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源性矛盾不良反应的黑名单
药物不良反应清单
药物不良反应清单
药物不良反应是指使用药物后出现的不良症状或反应。
了解药物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对于医护人员和患者来说都很重要。
下面是一份药物不良反应的清单,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药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草药类
- 中药:中药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如胃肠道不适、皮肤过敏等。
西药类
注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但并不代表所有的药物和反应。
请在使用药物前咨询医生并详细阅读药物说明书。
抗生素
- 青霉素:过敏反应、肠胃不良、皮肤瘙痒等。
- 链霉素:肌肉损伤、肾功能障碍等。
镇静剂和安眠药
- 安定:肌肉僵硬、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等。
- 扑痫喷散:头晕、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等。
止痛药
- 阿司匹林:胃溃疡、出血风险、过敏反应等。
- 吗啡:便秘、呼吸抑制、成瘾风险等。
抗抑郁药
- 布洛芬:头痛、肠胃不适、失眠等。
- 舍曲林:口干、性功能障碍、心律不齐等。
降压药
- 利尿剂:尿频、低血钾、口渴等。
- 衰老康:肌无力、心律不齐、血糖升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份简单的药物不良反应清单,实际药物和不良反应可能会更多更复杂。
如果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出现任何不良症状,请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剂师。
同时,正确使用药物,并遵循医生和药剂师的建议非常重要。
药物群体不良事件基本清单
药物群体不良事件基本清单药物的使用可能会引发各种不良事件,这些不良事件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影响。
为了及时识别和处理这些问题,以下是药物群体不良事件的基本清单。
常见不良事件1. 过敏反应:包括皮肤瘙痒、发疹、水肿、呼吸困难等。
过敏反应:包括皮肤瘙痒、发疹、水肿、呼吸困难等。
2. 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腹泻、胃痛等。
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腹泻、胃痛等。
3. 神经系统反应:如头痛、头晕、失眠、焦虑、抑郁等。
神经系统反应:如头痛、头晕、失眠、焦虑、抑郁等。
4. 心血管系统反应:包括心悸、血压升高或降低、心律不齐等。
心血管系统反应:包括心悸、血压升高或降低、心律不齐等。
5. 肝功能不良:如黄疸、肝酶升高等。
肝功能不良:如黄疸、肝酶升高等。
6. 肾功能不良:如尿量减少、尿频、尿血等。
肾功能不良:如尿量减少、尿频、尿血等。
7. 血液系统反应:如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
血液系统反应:如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
8. 骨骼肌肉不良事件:如骨折、骨疼痛、肌无力等。
骨骼肌肉不良事件:如骨折、骨疼痛、肌无力等。
9. 生殖系统不良事件:如月经异常、性功能障碍等。
生殖系统不良事件:如月经异常、性功能障碍等。
10. 免疫系统反应:如免疫抑制、感染等。
免疫系统反应:如免疫抑制、感染等。
严重不良事件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1. 过敏性休克:严重过敏反应可能导致休克。
过敏性休克:严重过敏反应可能导致休克。
2. 药物中毒:药物过量使用可能导致中毒症状,如意识模糊、呼吸困难、心率不齐等。
药物中毒:药物过量使用可能导致中毒症状,如意识模糊、呼吸困难、心率不齐等。
3. 器官损伤:某些药物可能会引发肝脏、肾脏或心脏等器官的损伤。
器官损伤:某些药物可能会引发肝脏、肾脏或心脏等器官的损伤。
4. 恶性综合征:罕见的严重反应,可能导致高热、肌肉僵硬、心律失常等。
恶性综合征:罕见的严重反应,可能导致高热、肌肉僵硬、心律失常等。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大反腐纠风工作力度,促进医院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医药购销负责部门、监管部门及各供应企业3.定义:无4.内容:4.l 医院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一次性耗材时,要与经销企业或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廉洁协议》,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行为。
4.2 医院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名录。
4.2.1 凡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均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提出书面告诚;4.2.1.1 在购销活动中,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4.2.1.2 发现采购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和试剂有质量问题,被告知后2周内不作出及时处理的;4.2.1.3 在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各项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4.2.1.4 被临床使用科室投诉(举报),或被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的。
4.2.2 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名录。
4.2.2.1 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4.2.2.2 在购销活动中,多次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或1次发现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4.2.2.3 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试剂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知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作出及时处理的;4.2.2.4 有严重违反医药购销合同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有关要求的;4.2.2.5 被列入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黑名单”的;4.2.2.6 有关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4.3 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定期报告、通报制度,药品部、设备科、器材科、总务科及其他有关科室每季度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记录情况,院纪检监察室对发现的问题在全院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 凡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学部立即与其停止合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
用药不当“毁”一生!儿童禁药名单出炉,这些药你家有吗?扔了吧
用药不当“毁”一生!儿童禁药名单出炉,这些药你家有吗?扔了吧不用过多说明,所有人都明白,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在生活中异常重要。
2020年12月,山西朔州应县一名1岁幼儿在输液后身亡。
近年来,类似的情况经常出现,儿童用药的安全问题愈发被社会关注。
