 准 或 电力行业 标准 的 电力设施 督促 限 期整改 , 对一切违 反电力法律法规 的行为 ( 如 违 反电 力法规 不 符合 电 力设 备安 全距离 的 建筑等 ) ,应及时利 用法律手 段加以制止 ,并 在送 达 限期整 改通知 书的 同时 ,向电 力行 政 主 管部 门报告。情节严重的违 法行 为 , 应通过 司法程序 请求法院 , 公安机 关强制执行 。 对于 那些 产权 不属 于 电力企业 的 电力设施 ,如果 产权人要求电力企业提供帮助管理,电力企 业应与产 权人签订 《 术服务合 同》 技 ,在 合同 中明确确 定双 方的责 任 ,划清在 该 电力设 施 上发生 的 各类事 故的 责任 承担 主体 ,防止 电 力企业 卷入 不 必要 的纠纷 之 中 。 1 2竣 工验收工作 . 电 力法 3l条 规 定 用 户受 电鹱 置 的 设 计 ,施 工 、试 验 和 运 行 。应 当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电 力行 业 标 准 。 《 力供 应 与 电 使用条例》第 1 5条规定 “ 电设施、受电 供 设 施 的 设 计 、施 工 ,试 验 和 运 行 ,应 当 符 合 国家 标 准或 者 电力 行 业标 准 。 《 电 营 供 业 规 目 》第 40条 第二 款 还规 定 :“ 户 受 Ⅱ 用 电 工程 的设 计 文 件 ,未 经 供 电企 业 审 核 同 意 ,用 户不 得施 工 , 否 则 ,供 电企 业 将 不 予检验 和 接 电。 ”显 而 易 见 ,电 力法 律法 规 好 笔录和 证据 的保 全工作 ,掌 握第 一手具 有 【】骆明实. 3 用电力法律手册 . 中国电力出版 法律效 力的材 料 ,为今后 的诉 讼提供 有力 的 社 ,0 1 20 . 支持。 尽可 能避免单方到达现场并取证 , 以免 【 4 】高汝武著 . 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 中国 所取 证据 为单 方 提 供 ,法 律 证 明 力不 强 。 水利水 电出版社 。0 5 20 . 2 2 事故赔偿责任 . 高 压 电触 电虽然 是一种 无过 错责 任 ,但 不 是对 任 何情 形 下 的损 害都 承 担赔 偿 责按 照规 定的竣 工验收 只能 自负其 责 。 根据 最高 人民 法院 ( ( 关于 审理 触 电人 身 项 目 ,记录 备案 ,并将 电力设施投 入运 行时 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 释》第二条规 定: 的各项 指标 合格情 况写 进去 ,保存 好各 类证 3结语 后 因高压 电造成 的人 身损害 案件 ,由 电力设 施 据 ,以免 日 因该设备 出现 缺陷发生纠纷时 , 我们 要 依 法维 护 电力企 业 的 合法 权利 , 产 权人依照 Ⅸ 民法通 则》第 13 2 条的规定承担 供 电企 业 无 据可 查 。 也 要依 法规范 电力企 业的行 为 。这就要求 电 . 民事责 任 。这 对 电力触 电损 害赔 偿责 任的 主 1 3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力企业 必须强 化管理 ,进一 步提 高电力企业 对 装设有 围栏 或有 易于 攀登 的构架 的供 法法管理水平,切实做到打铁还需要自身硬。 体 做出 了界定 ,即 电力设 施产权人 。 这也是 依法冶企的基础 。即使发生法律纠纷 ,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产权人和管 电设施 必须按 规定 设置安 全警 示牌 ,并在 日 发现 丢失 、 损毁情况应立 也有 充足的依据、证明 , 理人分离, 管理人要依约定依法管理, 要尽到 常工作中加强巡视 , 就能做 到有根有据有 安全管理的责任,否则,如果管理人有过错, 即补 充完善 。如果 在应 设 置警示牌 的供 电设 说法 ,理直气壮 ,沉着应对。既不要摆 出 “ 皇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753145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06.png)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四川省成都市610000作者简介:姓名:李琴(1984.03)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四川省眉山市,学历:硕士研究生,现有职称:高级经济师, 研究方向:法学随着电力事业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触电事件发生的突然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预防工作的困难性等特点,导致触电事件发生后,电网企业、电力设施产权人、伤者及其他主体之间很难就赔偿事项达成共识,最终引发触电案件。
但新施行的《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触电人身伤害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原则,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因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在高压危险责任侵权责任主体、减责事由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性质和案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有时甚至截然相反。
为更好地理解适用法律,本文拟就《民法典》中关于经营者减责事由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提出立法建议。
一、高压触电责任减免认定标准及立法建议。
(一)高压触电责任减免条款历史沿革1、高压触电责任的免责事由逐渐较少。
1996年10月8日实施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001年1月10日发布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条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触电身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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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触电身亡赔偿一、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一、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要看是否具有侵权情形。
对于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如下: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导致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除上述一项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因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是什么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与范围有: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风险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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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风险与应对策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诉讼双方都需要面对一定的风险,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本文将从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风险和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风险在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首先,原告往往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受伤的责任,如提供医疗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的索赔请求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其次,原告还需要面对赔偿金额的风险。
