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
合作社选举实施方案
合作社选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选举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环节。
合作社选举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合作社民主管理、促进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选举程序。
1.选举程序应当充分尊重合作社成员的意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合作社应当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程序等内容,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其次,合作社应当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工作。
然后,合作社应当组织选民大会,确定选举委员会成员,制定选举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选举办法,并公布选举候选人名单。
最后,合作社应当组织选举活动,进行投票和计票工作,产生新一届合作社理事会。
三、选举候选人。
1.选举候选人应当充分尊重合作社成员的意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候选人应当符合合作社的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其次,候选人应当在选举前公开宣布参选意愿,并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和评议。
然后,候选人应当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向合作社成员介绍自己的工作计划和承诺。
最后,选举候选人应当遵守选举纪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选举成功。
四、选举监督。
1.选举监督是保障选举公正和民主的重要环节。
合作社应当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由合作社成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
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及时发现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选举的公正和民主。
五、选举结果公布。
1.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充分尊重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
合作社应当在选举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包括当选理事会成员名单、得票情况等内容,并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和评议。
六、选举工作总结。
1.选举工作结束后,合作社应当及时总结选举工作,总结选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选举工作制度,提高选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结语。
合作社选举实施方案的制定是推动合作社民主管理、促进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举措。
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选举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和开展选举工作,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
合作社三会制度范本
为加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范合作社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社员代表大会(1)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2)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①审议和批准合作社章程的修改;②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④审议和批准合作社的财务预算、决算;⑤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⑥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 理事会(1)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理事会的职权包括:①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②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③组织实施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业务;④监督合作社的资金、资产的使用;⑤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2)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的职权包括:①监督理事会的工作;②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③提出对理事会成员的罢免建议;④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会议召开1. 社员代表大会:(1)召开时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召开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2. 理事会:(1)召开时间: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召开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3. 监事会:(1)召开时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召开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记录1.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2.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等内容。
合作社选举办法
合作社选举办法第一篇:合作社选举办法鲁甸县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办法第1条为规范鸭子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工作,保障社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鸭子塘自然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筹备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2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由38 组成),常任理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合作社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
理事长、监事长分别在其新当选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理事会、常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由社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后,再由理事会选举常任理事会,最后在常任理事会和监事会中选举理事长和监事长。
第3条合作社社员资格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18时止。
凡本村农业户口、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员,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社员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4条社员名单在选举日前通过张榜方式公布。