图源:头条新闻微博相关统计显示,在用药不当致死的人群中,婴幼儿的占比达到了三分之一。
我国每年因用药不当致聋的儿童达到3万,超过50%的婴幼儿都在超标用药,儿童整体的用药不良反应率为12.9%,这一数据是成人的2倍。
新生儿的不良反应率更严重,达到24.4%,是成年人的4倍。
一、儿童《用药黑名单》,请收好!1.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该药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但药监局2018年对双黄连注射液的说明书修订明确要求,四周岁以及以下的儿童禁用。
柴胡注射液:主要用于流行性感冒的发热治疗,针对儿童患者曾用于退烧治疗。
2018年药监局明确指出,柴胡注射液的禁忌项中要明确表明“儿童禁用”。
赖氨匹林注射液:主要针对发热以及轻重度的身体疼痛,2018年药监局发布通告明确指出,相关说明书要表明16岁以下儿童慎用,3个月以下婴儿禁用。
儿童用药后可能引起瑞氏综合征。
2.感冒药复方类型的感冒比较常见,比如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氨金黄敏颗粒、复方锌布颗粒、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美敏伪麻溶液,这几类感冒药物中常见含有的成分是对乙酰氨基酚、伪麻黄碱、右美沙芬等。
儿科医生认为,2岁以下的儿童不建议使用复方类的感冒药,4岁左右的儿童使用要遵医嘱,4岁以上的儿童如果感冒症状相对严重,可以视情况使用,但不能联合用药。
3.抗病毒药利巴韦林: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重症肺炎,儿童使用该药,无论是口服还是注射,不但毒性大,很可能导致幼儿出现溶血性贫血,严重甚至还能致畸致癌。
阿糖腺苷:抗病毒用的药物,因为安全性不明确,所以儿童患者禁用。
4.退烧药安乃近:一种常见的平价退烧药物,被老百姓广泛使用。
但是安乃近有很大的副作用,可导致粒细胞缺乏症,儿童患者用药还可能导致免疫力下降、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不良反应。
药物不良反应8大事件
药物不良反应8大事件随着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显现,政府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成立药品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及时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降低药物的危害。
1.乙双吗啉治疗银屑病2001年,通过药物不良反应(ADR)监测发现乙双吗啉治疗银屑病可能会引起白血病2. 苯甲醇可能导致儿童臀肌挛缩症2002年,发现苯甲醇可能导致儿童臀肌挛缩症3. 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2006年4月,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ADR监测和报告系统发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原因是二甘醇的肾毒性。
4. 欣弗事件2006年7月,青海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监测和报告系统发现患者使用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后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症状: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原因是安徽华源违反规定生产,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
该事件涉及15个省份,9人死亡,80人出现不良反应。
5.甲氨蝶呤引起神经损伤2007年7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部分白血病患儿,在使用甲氨蝶呤后陆续出现下肢疼痛,乏力,进而行走困难等症状——暂停使用部分批号注射用甲氨蝶呤用于鞘内注射。
6.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案例2008年10月6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
紧接着,红河州蒙自、泸西两县也相继出现了患者使用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出现不良反应情况。
7日,卫生部通知停用该注射液。
湖北累计150人发生不良反应。
全国多地发现不良反应事例。
同年10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通报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批号的部分样品有被细菌污染的问题。
7.茵栀黄注射液严重过敏反应2008年10月19日上午,卫生部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医院因使用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茵栀黄注射液(批号为071001)后,有4名新生儿发生不良反应,其中1名出生9天的新生儿于10月11日死亡。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药品安全是人民健康的紧要保障。
为了保障民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订立一系列药品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那些存在生产、质量、使用等方面问题的药品。
本文将探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规定。
一、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概念药品安全“黑名单”是指那些存在生产、质量、使用等方面问题的药品的管理名单。
药品安全“黑名单”是以药品的质量、生产、研发、销售等多个方面为标准,对药品安全管理的加强,可以避开因药品质量等原因引起的严重后果。
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后,将对生产、销售、审核等方面进行限制和惩罚。
二、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原则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原则重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开透亮:依据国家标准和规定,把生产企业的信息、药品的质量问题公开透亮,让受害者适时把握信息。
2、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对有关企业的行政惩罚,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正公正。
3、科学客观:通过严格的监测、检验和评估,科学客观地评价药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的违规情况。
4、惩罚到位:对存在生产、质量、使用等方面问题的药品进行严厉处理,包括管制、追责、罚款和生产许可证吊销等。
5、保障民众安全:把药品安全管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紧要保障,全力保障民众安全。
三、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内容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内容重要包括以下几点:1、药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出优质企业和不良企业,并公布相应名单。
2、严格管制不良药品:依据药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不良药品进行严格管制,包括从销售渠道进行管控、限制其销售范围或下架等。
3、追责和罚款:对于涉及到药品质量问题和企业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追责,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4、生产许可证吊销:对于重点质量问题或者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重的药品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名单
