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家教违反了什么规定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5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有偿家教,不仅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也大大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更有损于教师的形象,违背了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深化行风建设,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在抓好备、教、批、辅、考基本教学环节管理的同时,重点落实对学困生的补缺补差措施,努力让每一个学生不掉队,从源头上遏制家教家养之风。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上课。
4、对于少数走读有困难的学生,确属学生家长委托,教师同意负责管理该生日常生活的,须报学校审核同意。
学校要创造条件,解决这部分学生的住宿问题。
5、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一律不得租借给他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6、学校将采取一定的方式检查在职在岗教师否有有偿家教家行为。
如有此行为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凡被上级查实或者被检举揭发有有偿家教现象,且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教师,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其严肃处理,本规定自二0一五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实行。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2)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原则,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防止利益冲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能会与其教学职责产生冲突,损害学生的利益。
2. 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过多从事有偿家教会分散教学精力,影响其教学质量。
3. 保护学生权益:有偿家教存在差异化服务的情况,可能导致学生之间的学习资源不平等,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部要求各中学要加强管理,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有偿家教法律效力

有偿家教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有偿家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背教师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
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为全面落实《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行政法规,深入贯彻“五严”规定和“十条”禁令,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不接受学生家长有偿家教的请求,不违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二、不以任何形式举办各种有偿家教辅导班,不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
三、不组织、不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补习班,不违规从事有偿托管。
四、不到其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
五、学生放学后严格清班清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教学时间内从事有偿教学活动。
六、关爱每个学生,无偿为学生释疑解惑,尽心尽力帮助学困生,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健康成长,和谐发展。
全校教师自觉履行以上职责,接受学校、家长和社会监督。
若因从事有偿家教被查处,当年内职务晋升、职称晋级和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扣发全部绩效工资。
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
x年x月x日。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有偿家教违背了什么职业道德