第5条由9名合作社成员选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60名合作社成员选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任理事组成常任理事会,常任理事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为:1、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全局观念和集体观念,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2、新进合作社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能密切联系群众,为村民谋利益、办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能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作风正派;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5、近三年没有受过司法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处罚;自觉履行社员义务,道德品质好。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换届选举方案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换届选举方案
1. 背景
为了确保农民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理事会成员的公正选举,特制定本换届选举方案。
2. 目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的换届选举程序,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确保合作社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3. 选举程序
3.1 候选人提名
- 所有合作社成员有权提名候选人。
- 候选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 具备合法身份;
- 具备一定的农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 对合作社的发展有积极的贡献。
3.2 竞选宣传
- 每位候选人有权进行竞选宣传,向合作社成员介绍自己的经验、才能和理事会候选计划。
3.3 选举方式
-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 所有合作社成员在选举当天可以到投票地点进行选票投放。
- 选票将由选举委员会进行统计和计票,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3.4 选举结果宣布
- 选举结果将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在合作社公告栏上进行公示三天。
- 如有任何异议,合作社成员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将会对申诉进行调查并进行决定。
4. 换届选举周期
-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将每两年举行一次。
- 在每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启动选举程序。
5. 监督机制
- 农民合作社将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换届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向合作社成员报告监督情况。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讨论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研究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1、研究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任期和报酬;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报告;
13、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果经营管理需要,经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三、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选举、表决等事宜,按本社《章程》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文 / 施春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所谓“权力机构”,即意味着合作社的一切重大问题,由该机构作出决策。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决定”重大事项,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方面作出决议,而非“制定”和“执行”,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一、成员大会的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9个方面。
1.修改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全体设立人制定的调整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合作社内部组织机制、利益机制、决策机制等重要内容的契约性文件,是成员之间平等协商后自愿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宪法”。
因此,修改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成员大会取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分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成员产生及任免权必须由成员大会行使。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这些事项是关系合作社财产变化的重大事项,关乎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合法经济权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必须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年度业务报告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总结,对年度业务报告的审批结果体现了对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一年工作的评价。
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关系到所有成员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成员大会有权审批。
成员大会认为方案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以批准,可以责成理事长或者理事会重新拟定有关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是否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都是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重大决策,需要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
农民合作社代表换届选举方案
农民合作社代表换届选举方案背景农民合作社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增收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代表换届选举是保证合作社运行稳定和民主管理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换届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进行,制定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农民合作社代表换届选举的具体流程和程序。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选举安排和科学的选举方法,确保农民合作社代表换届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性,使合作社的利益充分被代表,为保障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层。
选举程序1. 选举筹备- 成立选举工作组,由合作社理事会组织,并包括独立的监督人员。
- 制定选举方案和选民资格标准,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公示选举事项,提醒合作社成员了解选举相关规定和流程。
