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7篇)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学生是国家的希望,为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心灵不受伤害,拥有健康的心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心理学原理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严禁打骂、讽刺、挖苦学生,对犯错误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正确引导,使其心理健康成长。
三、教师对任何学生不许体罚和变相体罚,如罚站、驱逐出课堂等。
四、教师给学生留的作业量要适中,不许机械重复,带有惩罚性的作业。
五、对全体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也不歧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六、对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教师,学校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七、对关爱学生方面,事迹突出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嘉奖。
胡家河小学____.3第二篇: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近段时间以来,我校出现个别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甚至造成一定的伤害,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防范和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今天利用学习时间再次强调以下几点:一、充分认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侵权行为。
它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
体罚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它不仅会造成学生身体上的伤害,影响学生心智发育,而且可能造成一系列的心理行为问题,如:孤僻、怯懦、畏缩、悲观,并且缺乏热情,也缺乏对热情的感召力;还会引起痛苦的情绪反应、自尊心水平严重下降及对心灵和人格的严重摧残。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出如下规定: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的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过程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
二、上课不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一般采用暗示、提醒,严重者点名提醒或批评,有问题课后解决。
一般违纪现象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停课或由家长领回家,如确需领回家反省教育,必须经领导同意。
三、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维护学生的尊严。
如完不成作业,要查清原因,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补上或下次改正即可,不能让其重复完成几次或让其回家等现象,严禁体罚学生,禁止殴打,如打撕嘴脸、打手心、打屁股、鞭笞、拳打脚踢等)不许罚站、罚跪、罚面壁、罚抄过量的作业、罚钱、罚跑步、罚晒太阳、罚教室外受冻、罚过量的劳动、罚饿饭等种种不正确的变相体罚教育手段教育学生,更不允许殴打学生。
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损伤学生的自尊心,禁止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对学生讲有损学生人格的话,不得侮辱学生家长。
五、学生在校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回家须经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审验核实签假条,级部主任同意,并通知家长领回,不得让学生自行回家。
凡随意让学生离开教育场所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师负责。
大门口放行要凭请假条并存放好。
六、如发生有害学生身体的突发事件(打架斗殴、自然灾害等),教师有权及时制止或自行停课、放学,并及时报级部主任或其他领导。
七、教师或和班主任对学生违纪现象要做好记录,定期进行交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填写学生成长记录。
八、对屡教不改或在校造成严重违纪者,有分管领导批准,才可通知家长让其协助共同教育孩子。
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贯彻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经学校行政及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校教职工要恪守“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宗旨,敬业爱岗,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校争光。
二、全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施教、依法育人。
三、全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为人师表,循循善诱,尽心尽责,教书育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家长找到学校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学校核实后,学校将做出如下处理:(1)教师写出书面检查交学校,并在全校教职工会上公开检查;(2)教师必须向学校、家长道歉,并负责赔偿全部医疗费;(3)教师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先进和晋职晋升。
(4)教师在该期履职考核时,视情节轻重,经学校会议讨论后,扣本人师德4分。
五、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尊敬的教育主管部门:鉴于近年来还有一些小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我们建议制定一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以保障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以下是一份关于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
第三条体罚指对学生进行肢体上的打击、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踢、拽、掐等。
第四条变相体罚指通过非肢体上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罚站、弯腰、引体向上、跑圈等。
第五条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严重违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章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第六条小学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七条任何教育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教师、班主任、校长等,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章监督责任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政策和规定。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知晓并遵守。
第十条学校应设立相关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学生、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学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育工作者,应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犯罪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对受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自信和健康心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他们反馈有关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情况,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学校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禁推、拉、打学生。
二、严禁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
三、严禁以站体罚学生。
学生因违纪需站立提醒的不得超过五分钟,不得令其面壁而立或站在公共场所置之不理,请到办公室的,必须有老师在场教育。
四、严禁把学生赶出课堂。
个别学生因影响上课不得不请出课堂的,必须交代其他老师帮助教育,下课后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严禁驱赶学生离校,学生到校上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其回家(个别因病需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妥善处理)。
五、严禁罚抄作业。
学生作业出现差错原则上就错题或错误部分订正。
文科为强化记忆要求订正的作业,错题量少的,最多不超过三遍,错题量多的,应酌情减少订正的题目和遍数。
六、严禁封建家长式地训斥学生,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人格、威胁恐吓学生等教育忌语,批评学生严禁影射、株连家长。
七、严禁以“留”体罚学生。
净校后应组织学生按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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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确需留下个别教育辅导的必须有老师在场,但时间不宜过长,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
八、严禁以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处罚学生。
以上几条规定必须认真执行,若违反其中一条者,以体罚或变相体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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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切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行为道德规范》,维护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塑造我校教师教书育人的文明形象,落实素质教育目标,争取社会、家庭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广泛支持,就正确处理师生、学校、家庭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教职工应依法执教,做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要循循善诱,正面说服,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严禁辱骂、殴打学生。
二、严禁将学生逐出教室或随意停课或罚站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不得歧视差生;不能因学生犯错误而损坏或没收课本及学习用品,或布置惩罚性作业。
四、教师必须建立信任、融洽的师生关系,搞好与家长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共同教育,不得因学生犯错误而责骂家长。
五、凡因工作方法不当而造成学生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当事人必须负全责。
六、学校热忱欢迎群众监督,凡违背本规定第一,第二
款,不服从领导领导制止或家长提示质询者,年终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
关于高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高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高校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予以严禁。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高校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1. 定义- 体罚:指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打、踢、捆绑等行为。
