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得法律得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得国家所适用得法律.它就是世界上最古老得成文法律,有自己得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得发展产生了重要得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
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就是世界上保存完整得最早得一部法典。
现存法国巴黎得罗浮宫博物馆. 3。
《摩奴法典》它就是古代印度最重要得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就是由国家正式颁布得,就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与历来得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就是对婆罗门法得总结与继承,就是佛教法得渊源。
4。
种姓制度就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得制度,就是印度法得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与职业就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得重要官吏,执掌军事与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与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与国得主要法律。
制定于公元前451年。
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
就是留传下来最早得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就是罗马固有得,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得法律,罗马公民以外得外来人与被征服地区得居民不受其保护。
由于它就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得初期形成得,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与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
楔形文字法得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得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与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得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得抽象概念与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得基本内容与特点.主要内容与特点:君主得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得财产得处刑就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与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苏格拉底●生平:古希腊哲学家。
生前述而不作,其思想由学生柏拉图、色诺芬记述。
被认为是三十僭主之一的克利提阿斯的教育者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在狱中饮鸩自尽。
●主要思想:1.认识你自己:“哲学应当成为人学”“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2.美德即知识:①政治制度方面:分为君主制、譖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
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反对公民大会和抽签形式的民主选举②法的分类:自然法和人定法,神法高于人定法③人的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只要运用理性就可以发现善的本质。
3.守法即正义。
国家尚存且未完全失常,已做出的法官的判决在那里就没有效力了,而且能为个人不遵守和废除。
你以为这可能吗?——苏格拉底反驳克里柏拉图生平: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家庭三访叙拉古创办Academy学园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法律思想1.国家起源于社会分工。
可以分为三个等级:治国者、卫国者、劳动者。
2.城邦的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实质上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各守本分,维持和谐关系,承认的权利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升级制度。
个人的正义:个人的灵魂可以分为理性、激情、欲望分别对应国家三个等级,三种品质起到作用达到个人的正义。
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
3.理想国中提出的政体有:贤人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军阀政体,专制政体。
最理想的国家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非法律,主张人治但是未对法治起完全否定的态度。
后期逐渐重视法律的作用,体现在政治家篇。
4.立法思想:立法不是为了服务于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服务于城邦全体人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生平:出生于马其顿受业于柏拉图学园访问小亚细亚成为帝师建立自己的学园百科全书类的学者。
法律思想:国家的起源:国家的起源是人们对于善恶之类的义理的结合(坚持奴隶制的正当性),城邦是促进人类善德的实现道德性组织。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古典时期
-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重
要影响。
- 萨利克法典:法兰西国王克洛维一世制定的法典,为法国法
律制度的起源。
- 查理曼法典:法兰西国王查理曼大帝颁布的法典,为中世纪
法律发展奠定基础。
中世纪
- 英国惯法:基于法官判决和俗的法律体系,对英美法律体系
产生深远影响。
-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颁布的法典,对大陆法系产生广泛影响。
- 教会法:教廷为教徒所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宗教和道
德规范。
近代与现代
- 美国宪法:美国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构架和权利保障。
-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创始文件,规定了机构和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
-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当代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 罗马法院: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议。
以上是一些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知识点,这些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对整个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若需作为正式参考,请确保二次确认相关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知识总结小点
托马斯·阿奎拉关于法的分类的思想。
(一)永恒法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
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二)自然法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三)人法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
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
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四)神法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的训诫。
阿奎拉的法律分类理论是他的神权政治思想在法学中的反映。
这四种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以永恒法为首的完整体系。
