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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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财税[2012]8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1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财务部甘肃兰州 7300502兰州兰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审部甘肃兰州 730050摘要: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的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本文是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汇总及探讨。

关键词: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1.前言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的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对于非上市的企业来说,股权转让业务不是很多,但是一旦碰见就很难把握,本文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一个汇总及探讨。

2.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1)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①目前自然人股权转让多是私下进行,多使用现金交易,基本无帐可查,造成了只有少数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申报,而绝大多数纳税人没有进行申报。

针对我国目前股权转让不规范的现状,2009年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85号文)明确对个人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

三是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条第九款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测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测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测试题及答案1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下列关于安全理事会的判断,不正确的有:A. 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按地域分配名额,以2/3多数票选出C. 在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常任理事国如果不参加会议就会妨碍决议通过D. 非常任理事国可以连任参考答案:ACD参考解析: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联合国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安理会作出的决议有法律拘束力,但建议无拘束力。

故A项说法错误。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

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以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根据大会的决议规则,绝对多数是指2/3以上的赞同票。

故8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

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

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 项说法错误。

2 王某系一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其本月取得的下列收入,应以其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是:A. 稿酬所得7000元B. 银行存款利息所得500元C. 转让其房产所得200万元D. 中足球彩票获得50万元参考答案:BD参考解析:BD。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2003年1月1日前:?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3年1月1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根底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财税[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31•【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近日,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被媒体热炒。

由此引发的关于“大小非减持”以及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的讨论也日趋白热化。

从事件的过程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大小非减持后再出售股票的行为上。

对此,笔者结合有关媒体报道,对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逐一剖析。

事件起因: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据北京青年报消息,今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自此劲刮减持风。

包括柯希平、陈发树以及董事长陈景河在内的股东、高管纷纷套现。

据报道,在解禁后的第一周内,紫金矿业第二大自然人股东、厦门首富柯希平就通过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匆匆抛售了7476.68万股,套现额在6.64亿元左右。

而第一大股东陈发树更是在之后两个月的时间内出售2.94亿股,合计套现约27亿元。

在陈发树、柯希平等忙于用套现资金大举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时,其税收问题也开始被市场关注。

媒体直指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逃税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大小非成逃税重灾区。

之后,各大媒体纷纷撰文分析陈发树等人的套现逃税问题。

尽管目前陈发树的减持再投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证实,但从《东南快报》9月21日刊发的文章中,却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事件背后隐含的几个股权转移涉税问题。

以下是《东南快报》报道摘要:紫金富豪陈发树柯希平减持套现超五十亿调查2009年09月21日08:56 稿件来源:东南快报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大小非疯狂逃税再次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

紫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通过灰色通道逃税成为大小非逃税重灾区。

知情人士透露,大小非法人股减持难逃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但改道自然人减持就可以逃避税收监管,这是股市神秘富豪满天飞的根本原因之一。

记者调查发现,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总共逃税金额超过10亿元。

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企业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6.20
•【文号】财税字[1994]040号
•【施行日期】1994.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
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

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三、单选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在我国有住所,因学习在法国居住半年的张某B.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汤姆C.在我国居住满2年,第3年回国探亲两个月的安妮D.2012年1月2O日来华学习,1年后回国的罗伯特【答案】A【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是住满任意12个月。

2、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是( )。

A.远洋运输船员B.应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C.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D.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答案】C【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属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下列项目中,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B.个人取得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元C.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劳务收入1000元D.企业改制支付给解聘职工相当于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答案】B【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除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股权转让计算方法

股权转让计算方法

股权转让计算方法第一篇:股权转让计算方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取得成本)×20%(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由于2010年1月1日以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也包括转让非限售股股权,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紫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非的含义是大的非流通股股东,是指占股权比例5%以上的股东;小非的含义是小的非流通股股东,是指占股权比例5%以下的股东。

我们首先来看ST广博控股的税务危机公关技巧。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初,采取了股权分置的运作模式,即一部分股份为流通股,另一部分股份为非流通股。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不利于股市健康发展,因此2006年国家开始股权分置改革,目标是股权全部流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2000年1月18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年4月9日)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1、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表达,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根底应以公允价值为根底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那么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工程(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假设主营工程(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工程(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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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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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
【标 签】股票转让所得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96﹞12号
【发文日期】1996-02-09
【实施时间】1996-02-0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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