2. 选民登记- 提前15天开始选民登记,选民名单按照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核实。
- 合作社成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选民登记手续,确认选民资格。
3. 候选人提名- 公示候选人提名事项,提醒合作社成员积极参与。
- 候选人提名须由合作社成员自愿并经候选人本人同意。
- 设置候选人申报期限,并提供申报方式和地点。
4. 候选人审查- 由选举工作组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资格条件和合作意愿等。
- 如有异议,由监督人员协助进行调查,做出合理判断。
5. 宣传与辩论- 公示候选人名单和个人简介,介绍其从业经历和社会贡献。
- 安排候选人辩论会或座谈会,提供平等竞选机会,促进更好的了解和交流。
6. 投票和计票- 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提供秘密投票的环境和设施。
- 选举工作组负责对选票进行验证和计票工作。
- 如出现争议,监督人员将协助解决争议并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7. 公示选举结果- 在选举结束后及时公示选举结果,并通知相关候选人和合作社成员。
-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监督人员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监督1. 监督人员的选拔- 选举工作组根据需要,在合作社成员中选拔独立的监督人员。
- 监督人员应具备公正、客观的态度和能力,确保选举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农村农民专业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农村农民专业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为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省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村两委组织实施。
第二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形式。
经过成员身份确定张榜公示的年满18周岁的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选举权。
第三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成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按成员代表与成员总人数1:40的比例,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总人数为24人,各组成员代表人数分别为:1组3人、2组2人、3组2人、4组4人、5组5人、6组3人、7组3人、8组2人。
成员代表由合作社成员分组会议选举产生,具体步骤为:1.成员采用10-15人联票的方式,差额(每组差额1人)推选本组成员代表候选人。
2.成员投票从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本组成员代表。
第四条理事会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执行成员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依法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具体步骤为:1.成员代表每人推选5名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得票最高的前5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2.成员代表投票从5名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3名理事会成员。
3.成员代表投票从3名理事会成员中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
第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具体步骤为:1.成员代表每人推选5名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得票最高的前5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2.成员代表投票从5名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3名监事会成员。
3.成员代表投票从3名监事会成员中投票选举产生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六条成员代表选举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应超过成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得票应当超过投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成员代表选举会议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负责计票、监票工作。
合作社管理机构选举办法
合作社管理机构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牧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社有10户以上牧户组成,其家庭成员均为合作社社员。
第三条合作社每届任期三年,其社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合作社的选举,在乡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由合作社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第五条合作社内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设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等职务。
第六条合作社年满18周岁以上牧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尤其是懂牧业生产经营人员优先考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合作社主要领导候选人,可以自荐,也可以由10人以上代表联名推荐。
第八条合作社选举票用无记名投票,不能到会的社员,可委托他人投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九条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社员参加方可召开;候选人须经本社半数社员表决通过方能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合作社主要领导倘若辞职,须召开合作社全体会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对于破坏或妨碍合作社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牧民自治组织建设,推进依法治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合作社社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它规章制度,履行职能。
第二条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社员大会,向大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集思广益,广泛采用社员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生产经营工作中有关问题。
第三条合作社每年在进行财务预决算及合同兑现时,须向社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组织机构工作制度一、社员大会制度1、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2、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1)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2)监事会提议;(3)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3、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合作社选举实施方案
合作社选举实施方案一、前言。
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选举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促进合作社经济效益和社员利益的统一,制定合作社选举实施方案,对于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选举程序。
