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自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后,在特区内乱建房屋的情况有所好转,但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还屡有发生。
为了迅速纠正以上现象,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重要批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一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均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祖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筑私房的,以违法论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月15日
——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深府[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07年3月16日深府〔2007〕48号) 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年多来,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
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
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的决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结束——。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1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制止违法建造私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管违法私房问题的处理工作;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私房的处理工作;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私房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辖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强制措施与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指引
市(区)政府房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属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街道办事处申请;属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承继单位申请。
3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投资控投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2)身份证明;
(3)征地部门核发的拆迁设计方案图或征地范围图;
(4)地政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方案图(红线图);
(5)宗地图或者宗地附图。
(注:上述材料中3、4、5可据房地产项目具体情况提交其中一项。)
(三)办理时限
1、房产面积现状测绘:40个工作日;
2、土地测绘: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出具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
(7)对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须提供产权部门备案电脑查询单;
(8)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代用证的房地产,申请现状测绘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代用证的复印件。
(注:不具备上述材料中3、4、5、6的可不提交,但应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相应说明。)
2、申请办理土地测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建筑许可证明;
(4)房地产现状测绘报告;
(5)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建筑物建成时间的证明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有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包括:征用土地通知书、征地协议、用地红线图、市政府征地批复。
2、无报建材料且土地权属证明不全的,申请补办土地权属确认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
2004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实施前,已批准预售且已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
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
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0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
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2日打印本页关闭本页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市、区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上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六条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条对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处罚,是指按违法私房多栋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条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的违法私房在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条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申报违法私房处理时,其原籍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法私房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
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宗地图、测量报告、罚款、地价作出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深府[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2005年7月20日深府[2005]121号)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经营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做出以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突出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市场体系建设,三届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仍十分严重。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愈演愈烈,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市各种无证无照经营户超过10万家,其中,80%分布在宝安、龙岗两区,80%处于违法建筑内,80%从事小商业、小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90%的从业人员为非户籍人口。
在局部地区和某些行业,市场秩序有失控趋势。
造成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违法建筑的存在,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生存条件;人口机械性急剧膨胀,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市场需求;改革过程中,政策法规的不配套、不衔接,造成了正常市场准入的障碍;各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导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
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期大量存在,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产生了大量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市容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阻碍了我市国际化城市与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建设。
深圳两规及实施细则
(二)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免缴地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年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红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产权,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原村民未经县、镇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办法发布人:前期策划部发表时间:2010-8-30 14:37:09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龙岗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一)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截止1999年3月5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的身份由镇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确认。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截止1999年3月5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1999年3月5日前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村民一户一栋原则中的户籍单位由当地公安机关确认。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域范围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成立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侨务及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处理办),成员由镇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组成。
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来了工业化的大好时机,为
筑面积高达 4.05 亿平方米,
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
占全市总建筑面积的
移,深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李新添
49.27%,深圳已成为违法建
内联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也相继蓬勃发展。在 称“两规”),此后各区政府也根据“两规”并结合
城市规划滞后,工商用地供不应求的特殊情况下,各 本区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然而,由于政策
类企业各显神通,大量抢购农村集体土地或以合作 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违法建筑处理进展缓慢。
的名义大肆建造生产经营性建筑。深圳的工业区、
下达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农业人口人均工商用地 行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些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二
100 平方米,“一户一栋” 住宅用地 100 平方米,以 是少数执法人员与违建者搞“私下交易”,充当保护
上指标 20 多年从未作过调整。改革开放初期,对深 伞,收取保护费,对违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
圳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人均 100 平方米 是政府曾在查违工作告一段落后发放违法建筑复工
的工商用地和少量的征地返还用地简直就是杯水车 牌,给后来的违建者产生了侥幸心理,纵容了违法建
薪,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办企业很快就突破用地指标, 筑行为;四是查违政策的执行未能形成合力,不给违
至今深圳全市的村办企业 (现为社区股份合作公 建者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办理营业执照,不给
司)大都超过指标,极少数未超指标的都是地处水 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实施
一、违法建筑的历史渊 源及持续蔓延的原因
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知识问答
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知识问答发布日期:2009-10-26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9年6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
《决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深入开展查违工作,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
《决定》立足于一揽子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
主要思路是,在《决定》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对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普查,然后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类处理。
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为认真贯彻实施《决定》,推动信息普查工作如期、高效、优质完成,我们编撰了100条知识问答,针对《决定》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以及当事人在信息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答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主动申报,积极配合信息普查工作。
1、如何理解农村城市化?答:农村城市化是指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
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
2、深圳实现了农村城市化吗?答:深圳经过1992、2003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2005年底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
3、深圳的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是怎样进行的?答:1992年6月18日,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特区内土地转为国有、村民转为居民,为深圳建设成外向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奠定了基础。
2003年10月2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对宝安、龙岗两区进行城市化改造,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一体化全面快速发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文号:第261号[内容纠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条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决定》第一条规定“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强化问责机制,并向各试点区域派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特派员。
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设立的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开展具体工作并核发处理文书。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规划土地审查,核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性质等指标及地价补缴金额。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制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及委托相关程序规则,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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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4-04-29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六条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条对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处罚,是指按违法私房多栋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条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的违法私房在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条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申报违法私房处理时,其原籍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法私房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
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宗地图、测量报告、罚款、地价作出处理。
申请人付清地价款、罚款,提交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并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登记机
关方可发放房地产证。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实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国土基金进行管理,再逐级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市、区两级按25∶75的比例分配。
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上述费用必须按照国土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专项用于各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
该项费用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