在这种体系中,体现上帝意志的永恒法高高在上;自然法从古希腊罗马的崇高地位降为永恒法的从属;而人法的地位就更低了。
神法居于一种特殊地位。
它来源于上帝的启示,补充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和缺陷,它的地位显然要比自然法和人法优越得多。
他对自然法的降位成就了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也凸显了他的永恒法理论。
历史法学派的特点、历史地位特点:(1)理论特色: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的面目登上历史舞台。
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尖锐对立。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倾向于认为,只要求助于人类的理性,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
历史法学派则强调非理性、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从理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基本原则无处不在,无时不同。
而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
(2)从方法论来看,历史法学派继承和吸收了前人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成果和思维倾向,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年至公元前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维护新的经济秩序、限制高利贷、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王室占有、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买卖契约:注重形式、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夫妻关系不平等、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典型的宗教法、以种姓制度为核心、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摩西十诫、《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德拉古立法:()第一部成文法()重刑主义、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人议事会()陶片放逐法、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世纪公元前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世纪公元前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公元前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公元前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世纪世纪)、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世纪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私法发达、立法形式简便灵活、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和判决、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人格的减等(二)法人:、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地铁五分钟一趟,公交车十分钟一班,而我们的生命和伴随生命而付出的爱,一生只有一次!拥有爱的心境,每个人都是童话的主人公!幸福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一个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但就是无法控制对一个人的思念握不住似水流年,等不到此间少年!青春染指流年,太美的风景也太伤!The truth that you leave!对于未知的事,很多时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等,然后是等不到就放弃这世界就这样,要么大俗,要么大雅,不俗不雅算什么呢?优雅是大多数人所爱的,无可厚非。
像凤姐等大俗之姐也必然会成为焦点。
说白了,这人要想出名,就得与众不同,就得穿自己的鞋,走自己的路,让别人不会走路!凤姐说:我一直以为我输了,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镜子才发现我赢了!我说:我一直以为我输了,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凤姐才发现我赢了!没有人会许你一个远方,因为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远方是什么。
这世界上最可笑的行为是自欺欺人,这世界上最蠢的人是自欺欺人的人!每个人之所以这么做一定有他这么做的理由,所以不要一厢情愿的以为他在生你的气,其实他只不过在忙别的事。
呵呵结束了,不要哭,回头,给TA 一个背影,而后努力好好过自己的生活,一遍遍画着微笑,一遍遍诠释着幸福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你可以看不惯,但请你闭嘴!从窗子里望去,夕阳亲吻着山头,仿佛卧龙盘地而憩,金光闪闪,很是漂亮看到你我就不禁想起金庸小说中的一个招式~荡剑式(华山剑法)人永远敌不过时间,转眼间苍老了容颜,回不到昨天。
只有电影中的时间可以停下,画面可以定格。
一切的一切都将随躯体火化,消失不见。
当失去心爱的人时,连呼吸都是痛的人这一生,也不过是一缕轻烟,飘着飘着就散了,静悄悄的,没有一丝痛苦,甚至还可以微笑,这一生总算走完了,好累好累有些人一见如故,而有些人都成故人了,见了面却跟陌生人一样有一个好习惯是件难得的事,而保持一个好习惯是件很难的事!成功,从好习惯开始!正因为难,所以才更有意义!不要一味的撒娇任性耍脾气,因为即使是恋人也会有烦的一天别以为我是你的10086,我可学不来这低声下气自己能解决的事就不要老想着麻烦别人,因为即使是你的恋人也不可能随叫随到。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外法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复习笔记提纲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结构与内容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序法优于实体法3、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渊源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分类1、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2、法人(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1、物权2、继承3、债(三)诉讼法诉讼程序先后呈现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分享1楼发表于: 2008-03-20 08:21 PM| 短消息| 加为好友只看该作者| 小中大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的复兴(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2)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其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地位平等原则(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六、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1、理想国:(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著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
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
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
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4、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
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
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5、社会法学:(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6、基本规范(凯尔森)(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