1. 筹备阶段。
在选举前,合作社应当成立选举筹备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筹备小组应当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明确选举时间、程序和参选条件等。
2. 公示阶段。
筹备小组应当在合作社内部公示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程序、参选条件等,确保所有社员都能够了解选举相关信息。
3. 提名阶段。
在公示期结束后,社员可以提名候选人。
提名应当符合选举章程的规定,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提名人需对所提名候选人进行书面说明,并得到候选人的同意。
4. 投票阶段。
投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社员可以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合作社管理机构成员。
投票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投票或者电子投票,确保每个社员的投票权利。
5. 结果公布。
投票结束后,筹备小组应当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并在合作社内部公示,确保选举结果的公开透明。
三、选举原则。
1. 平等原则。
合作社选举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保障每个社员的选举权利,不得因为性别、年龄、职业等因素对社员进行歧视。
2. 公开透明原则。
合作社选举应当公开透明,社员有权了解选举的全部过程和结果,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3. 民主原则。
合作社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原则,充分尊重社员意愿,确保选举结果代表了社员的意愿。
四、选举管理。
1. 监督机制。
合作社应当建立选举监督机制,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纪律约束。
合作社选举应当遵循纪律约束,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选举章程和规定,不得违反选举纪律。
3. 法律保障。
合作社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选举效果。
通过选举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推动合作社民主管理体制的建设,提高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合作社经济效益和社员利益的统一,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关于农村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报告决议
关于农村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报告决议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是×××村的合作社主任,今天我在这里向大家作关于农村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决议。
一、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自上届任期届满以来,我村合作社选举工作已经展开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现已圆满完成。
本次换届选举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了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
1.选举程序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本次换届选举分为三个阶段:提名候选人、公示候选名单和进行选举投票。
在提名候选人阶段,合作社主任及其工作团队积极征求意见,广泛了解基层成员的意愿,最终征得了10名优秀成员的同意,并得到了合作社理事会的认可。
在公示候选名单阶段,我们通过张贴公告、发放选举候选人资料等途径,让每一位合作社成员都能了解到候选人的情况,并有机会提出异议。
在选举投票阶段,我们制定了详细的选举规则和程序,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选举结果经过全体合作社成员的投票,最终产生了本届合作社主任及监事会成员。
在本次选举中,我们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尽量保证了候选人在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均衡性,确保了合作社管理层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选举中的亮点与不足在本次换届选举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一些较为明显的亮点:首先,我们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在选举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确保了选举的公平与公正。
其次,我们注重民主的参与和广泛征求意见。
在提名候选人阶段,我们广泛征求了合作社成员的意见,并积极听取不同声音,在形成候选人名单时充分重视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再次,我们注重职责分工和团队合作。
本次选举中,我村合作社主任及其工作团队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确保了整个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宣传不充分。
由于时间仓促等原因,我们没有给予候选人足够的宣传机会,导致一些优秀的候选人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和支持。
2017年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2017年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经济合作社,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人们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条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管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监会)成员职数,本村设社管会成员3-7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2-5名;设社监会成员3-5名,其中社监会主任1名,任期均为三年。
社管会成员可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实行交叉兼职。
社监会成员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相一致,社管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社监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第二条社管会成员由村党支部负责人和村委会成员组成,一般由村党支部负责人担任主任、村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村委会其他成员担任委员。
社监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分管纪检的委员和名社员组成,一般由村党支部分管纪检的委员担任主任。
社管会、社监会候选人名单由村党支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审后确认为正式候选人。
社管会实行等额选举,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社监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不少于20%的差额选举。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能推选为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2、解除劳教未满3年;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5、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出现有上述行为或情形的人当选的,由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宣布。
第四条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投票)方式进行。