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收受财物、有偿补课、体罚学生、骚扰学生等十一项行为属于“ 违反师德” 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甚至开除等处分。
记者采访了部分老师与家长,老师们普遍认为,这些提法都非常好,但学校执行起来可能不容易关注 1有偿家教看法:对补课行为有一定威慑作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该严令禁止,还是“ 有条件地放开” ?激烈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多年。
此次,《办法》明确指出, “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是“ 违反师德” 行为,明确针对教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校外补课活动,使规定更加准确、合理。
据介绍,不久前,南宁某城区教育局发现有老师强迫家长带小孩去某培训班补课,如此恶劣的行为,最后却不了了之,只是在会上不点名的批评。
一所小学副校长告诉记者,不久前, 一名家长拿着短信和通知条到学校告状,称老师要求其小孩去补课。
学校调查了解后,对老师进行了警告。
如果是在《办法》出台后出现这种情况,该老师将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据介绍,由于南宁的很多家长有补课的需求,所以有偿家教在南宁比较盛行。
一名小学副校长坦言,她经常会接到一些推不开的人情电话,希望能帮找家教。
如果是家长和老师你情我愿进行有偿补课,学校很难抓实。
在南宁家教市场,还存在名师难求的现象。
市民韦先生告诉记者,他认识的一位朋友,之前想请一位名师为小孩补课,但对方一直推脱,最后朋友通过关系,才让该老师答应在暑假期间帮补课。
部分老师认为,《办法》出台后,有偿补课现象虽然还是难以杜绝,但对明目张胆的大面积补课行为,还是有一定威慑作用。
在南宁一些中学,一个班80%~90%的学生都在老师处补课,《办法》出台后,老师可能就不敢这样大胆了。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公办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3.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处理有偿家教的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绩效工资的扣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3.凡经查明在职教师具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任其参与中、高考命题、重要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其担任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重要学科竞赛活动的评为工作。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教育部最近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了严格禁止措施。
这一举措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尊严。
以下是一些关于这一禁令的重要信息:背景过去,许多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以获取额外的收入。
然而,这种行为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教师过度工作和教育质量下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教育部决定严格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禁令内容教育部发布的禁令规定,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这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补、辅导或提供额外的课外培训。
禁令适用于所有中小学,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学校。
禁令的目的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目的是多方面的:1. 维护教育公平:有偿补课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给那些无法支付额外费用的学生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 保护学生权益:有偿补课可能导致学生过度研究和学业负担过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3. 提升教育质量:有偿补课可能分散教师的精力和时间,影响他们在正式课堂上的教学质量。
4. 尊重教师职业:禁止有偿补课可以确保教师专注于正式教学工作,提升他们的职业尊严和社会地位。
处罚措施教育部明确表示,对于违反禁令的中小学及在职教师,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和解聘等。
政策宣传和监督教育部将加大对禁令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禁令的目的和意义。
同时,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禁令的执行。
结论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严格禁止,以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尊严。
这一禁令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教育质量和保护学生权益。
所有中小学及在职教师都应该遵守禁令,并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努力。
---以上为文档内容。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21〕36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州郴市教育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面向学生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2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行风,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为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对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____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____》(苏教师【____】____号)提出师德规范要求:教师要自尊自律,不从事有偿家教。
4、盐城市教育系统师德行风建设十项禁令第二条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严重违背教育公益性原则,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既有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广大教师应自觉抵制并坚决远离。
二、有偿家教的界定。
学校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一)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的;(二)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的;(三)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
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一)从当年起,取消三年内评先、评优、晋升和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资格;(二)退回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50﹪-100﹪,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直至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
部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严禁进行有偿补课。
此规定旨在维护学生权益,保证教育公平,并加强教育质量管理。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定义:有偿补课指在正常教学工作之外,教师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或家长的付费补课请求,并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2. 禁止性质:有偿补课被视为一种违规行为,教育部将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的教师和相关机构。
3. 学生权益保护:有偿补课容易造成教育资源的差异化分配,加重学生之间的负担差异。
该规定旨在保护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公平的研究机会。
4. 教育公平:教育部鼓励学校通过提供充足的研究资源,确保学生能够在校内充分研究。
学校应加强自身教育质量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以满足学生的研究需求。
5. 教育质量管理:教育部将通过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机制,对学校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于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6. 家长监督责任:家长应积极履行监督教育的责任,不鼓励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家长应重视学生的研究兴趣和能力培养,合理安排研究时间和课外活动。
教育部的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教师和家长都应共同遵守该规定,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平等的研究机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
部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严禁有偿补课。
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1. 禁止中小学有偿补课: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防止形成教育资源的二级市场,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 严禁利用职务从事有偿补课: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教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教师专注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3. 责任和处罚:教育部强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和管理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师,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甚至解聘。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教师的行为。
5. 提高教师待遇:为了减少教师有偿补课的动机,教育部将努力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确保教师可以获得公平的报酬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教育部也鼓励学校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补充教育资源,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总之,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正。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

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1. 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内逐渐兴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偿补课可能导致教育不公平,使得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而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则无法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机会。
另一方面,有偿补课还可能给在职教育从业者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如影响其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从业者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市场秩序,教育部于[[今天日期]]发布了《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规范。
2. 《规定》的主要内容2.1 禁止有偿补课的行为《规定》明确指出,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和线下授课、辅导、咨询等方式。
此外,还禁止从业者以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者变相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
2.2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规定》要求,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夸大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
对于涉及教育服务的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3 加强从业者的管理和培训《规定》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在职教育从业者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育从业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2.4 鼓励举报和查处《规定》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
3. 结语《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发布,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教育环境。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力度,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1、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在职在岗教师是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职教中心、进修学校、特教学校的教职工。
3、未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由于教育、监管不力,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年累计查处3起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查处5起以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校长任职考核一票否决。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初次由校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和职务晋升资格,并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二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三次调离原工作岗位。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关于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全校教师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处分依据及办法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不得组织有偿家教;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兼职,也不得参与有偿家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4、《运城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及处理办法》规定:“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或者有偿家教的”,考核等级不合格.
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师的处理办法:
(1)、扣发本学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在本学年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3)、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4)、在岗位聘任中予以低聘、缓聘或解聘;
(5)、对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的学校领导就地免职;
(6)、下列三类人员,直接清理出教师队伍,交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置处理。
①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强迫或引导学生上各类辅导班(含午托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②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③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反响强烈,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偿家教违反了什么规定

