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扣税凭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0﹞161号【发文日期】2000-04-03【实施时间】2000-04-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我省各储蓄机构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但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是储蓄机构扣缴税款的凭证种类和内容不统一,纳税人(储户)对计税利息、扣缴的税款不明了,不利于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逐步规范利息所得税的扣税凭证,加强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首先在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统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凭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做好使用统一扣税凭证的过渡工作及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宣传辅导工作, 及时掌握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工作情况,并将执行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1、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 2、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科目: 年 月 日种 类 户 名 账 号 存入日期 存 期 本 金利 息 计税利息 税 率 扣缴税款 税后利息 实付本息合计本人收到上述实付本息。
储户签名: 地址: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账:填写说明“科目”填写银行记账科目;“年 月 日”填写定期储蓄支取时间或活期储蓄销户时间;“种类”填写储蓄存款的种类;“户名”填写储户姓名;“账号”填写储户储蓄存款账号;“存入日期”填写储蓄存单开户日期,活期储蓄可不填写;“存期”填写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活期储蓄可不填写;“本金”填写储蓄存款年本金;“利息”填写按执行存款利率计算出储蓄存款的利息数;“计税利息”填写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利率”填写国家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缴税款”填写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储蓄机构代扣储户应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税款”=“计税利息”× “税率”“税后利息”填写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税后利息” = “利息” - “扣缴税款”;“实付本息合计”填写银行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本金和实付利息合计,“实付利息合计”=“本金”+“税后利息”;“储户签名、地址”由储户填写;“事后监督、复核、出纳、记账”由银行有关人员填写。
-江西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
-江西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年江西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如下从明年起,如果你的年收入不低于12万元,那么你就得上地税局填一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了。
年收入怎么算?个税怎么报?记者获悉,江西省地税局针对纳税人关心的这些问题制定了一份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报税指南。
怎么报收入?多种申报办法让你选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年度纳税申报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我省范围内的纳税人,请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以及地方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即可办理纳税申报。
为便利自行申报,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选择不同的办理纳税申报方式,比如说在我省地税机关的网站上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我省任一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以及依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如纳税人不能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为纳税申报。
报哪些收入?11种收入纳入自行申报范畴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应这次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主要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信息。
据这位负责人说,年所得指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累计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
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国税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切实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至2006年底,累计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征收企业所得税时 , 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 2 0 0 8年 1月 1日 起执 行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财 政部、 家税 务总局 国
关于非居 民企业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0 8年 9月 2 20 5日 财税( 0 8 ; 0号) 2 0 ]3 现将 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一
收个 人所 得 税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财政 性资金 、 行政 事业性收 费、 政府性基 金 有 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 问题 的通E 9 2 0]5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 的有关规定,
同为 收 到预 收 款的 当 天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当天 。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 、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
关 于储 蓄存款 利息所得有关 个人所得税 政策 的通 知
( 0 8年 l 20 O月 9日 财税( 0 8 l 2号 ) 2 0 ]3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 经国务院批准 , 2 O 自 O 8年 l 0月 9日起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 税。即碴蓄存款在 l 9 得 9 9年 l 0月 3 1目前孳生的利息所得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储蓄存款在 1 9 9 9年 1 月 1日至 2 0 i 0 7年 8月 1 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 ,按照 2 % 0 的比例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 储蓄存 款在 2 0 0 7年 8月 1 5日至 2 0 0 8年 1 0月 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 , 按照 5 的比 菇 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储蓄存款在 2 0 0 8年 1 O月 9日后( 1 含 0月 9日) 孳生的利息所得 , 暂免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赣府字〔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3日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有关收入划分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促进收入划分与财政改革相适应。
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直达管理常态化要求及转移支付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和理顺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使财力配置更好地与各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二)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总体维持县市财力占全省大头的收入划分格局基础上,适当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各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省与市县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改革内容(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3号)中明确的过渡期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地方所得部分省与市县分享比例统一调整为3∶7。
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与市县分担机制相应调整。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除外),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固定业户)。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固定业户应进行自然人登记。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
二、关于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汇总纳税条件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四)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一)核准机关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主管税务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摘要: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3-14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1999年10月8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外币储蓄的范围问题《实施办法》所称外币储蓄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
个人取得的外币现钞储蓄和外币现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均应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教育储蓄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的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有关储蓄机构应当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会计实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申报。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二、服务对象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储蓄机构。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月度结束后的次月1日至15日。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
