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钱弘道)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下)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下)三、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律体(一)我国金融法制的基本框架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不论从其系统性还是开放性方面均与国际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对外资金融机构只重管理,很少从权利义务角度进行规范。
为了适应加入WTO需要,我国不仅要依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还要根据国情做好民族金融业的保护性立法。
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多层次、多角度的广义的法律组成:第一层次为国际法中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主要包括GATS、FAS、谅解书、部长决议、巴塞尔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相关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以及金融交易国际惯例等;第二层次为国内立法,包括国际多领域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法》、《公司法》,调整和规范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法》、规范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与该层次相关的法律还应包括《期货法》、《信托法》等,上述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亦应属于该层次范畴;第三层次为规章规范,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规章规范。
适应加入WTO需要的金融立法不仅要包括管理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还应包括调整各种金融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以及解决处理国际和国内金融服务贸易纠纷的法律和配套规章细则等。
金融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既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在借鉴外国金融立法经验和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同中国国情有机结合。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金融立法步伐,先后颁行了大量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创了中国金融立法的新局面。
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是对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ment on Trade Ser-vice,GATS)是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典,它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同时还包括作为该协定各服务部门特定问题的附件和具体承诺。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法律原则GATS的主要法律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性准则。
其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每一缔约方在其承担义务清单所列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透明度原则,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并且应在1996年底之前设立至少一联系点,以便为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个人提供有关法律、规章和管理方面的查询;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缔约方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外,GATS还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公共秩序优越权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对服务业进行管理的原则、资格承认的原则、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原则、为特殊服务行业制定特别规则的原则等。
这些原则规定也是各WTO成员在立法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WTO与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
2 市场准入和 国民待遇 。市场准入和 国民待遇是 .
GT A S的核心 ,但 并不是一 项原则 ,而是 作为 具体承 诺 。它取决于各成员 国在具体 承诺 表中对服务部 门和
开放程度的确定 。G T A S的第 1 6条和第 1 7条对此有明 确规定 。而且 G T A S确立 的是一种 事实上 的国 民待遇 标准 ,要求成员 国提供竞争机会均等 。 3 .透 明度原则 。G T A S要求第 一个成员 方必须把
得 采 取 类 似措 施 。
、
VI 有关 规 则 和我 国就 金 融服 务 所 作 的承 诺 vO r
( 一)WT 的 艮 贸易协定》 ( A S O 务 G T )三大
组 成部 分
框架 协定 ,包 括范 围和意 义 、普遍 义务 与原则 、 具体承诺 、逐步 自由化 、制度条款和最后条 件 ;关 于 单项服务 与附录 ,共 8个 ,其 中有两个是关 于金 融服 务业 的 ;各成员关 于市场准入和 国民待遇 的具体 承诺 表 以及最惠 国待遇义务免除清单 。
W『 与我 国金融立法 的完善 T O
秦 小 红
(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 院 ,江西 南 昌 3 0 1) 3 0 3
摘
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 中心。金 融的发展 有赖 于金融法治的规 范和保护 。根据 WTO协议 准则和我们
的承诺 ,结合我 国金融业的具体情 况,金融立法 必须采取具体 的应对措施 。修 改、完善和调整现有 的金 融法制是
20 0 6年 第 2期
总 第 4 4
步消除对外资银行 的限制 ,使外 资银行充 分发挥市场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下)(一)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下)(一)三、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律体(一)我国金融法制的基本框架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不论从其系统性还是开放性方面均与国际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对外资金融机构只重管理,很少从权利义务角度进行规范。
为了适应加入WTO需要,我国不仅要依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还要根据国情做好民族金融业的保护性立法。
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多层次、多角度的广义的法律组成:第一层次为国际法中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主要包括GATS、FAS、谅解书、部长决议、巴塞尔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相关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以及金融交易国际惯例等;第二层次为国内立法,包括国际多领域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法》、《公司法》,调整和规范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法》、规范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与该层次相关的法律还应包括《期货法》、《信托法》等,上述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亦应属于该层次范畴;第三层次为规章规范,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规章规范。
适应加入WTO需要的金融立法不仅要包括管理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还应包括调整各种金融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以及解决处理国际和国内金融服务贸易纠纷的法律和配套规章细则等。
金融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既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在借鉴外国金融立法经验和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同中国国情有机结合。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金融立法步伐,先后颁行了大量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创了中国金融立法的新局面。
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是对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Ser-vice,GATS)是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典,它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同时还包括作为该协定各服务部是指每一每一规则以及都应最迟此外,GATS还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公共秩序优越权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对服务业进行管理的原则、资格承认的原则、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原则、为特殊服务行业制定特别规则的原则等。
这些原则规定也是各WTO成员在立法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金融服务附件的基本规定GATS关于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即金融服务附件一和金融服务附件二。