2009年1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0例,按照余医字(2006)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2-12009年2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7例,按照余医字(2006)11号文件规定,凡经审查为合格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给予每例奖励十元。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3-12009年3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0例,按照余医字(2006)11号文件规定,凡经审查为合格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给予每例奖励十元。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2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5-82009年5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5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6-92009年6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3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7-9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20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8-32009年8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0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9-62009年9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0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10-9下例人员的药品器械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21例,按照余医字(2009)13号文件规定,凡经审查为合格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给予每例奖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11-32009年11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8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12-32009年12月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名单下例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网报符合要求共12例,按照余医字(2009)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2009-12-30。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进行记录、通报、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内容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记录和通报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的相关信息;(二)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期限;(三)加大对“黑名单”企业、个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检查和监视;(四)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共享,加强联动监管。
第六条涉及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生产药品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的;(三)提供虚假材料、不真实信息的;(四)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黑名单”记录和通报第七条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八条记录和通报的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性质、情况、后果等;(二)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三)相关证据材料;(四)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九条对于个人的记录和通报,应当保护其个人隐私权,不得泄露其个人敏感信息。
第十条“黑名单”记录和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企业。
第四章“黑名单”限制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期限;(二)撤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三)限制其从事药品相关职业的资格;(四)中止相关资金支持;(五)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
2023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维护国家的药品安全形势,我国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设置和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监管、处罚和警示,以维护全社会的药品安全。
以下是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一、黑名单的建立1.黑名单范围:黑名单范围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等。
2.黑名单标准: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则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涉及到药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假药、劣药、用劣药伤害患者健康,销售依法淘汰、过期或存储不当的药品,以及其他涉及药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3.黑名单程序:黑名单的建立包括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听证评议、黑名单公告等环节。
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对决定提起异议,并有法律保障。
二、黑名单的管理1.信用惩戒措施: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相关经济活动,吊销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限制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其不良信用记录。
2.协同监管机制: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将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加强对黑名单内药品企业的监管工作。
这些部门包括执法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将形成联动监管的态势,确保对黑名单企业的处罚和惩戒措施的有效执行。
