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9.30
•【文号】财税〔2016〕103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
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7.2 (3)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7.9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7.19 (31)《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 (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7.26 (33)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7.27 (38)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7.28 (39)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7号2010.7.30 (39)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8号2010.08.09 (40)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9号2010.08.19 (40)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8.23 (41)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8.30 (42)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8.30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46)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2010.09.08 (46)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9.14 (47)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10.08 (48)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6号2010.10.19 (50)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10.25 (51)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10.25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10.27 (55)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10.27 (56)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10.27 (56)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11.5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11.9 (70)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11.23 (70)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12.28 (76)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12.24 (77)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7.2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2号)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27
•【字号】豫国税发[2008]125号
•【施行日期】2008.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2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省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所辖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了解企业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使用量(3年),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上报情况安排印制。
(三)对文件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尽
快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
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第五条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财税[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化 主 管 部 门 、 政 部 门 。 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提 高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 财 税 (
第 十二条 各省工业 和信 息化主管 部门会 同财政 部门 认 真组 织实施审核 通过 的年度关 闭小 企业计划 。 第 四章
为进 一 步 加 强 关 闭d、 业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的 管 理 ,认 真 企 做 好 关 闭 落 后 d 企 业 工 作 , 快 推 进 节 能 减 排 、 汰 落 后 产 、 加 淘 能 , 进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优 化 升 级 , 政 部 、 业 和 信 息 化 促 财 工
第 十三条
( 0 8 1 7号 ) 定的 应征 消费 税 的 “ 20 ]6 规 润滑 油 , 征 收消 不 费税。
本公告 自 2 1 0 0年 1 0月 1日 起 执 行 。 《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
资金申请和 审核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余 可以转结下年 使用 。
财 政 部 、 业 和信 息 化 部 工
第 六条
关 闭 小 企 业 补 助 资 金 按 照 突 出 重 点 、 开 透 公
明 、 保 实 效 的 原 则 , 合 考 虑 实 际 关 闭 的 J 企 业 安 置 职 确 综 / 、
关 于印发《 中央 财政 关 闭小 企 业补助 资金 管理 办法 》
第 四 条 省 级 ( 计 划 单 列 市 )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含 工
会 同同级财政 部门每年 向工业 和信 息化部 、财 政部上 报本
地 区 关 闭 小 企 业 年 度 计 划 。 中 央 财 政 对 计 划 内 当 年 实施 关 闭的小 企 业 , 取 以奖代 补的 形 式给予 适当 的补 助 ( 励 ) 采 奖 资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26•【文号】财税〔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附件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6日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一、原电池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
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一)锌原电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产品质量检验及备案资料管理(一)50号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产品检验证明,若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所列全部项目的,不再检验,但应补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及其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二)50号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产品检验证明,若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所列部分项目的,应补报该产品其他项目的检验证明及其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如补充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与原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非同一检测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全部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对检验项目不全以及不能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的,视同不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山东省范围内的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不能检验的,纳税人可委托其他省市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