前者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有关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认可以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作了规定;后者主要是对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时间安排作出了规定。
金融服务附件一适用于对金融服务有影响的各种措施。
“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注: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成员方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4通过而是的人,在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尽管GATS中对各国政策有透明度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得解释为要求某一成员方披露有关顾客个人事务和财务方面的资料,或公共机构掌握的任何机密或独占性资料。
金融服务附件一中对承认也作了一些规定。
主要包括成员方可以认可任何其他国家在决定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措施如何适用方面的慎重措施。
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而达成的此种认可,可基于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安排,或自动地给予;作为前项所述协议或安排当事方的成员,不论是未来还是现存的协议,应向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适当的机会谈判加入该协议或安排,或在有相等的法规及其监督实施机制的情况下,谈判达成类似的协议或安排。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的
加强法制教育
中国应加强法制教育,提 高公众对金融法律的认识 和意识,促进法制观念的 形成。
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完善监管体系
中国应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 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 性。
加强独立性
中国应加强金融监管机构 的独立性,减少政府干预 ,确保监管的公正性和客 观性。
提高监管水平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和特点
• 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 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涵盖银行、证券、 保险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和特点
金融法律体系的特点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保险产品创新
中国保险市场鼓励创新,积极推动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升级换 代,符合WTO规则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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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05
案分析
银行业对外开放
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符合WTO规则,通过逐步放开外资准入、 加强中外合作等措施,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银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对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符合WTO规则,通过加 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措施,确保了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营 。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 WTO规则
2023-11-07
contents
目录
•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概述 • WTO规则对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影响 •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适应WTO规则的挑战 •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适应WTO规则的措施
建议 • 案例分析
01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概述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随着中国加入WTO,金融业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机遇和挑战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一)市场开放程度提高我国在加入WTO前,金融市场受到了严格的管制,市场准入门槛也很高。
但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加入WTO无疑会极大地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国际金融业务拓展空间增加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在国际市场上开展金融业务。
目前,我国银行的“走出去”已经成为了行业的主流,加入WTO后,将促使我国金融机构更加深入地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推进国际业务拓展,提升我国金融产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技术进步加速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在竞争中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水平。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大的技术压力和应用难度,但同时也会推动我国金融机构技术进步的加速,在整体竞争力上提升我国金融产业的格局。
二、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机遇和挑战(一)机遇1. 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增加了外资投资的机会和竞争压力2. 国际金融业务拓展空间增加,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海外业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3. 技术进步加速,推动了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和进步(二)挑战1. 传统体制和思维影响下的体制和制度改革压力2. 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操作难度大、业务水平不高等制约国内金融业发展的问题3. 国际巨头的竞争,对国内金融业带来的压力三、应对策略(一)优化管理制度,推动改革1. 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对过度竞争的约束,实现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2. 确保金融市场准入公平公正、包容性持续增加、行业标准逐步国际化,推进市场化监管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改革(二)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1. 通过并购、战略合作和资本注入等方式,扩大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2. 加强信息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提高金融机构业务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程度,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三)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1. 加强对不良贷款和风险资产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2. 因应国际监管的趋势,引入先进监管方式,建立国际接轨的风险管理体系(四)加强对外金融合作,拓展国际化发展空间1. 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助国际金融市场成熟的财务管理和营销方式,向国际化迈进2. 充分利用多边国际机构、金融峰会、论坛等平台,吸取先进金融管理经验,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综上所述,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落实国民待遇原则的对策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落实国民待遇原则的对策随着中国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也逐渐提高,但金融业一直是被保护的行业之一。
在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的过程中,中国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确保金融业的稳定性和长期可持续性。
首先,中国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加大开放度。
在政府监管下,中国的主要银行和证券公司应准备好承担国际竞争的挑战,加强自我修正,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中国应该给予海外金融机构相同的市场准入,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以鼓励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中国应该根据国际最佳实践,制定更具科学性的监管法规和规范。
监管机构要保持严密的监督,确保金融机构不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份额,不会进行危及金融稳定的高风险活动。
同时,要考虑到金融业在保险、信贷、证券等领域的多元化,提供完整和精细化的监管,确保整个金融市场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中国应该关注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人才,以适应全球化的金融市场竞争。
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开创新途径,在金融领域吸收外国专家,引导国内专业人才更好地发挥其优势,推进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在推进国际竞争力的同时,要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业的稳定性是中国国民待遇原则的根基和保障。