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伤者的年龄、工作能力、家庭状况等,因此赔偿金额可能不如原告所希望。
此外,原告还需要考虑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等风险。
另一方面,被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负有过失,或者案件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法院有可能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其次,被告还需要考虑诉讼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由于人身伤害索赔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鉴定和证据收集工作,被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辩护。
二、人身伤害索赔的应对策略针对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风险,原告和被告可以制定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来减少诉讼风险。
对于原告来说,首先需要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包括医疗报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这样可以增加原告的证明责任的能力,提高诉讼胜算。
其次,原告还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较大的赔偿金额,原告还可以考虑采取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以减少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对于被告来说,重要的是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被告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积极参与,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此外,被告还可以争取与原告和解或调解,以减少赔偿金额和诉讼时间。
三、结语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风险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都存在一定的挑战。
人身触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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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装 不 合 格 、 视 维 护 不 到 位 ; 5) 电 与 弱 电 线 路 同 巡 ( 强
国
⑩
(5 6 0 河北 肖广平 县供 电公 司 李延 河 (75 ) )
具备 国家 认可 的资 质 。 可承揽 工程 : 工人 员必 须具 方 施
杆 架 设 , 全 距 离 不 够 ; 6 电 力 设 施 遭 破 坏 , 然 灾 害 安 () 自 引 起 电 力 设 施 安 全 系 数 降 低 : 7 受 害 人 擅 自攀 登 变 压 () 器 台 架 或 在 线 路 保 护 区 内从 事 其 他 非 法 活 动 等 。
变 压 器 及 台 架 对 地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规 程 、 规 范 要 求 ; 强变 压器 台 区巡视 次数 , 绝 起 土 、 放杂 物 、 加 杜 堆 擅 自攀 爬 变 压 器 台 架 、 杆 拉 线 等 违 法 行 为 : 规 程 要 求 线 按 悬 挂 有 关 警 示 牌
利 用 各种 媒 体 、 写 标语 、 放 宣传 材 料 , 进学 刷 发 走 校 、 区 ( 村 ) 家 庭 宣 传 安 全 用 电 知 识 , 安 全 用 电 社 农 、 使
知 识 达 到 家 喻 户 晓 、 人 皆 知 ; 户 临 时 用 电严 格 按 照 人 用
在 实 施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 目标 不 相 适 应 。 河 北 省 广 平 县
造成 人身 伤害 事故 发生 。 加 强 施工人 员 安全知 识 、 能 培训 。 工 队伍 必须 技 施
析 , 合 工 作 实 际 , 结 出 一 些 减 少 人 身 触 电 事 故 发 生 结 总
和 防 范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的措 施 , 得 了 较 好 效 果 。 取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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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在现阶段电力资源应用范围逐渐增加的环境影响中,与电网相关的人身事故案件发生概率也在逐渐提升。
而经相关调查证明,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在供电企业相关案件类型中具备着较高的发生率。
而其案件发生后不仅会对他人人身安全、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影响,还会对相关供电企业的经济、声誉等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因此,针对触电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时,供电企业需首先明确的了解其案件影响的实际概念,并根据其概念实施相应的预防、法律干预、管理等措施,以此保障供电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1 触电侵权的实际概念触电侵权实际上可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归属法律范围实为民法领域。
其行为主要是指在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供电相关过程中由多种原因对经法律认可或给予保护的他人权利造成侵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
而触电侵权又可分为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一般是指高压触电事故,其中供电企业在侵权归责中可认定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其归责认知中可明确除去受害人故意而为或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况以外,供电企业在触电侵权中均需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一般侵权则是指低压触电,供电企业在其侵权归责中则承担着过错责任,其归责认知主要是指在受害人故意而为、不可抗力影响、电力用户自身过错等情况下,供电企业无需承担侵权事故责任。
