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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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人:王世利发布日期: -05-2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

鲁财综〔〕2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

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财政部国土资

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

南分行反映。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财政

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理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

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能够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

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

征收工作。

市、县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

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经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

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

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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