中国应该采取强有力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确保在全球化金融领域中困境不被标记。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跨境流动,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的中国金融机构应该遵守规范,并注重合法合规。
最后,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并推进金融体系的开放和创新。
中国应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在国际组织和金融市场上成为主动的参与者和领导者,并基于中国国内实际情况,积极推动长远的发展战略。
总之,只有当中国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并制定适当的对策,才能推进国际金融合作的发展,加速中国金融业全面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进程,实现更加平等的竞争机会,提高中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同时也增强了金融稳定性,为中国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最新-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精品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内容提要】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与规则存在着诸多脱节,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治化金融监管一、提出了重大课题世界贸易组织-是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
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已有135个国家加入世贸,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额的90,而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也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左右。
由于中国没有加入,在一些贸易争端中得不到公正的裁判,许多双边贸易的互惠好处无法享受,反而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
封闭和保护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是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中国虽然就加入进行了十几年的谈判,但国内真正了解、熟悉有关规则的人并不多。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
目前正在酝酿的新一轮谈判,涉及领域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扩展到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广泛商务领域。
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制定了一些保护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
最新-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 精品
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法律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金融法律体系内容相当庞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也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标志着我国入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随着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的达成,我国离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越来越近。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方之间的谈判,大幅度减少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技术、资金和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为了实践这个宗旨,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多边解决争端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等。
并且要求成员方政府必须将对国际贸易的干预、限制和妨碍减少到合理和最低的程度,目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建立一个能够发挥市场机制的国际贸易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和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秩序。
毫无疑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的一些法律产生很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是以互利互惠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为建设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
世贸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最大的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一)
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一)【内容提要】中国入世在即,必须履行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下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并在金融服务业立法方面及时创制和修改以接轨WTO规则。
论文从前言、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补白、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创新、接轨WTO需要修改的金融立法及结语五个方面予以实证论述。
【关键词】WTO/金融立法/接轨前言WTO对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
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方,业已作出承诺的我国服务市场开放领域包括金融、保险等30多个部门,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必须日渐减少直至最后取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业发展的开放化、国际化日益加深,金融一体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之一。
在此背景下,1997年12月1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市场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缔约方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作;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根据协议的界定,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
中国入世,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开放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在即。
根据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所作的承诺,具体开放领域及进程为:(1)银行业:入世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从事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入世后五年全面开放地域和客户限制。
(2)保险业:两年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城市控制,五年后取消许可证限制。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权。
(3)证券业: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以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
范旭斌
【期刊名称】《学海》
【年(卷),期】2003(000)006
【摘要】入世后,建立健全既符合WTO要求,又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入世后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给现行金融监管立法带来的种种挑战,从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及具体的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
【总页数】6页(P92-97)
【作者】范旭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加入WTO后我国税收犯罪立法的完善 [J], 张利华
2.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完善 [J], 刘建平
3.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J], 彭苏苏
4.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J], 寿林平;刘晓峰
5.探析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J],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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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会计体系将如何迎接WTO的挑战
我国金融会计体系将如何迎接WTO的挑战随着我国加入WTO脚步的日益临近,一场全方位的经济体制革命立即在我国拉开惟幕。
在我国已正式承诺开放十大经济领域中,最深人到体制内核的,同时也是最难以实施和把握的,非金融改革莫属。
能够说,WTO关于我国金融改革深化的意义,差不多超越了简单的经济开放的层次。