体罚:指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打、踢、捆绑等行为。
- 变相体罚:指对学生进行精神上、心理上或其他非身体上的惩罚,以达到体罚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恐吓、歧视等行为。
变相体罚:指对学生进行精神上、心理上或其他非身体上的惩罚,以达到体罚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恐吓、歧视等行为。
2. 高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则- 尊重学生权益:高校要尊重学生的权益和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尊重学生权益:高校要尊重学生的权益和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 营造安全环境:高校要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营造安全环境:高校要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 教育惩戒相结合: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应以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注重引导和帮助学生成长。
教育惩戒相结合: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应以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注重引导和帮助学生成长。
3. 高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具体规定- 高校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 高校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和家长及时举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
- 高校应加强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教育惩戒能力和意识。
- 高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纠正机制,及时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4. 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违规行为- 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个人,高校应依法进行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
- 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机构或部门,高校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 高校应协助学生和家长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5. 教育宣传与预防- 高校应加强对师生的教育宣传,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条体罚是指教师以惩罚为目的,对学生实施身体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以非直接身体接触的方式,对学生实施精神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不得以下列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一)殴打、踢打、撞击、抓捏、踩踏学生身体;
(二)使用鞭子、教鞭、木棒、链条等物品打击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跪、熬夜、挨饿等惩罚;
(四)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学生;
(五)的其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学生或家长发现教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教师依法依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二条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政教处以及校长举报。
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三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第四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五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享受相关考核奖励,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享受相关考核奖励,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024年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2024年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包括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
第三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德育为基础、全面发展为目标,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第四条小学教育机构要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提升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
第五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道德素质,增强教师的专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学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体罚的定义和禁止第七条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以身体暴力对待学生,包括打、踢、摔、拽、拳打脚踢等行为。
第八条小学教育机构严禁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实施体罚。
第九条小学教育机构对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体罚的,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举报体罚的渠道,对学生的举报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家长的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家长对体罚的认识,杜绝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变相体罚的禁止第十二条变相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以言语暴力或其他形式对学生进行欺辱、侮辱、羞辱、讽刺等行为,有悖于学生的人格尊严。
第十三条小学教育机构严禁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第十四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第十五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学生教育引导,引导教师以激励和鼓励的方式对待学生,树立师生和谐的氛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教师的业务和道德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小学教育机构发现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制止并进行调查,如确属违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并将后果通报有关部门。
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
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中学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工作者应当严守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对待学生。
第三条体罚是指以身体或器物对学生进行打、骂、捆绑、关禁闭、恐吓、虐待等违背人道的伤害行为;变相体罚是指以任务、惩罚、歧视、剥夺权益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的虐待行为。
第四条所有教育工作者都应当严格遵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禁令,确保学校教育环境积极健康。
第二章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范围第五条所有教育行为中,严禁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作为矫正学生错误行为的手段;2. 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3. 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作为驱使学生完成任务的手段。
第六条教育工作者要采取积极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提高学习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监管和教育措施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监管制度,对有违规行为的教育工作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校教育工作者要加强讲解和培训,提高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意识,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和困惑,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条教育工作者如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停职检查,对违规教育工作者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 追究违规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3. 进行公开道歉,恢复学生的名誉和权益;4. 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受害学生恢复正常,重建自信。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处理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和举报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教育工作者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进行举报。
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规定(五篇模版)[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规定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规定根据全国和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教育过程中,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手段均属体罚与变相体罚。
”学校为保证学生在校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人格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特制定本规定,内容如下:1、严禁在教育过程中发生打、推、拉、踢、扭或者用器物击、敲、戳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2、严禁责令学生在教室内外、操场或办公室站立的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手段均属体罚与变相体罚。
3、不得以“练坐”“练走”为由,令学生端坐、奔走,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4、不得以“练字”“练背”为借口,令学生大量的机械性的“抄”、“背”作业,变相体罚学生。
5、严禁使用带有侮辱人格的语言讥讽来刺激学生,使学生心理受到损伤。