3.公众参与机制:规定建立与黑名单管理相关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黑名单管理,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协助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罚工作。
三、黑名单的实施效果评估1.定期评估机制:将建立黑名单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黑名单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黑名单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主要是针对药品市场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药品企业或药品,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定义:明确什么样的药品企业或药品会被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例如,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伪劣药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等。
2. 列入标准:制定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标准和程序。
例如,建立合理的药品质量评价和监测机制,对列入药品“黑名单”的要求进行明确。
3. 处罚措施:明确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药品企业或药品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4. 撤销标准: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药品企业进行整改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申请撤销列入名单。
5.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药品质量监测、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等。
6. 信息公开: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药品企业或药品进行公开,让消费者能够了解到不合格的药品企业或药品的信息,避免购买或使用。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2024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2024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____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药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不良商业行为的增多,一些低质量、假冒伪劣等不安全药品不时出现,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保障药品市场的安全和规范发展,____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定义药品安全“黑名单”是指对涉及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录和整理,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制度。
三、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机制1.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机构设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机构,负责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建立、监管和公示工作。
2.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和标准,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3.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搭建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记录和管理,方便查阅和公示。
4.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联合惩戒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以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生产经营活动、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四、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内容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以及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将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采取严厉惩罚措施。
2.生产、销售过期药品对生产、销售过期药品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以及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将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3.提供虚假药品信息对提供虚假药品信息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将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4.侵犯药品知识产权对侵犯药品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将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前言我国药品市场日趋繁荣,但随之而来的一些不正之风也相继出现,药品黑市和假药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黑名单的定义药品安全黑名单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生产、销售假劣、伪劣、劣药、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名单。
二、黑名单的依据黑名单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1.《药品管理法》;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的发布1.黑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发布。
2.黑名单内容应当包括黑名单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依据以及相关处罚结果。
3.黑名单公布的方式,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官方网站、报刊等。
四、对黑名单企业的惩戒措施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企业,应当实行如下惩戒措施:1.暂停或撤销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2.暂停或撤销企业的现场检查资格;3.暂停或撤销企业的认证资质;4.暂停或撤消企业网上货物监管资格;5.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责任人的个人诚信信息。
五、黑名单管理流程1.收到举报信、检查报告和监管人员实地核查等线索后,流程应为:(1)初步核实违法情况及性质;(2)在确认违法情节事实之后,对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4)公示和执行处理方案。
2.执行处理方案后,将企业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中。