我们明白,开放的经济制度必定以全新的会计反映和监督系统为载体,否则,就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无偏性和有效性。
反过来说,真正有意义的会计信息体系,必须在制度变革之初就能够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环境。
与以后的竞争者比较,我国现有的金融会计体系长期固守旧有的模式,风险操纵能力、信息的及时处理能力和客观披露能力极为薄弱,在WTO带来的大规模的资本流淌和金融观念的冲击下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前景实在令人堪忧。
因而,迎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正是金融会计体系的改革。
也正因如此,中国加入WTO将引发会计环境、财务报告环境的质的改观,从而百接阻碍到整个金融会计体系的研究目标、研究范畴和研究方法的变化。
制度创新,专门是金融制度的创新,第一必须能够融人一个更广泛、更深入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框架之中。
WTO规则第一是一套权益与义务平稳、对等的规则,凝视WTO对会计创新的意义,必须要有一个全方位的、综合利益的把握。
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会计体系从外延到内涵,都硬需动一次大手术。
一、金融会计体系外延的拓展核算对象多元化、信息披露实时化会计规范复杂化、开放经济下,一个有效的金融会计系统的构成能够归纳为:(1)确认和记录一切有效的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的价值变动;(2)适时对经济业务的细节进行充分描述;(3)公允地计量金融工具的价值;(4)确定金融业务发生的期间;(5)会计报表对经济业务和相关披露进行适当的反映。
因此,我国金融服务业要达到WTO的开放条件,会计体系的外延至少应发生以下三种转化:(一)会计规范复杂化。
会计规范的目的,要紧是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行为,爱护相关利益集团的权益,但不管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依旧分行业会计制度,甚至包括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都缺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那种全方位开放和普遍同意的特点,专门是针对开放经济下的价值运动,还没有足够的驾驭能力。
WTO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及其法律应对
WTO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及其法律应对WTO作为国际社会经济中重要的、综合性的国际调节主体,调节的领域由GATT的货物贸易扩展至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特别是GATS及其两个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金融服务协议》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生效确立了WTO 对金融服务国际调节的法律体制。
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服务开放,中国的金融监管将受到WTO的国际调节,中国的金融法律应加以调整。
一、中国在金融服务开放中具体承诺的特点中国加入WTO后,在《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对金融服务的开放做出了具体承诺,与其他国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所做出的具体承诺相比,这些承诺有其自身的特点。
如中国对金融服务开放的限制主要在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中国对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和批准标准权为审慎性的,没有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以及上述限制措施主要集中在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的金融服务方面等。
二、WTO及国际调节对我国金融监管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约束。
根据GATS第1条和第16条规定的市场准入原则,中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表中同意列明的条款的内容,除非在其承诺表中做出明确限制,否则不得采取与GATS不符的措施。
比如不得限制其他成员向本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总量或进入本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等。
根据GATS第17条,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部门如果符合表中所列的任何条件和资格,中国就应给予其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这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构成了对中国金融监管的约束,中国有义务按照其承诺给予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第二,对审慎监管措施的约束。
根据《金融服务附件一》第2条,一成员为审慎起见,可经采取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者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义务的人的措施,也可以采取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措施。
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金融监管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变革和发展,包括监管框架的转型,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监管技术的更新等方面。
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在WTO背景下的发展趋势。
1. 引言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不仅需要与国际接轨,还需要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开放化的趋势。
本文将从监管框架、监管政策以及监管技术三个方面探讨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变革。
2. 监管框架的转型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发生了显著的转型。
在过去,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国有机构负责,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够清晰。
然而,加入WTO后,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确立了跨部门、跨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
例如,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等独立的监管机构,实现了金融业务的专业监管。
此外,我国还逐步推行了“放管结合”改革,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细化监管规则等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
3. 监管政策的调整加入WTO后,我国不得不调整金融监管政策,以满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
首先,我国加入WTO后取消了对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外资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实现了更大的开放,也给了国内金融机构更多的竞争压力。
其次,我国在加入WTO后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跨境资金流动、洗钱和恐怖主义资金的监管。
这些调整使得我国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4. 监管技术的更新随着金融创新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加大了对金融监管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例如,引入了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用于金融监管,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数据监测和风险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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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钱弘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上传时间:2004-1-28一、WTO提出了重大课题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
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已有135个国家加入世贸,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额的90%,而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也占我国外贸总额的90%左右。
由于我国没有加入WTO,在一些贸易争端中得不到公正的裁判,许多双边贸易的互惠好处无法享受,反而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WTO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
封闭和保护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WTO"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我国虽然就加入WTO进行了十几年的谈判,但国内真正了解、熟悉有关WTO规则的人并不多。
WTO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
目前WTO正在酝酿的新一轮谈判,涉及领域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扩展到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广泛商务领域。
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WTO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合法保护自身利益。