6、无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学生上课,“遣送”回家(或令学生回家取作业),以及终止学生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二篇: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板桥初级中学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和锦屏县教育局《十不谁》有关要求,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表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
四、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和质量观,努力学习教育学、青少年儿童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五、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05.04•【文号】[84]教初厅字005号•【施行日期】1984.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84]教初厅字005号1984年5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
但是,近几年来,少数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却屡有发生,个别人甚至粗暴摧残学生,影响尤为恶劣。
对于这种严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妨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防止和杜绝这类问题的继续发生,现特通知如下:一、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
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采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他们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不要脱离儿童好动、好玩、好问的特点,把天真烂漫的少年儿童培养成唯唯诺诺的“小老头”。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
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
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地前进。
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业务知识,帮助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学会科学的教育方法,逐步掌握教育儿童的规律。
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文
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文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采取肢体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惩罚行为, 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 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 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学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并制定了以下规定:一、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1.体罚指直接采取肢体暴力对学生进行惩罚, 包括但不限于打、踢、推搡、拽耳朵、骂骂咧咧等行为。
2.变相体罚指非肢体暴力形式的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站立、跪地、吊背心、双膝屈膝、拍手等行为。
二、中学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态度中学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视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严重触犯了学生人权和尊严, 造成了不良影响。
学校坚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中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则与方法1.培养教师专业素养。
中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的专业培训, 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增强教师对学生的关爱和尊重, 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规范的教育管理机制。
中学要建立健全的学校教育管理制度, 明确教师的权责, 规范教育工作的进行, 确保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不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3.加强学生教育与引导。
中学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品德教育等课程,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引导, 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提高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
4.提高家校合作水平。
中学要积极与家长合作,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及时沟通学生的问题,共同解决学生存在的难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5.加强学校巡查和监督。
中学要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巡查和监督,确保教育工作的规范进行。
对于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学校和教师,要及时指导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中学对违反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的处理措施1.对涉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学校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停职检查, 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根据法律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是指以体力、心理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殴打、虐待、恐吓、扣押、羞辱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通过其他方式施加伤害或压力,例如加重学业负担、限制行动自由、不公平评价等。
以下是小学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1. 教师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2.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不受教师职务或个人利益的干扰,并不以学生家庭状况、地区或其他因素为由。
3. 学校要加强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
4.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投诉机制,确保学生能够安全地学习和生活。
5. 对于违反体罚和变相体罚规定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协助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维护权益。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严重违背教育伦理和法律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
因此,教育机构、教师和家长都有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并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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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的规定为进⼀步加强师风师德建设,树⽴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特作出关于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的规定:
1、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如有发现,依据有关规定进⾏严肃处理。
有体罚、变相体罚学⽣⾏为并且勒令学⽣不准向家长、学校反映的教师,学校⼀经发现,将进⾏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在全校师⽣⼤会上做检查。
2、有情节较为严重的体罚、变相体罚学⽣⾏为的教师,学校除要求其赔偿学⽣医药费、报请教办给予相应有处分外,该教师两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不能参与各项荣誉的评定。
3、情节恶劣、造成学⽣⾝体严重伤害的教师,学校将报请上级⾏政机关,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健康促进学校验收.1.1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高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一、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取教育、影响学生。
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下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于以下处理:
1. 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它人格侮辱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书面写出检查,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 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它人格侮辱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者,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 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检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至停职检查。
三、以上规定由德育处负责,发现问题由德育处会同有关年级组及时调查,并报校长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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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墩镇伟诚小学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八六年和九零年制定有关制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现重申以下规定:
1、严禁下列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推搡学生、打骂学生、罚学生作业、罚学生跑步、罚站、上课时把学生关到室外、揪学生的耳朵,让学生惩罚学生等等相关的体罚与变相体罚。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者,责任教师要写出书面检讨,领导对进行其全校大会批评。
给学生本人造成伤害的,要上门给学生家长赔礼道歉。
要由教师本人付出全部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
并报上级教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2、对教师在体罚学生过程中不听劝阻的,由校办公会议研究加重处理。
3、对有以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学校由校长室、教导处组成调查组,联合调查有关事实,写成书面材料及有关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在全校大会宣布,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教育局。
4、学校主要领导,当天值日的领导,教导处领导要认真检查有关情况,学校要定期在学生中召开有关调查会议,了解教师的师德情况,教师、家长均可举报有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教师
欢墩镇伟诚小学
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