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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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7〕22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7〕22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7〕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宁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审计署、省委巡视组在我市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土地出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使用地下空间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划拨土地价款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支出范围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赣府厅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对未及时公布供地计划或公布信息不全的市县,省里将适时予以通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财综[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珠府办函〔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6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为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物流及新型产业用地另行规定)出让工作,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制定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及我市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在每年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后报请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年度出让计划。

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用地出让时间、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时,应遵循有保有压及供需平衡原则,确保纳入出让计划的用地按期达到供地条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

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邯政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邯政规〔2018〕13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奖励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模式新征经营性用地土地收储实行“统一计划、区级做地、市级出让、收入分成、考核奖惩”模式。

土地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储备土地做地工作(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土地前期开发和管护,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的相关工作),市级统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市、区按比例分成,对主城区“四区”做地工作实行考核奖惩。

二、明确土地储备和出让职责分工(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政策、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及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是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做地项目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管护及资金筹措、支付等工作。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泉洛政文〔 2017〕 26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泉洛政文〔 2017〕 26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泉洛政文〔 2017〕 26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第 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 2014〕 1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出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1.坚持规划先行。

拟出让宗地必须符合宗地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规划、住建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区国土部门须按规划、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指标条件出让土地,未经规划、住建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指标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2.坚持“净地”出让。

严格执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净地”出让制度的通知》(泉洛政办〔 2014〕 125号),拟出让的宗地应符合已完成项目用地报批或收购、征地拆迁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高压电杆线迁移、河流改道、已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等相关问题),具备通水、通电、通路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拟招拍挂出让的宗地需有各乡镇(街道)、开发主体出具的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宗地情况说明,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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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兰政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兰政发〔2011〕58号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土地纯收益数额较小且不稳定、各级分成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出让收入“空转”、支出政策不统一、支出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困难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土地收益金、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各代收银行、财政部门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濮政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建设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濮政办〔2020〕49号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保障市、区两级既得利益,加快资金流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城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土地成本按35万元/亩实行包干,征收时由市财政局垫付,市财政局凭华龙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申请所列亩数拨付。

土地报批、征收、储备、供应等环节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从包干费用中支出,土地成本由各区进行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保证金和土地出让收入均缴入市财政专户。

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拍卖起始价的60%。

三、市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出让收入、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工业用地及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包干费用和各项计提后的净收益,按土地权属实行市、区两级分别入库,市与华龙区、开发区按5∶5分成,市与工业园区、示范区按2∶8分成。

市财政局负责省级集中部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的计提工作。

城中村改造用地按《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濮政〔2020〕16号)执行。

市政府决策实行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用地,单独核算。

四、经营性用地出让完成后,受让人的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

市财政局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宗地面积、权属等相关依据,将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按既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洪府厅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的管理,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保障土地效益最大化,现就我市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一)计划管理原则。

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及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储、拆迁安置、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明确具体的区域和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民主决策原则。

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应当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县(区)政府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审会制度,涉及土地收储、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三)坚持“三公”原则。

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公开各类信息,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平竞争,不得进行暗箱操作,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也不得先用后办、搞假“招拍挂”走形式。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昭政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昭政发〔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蓉〔2017〕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规定(一)土地出让前必须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二)禁止“毛地”出让。

出让的建设用地安置补偿必须落实到位,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

二、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制度(一)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禁止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

一律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各级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方式提前确定受让人、成交价格、土地面积、位置坐落、土地用途等用地相关内容,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在出让土地过程中,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1. 要求竞买人提供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

2.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

3.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

4. 要求竞买人必须在某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针对近年来巡视、审计、督察发现土地出让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实现出让地块控规编制全覆盖。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尽快实现全覆盖。

对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或者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区域,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强化规划条件管控。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强度及安全防护距离、公服配套等作出明确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应明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移交要求。

(三)明确市区土地出让统一管理。

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面积约307平方公里。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行使该区域内土地征收、土地收储、土地交易、土地供给、规划审批等五个方面(“五统一”)的土地和规划管理事权。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是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存量建设用地地表附属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应全部拆(移)除,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与建(构)筑物处置方案一并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明确。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宛政〔2015〕6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宛政〔2015〕6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宛政〔2015〕68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彻底杜绝“毛地出让、捆绑出让”等违法违规土地出让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明确供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的主体,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供应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

(二)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三)规范土地出让,确保“净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到位、没有纠纷、权属清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具备单独供地宗地,严禁将二宗或二宗以上的土地“捆绑”出让。

(四)完善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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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土地出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和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对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科学安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公开。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宗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管理(一)全面规范公告发布内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土地出让公告录入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土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进行严格把关。

1.出让主体。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具体实施。

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不得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实行网上交易。

土地出让应当按宗地确定用途,每宗地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合同。

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

对不同用途但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

住宅用地禁止“捆绑”出让和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

3.出让年限。

各类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4.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

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大城市以上20公顷;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规划条件其他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不得建设封闭小区;其他用地应当按具体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符合规划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

5.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20%,不超过出让最低价的50%。

竞买保证金应当明确缴交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等形式代替。

6.土地现状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明确宗地交付标准,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7.开发建设期限。

住宅用地必须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其他用地参照该期限执行。

(二)严格禁止违规设置竞买条件土地出让公告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

在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投资、产业、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但必须在出让公告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里明确表述,不得作出“详见其他文件、其他网站”等一般性表述,并通过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严格管理。

(三)及时纠正和整改疑似违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的土地出让公告中内容不规范、非“净地”出让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等疑似违规问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确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一)建立规划条件变更报备制度出让方和受让方要严格执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

对于符合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的情形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进行修改,不得以抄告单等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

各地要及时将规划条件变更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报备。

对于已划拨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并根据相关地价评估规程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

要加强对“三旧”改造领域的监督管理,严防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二)依法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或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或在土地出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管理(一)健全土地出让定价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各地要将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土地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底价,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退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前述要求组织评估,不得在未经评估情况下,依据会议纪要和抄告单等形式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缴、退还金额。

(二)规范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双方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

受让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出让方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且延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四)适时开展估价报告抽查评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五)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适当向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要严格按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计提有关资金,确保相关事业健康发展。

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含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五、有序推进土地出让信息公开(一)多渠道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各地在公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成交结果时,除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外,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相关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

要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土地出让合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出让面积、供地方式、出让合同编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项目开(竣)工时间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决算公开全覆盖。

合同协议模板(二)定期更新公布基准地价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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