选举(表决)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选举(表决)有效。
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
法规名称】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3-10-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办法所称合作社之选举或罢免,指合作社选举或罢免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理事会主席及监事会主席。
第 3 条合作社之选举或罢免,应以会议并采投票方式为之。
前项会议之出席人数须有应出席人数之过半数;其应出席人数,指具出席该次会议资格者之总人数。
合作社之选举会议未达法定出席人数流会者,应于十五日内重新召开会议选举。
但第二次选举会议仍未达法定出席人数时,得依章程规定以实际出席人数开会选举;其实际出席人数应有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 4 条合作社社员人数超过二百人时,得依章程规定,分组举行选举会议选举社员代表,出席社员代表大会。
但章程未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亦得分组办理。
前项代表名额以社员人数百分之十为原则。
但其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最高人数为一百九十九人。
第 5 条合作社理事、监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之,其名额依下列规定: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县 (市) 以下合作社不得超过十五人,在省 (市) 合作社不得超过二十五人,在全国性合作社不得超过三十五人。
二合作社之监事至少三人。
但超过三人时,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三合作社得置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第 6 条合作社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理事、监事分别互选之,并以得票超过出席人数半数者为当选。
无人超过半数时,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之。
前项理事会、监事会由原任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分别于理事、监事选出后十五日内召集之;许可设立中之合作社,由筹备会主任委员召集之。
届期不召集时,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监事召集之。
第 7 条理事、监事出缺分别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经递补后,理事、监事人数仍未达章程规定名额半数时,应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补选。
农业合作社投票制度范本
农业合作社投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合作社的投票行为,保障社员的民主权利,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投票制度。
第二条本投票制度适用于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的选举、决议等投票活动。
第三条农业合作社的投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社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投票资格与投票权第四条具有农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公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有投票权。
第五条每个社员的投票权应当按照其出资额、股权或其他合法因素确定,保证每个社员在投票中的权益。
第六条社员可以在参加现场投票的同时,选择委托投票、邮寄投票等方式行使投票权。
委托投票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受委托人的投票意愿。
第三章投票程序与规则第七条农业合作社的投票活动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组织进行,并设立选举委员会或者投票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
第八条投票活动的筹备工作应当提前公告,包括选举事项、候选人名单、投票时间、地点等,并确保足够的时间让社员了解候选人情况和投票事项。
第九条投票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供秘密写票处。
社员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第十条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或者投票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计票过程应当有监票人员在场,确保计票的公正性。
第四章投票结果与决议第十一条投票结果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候选人或者提案获得超过半数有效票的,当选或者通过。
第十二条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当场公布,并报农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社员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投票通过,决议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投票活动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投票秩序,不得篡改、伪造、损毁选票、计票结果等。
第十五条违反本投票制度的,由农业合作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济南南湖龙居茶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管理本社的事务,发展壮大济南茶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济南南湖龙居茶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济南南湖龙居茶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社实行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全体成员负责,接受成员监督。
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四条成员代表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名额50名,并张榜公布。
成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五条成员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密切联系成员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成员群众的正当权益;认真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成员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成员代表在合作社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监督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参予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第七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向成员代表大会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合作社章程,合作社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共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 %〕,所作出决议经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的 100 %通过,达成决议事项如下:
1.免去理事长职务。
2.同意成员退出本社,其成员资格于年月日终止。
3.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同意〔身份证号码:〕加入本社并出资万元。
4.债务承担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作社审计报告》〔〕,截止年月日,合作社的总资产为元,总负债为元,所有者权益为。