(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7、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
8、客观法(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
9、整体性法律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巴比伦法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
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名词解释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选择《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
选择《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
——选择印度法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左右,种姓制度基本形成。
整个社会分为四大种姓和种姓外的贱民。
四大种姓是僧侣贵族婆罗门、军事贵族刹帝利、平民吠舍和奴隶首陀罗。
——名词解释、选择阇提:公元4世纪的笈多王朝时期,手工业部门猛增,自由民增多而奴隶减少,形成固定和排他性的职业团体,即阇提。
——名词解释对吠陀的注释,即《梵书》、《森林书》、《奥义书》。
《奥义书》涉及宗教伦理道德,具有高度哲理性,囊括了婆罗门教法的核心内容,如梵天是世界最高主宰、轮回转世、“造业”等。
——选择《所闻经》、《家范经》、《法经》。
《所闻经》是关于祭祀仪礼的规定,《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
选择《律藏》、《经藏》、《论藏》。
《律藏》记载了释迦牟尼订立的寺院规条。
印度教法一般禁止不同种姓间通婚,尤其禁止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逆婚生产的孩子属四个种姓之外的贱民。
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则为顺婚。
——选择希腊法雅典政制发展——选择(一)前621年,徳拉古(Draco)立法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2、将贵族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成立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1)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城邦所有成员力量集中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近似于神的“集体异人”。
2)法律基于理性,是理性的具体化。
3)法律由正义衍生,用以衡量人间的是非曲直。
4)法律的功能在于给人以自由和过一种优良的生活。
二、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推进了罗马法的学理化、体系化和严格化,但同时也宣告了罗马法的终结。
三、习惯法(古罗马):是一些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人们公认的习惯、惯例。
四、奥古斯汀的“两国论”和“神学自然法”对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在奥古斯汀看来,一切人类同时面对两种生活秩序:上帝之城(天国)与世俗之城(地国)。
六、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上帝理性)、自然法(即永恒法在人类理性上的体现。
)、人法(即世俗国家的法律)、神法(即圣经,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
)七、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一种互相伤害、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
八、洛克的法治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提出的法治原则初步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基础。
)1)洛克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2)洛克认为法治的含义就是普遍守法和严格地平等执法;3)洛克认为法治核心就是要反对个人独裁,而要如此就必须使国家的权力形成一个合理的能互相制衡的结构。
洛克认为,立法、执行和对外权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洛克的主张实际是两权分立和制衡;综上所述,洛克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中一个转折点,从此以后这一学说才具有现代自由主义色彩,才开始创立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如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天赋人权、法治和分权制衡等,而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正是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九、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第一个完整地论述了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明确地提出了司法权独立的问题。
十、卢梭主权属于人民的表现:1)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的结果,必须体现公意;2)立法机关、政府,只是其派出机关,其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3)立法权属于人民全体,而不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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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A、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B、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C、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D、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A、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B、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
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
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D、城邦起源: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3、斯多葛学派A、芝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为自然法思想,包括四点(下述)B、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思想: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C、对后世的影响和评价:第一,首先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斯多葛学派活跃的时期,希腊城邦制国家已趋于衰落,之后罗马的入侵,与罗马文化趋于“同化”,斯多葛学派对罗马法的影响尤其是对罗马法理学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从西塞罗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
第二,进入中世纪后,罗马法受到严重摧残,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没有消失反而与基督教会的神学思想相结合。
第三,资产阶级兴起之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又被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作为反抗封建专制的法律武器,从而演变成为古典的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从而奠定了17-18世纪西方法和法学发展的理性基础。
第二章罗马法律思想1、西塞罗:古代罗马最为杰出的政治家、法学家,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从法的角度来阐释法律现象的思想家。