WTO根据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制定了一些保护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
近两年,我国企业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开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纸业集团等9家企业对进口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反倾销案,减少了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实质损害。
继新闻纸反倾销案后,有的企业对一些国家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请,目前正在受理之中。
这些做法符合WTO的规则,也避免了不应有的产业损害。
中国怎样变革自身的法律体系以适应WTO规则?这便是WTO给中国法学界提出的重大课题。
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柄双刃剑。
如何努力改变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支配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新秩序,尽量消除和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使世界各国都受惠于经济全球化,等等,都包含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战略问题。
加入WTO后,不仅我们的经济战线面临新的挑战,我们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同样面临着诸多严重挑战。
法学界应当全面介入,参与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
中国目前WTO研究高潮中大多急功近利热衷于渲染,热衷于"机遇与挑战",而对世贸组织本身、世贸规则,中国法律与世贸规则的比较研究严重不足。
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便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
本文就金融问题进行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以阐明当代中国法学界肩负着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必要准备。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了存款准备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
1985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委;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2月底,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央行不再承担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机构的监管移交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监会单独对证券业实行监管。
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
同时,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和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清理整顿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划分风险类别,进行分类监管;按合同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自律组织。
据统计,到2000年2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华共设立了191家营业性机构,总资产达360多亿美元。
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已正式批准两家美国银行在华开设分行,新批准两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业务。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
中国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程度迅速提高,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入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中国是除美国之外的最大外资流入国。
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它规定了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
入世后2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后5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入世5年内,地域限制和顾客限制都将撤销。
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展,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将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展。
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交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的股权,3年后可增加到49%;从事承销业务的合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33%。
中国保险业目前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
入世后,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医疗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或资格限制;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合伙人。
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
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从此融入国际金融主流,意味着中国从此参与现代国际金融体系的大循环。
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诸多重大变化,其目标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国际金融主流协调一致的现代金融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1997年,在WTO的主持下,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协议。
各国历来保护性最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受到巨大的冲击。
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就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作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是金融自由化的转折点,参加协定的70个签字国包揽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业。
中国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
中国的国有银行承担着维护国有企业的职能,不良资产在通货紧缩下日益严重,难以与外资银行竞争;非金融机构过多过滥,易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跨国公司的进入以财务公司为中心,只有开放金融市场,才能够带动外资生产企业进入,使之经营力量更加强大,会形成垄断;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会加大中国外汇管制的难度;金融机构失误可能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进入WTO,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化难以避免。
中国要想从容对付金融挑战,必须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加快的趋势,"抓紧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使修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今年上半年全国人民表大会年会的优先目标之一。
中国正在全面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并对有关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以使法律框架符合新的要求。
这一工作的目标是使法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的需要。
行政干预、打破和开放国家垄断的某些部门等问题是这次修改法规的目标。
1998年底颁布《证券法》,标志着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发育过程相比,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全面、尚不完善、尚不成熟,金融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金融执法部门遇到问题界定不清。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外资服务机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资本、股权比例等市场准入条件上,较多采用"门槛"或控制,审批非常难,经批准后,后续有效监管却较少。
中国金融服务的很多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使对外开放无法可依,或使外商进入市场后没有相应的规范规制。
1998年,央行相继关闭了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几家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
央行在1998年关闭上述金融机构的时候,都在相应的文件中称依法关闭。
而事实上,依的什么法、遵循的是什么程序,当时并无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调整。
国务院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才责令央行等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关闭办法》。
现行《保险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是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