〔2〕各成员对上述所列债务均明确认可,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合作社成员权利和合作社利润,并且不承担上述所列债务。
〔3〕新社员、、、认可上述所列债务并愿意承担上述所列债务。
〔4〕若退社后新社员发现合作社存在上述所列债务以外的债务,新社员、、、不承担,由承担。
5.选举为合作社理事长。
6.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变更为人民币万元,变更后成员出资情况为:出
资万元,比例为 %;出资万元,比例为 %;出资万元,比例为 %;出资万元,比例为 %;出资万元,比例为 %。
7.同意就本次成员入社、退社及选举新理事长修订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签署时间:年月日
合作社〔盖章〕:
成员〔代表〕:。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合作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农民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利益,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形式合作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每个合作社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颁发社团法人证书。
同时,合作社应当依据其自身特点,确定自己的组织形式、章程和经营范围。
三、成员资格1. 家庭农户均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在其制定的章程中,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对成员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
2. 成为合作社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岁;(2)有稳定的农业或农村工作或生活来源;(3)支持合作社的宗旨、章程和规章制度,能够积极参与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会议。
3. 成员退出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书面向合作社提出申请;(2)没有未履行的义务;(3)在退出前完成应尽的农村公共事务。
四、权利和义务1. 成员在合作社中有权:(1)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与合作社经济活动并享有其收益;(3)参与讨论、决定合作社事务;(4)知道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5)请求合作社提供相关信息。
2. 成员有义务:(1)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认真参加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会议;(3)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并共享经济利益;(4)及时缴纳社员义务分;(5)维护合作社的形象和利益。
五、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日期应当在各地农业生产的繁忙期之外。
每个社员大会应当制定议程,并履行以下职责:(1)选择或罢免理事会成员;(2)通过合作社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修改章程、规章制度;(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机构,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应当设立社长、副社长等职位,并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监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3)代表合作社进行法律诉讼和处理其他事务;(4)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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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3-10-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合作社选举罢免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办法所称合作社之选举或罢免,指合作社选举或罢免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理事会主席及监事会主席。
第 3 条合作社之选举或罢免,应以会议并采投票方式为之。
前项会议之出席人数须有应出席人数之过半数;其应出席人数,指具出席该次会议资格者之总人数。
合作社之选举会议未达法定出席人数流会者,应于十五日内重新召开会议选举。
但第二次选举会议仍未达法定出席人数时,得依章程规定以实际出席人数开会选举;其实际出席人数应有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 4 条合作社社员人数超过二百人时,得依章程规定,分组举行选举会议选举社员代表,出席社员代表大会。
但章程未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亦得分组办理。
前项代表名额以社员人数百分之十为原则。
但其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最高人数为一百九十九人。
第 5 条合作社理事、监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之,其名额依下列规定: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县 (市) 以下合作社不得超过十五人,在省 (市) 合作社不得超过二十五人,在全国性合作社不得超过三十五人。
二合作社之监事至少三人。
但超过三人时,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三合作社得置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第 6 条合作社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理事、监事分别互选之,并以得票超过出席人数半数者为当选。
无人超过半数时,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之。
前项理事会、监事会由原任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分别于理事、监事选出后十五日内召集之;许可设立中之合作社,由筹备会主任委员召集之。
届期不召集时,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监事召集之。
第 7 条理事、监事出缺分别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经递补后,理事、监事人数仍未达章程规定名额半数时,应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补选。
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出缺时,应即分别召开理事会议、监事会议补选之。
前二项之递补及补选者,以同一任期为其任期。
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以书面向合作社声明放弃递补者,丧失其候补资格。
第 8 条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理事、监事或社员代表之辞职,应以书面分别向理事会或监事会为之。
前项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同意后,不得在同一任期内再行当选原职。
第 9 条合作社之选举,其应选出名额为三人以下时,采无记名单记法;超过三人时,采无记名限制连记法,限制连记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出名额之二分之一。
但社员代表之选举,得依章程规定,采无记名单记法。
第 10 条合作社理事、监事之选举,除章程另有规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外,得经社务会之决议,提出候选人参考名单,其人数为应选出名额同额以上。
但候选人不以参考名单所列者为限。
前项候选人以其所属社员或社员代表为限。
创立会之选举,其候选人参考名单,由筹备会决议提出。
第 11 条合作社应于社员代表、理事或监事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由理事会推定理事若干人,成立社员社籍清查小组,并互推一人为召集人,依下列规定清查整理社籍:一查对校正原有社员名册。
二通知不合章程规定资格社员,应于三十日内办理领取退社股金等手续。
三通知死亡社员之继承人,应于三十日内办理领取出社股金等手续或申请入社手续。