六、黑名单的解除1.企业可以申请解除黑名单,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对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且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2)未发生或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行为;(3)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解除黑名单应当经过整改反馈和监管机构评估分别提交评估报告,符合解除条件后公告解除。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文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黑名单”,是指在药品市场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药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反映,对药品市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信息纳入“黑名单”。
第四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2.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药品的;3.不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4.违反药品质量标准、规格要求,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5.销售禁止生产、流通的药品或者使用范围超出规定的药品的;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的程序如下:1.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2.如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纳入“黑名单”;3.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处理决定等内容;4.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黑名单”及相关信息公布于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告知。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2.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生产销售等;3.对于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除了必要的处罚措施外,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改正错误,恢复药品市场信誉。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个人对“黑名单”的信息采取监管责任,要及时了解、注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黑名单”中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药品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相关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黑名单的认定与管理第三条黑名单的认定重要包括以下情形:1.生产、流通、销售假冒伪劣药品;2.违法违规生产、流通、销售已禁止的药品;3.质量不合格、有严重不良反应或其他严重药品安全问题的药品;4.未依照规定进行药品追溯、溯源工作;5.不按规定进行药品广告宣扬;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黑名单的管理重要包括以下内容:1.黑名单名单的建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
2.黑名单信息的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开黑名单信息。
3.黑名单信息的更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依据情况对黑名单信息进行更新。
4.黑名单信息的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将黑名单信息通报至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三章黑名单企业的惩罚第五条黑名单企业应接受以下惩罚:1.行政惩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实行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取消相关许可证:黑名单企业应当注销或被取消相关的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许可证。
3.经济赔偿:黑名单企业应向受害者或国家供给经济赔偿。
4.其他法律制裁:对黑名单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黑名单企业惩罚的执行程序:1.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黑名单信息后,适时通知相关企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辩。
2.黑名单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看法,并附上相关证据。
3.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辩看法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惩罚决议,并书面通知黑名单企业。
4.黑名单企业不服惩罚决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第七条对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考核重要包括以下标准:1.黑名单的建立和更新是否适时、精准;2.黑名单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适时通报协调情况;3.黑名单企业的名单公示和惩罚执行情况;4.监管部门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5.其他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相关的工作。
药源性矛盾不良反应的黑名单
药源性矛盾不良反应的黑名单
易善永
【期刊名称】《医药与保健》
【年(卷),期】2007(015)004
【摘要】某些药物应用本可减轻某些症状,但实际应用中却产生了使该症状加重的矛盾反应。
这一现象被称为药物“反作用”,或药源性矛盾不良反应。
由于有些临床医生和患者对这种现象缺乏认识。
易被误认为是病情加重或药物剂量不足。
盲目追加用药剂量.结果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应当给予重视。
常见的药源性矛盾不良反应有: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易善永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博士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95.3
【相关文献】
1.药源性矛盾不良反应的黑名单
2.警惕药源性矛盾的不良反应
3.警惕药源性矛盾
4.药源性矛盾反应临床分析及可能机制
5.295例患者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分析及减少药源性损害措施的探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药品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格药品或不法经营行为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保障药品安全。