让知识带有温度。
有偿家教违反了什么规定有偿家教违背了什么规定1、违反道德规范:中学校老师职业道德规范(2022年修订)“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怀集体,团结配合,敬重同事,敬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违背国内规矩:《浙江省义务教导条例(草案)》其次十八条:“小学老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同学接受有偿家教。
”毫无疑问,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反驳有偿家教:工作日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节假日也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即任何时候都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3、教导部领导多次在多种会议上明确表示“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举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定反驳的,这是教导部一个十分鲜亮的态度”。
附:中新网2022年10月26日电在今日下午的教导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续梅回应了备受关注的“有偿家教”问题,她表示,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举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定反驳的,这是教导部一个十分鲜亮的态度。
大家都知道,老师是担当着教书育人的重要的工作,有他的特别性,和其他工作相比,的确特点也是很突出的,需要我们教师付出很大的心血,投入大量的精力才干教导好孩子。
极少数老师身上还存在着一种状况,就是上课该讲的内容可能不讲,要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甚至于有一些极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便利组织同学去举行有偿家教,以此来谋取一些利益,这样的行为绝对是影响了正常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教导教学秩序,也违反了教导的宗旨,也影响了老师的职业形象。
续梅表示,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阔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广阔的老师所不能容忍的。
所以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举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要坚定反驳的,这是教导部一个十分鲜亮的态度。
文档内容到此结束,欢迎大家下载、修改、丰富并分享给更多有需要的人。
教职工推销教辅材料参与有偿补课等责任追究办法

教职工推销教辅材料参与有偿补课等责任追究办法近年来,学校持续开展了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有少数教师还在参与有偿补课,家长反映强烈,败坏了教育形象。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滕州市教育局等三局《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滕教字〔2015〕55 号),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全体教职工的从教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下一年度班主任竞聘资格,调离原岗位。
1、以获利为目的在级部(或部分班级)向学生、家长宣传,到指定的地方购买(或者直接摊派)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2、以帮助校外培训机构招生为目的,组织班主任聚餐饮酒的;3、安排班主任或者直接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发放招生宣传材料的。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近三年班主任竞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由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1、诱导学生去指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收取回扣的;2、自己或者伙同他人组织办培训班、或在其中兼课的:3、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取消一年内各种业务评优的资格,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下一年度班主任竞聘资格。
其分管的校长、主任、副主任也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
1、以获利为目的向学生、家长宣传,到指定的地方购买(或者直接摊派)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2、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发放招生宣传材料的;3、动员、引诱学生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补习班的;4、自己辅导学生一次超过三人的;5、引诱学生参加培训班不成,利用调位等手段报复学生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偿家教违反了什么规定
1、违背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2、违反国内法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
毫无疑问,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反对有偿家教:工作日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节假日也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即任何时候都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3、教育部领导多次在多种会议上明确表示“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教育部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
附:中新网2009年10月26日电在今天下午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续梅回应了备受关注的“有偿家教”问题,她表示,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教育部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
大家都知道,教师是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的工作,有他的特殊性,和其他工作相比,确实特点也是很突出的,需要我们老师付出很大的心血,投入大量的精力才能教育好孩子。
极少数教师身上还存
在着一种情况,就是上课该讲的内容可能不讲,要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甚至于有一些极个别老师利用职务方便组织学生去进行有偿家教,以此来谋取一些利益,这样的行为肯定是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
续梅表示,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大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广大的教师所不能容忍的。
所以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教育部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