贡献:对自然法的系统化和理论化A、西塞罗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B、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为人神所共有,人类是自然所创造,自然也就被赋予了正确的理性和法律C、他指出,自然是永恒的,作为自然法则的自然法也是永远有效的D、他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这种最高是因为它是神意的体现。
E、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西塞罗指出:一方面,实在法如果不符合自然法,就没有效力不能称为法律;另一方面,实在法的最终根源是自然法F、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第三章神学的法律思想1、奥古斯丁:著作《上帝之城》(曾被奉为基督教神学的经典,被誉为5世纪的百科全书,第一部历史哲学)《忏悔录》教父学:包括----A、上帝观。
奥古斯丁对“三位一体论”作了最完备的论证,从而确立了其在基督教神学中的权威地位。
“三位一体”指圣父----上帝是人格化了的神;圣子------耶稣(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圣灵-------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其中,上帝是唯一的本体,是最高的主宰是万物之源,这种“上帝高于一切的思想”是奥古斯丁讨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
B、原罪论和救赎论。
原罪论:始祖亚当夏娃违背上帝旨意而使人类与生俱来就带有“原罪”救赎论:人类无力自救原罪,耶稣舍身十字架代人受过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中的原罪说,认为人性的两面性:肉体(欲望),灵魂(理性)人生来就受欲望控制,丧失自由意志,唯有信奉上帝,才能得救。
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和救赎论彻底否定了人生的意义、人生的价值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其目的就在于为教权至上提供理论依据。
C、末日审判说。
人死后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要经过最后审判才能决定,实际上是原罪说的延伸,到中世纪演变成教会勒索教徒的工具君权神授论:上帝是万物之源和世界的最高主宰,因此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上帝,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君主的权力来自于上帝的赐予。
基督教是罗马帝国的国教,奥古斯丁的目的在于说明君权神授,为中世纪之初基督教会的不断扩张提供了理论基础。
双城论:《上帝之城》的写作背景: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被定为罗马的国教之后,罗马城就被涂上了神圣的色彩,被认为是救治人类的分裂和堕落的工具。
公元410年蛮族入侵洗劫了罗马,这一事件打破了二元关系的稳定。
异教徒认为罗马遭劫是因为他们的信仰被弃,诸神对罗马施于的惩罚;作为主教的奥古斯丁感觉到公教信仰的危机,公教信仰不但受到异教徒的仇视,很多基督徒的信仰也并不纯粹,公教信仰存在着严重的精神危机。
罗马遭劫这一历史事件要求奥古斯丁必须再度思考关于圣俗关系的问题,重新评价罗马的历史地位,《上帝之城》由此诞生。
《上帝之城》系统地阐述了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摩尼教的二元论:世界由彼此冲突的善与恶、光明与黑暗两类力量构成;新柏拉图主义哲学:人无法获得终极的真理,奥古斯丁由此提出人没有自由意志,需要通过教会上帝才能得到永生;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人具有两重属性上帝之城VS世俗之城A、奥古斯丁在书中说明,罗马的衰退是肇因于道德的衰退;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是由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够虔诚所致。
基督教不但不是罗马衰退的原因,反而有助于道德的提升。
但基督徒所归属的不是罗马帝国或任何地上之城,而是上帝之城。
地上之城与上帝之城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前者人民的共通点在于对自己的爱,后者则是结合于对上帝的爱和因此而生的对彼此的爱。
B、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为“上帝之城”,黑暗的世界是魔鬼建立的,是“人间的城市”人是这两个城市的公民,但这两座城市并不等同于教会与国家C、奥古斯丁对人类世界的划分,实际上是为了说明人的本质的双重性,既是精神的又是肉体的,且永远受制于这两个世界的竞争。
D、奥古斯丁所讲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既是彼此对立又是相互联系的。
他的基本倾向是人的生活离不开上帝离不开教会,教会高于世俗的国家,只有教会才能拯救人类进入上帝之城2、托马斯·阿奎那西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代表作《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被封为“圣徒”,被称为“天使博士”主要思想:A、《论君主政治》的主要思想1、政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人天然的“合群性”,为共同的生活与管理,则需要某种治理社会的原则,即政治制度2、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3、君主制下如何防止暴君统治的出现4、有限度地容忍暴政5、君主实施仁政的报酬6、教权和王权的比较:阿奎那主张“双剑论”,即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利都来源于上帝,其差别就在于分工不同B、法的分类阿奎那强调,法律是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的工具,按照人的类型和神的类型可以把法分为神的成文法、神的自然法、人的成文法、人的自然法,体现了理性主义和自然法的宗教方法最终融合:一,永恒法(神的自然法):阿奎那从神学世界观出发,认为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上帝,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在上帝的心中,存在着一种按其目的安排万物秩序的计划,这种计划就是永恒法。
永恒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神的理性的体现,各种法律都来源于永恒法,是最高的法律。
二,自然法(人的自然法):“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第四,自然法依靠行善避恶指引人类的活动,自然法只是人对永恒法的认识的很少的一部分,并受永恒法的制约;第五,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伦理性的,并且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
三,人法(人的成文法):第一,人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体现了人类的理性。
第二,人发的必要性:阿奎那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第三,人发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是一般的原则性规范,人法是具体化的规范;人法从属于自然法,他指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而符合理性法则才是正义的,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
第四,人法的分类:A、万民法和市民法,前者直接记录了自然法的规范,后者是适应各城邦的特殊需要制定的,是对自然法的个别的具体的适用;B、人法可以根据对公共福利负有不同职务加以区分,如祭司法,军人法;C、阿奎那对人法按不同的政治制度进行分类;D、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分类四,神法(神的成文法):第一,神法是《圣经》和神启。
不是人理性的产物,是上帝对人的启示。
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爱上帝而爱人类是最大的诫命”的训诫。
第二,人需要神法的原因:一是人追求的是永恒的福祉,而这就需要神法的指导;二是人类判断的不可靠;三是人法的效果只及于行为的外部表现,而无法深入内心;四是人类的法律不可能禁止和惩罚一切罪行。
总结:托马斯阿奎那的主要贡献在于用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哲学诠释基督教教义,他对法律类型的划分是把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全都放在一个思想体系内,目的仍在说明教权高于俗权;神学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十分明显,他宣称上帝主宰一切,完全抹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为中世纪后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