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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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4•【文号】建质[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川建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7]58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55号)要求,全省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进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进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注册对象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一级或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符合注册申报条件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注册。

未经注册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二、注册要求(一)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申报,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应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网址:)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申请建造师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2、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4、申请人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经理任命文件和反映工程规模的合同页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G-1 资质
G-1-05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省住房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项目中标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 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信息录入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手段谋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假,骗取中标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法》 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八条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 行为代码 类别 G-1-01 G-1-02 G-1-03 G-1-04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 标准 6 5 5 5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例》第三十四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 工程 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
G-2-0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5
G-2 承揽 业务
G-2-02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2
3.7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

3.9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

3.10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
全 3.11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3.12 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
4.4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恶意讨薪行为的
5
4.5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5

伍 管
4.6 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4

4.7 通过非正常途径讨要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2
4.8 省外入川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3
5.1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2


5.2 未按要求参加行业管理部门会议的
1

5.3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
5

5.4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5
2

理 1.6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5
1.7 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3
1.8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 证书上岗的
3
1.9 恶意扣押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1
2.1 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
3.2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VS
规范了市场秩序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记 录和公示,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 增强了责任意识:通过不良记录的公示和管理,促使相关 责任主体更加重视工程质量的控制。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信息公示范围有限
目前管理办法仅限于对不良记录的公示,缺乏对其他相关信息的 公示。
案例三:某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公示与处罚
总结词:公示处罚
详细描述:某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记录在案,监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进行了公示,并给予了一定的处罚。此举旨 在警示其他检测机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提高了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降低了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包括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机构。
不良记录
管理办法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和机 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记录。
包括不良记录的采集、认定、披露、公示 、处罚等环节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02
不良记录的种类和来源
不良记录的种类
01
02
03
为不良记录。
03
不良记录的管理流程
记录收集
记录收集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专项督查 等方式,全面收集各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
记录来源
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 均可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的线索和证据 。
记录核实
核实内容
对收集到的记录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 括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
检查方式与频率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背景建筑市场是国民经济紧要构成部分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建筑市场中,难免显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以次充好、捏造虚假材料、躲避保险责任、恶意拖延工期等等,这些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害。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捍卫消费者利益,现有一项紧要制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定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是指,记录和公示建筑市场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主体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案件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情形、行政执法结果等。

实施记录对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建材厂商、建筑设计院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记录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记录方式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重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记录:1.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信息公示网站,适时公布记录内容,并依据公示范围和期限,公示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结果。

2.纸质记录和档案管理。

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违规行为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纸质或电子档案管理,定期更新记录信息。

影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强化了市场管束力。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以对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产生猛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舆论压力,避开不良企业混迹市场,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2.提高了行业规范性。

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要求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行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规范,推动行业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3.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不良行为记录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我保护本领,加添购房、购材等环节的透亮度,削减消费者被诳骗和误导的可能性。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2
I1-2-07
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I1-2-0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
22
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 标准 6
I1-1-01 I1-1 备案 I1-1-02
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方举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过程质量
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质量 隐患。
材料质量
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设计 要求和安全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
评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 全、有效。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明 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现场检查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收集题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主体和有 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果公示与通报
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和 单位进行通报。
05
法律责任与处罚
机构。
03
不良记录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要求等行为,经查实后由主管部门记入
的不良行为记录。
02
管理原则与责任
管理原则
01
依法依规
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 开。
客观真实
02
03
动态管理
不良记录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问题,不 得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并向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送达处罚决定书。
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进行 立案审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
执行与监督
处罚决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执 行情况,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所有,对于本办法的任何疑问或 歧义,均应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解释为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高履职效能,现就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范围。

建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录入省级平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限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在录入认定范围。

二、实施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建筑企业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B级数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C级数据由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D级数据由建筑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信息分级按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系统自动标记,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业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可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建筑企业应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主体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主体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主体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4.13
•【字号】川建发[2007]38号
•【施行日期】2007.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主体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补充通知
(川建发[2007]3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主体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管理,请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中,从深化认识入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注重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制度和标准建设和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

认真规划部署,确保信息公开落实省厅积极探索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子,注重建立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坚持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

省厅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达成工程建设治理阶段性目标的重要措施来抓,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做好任务分解,研究主要任务之间的联系,细化阶段性目标,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编制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

省厅编制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以及信息采集、整理、报送和发布的规范,确保采集、发布的项目和信用信息及时有效,规范有序地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机制。

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修订完善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明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发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奠定基础;制定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企业和人员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川建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0]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场主体单位:《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精神,推进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四川省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危险性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川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1]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建立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我厅于2014 年印发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4〕236号),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需求,结合近年来建筑市场监管情况,我厅对原《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 年1月18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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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记录、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12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计。

第九条省建设厅将建立不良记录信息修正维护机制,保证信息准确。

不良记录修正维护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或对已公布不良行为的单位视其整改情况,限期进行调整。

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延长公布保留期限。

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

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二条当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发生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扣减,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满,其诚信分值自行修复。

第十三条企业诚信分值大于90分时,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该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含75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
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

第十四条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将累减。

第十五条每年12月31日为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计算日,当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时,需经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

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时,暂停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许可重新执业。

第十六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和比选时必须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处罚,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项目管理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5、《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6、《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7、《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招标代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8、《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9、《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10、《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从业人员)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一:
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项目管理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5、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6、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7、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招标代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8、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9、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10、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从业人员)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附件二: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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