(三)附送资料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扣缴义务人凭《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领取手续费;(二)扣缴义务人根据需要可以打印一联式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因扣缴义务单位和个人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赣地税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具体划分为: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江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江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一、流程概述1.定义2.目的3.适用范围二、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1)个体工商户(2)经营者个人2.申报时间(1)每月申报(2)年度汇算三、准备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财务资料(1)收入明细①营业收入②其他收入(2)支出凭证①购货发票②经营费用发票3.税务资料(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纳税人识别号四、申报方式1.在线申报(1)登录税务局官网①注册账号②填写申报信息(2)使用税务APP①下载并安装APP②登录并申报2.线下申报(1)前往税务局①填写纸质申报表②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服务中心①咨询服务②提交材料五、填写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基本信息填写①纳税人姓名②身份证号码(2)收入和支出明细①经营收入②可扣除费用2.计算应纳税额(1)适用税率(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六、提交申报1.确认信息(1)检查填写内容(2)确认材料完整性2.提交申请(1)在线提交(2)线下提交七、税务审核1.初审(1)材料审核①核对收入与支出②核对税务登记信息2.复审(1)现场核查①随机抽查②核实经营情况八、缴纳税款1.缴纳方式(1)在线缴税①网上银行转账②税务局官网缴税(2)线下缴税①前往银行柜台②通过自助终端缴税2.缴税凭证(1)获取缴税凭证(2)保存凭证备查九、年度汇算1.汇算申报时间(1)每年规定时间2.汇算资料准备(1)汇总全年收入(2)汇总全年支出3.申报方式(1)在线申报(2)线下申报十、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1.申报被拒的常见原因(1)材料不齐全(2)信息不一致2.解决方案(1)补充材料(2)重新申请。
存款利息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存款利息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存款利息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利息税其实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目,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利息税经历多次变动。
我国利息税从1950年开始征收,但又于1959年免征,直到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在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按20%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从2008
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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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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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5]66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12.21
【实施日期】1995.1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赣国税发[1995]662号 1995年12月2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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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税务总局 ⼀九九九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对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为纳税义务⼈,以办理结付个⼈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内资商业银⾏以⽀⾏或相当于⽀⾏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
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扣缴义务⼈所扣税款可由其上⼀级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市信⽤社和农村信⽤社以独⽴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
三、外资银⾏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为扣缴义务⼈。
四、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难以认定扣缴义务⼈的,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便于扣缴义务⼈操作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利于明确扣缴义务⼈法律责任的原则进⾏认定。
第三条 凡办理个⼈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储户⽀付利息、结息⽇和办理存款⾃动转存业务时结息。
第四条 扣缴义务⼈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门⼈员,具体负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
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个人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盈利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全民创业,服务经济发展,现将我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二、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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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统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即利息清单),是规范和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
由于大部分储蓄机构的利息清单都是由省级分行制定的,因此,按照税收管理的要求统一利息清单格式的工作,要求上下结合、税银结合来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采取的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的做法很好,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现将江西省的做法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的通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
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我省各储蓄机构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但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是储蓄机构扣缴税款的凭证种类和内容不统一,纳税人(储户)对计税利息、扣缴的税款不明了,不利于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逐步规范利息所得税的扣税凭证,加强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首先在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统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凭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全省城市商业银行扣缴利息所得税使用统一的《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以下简称“扣税凭证”,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一),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扣缴利息所得税使用统一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扣缴税款清单》(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二),有条件的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可参照试行。
个别城市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合作社从5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有困难的,城市商业银行经所在地地(市)国税局批准,城市信用社经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批准,可延迟至7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扣
税凭证。
二、采用手工填写的扣税凭证为三联,第一联为银行(信用社)收执联、第二联为储户(纳税人)收执联、第三联为备查联。
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扣税凭证为二联,第一联为银行(信用社)收执联、第二联为储户(纳税人)收执联。
印刷字体颜色:采用手工填写的扣税凭证,其印刷字体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黑色,第三联为红色;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扣税凭证,印刷字体颜色由城市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合作社自行确定,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扣税凭证的纸张规格为190×86mm。
三、扣税凭证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按统一的样式、规格、联次、颜色自行印制。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协调,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做好使用统一扣税凭证的过渡工作及使用统一扣税凭证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掌握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工作情况,并将执行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
2、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附件1:
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
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
科目:年月日
种类户名账号存入日期存期本金
利息计税利息税率扣缴税款税后利息实付本息合计本人收到上述实付本息。
储户签名:地址:第联联
事后监督:复核:出纳:记账:
填写说明:
“科目”填写银行记账科目;
“年月日”填写定期储蓄支取时间或活期储蓄销户时间;
“种类”填写储蓄存款的种类;
“户名”填写储户姓名;
“账号”填写储户储蓄存款账号;
“存入日期”填写储蓄存单开户日期,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存期”填写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本金”填写储蓄存款的本金;
“利息”填写按执行存款利率计算出储蓄存款的利息数;
“计税利息”填写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
“税率”填写国家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扣缴税款”填写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储蓄机构代扣储户应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税款”=“计税利息”×税率”;
“税后利息”填写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税后利息”=“利息”-“扣缴税款”;“实付本息合计”填写银行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本金和实付利息合计,“实付利息合计”=“本金”+“税后利息”;
“储户签名、地址”由储户填写;
“事后监督、复核、出纳、记账”由银行有关人员填写。
附件2:
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
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
科目:年月日
种类户名账号存入日期存期本金
利息计税利息税率扣缴税款税后利息实付本息合计本人收到上述实付本息。
储户签名:地址:第联联
事后监督:复核:出纳:记账:
填写说明:
“科目”填写城市信用合作社记账科目;
“年月日”填写定期储蓄支取时间或活期储蓄销户时间;
“种类”填写储蓄存款的种类;
“户名”填写储户姓名;
“账号”填写储户储蓄存款账号;
“存入日期”填写储蓄存单开户日期,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存期”填写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本金”填写储蓄存款的本金;
“利息”填写按执行存款利率计算出储蓄存款的利息数;
“计税利息”填写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
“税率”填写国家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扣缴税款”填写根据国家规定由城市信用社代扣储户应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税款”=“计税利息”×税率”;
“税后利息”填写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税后利息”=“利息”-“扣缴税款”;“实付本息合计”填写城市信用合作社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本金和实付利息合计,“实付利息合计”=“本金”+“税后利息”;
“储户签名、地址”由储户填写;
“事后监督、复核、出纳、记账”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有关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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