具体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不合格药品名录:将不合格的药品名称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以便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警示和防范。
2. 不法经营者名单:将药品市场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名称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限制其在药品市场的经营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协同: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不合格药品,形成合力,保障药品安全。
4. 处罚措施:针对不合格药品或不法经营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暂停、吊销营业执照等,以示惩处和警示效果。
5.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实施能够提高药品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第 1 页共 1 页。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药品的企业、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1. 形成机制:政府部门和药品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建立起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2. 进入“黑名单”的情况:企业、个人在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被列入“黑名单”。
- 生产环节:违法违规生产药品、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生产过期药品等行为。
- 销售环节:销售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过期药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等行为。
- 使用环节: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药品、药品滥用等行为。
3. 管理措施:一旦企业、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 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 市场限制: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 公示通告: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信息,增加曝光度。
- 合作限制:限制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进行业务合作。
4. 退出机制:企业、个人可以通过整改、申诉等方式退出“黑名单”。
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查、整改并符合相关规定后,可以申请退出“黑名单”。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抗 癌 药 引起 癌 症 :抗 癌 药物 本 0 来是 治癌 的 ,但 近 年 来发 现 ,有 一
些抗 癌 药物 既 可 治癌 也 会 致 癌 , 即
所 谓 的 抗 癌 药 的 “ 重 性 ” 如 抗 双 。
血压升 高。苯妥拉 明本 身有舒 张血 症 等 病 理 反 应 。对 此 常被 误 认 为 病
丝 不 织 不成 网 , 不 练 不 强 壮 。 体
维普资讯
J
EDI NE & H EA I CARE CI H
对低 肾素 型 高血 压 患 者 ,应 用 心得 状 .表 现 为 中毒 性 精 神 错 乱 状 态及 安 等 B受体 阻滞 剂 时 ,便 容 易 造 成 忧 郁 、 妄 想 反 应 、 运 动 不 能 、 缄 默
引起 发 热 。临床 上 称 为 药 物 热 。 药 物 热是 药物 引起 的 过敏 反 应 。一般
3 、抗 过 敏 药 引起 过 敏 :常 用
的抗 过 敏 反 应 的 药物 肾 上腺 皮 质 激
另 ,所 以 易被 误 认 为 是 药 量 不 足 , I 1
而加 大 药量 。呼 吸 困难 则 更 甚 。 对
解释 。停 药后 热 自退 。 2、利 尿 药 引起 水 肿 :利 尿 药 是 治 疗 水肿 的 常 用 药物 ,但 是 有 些
敏 反 应 时 .应 想到 抗 过 敏 药 物 引起 的过敏 反 应 。 此 时 ,应 立 即停 用 所
气 雾剂 治 疗 哮 喘 时 可 致 病 情反 常 性 加 重 的现 象。 5、降 压 药 引起 血 压 升 高 : 心得
严 重 的 后 果 , 因 此 , 应 当 给 予 重
之 外还 可 致 肾 阃质 损 害 ,甚 至 引起 是 常 用 平 喘 药 ,适 用 于 支 气 管 哮 喘 气短 加 重 现 象。 这种 现 象是 由 于 药
者对 这 种 现 象缺 乏认 识 , 易被 误 认 暂 时 性 肾 功 能 减 退 , 引 起 水 肿 加 等 疾 病 。但 有 些 患 者 用后 反 而 出现
发 作 。 因 此 , 当 用 大 剂 量 抗 癫 痫 药
压 反 常性 升 高 。 因此 ,使 用这 些 药
物 降压 而 血 压 反 升 高 时 .应 停 药并 调 整 为 其 它降 血压 药 。 6、抗 心 绞 痛 药 诱 发 心 绞 痛 : 钙 拮 抗 剂 和硝 酸 酯 等 都 是 常 用 的抗
维普资讯
EDI NE & HEA r CI H CARE
为 药 物 “ 作 用 ”,或 药 源 性 矛 盾 反
出现 浮肿 。速 尿 除 此
不 良反 应 。 由于 有 些 临床 医 生和 患 为是 病 情 加 重或 药物 剂 量 不足 。 盲
目追加 用 药剂 量 。结果 必 然会 导 致
过 影 响 细 胞 的 核 酸 代 谢 或 通 过 干 扰
可提 高 O 肾上腺 素 受体 活性 .使 血 t
9 、抗 癫 痫 药 诱 发 癫 痫 :有 报 人 体 免 疫 监 视 系统 , 引起 免 疫 抑 制
道 说 苯 巴 比妥 、 三 甲 双 酮 、 地 西 泮 等 过 量 应 用时 .可 诱 发 或 加 重 癫 痫
管 作 用 . 同 时 对 心 脏 有 拟 交 感 活 情 恶化 或 者 药量 不足 。而加 大 用 药
性 .低 剂 量 时 能 兴奋 血 管 仅 2受体 , 使 血 压 升 高 :大 剂 量 应 用 美托 乐 尔
剧。
剂量 ,结 果 导 致 精 神 症状 进 一 步 加 癌 药 中 的烷 化 剂 、抗 代 谢 剂等 可通
用 药 物 . 并 采 用 其 他 药 物 控 制 病
利尿 药本 身也 可 以 引起 水 肿 。 如 双 情 。
氢 克尿 塞 是 排 钠 利尿 剂 。长期 应 用
安 等 药 。既 可 以 降 血 压 ,又 可 以 在 某种 情 况 下 引 起 血 压 升 高 。例 如 ,
4 、平 喘 药 引 起 哮 喘 :氨 苯 硷
而具有化 学致癌性 。苯 丁酸 氮芥 、 塞 替 派 、 丙卡 巴肼 、环 磷 酰 胺 可 引
起 白血 病 :环磷 酰 胺 还 可 引起 膀 胱
癌 、 淋 巴瘤 。久 用 甲氨 蝶 呤 可 致 皮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时 ,应 考 虑 抗 癫 痫 药
诱 发 癫 痫 的 可 能 .要 及 时 减 少 用
肤 癌 。更 生 霉 素 、 博 来 霉 素 、丝 裂
心 绞痛 药物 。近 年 来研 究发 现 ,有
素 、扑 尔敏 、 非 那根 、 苯 海拉 明 等 此 。应 注 意检 查 肺 部 。如 果 气 短 虽
然加 重 .但肺 部 哮 鸣 音 并 无 增 多反
近 、 复 方安 基 比 林 等 退 热 药 有 时 可 均 具 有 良好 的 抗 过 敏 作 用 。 然 而 ,
对 于特 异 体质 者 来说 。上 述 药 物 又 可 以 引起 过敏 反 应 。 因此 。在使 用
而减 少 .并件 恶 心 、呕 吐 等 消 化 道
副作 用时 。应 考 虑 为 药 物反 作 用 引
在 第 二 次使 用某 种 药物 时 出现 ,其 抗 过敏 药物 治 疗过 敏 性 疾 病 时 ,如 起 。减 少剂 量 或 停 药 。同 时 给 予 对
特 点 是发 热 用现 有 的病 情表 现 无 法 果 病 情持 续 不愈 ,或 出现 了新 的过 症 处 理 。 此 外 , 少数 人 吸入 异 丙 肾
重 。故 用利 尿 药 退 或反 而加 重 ,应 考 虑 速尿 物 过 量 所 引起 的 过 度 换 气 ,有 时 难
的反 作 用 。
以与 疾病 本 身症 状 加 重之 气 短 区
视 。 常 见 的 药 源 性 矛 盾 不 良 反 应
有: 1 、退 热 药 引 起 发 热 :如 安 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