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总页数】1页(P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12月6日国税函[2006]1183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12月6日国税函[2006]118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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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4.04•【文号】国税函[2000]228号•【施行日期】2000.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0年4月4日国税函〔200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
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
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
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标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附件:1.1999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2.2000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一九九九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企业名称│签约日期│合同金额││号││││├─┼─────────────────────┼────┼─────┤│1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五岭化工厂│99/4/22│2,232,900 │├─┼─────────────────────┼────┼─────┤│2 │浙江临海水洋化工厂│99/4/23 │300,000│├─┼─────────────────────┼────┼─────┤│3 │浙江临海建新化工厂│99/4/23 │300,000│├─┼─────────────────────┼────┼─────┤│4 │广东肇庆化工有限公司│99/4/23 │400,000│├─┼─────────────────────┼────┼─────┤│5 │湖南益阳氯碱实业总公司│99/4/23 │400,000│├─┼─────────────────────┼────┼─────┤│6 │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99/4/29 │500,000│├─┼─────────────────────┼────┼─────┤│7 │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氯碱厂│99/4/29 │500,000│├─┼─────────────────────┼────┼─────┤│8 │江苏省建湖县磷肥厂致冷剂分厂│99/4/29 │550,000│├─┼─────────────────────┼────┼─────┤│9 │平泉龙威氟化一厂│99/4/29 │500,000│├─┼─────────────────────┼────┼─────┤│10│商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9/4/29 │600,000│├─┼─────────────────────┼────┼─────┤│11│上海曙光工厂│99/4/29 │600,000│├─┼─────────────────────┼────┼─────┤│12│河南鹤壁市化工一厂│99/4/29 │650,000│├─┼─────────────────────┼────┼─────┤│13│四川省自贡釜江化工厂│99/4/29│1,400,000 │├─┼─────────────────────┼────┼─────┤│14│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9/4/29│1,600,000 │├─┼─────────────────────┼────┼─────┤│15│惠阳化工厂│99/4/30│2,600,000 │├─┼─────────────────────┼────┼─────┤│16│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99/4/30│2,300,000 │├─┼─────────────────────┼────┼─────┤│17│邵武市氟化工厂│99/5/12 │700,000│├─┼─────────────────────┼────┼─────┤│18│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99/6/4│2,022,475 │├─┼─────────────────────┼────┼─────┤│19│武汉市长江化工厂│99/6/4│12,708,150│├─┼─────────────────────┼────┼─────┤│20│江苏省吴县聚兴化工有限公司│99/6/4│4,489,256 │├─┼─────────────────────┼────┼─────┤│21│江苏省吴县联合化工厂│99/6/4│5,349,360 │├─┼─────────────────────┼────┼─────┤│22│江西省德安氟化总厂│99/6/4│522,060│├─┼─────────────────────┼────┼─────┤│23│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9/6/4│15,487,800│├─┼─────────────────────┼────┼─────┤│24│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99/6/4│34,387,664│└─┴─────────────────────┴────┴─────┘二000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企业名称│签约日期│合同金额│├──┼──────────────────┼────┼───────┤│1│无锡市湖山致冷剂厂│99/12/24│18,369,640│├──┼──────────────────┼────┼───────┤│2│自贡市致冷剂厂│同上│9,341,328│├──┼──────────────────┼────┼───────┤│3│兰溪市致冷剂厂│同上│30,858,487.79 │├──┼──────────────────┼────┼───────┤│4│瑞安市海天化工有限公司│同上│17,625,780│├──┼──────────────────┼────┼───────┤│5│枣庄市薛城新星化工厂│同上│2,238,400│├──┼──────────────────┼────┼───────┤│6│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上│909,7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9.18
•【文号】国税函[2007]978号
•【施行日期】2007.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
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轻烃为原料加工生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7〕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土资源部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217-2005)行业标准规定:原油(oil),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石油,是指原存在于地下储集体中,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以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的那部分石油;天然气(gas),是指天然存在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以及各种元素的混合物,在地层条件下呈气态,或者溶解于油、水中,在地面标准条件下只呈气态。
鉴于石
油与天然气在物理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利用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暂不征收消费税。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一、原电池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
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一)锌原电池。
以锌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锌二氧化锰原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原电池、锌氧原电池(又称“锌空气原电池”)、锌氧化银原电池(又称“锌银原电池”)、锌氧化汞原电池(又称“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等。
(二)锂原电池。
以锂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锂二氧化锰原电池、锂亚硫酰氯原电池、锂二硫化铁原电池、锂二氧化硫原电池、锂氧原电池(又称“锂空气原电池”)、锂氟化碳原电池等。
(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一、原电池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
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一)锌原电池。
以锌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锌二氧化锰原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原电池、锌氧原电池(又称“锌空气原电池”)、锌氧化银原电池(又称“锌银原电池”)、锌氧化汞原电池(又称“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等。
(二)锂原电池。
以锂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锂二氧化锰原电池、锂亚硫酰氯原电池、锂二硫化铁原电池、锂二氧化硫原电池、锂氧原电池(又称“锂空气原电池”)、锂氟化碳原电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