在触电侵权中若因企业自身电力设施维护不当、企业从业人员错误操作、电力设备遭第三人破坏等行为造成触电安全事故,则可将供电企业视为触电侵权归责主体对象,所以企业应从该类方面进行相关案件防范与处理。
2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的措施在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因其事故形成、归责等复杂性,加之各地方法院对其归责认知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案件判决结果通常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差异。
同时由于受现阶段信息网络普及的影响,判决结果极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但在电网普及范围日益扩大的环境中,触电侵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发生面广、发生频率高的供电相关事故案件。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防范 徐跃波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防范 徐跃波](https://img.taocdn.com/s3/m/6c5cbb8a2b160b4e767fcfce.png)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防范徐跃波摘要:触电人身案件的时有发生,发生后对受害者或供电企业都产生不利影响,探讨与研究预防措施,防范触电人身案件发生。
关键词:浅谈;触电;赔偿;防范一案件回顾在各级供电企业涉诉的各类案件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
据我统计某公司最近三年发生三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9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起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舆论;纵观某公司这三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引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某公司这三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案件1: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一筑路企业在完成筑路过程后,在办理完了相关变更用电手续后,筑路企业在拆除用电设施时,只拆除了其配电变压器,还剩下10kV高压线路,线路处于空载状态,埋下了安全隐患;2007年7月23日凌晨,10kV高压线路被小偷盗窃,小偷剪完导线后,由于三根导线的线头子长短不一,其中一根导线的线头子大约有2.5米左右,在电杆上悬挂着;7月23日早上,一个农妇去烤烟地里干活,恰好就碰在这个大约有2.5米左右的线头子上,造成农妇触电。
案件2:2009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此案件与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相似,只是此案是配电变压器被盗窃,剩下10kV高压线路,线路处于空载状态,该线路下面有一个鱼塘;2009年5月1日,一个垂钓者在该线路下钓鱼,在起鱼竿时,鱼竿与10kV高压线路接触,造成线路单相接地,致使垂钓者触电身亡。
案件3:2009年发生一起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在一个农村,一用户承包了他们村的水库养鱼,由于住房与养鱼的水库大约有1千米左右,加之受经济能力的影响,没有用水泥电杆和相关的材料架设这段低压线路,他自己用木杆和铝线自己架设这段低压线路,这段低压线路经过该村的一片烤烟地,计量装置安装在村子一村民的墙上,一用就用了好几年;2009年6月25日,不知何原因这段低压线路从中间断了一根,导线的线头子掉在烤烟地里,一农户到烤烟地里干活,造成这位农户触电身亡。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f31d92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1.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市居民。
乙,男,35岁,某市电力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5日,甲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甲触电的原因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
甲的家属认为,乙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甲与乙、甲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以及甲的家属与乙、电力公司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3.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乙及电力公司赔偿其因甲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三、法院判决1.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根据甲的家属提交的证据,认定甲死亡后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法院判决乙及电力公司共同赔偿甲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二是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二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生活压力。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维护公共设施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a56a95f80242a8956bece44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人身伤亡事故重点防范措施
![人身伤亡事故重点防范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a596871ea8956bec0975e3c9.png)
人身伤亡事故重点防范措施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建设活动中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以及《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关于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要求,结合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真学习贯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防护工作和检修、施工作业中去,确保人身安全。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求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公司系统各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规程,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员工在运行、维护、操作、检修、施工等生产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1.1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并做好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工作或作业场所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省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闽电安[2000]0917 号)。