四前二款通知无法送达者,应予公告。
经通知或公告后,注销其社籍。
五机关、学校或团体员工生消费合作社社员自原属单位退休或离职后,经依章程规定保留社籍者,停止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 12 条合作社应于社员社籍清查整理完毕后,将合格社员、出社社员及保留社籍社员,分别列册,连同候选人登记之日期、方法,提经理事会通过后公告十五日,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公告应于合作社选举投票日六十日前为之,对社籍有异议之社员得于公告期间内以书面向合作社请求更正。
第 13 条前条公告日后入社或保留社籍之社员,经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亦不得行使当届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 14 条合作社分组举行选举会议选举社员代表时,社员于合作社社员名册公告日后,住址变更者,仍应回原地开会投票。
第 15 条合作社之选举,采登记候选方式者,得依章程规定,由合格之社员或社员代表申请登记为候选人。
第 16 条符合候选人资格之社员或社员代表,应于受理候选人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作社申请候选人登记。
前项登记应检具社员或社员代表三人以上之书面连署推荐书,每一社员或社员代表连署推荐以一人为限。
同一社员或社员代表不得同时被推荐为理事及监事候选人。
合作社应由社务会指定社员或社员代表三人以上成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
但申请候选人登记者,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小组成员。
第 17 条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应于候选人登记截止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不合格者,合作社应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本人。
有异议者,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检附有关书证以书面申请复审,以一次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接获复审申请时,应于三日内审查完成,并通知本人。
经复审决定者,不得再行异议。
候选人资格审查确定后,应由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抽签排定合格候选人先后次序,造具名单,以书面通知候选人。
第 18 条合作社应于选举会议七日前,将会议种类、议程、时间、地点、应选名额、候补名额、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方式等公告,并以书面分别通知应出席人员,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19 条合作社应依规定格式自行印制选举票,载明合作社名称、选举届次、职称及年、月、日,由理事会或筹备会就下列方式,择一采用:一按应选出名额或限制连记名额划定空白格位,由选举人填写。
二将候选人或全体被选举人姓名印入选举票,由选举人圈选。
三将候选人参考名单印入选举票,由选举人圈选,并预留与应选出名额或限制连记名额同额之空白格位,由选举人填写。
选举票应加盖合作社图记及由监事会推派之监事签章后,始生效力。
召开创立会时,盖用筹备会戳记及由召集人签章。
但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免盖图记。
第 20 条合作社选举社员代表时,应由理事会就社员中指定若干人为选务人员;选举理事或监事时,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就出席社员或社员代表互推若干人为选务人员,无法互推时,得由会议主席指定,办理投票及开票事务。
前项选务人员包括发票员、唱票员、记票员、监票员及代书人。
经依第十八条规定公告之候选人,不得兼任选务人员。
第 21 条合作社之选举,在发票前应由会议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宣布停止办理报到,并当场说明选举之届次、职称、出席人数、应选出名额、选举方法、无效票之认定、投票截止时间及选务人员之职责等有关选举注意事项。
第 22 条合作社选举开始时,会议主席得宣布与选举无关人员暂离会场。
第 23 条合作社社员或社员代表行使选举权时,应出示社员证或身分证明文件,经核与社员名册相符,于本人名下签名或盖章,领取选举票。
合作社社员或联合社之社员代表不能出席会议行使选举权时,得以委讬书委讬其他社员或同社其他代表代理之。
但受讬人不得接受二人以上之委讬。
前项受讬人应缴交委讬书,并于领取选举票时登记其姓名。
委讬人于发票前亲自出席会议者,应以书面终止委讬,并办理报到后,行使本人之权利。
第 24 条选举人领取选举票后,应亲自圈写,当场投票。
但因不识字或身心障碍无法圈写时,得请求经推定或指定之选务人员依选举人意旨代为圈写。
第 25 条合作社之选举,应设置票匦,使用前由监票员当众检查后封盖;必要时,得设置圈 (写) 票处。
圈 (写) 票处除前条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 26 条合作社之选举,选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监票员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时,报告会议主席,由会议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并将事实列入纪录:一妨碍会场秩序或会议之进行。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
三在旁监视、劝诱或干涉其他选举人圈投选举票。
四集体圈写选举票或将已圈写之选举票明示他人。
五未依第二十四条规定圈投。
第 27 条合作社之选举,经投票截止时间后,发票员应即会同监票员清点发出票数,报告会议主席,并将社员名册及用余选举票分别包封,于封口处会同会议主席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 28 条合作社之选举,经截止投票后,应即当场开票。
开票时应集中一处先行核计投票总数,票数过多时,得分别开票,再行汇计总得票数。
分组分配社员代表名额者,应分别计算票数。
第 29 条合作社之选举,经开票完毕后,应由会议主席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由会议主席会同监票员将有效票及无效票分别包封,于封口处共同签名或盖章,连同社员名册及用余选举票,由合作社保存至任期届满为止。
选举会议纪录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30 条合作社之选举,发觉有违法舞弊情事时,会议主席得会同监票员宣布将票匦、社员名册、已投选举票、用余选举票及有关文件加封,报请主管机关核办。
第 31 条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一未依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二圈写之被选举人超出应选出名额或限制连记名额。
三圈写之被选举人姓名与社员名册不符。
四圈写之位置不能辨别为何人。
五圈写后经涂改。
六书写字迹模糊不能辨识。
七污染致不能辨别。
八夹写其他文字或符号。
但被选举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在下端注明区别者,不在此限。
九附有暗号作用。
一○签名、盖章或捺指模。
一一用铅笔圈写。
一二撕破不完整。
一三完全空白。
前项第三款至第六款属部分性质者,该部分无效。
前二项无效票之认定有疑义时,由会议主席及监票员会商决定之。
第 32 条合作社之选举采限制连记法时,在同一选举票上对同一被选举人圈写二次以上,其连人数未超出连记名额者,以一票计算之。
第 33 条合作社之选举,按应选出之名额,以候选人得票较多者为当选,次多者为候补,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之,本人未在场或虽在场经唱名三次仍不抽签者,由会议主席代为抽定。
但理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之选举,仍应依第六条规定办理。
前项当选人及候补人名单,按得票数多寡之次序,由会议主席当场宣布并公告之。
第 34 条合作社之选举,当选人及候补人,不以出席会议者为限。
第 35 条合作社之选举,除依第十五条规定之方式外,同一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时当选为理事及监事或候补理事及候补监事时,由当选人当场择一担任;当选人未在场或在场而未择定者,以得票较多之职称为当选;票数相同时,由会议主席抽签决定之;同时当选为理事及候补监事或监事及候补理事时,以正式当选者为当选。
第 36 条合作社应于当选人名单公告后七日内通知当选人,当选人不接受当选者,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答覆之,届期未答覆者,视为接受。
当选人不接受当选时,由候补人依次递补之。
第 37 条出席会议之选举人或被选举人,对会议主席宣布之选举结果有异议者,应当场向会议主席提出;未出席会议者,应于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向主管机关提出;其以邮寄方式提出者,以邮戳为准。