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绝缘胶布带产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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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绝缘胶布带产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标 签】绝缘胶布带产品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产﹝1987﹞146号
【发文日期】1987-09-28
【实施时间】1987-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绝缘胶布带的征税问题,总局在一九八六年七月的《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规定:电工用的绝缘胶布带不属其它橡胶制品征税范围。
最近了解到,各地在执行中不尽一致,有的按“其它橡胶制品”征税,有的按“其他工业品”征税。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对绝缘胶布带一律按“其它工业品”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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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师 事 务 所职 业 风 险 基 金 管理 办 法 》 税 ,现予 发 布 , 自
国 家税 务 总局
21 0 0年 1 0月 1日 起 施 行 。 特此公 告。
关 于 绝缘 油 类产 品不 征收 消 费税 问题 的公 告
( 0 0年 8月 3 21 0日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1 0 0年 第 1 2号 )
≯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化 主 管 部 门 、 政 部 门 。 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提 高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 财 税 (
第 十二条 各省工业 和信 息化主管 部门会 同财政 部门 认 真组 织实施审核 通过 的年度关 闭小 企业计划 。 第 四章
税收 问题公告如下 :
报告 , 需附报 以下 材料 :
( ) 闭小企业基本 情况表和汇总表 ( 表 23 。 一 关 附 、 ) ( ) 闭小 企业 已签 订劳 动合 同职工 的花 名册 ( 表 二 关 附
4 。 )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是 指 承 租 方 以 融 资 为 目 的 将 资 产 出 售 给 经 批 准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企 业 后 ,又 将 该 项 资产 从 该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租 回 的 行 为 。 融 资 性 售 后 回租 业 务 中承 租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报酬 和风险并未完 全转移。
本公告 自 2 1 O O年 l O月 1日起施 行。此前因与本公 告
规 定 不 一 致 而 已 征 的 税 款 予 以退 税 。 特此公 告。
国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发 布《 务师 事 务 所职 业 风 险基 金 管理 办法 》 税 的公 告
( 0 0 9月 1 21 年 4日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1 0 0年 第 1 4号 )
关于 对 绝缘 油 类产 品 征 收 消 费 税 问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 (0 07 2 1 ] 6号)文 件同 时废止 。此 前未征 消费税 的不 得补
征 ,已 征 的 消 费 税 税 款 可 抵 顶 以 后 纳 税 期 其 他 货 物 的 应 交
消费税。 特此 公告。
一
( ) 方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等 出 具 的 小 企 业 实 施 关 闭 三 地 文件及其他证 明材料。 ( ) 业 原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证 照 ( 商 营 业 执 照 、 务 登 四 企 工 税 记 证 、 产许可证 等) 生 已被 注 销 的 证 明 材 料 。 ( ) 业 关闭上一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 五 企 ( ) 业 所 在 地 级 市 上 一 年 度 企 业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六 企
税务 师 事 务所 职 业风 险 基金 管 理 办法
第一条 为规 范税 务 师事务 所 职业风 险 基金 的管理 ,
增 强风 险意识 , 善 责任 保障机 制 。 护纳 税人合 法权 益 。 完 维
现将有关 消费税征收范 围问题公告如下 :
变 压器油 、 热 类油 等绝 缘油类 产 品不属 于《 政 部 、 导 财
第十五条
各地 工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对 上 报 的关 闭小
企 业 年 度 计 划 和 实施 效果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各 地 财 政 部 门 要加
强资金 的管理 。 确保财政资金使用 的规范、 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 工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及 财 政 部 驻各 地财 政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应 根 据 确 定 的 关 闭 小 企 业 工 作 目 标对 各地 关 闭小 企 业 计 划 完成 情况 及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查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 按 要 求 完 成 关 闭 任 务 、 报 冒 领 、 留 挪 用财 未 虚 截 政 资金 或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 追 回资 金 , 要 并依 法 依 规 处理 。 第六章 附 则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起 执 行 , 《 政 部 关 于 原 财 第十七 条
( ) 八 其他 需要说明的材 料。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二 、 业 所 得 税 企 根 据 现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有 关 收 入 确 定 规 定 ,融 资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 租 人 出售 资 产 的 行 为 , 确 认 为 销 售 收 承 不 入 , 融 资性租赁 的资产 , 按承租人 出售前原账 面价值作 对 仍 为 计 税 基 础 计 提 折 旧 。租 赁 期 间 , 租 人 支 付 的 属 于 融 资利 承 息的部 分 , 为企业财务费 用在税前扣除 。 作
印 发 < 央 财 政 关 闭 小 企 业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中
知》 财 企( 0@ 39号 ) ( 20 3 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 办 法 由财 政 部 、 工业 和 信 息 化 部负 责 解 释 。 推 动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规 范 发 展 ,提 高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风 险 意 识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第 十三条
( 0 8 1 7号 ) 定的 应征 消费 税 的 “ 20 ]6 规 润滑 油 , 征 收消 不 费税。
本公告 自 2 1 0 0年 1 0月 1日 起 执 行 。 《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
资金申请和 审核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应 于每年 9月 3 0日前分批 向财政部 、 工业和信 息化 部报
送 本 年 度 关 闭 小 企 业 补 助 资 金 申 请 文 件 。 资 金 申 请 文 件 应 详 细 说 明 关 闭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 效 、 在 的 问 题 、 作 建 议 成 存 工 等 。财 政 部 、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对 各 地 上报 的 资 金 申请 文 件 分 工 批 进 行 审 核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审 核 关 闭 小 企 业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提 出 资 金 补 助 建 议 ,财 政 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企 业 按 补助标 准下达关闭小企业 补助资金 。 第十 四条 各 省 申 请 年 度 关 闭 小 企 业 补 助 资 金 的 申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融资 性 售后 回租业 务 中承 租 方 出售 资产 行 为
有 关税 收 问题 的公 告
( 0 O年 9月 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 1 21 O 0年 第 1 3号)
现 就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承 租 方 出 售 资 产 行 为 有 关
证 明材料 。
、
增 值 税 和 营业 税
根 据 现 行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有 关 规 定 。融 资 性 售 后 回租 业 务 中 承 租 方 出 售 资 产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征
收范 围 , 征 收增值税和营业 税。 不
( ) 家级贫困县 ( ) 件 。 七 国 市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