1.2领导干部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筑龙网W W W . Z H U L O N G 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防范措施,把各项主要措施落实到日常运行维. C O M 系统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措施。
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要认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危及人身安全的未遂事故都应严格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
1.3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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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侄 的藏 l 嘛
( 1 1 6 0 2 1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 口区西 南路 恒 利 园 6 8号楼 4 — 5 -1 于来福
中独 立 的 社 会 经 济 主体 ,触 电案 件 被 提 起 索 赔 诉 讼 增
多 , 供 电企业应 重 视这个 问题 。 供 电 企 业 要 做 好 触 电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法 律 责 任 的 预 防 工 作 ,一 方 面 是 要 注 意 在 电 力 生 产 经 营 中 避 免 做 出 使 自 己产 生 法 律 责 任
方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就 是 有 效 的 法 律 依 据 。 供 电企 业 在 客户 用 电工程 验 收合格 后 , 必须 签订 供用 电合 同 , 约
定 条款 。 明 晰 双 方 电 力 设 施 的产 权 分 界 点 。 以 前 老 客 户
如果 发 生 事故 违 章 建 筑产 权 人 必 须 负全 部 安 全 责任 ;
所 谓 社 会 触 电 案 件 ,一 般 指 供 电 企 业 员 工 以 外 的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触 电 的事 故 ,它 常 常 导 致 较 严 重 的 人 身
伤害。 社 会 触 电 案 件 是 许 多 供 电 企 业 遇 到 过 的 问题 。 随 着 电力体 制 改革 和政-  ̄. 4 j v 开 .供 电企 业 成 为 市 场 经 济 线 路 以及 低 压 台 区 , 接 近居 民区 。 人流量大 , 必 须 经 常
巡 视 。 要 及 时 清 理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树 、竹 等 植
物 .制 止 在 电力 线 路 附 近 放 风 筝 等 危 害 线 路 安 全 的行 为。 暴雨 、 台风等灾 害 过后 , 应及 时巡 视 电力设 施 , 防止 断线 、 漏 电引发 触 电案件 。 ( 3) 加 强 电力 设 施 警 示 标 志 管 理 。 电 力 设 施 和 电力 设施 保 护 区域要 按 照标准 制作 、 悬 挂安 全警 示 牌 ; 电 力 设施 投 产前 , 要安 排 通 电通告 。电力建 设施 工 场地 , 特 别 是接 近 交 通 、 公共 场 所 的 , 要划定施工范围, 有 明 显 的安 全警 示标 志 。 ( 4 ) 注 意其他 外力 对 电力 设施 的影 响 。许 多 时候 , 触 电事 故 并非 由于 电力设 施 的本 身 安全 问题 造 成 , 供
( 1 ) 注 意 事 故 责 任 的 认 定 与 证 据 保 存 。现 实 中 , 事 故 发 生 时 受 害 一 方 由 于 具 有 法 律 意 识 , 自认 存 在 过 错
原 则 或 事 故 责 任 清 楚 ,大 多 都 没 有 立 即 追 究 供 电 企 业
的行 为 , 即 使 发 生 触 电案 件 也 没 有 事 故 责 任 ; 另 一 方 面 就 是 要 从 法 律 诉 讼 角 度 考 虑 。尽 可 能 避 免 在 诉 讼 中承
担更 多 的 法律 责 任 而使 自己免 于承 担 不必 要 的赔 偿 。
笔者认 为 , 主要 应 注意 以下几 个方 面 。 1 明晰 电力设 施产 权 , 分 清 管 理 与 安 全 责 任
对一 些非 法广 告牌 、 广 告横 幅必 须及 时进 行 清理 ; 对 有
线 电视 线 、 通 信线 路 建 设 在 电力 线 路 上 的 “ 三 线 合一 ”
安全 隐 患 问题 , 必 须 加 强 与政 府 管 理 部 门 、 广 播 必 须 补 签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农 村
电 网 的 投 资 主 体 比较 复 杂 ,必 须 确 认 移 交 的 协 议 是 产
权 所 有 人 亲 自签 订 的 、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 另外 , 电力设 施 产权 明晰 , 但 产 权 方 委 托 供 电企 业 进 行维 护管 理 的 , 也必 须签 订好 管理 维 护协议 , 注 明 双 方 所 应 承 担 的 安 全 责 任 , 供 电企 业 只 应 承 担 属 于 维 护 管 理 方 面 的 安 全 责 任 .不 属 于 维 护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引 发 的安全 责 任 , 不 予 承担 ; 发现安全隐患 , 不 属 于 自 己 权 限范 围的 , 要 尽快 报 告产权 单位 及有 关 管理 部 门 , 避 免 承 担无 谓 的责任 。 2 加 强 电力设施 的维 护管 理 。 整 治 安 全 隐 患
电信 企业 的配 合 与协商 , 加 紧专 项整 治 。 同时 , 要 注 意 大力 打击 窃 电和盗 窃 、 破 坏 电力 设 施 的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并 及 时 消 除 此 类 行 为 造 成 的 安 全 隐 患 ,防 止 造 成 他 人 触 电受 伤 害 。
3 对 发 生的社 会 触 电案件 。 必 须 做 好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可避 免成 为被 告 和被判 赔偿 。 因此 , 对 线 路 保 护 区 内 的
违 章 建 筑 必 须 坚 决 请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并 明 确
谁 的。 谁 就 必须 负 责赔偿 。 因此 , 明 晰 供 电 企 业 与 用 电
客户双 方 的产权 非 常重要 。 明 晰产权 应有 法律 依据 , 双
电企 业 是 否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或 承 担 多 少 责 任 ,视 其 实 际
情 况 和 法 院 的 判 决 而 定 ,但 在 诉 讼 中供 电 企 业 几 乎 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对 高 压 触 电 案 件 的
归责 . 采取了“ 按 资产 归责 ” 的原则 , 电力 设 施 的 产 权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